保障少數族裔 港訂反種族歧視新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30 09:44:07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少數族裔權益,港府將訂立新的反種族歧視條例。
  中評社香港11月30日電/香港是一個華洋雜處的社會,不同族裔人士一向相處得十分融洽。為了進一步保障少數族裔的權益、建立一個更加和諧的社會,香港政府打算訂立新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據香港政府新聞網公布,香港政府昨日公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內容,提出在六個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和居所方面禁止種族歧視和騷擾,提倡尊重互愛,構建和諧社會,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入獄兩年。草案還建議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處理種族歧視。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林鄭月娥昨日解釋有關草案時表示,草案將擴大平機會的職責範圍至包括種族歧視,為此政府將增加平機會資源,分期向他們增撥六百萬元款項,平機會將受理市民有關歧視的投訴。草案把基於種族原因的歧視、騷擾和中傷行為定為違法,有關人士可循民事程序提出訴訟;但嚴重中傷他人,包括威脅或損害他人身體或其財產,則屬刑事案件,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入獄兩年。

  林鄭月娥表示,不擔心條例生效後會引起很多涉及種族歧視的訴訟,因為現時平機會根據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投訴,七成個案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問題,需要法律協助的個案非常少。

  為了方便小型公司適應新規例,只有五人或以下的公司,會有三年的適應期。條例草案還提出多項豁免,包括草案不適用於原居民、新移民和外籍家庭傭工。政府指出,新移民面對的是社會歧視,並非種族歧視,所以不應包括在條例規管之內。至於外籍家庭傭工,政府認同僱主有權決定什麼人可到他們家裡工作並與他們一起生活,僱主可有權選擇家庭傭工,包括他們所屬的種族。

  林鄭月娥說,如果業主或其近親在有關單位居住,必須與租客共用設施,例如廚房或洗手間等,業主可基於種族選擇租客。但如果業主或其近親並非在該單位居住,或者有關單位除住有業主的家庭或近親的家庭外,通常還會分租予超過兩個家庭或超過六名租客,此時業主基於種族選擇租客,則可能違例。
 
  關於僱傭方面,政府已帶頭作了內部諮詢,並刪除了現時法例與草案不符的條文。林鄭月娥說,過往公務員招聘,很多時對申請人的中英文語言能力要求很高,這對少數族裔要求很高,某程度上是歧視。如政務職系工作性質會要求僱員中英語言能力高,但低技術工作人員就沒有這個必要,公務員事務局考慮這方面的檢討。

  林鄭月娥表示,香港種族歧視問題並不嚴重,推出草案是政府履行國際的責任,另一方面是社會態度轉變。根據調查,九七年時八成港人反對就此立法,但近年是六成港人支持立法。草案將於星期五刊憲,下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平機會主席鄧爾邦昨日表示,對已展開立法程序感到高興。現正與持份者進行聯繫和討論,以便在平機會開始草擬相關的實務守則和良好管理常規時,能對有關問題及持份者所關注的事宜更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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