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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條約》能證明西藏曾經是獨立國家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6 21:54:50  


  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新華社26日刊發廉湘民的署名文章,題為“《拉薩條約》能證明西藏曾經是獨立國家嗎?”,全文如下:
  
  1904年9月7日,在英國侵略軍的大炮和200名英軍士兵槍口之下,隨英軍侵入西藏的英印政府政務司榮赫鵬上校等人和西藏地方政府攝政、甘丹赤巴洛桑堅讚,噶倫,三大寺代表,官員會議代表在西藏拉薩布達拉宮簽訂了《拉薩條約》。夏格巴·旺曲德典認為這是“英藏在拉薩達成友好和諒解,直接簽訂了條約,很明顯是承認了西藏 獨立自主。”(注1)將此作為當時西藏是獨立國家的證據。黎吉生說:“這是英國和西藏之間第一次直接訂立的條約。在拉薩的中國駐藏大臣在談判和簽字時在場,但沒有在條約上簽字。”(注2)許多西方人都把《拉薩條約》的簽訂看成是西藏有權單獨簽訂外交條約的標誌,據此證明當時西藏是獨立國家。

  一

  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僅是今天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20世紀以前世界各國的共識。即使在中國不斷遭受西方列強侵略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各國也都通過中國清朝中央政府處理涉及西藏的事務。如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清朝駐藏大臣升泰和英印總督蘭斯頓在印度加爾各答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八款》,其中有涉藏內容。隨後,清朝又派參將何長榮為代表到印度大吉嶺同英印政府代表保爾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款九款續款三款》,1903年當時榮赫鵬要求清朝駐藏大臣有泰在該條約上簽字,但有泰被秘書人員勸未簽。

  清朝外務部見到該條約之後,認為有損中國主權。首先將《拉薩條約》英方批准的二百五十萬盧比由清朝中央代西藏地方償還。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紹儀赴印度和英方商談改約事。1906年4月27日,中英簽訂《北京條約》,承認《拉薩條約》作為《北京條約》的附約,規定“英國允不佔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第九款第四節的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

  二

  《拉薩條約》是非法無效的。簽約的一方英印政務司榮赫鵬上校等隨英國軍隊在未得到中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非法侵略中國西藏,用武力威脅手段逼迫西藏地方政府簽訂條約,是對國際關係準則的粗暴踐踏。簽約的另一方西藏地方政府作為主權國家中國中央政府領導下的地方政府,無權簽訂國際條約。根據清朝中央的規定,清朝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禪地位平等,駐藏大臣和達賴都是西藏地方政府的長官。榮赫鵬本想讓十三世達賴簽訂條約,但這時十三世達賴已逃亡中國內地。在場的清朝駐藏大臣有泰沒有答應他在條約上簽字的要求。在一沒有清朝中央政府授權,二沒有駐藏大臣簽字,三沒有十三世達賴授權簽約的情況下,西藏地方政府攝政等人擅自簽訂的《拉薩條約》,自然是非法無效的。這就相當於某個國家派一支軍隊侵略主權國家英國,脅迫英國某個地方政府臨時代理簽訂西藏僧俗人民站在一起,維護中國在西藏的主權,而且不斷阻撓、壓制西藏人民的抗英鬥爭,甚至為英國侵略者出謀劃策,令人齒冷。然而,從中也可以看到,中國即使在積貧積弱的清末,都沒有讓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今天,“西藏 獨立”就更不可能成功。

  《拉薩條約》的簽訂只能說明當年英國用強權侵略中國西藏的歷史,證明不了西藏在歷史上是一個獨立國家。

  注(1)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國藏學出版1992年9月漢譯本,第75頁。

  注(2)Hugh M.Richardson,Tibet Its History,Boulder,Colorado,1984,p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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