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2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當國人矚目並揪心於風暴“碧利斯”引發的南方洪災之時,卻傳出了讓人頗覺遺憾的消息。20日下午4點,央視《東方時空》記者從洪災前線湖南資興發回報道,當地縣城上報給市里的失踪和死亡數字有重大瞞報和失實情况,數字相差三倍之多。
此景頗有幾分熟悉之處,而易讓人陷入記憶的重叠。因爲就在去年6月份,湖南新邵縣發生特大洪災後,也曾爆出“政府對外瞞報死亡人數”等諸多傳言,而當時輿論對有關數據的質疑甚至引發了當地部門的信任危機,至今仍有諸多教訓可以總結。然而,以今年的情形觀之,有關人員瞞報的習慣似乎並未有太大改觀,我們對此仍難以樂觀。
社論說,鑒於以往安全、衛生事件過後個別官員的瞞報陋習,近幾年來,决策者確實做了不少制度上的改進,可謂用心良苦。比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出臺,不久前還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兩者從行政和刑事兩個層面對瞞報事故行爲,進行了頗爲周全和嚴厲的制裁。但如果說安全事故之類的災難,從發生到應急多與當地責任官員的政績、升遷緊密相連,絞盡腦汁瞞報倒也有其合情的動機,所以需要嚴加懲戒的話,那麽,對於難以預知的自然災害,其產生與官員並無關係,個別官員爲什麽也要瞞報呢?似乎讓人費解。
社論認為,也許正是出於此種費解,相較而言,在當下的立法上,對於自然災害瞞報的懲戒,一直弱於安全事故。甚至在相當長時間裡,自然災害死亡人數統計都被看作國家機密而被嚴格封鎖。直到2005年8月,國家保密局、民政部才宣告對此資料解密,徹底公開自然災害死亡人數,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那麽,在法律已認可自然災害死亡人數公開的當下,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是出於什麽考慮而瞞報信息呢?
仔細思量,答案不難被發現。試想,假如同樣遭受洪災襲擊,甲縣死亡了1個人,乙縣死亡了100個人,當地公眾和上級部門難免要發問乙縣官員,爲何你們縣的死亡率會如此之高?是不是在日常的執法工作中,沒有及時拆除和搬遷河道裡的違章建築?洪災信息是不是沒能及時通報給老百姓?救災過程中,有關人員是不是存在組織不力、臨陣脫逃的現象……想必幾個問題問下來,有關人員頭都會大了,於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捂就捂”的想法便會跳出來。
不獨此,不難想像,在目前多以災害死亡人數來界定災害大小的制度安排下,死亡人多就意味著受災重,而這馬上就會衝擊到地方官員的一項重要工作:招商引資。
此刻,災害死亡人數便與官員政績產生了關係,於是一切都會變得曖昧起來。事實上,在新邵事件中,有關官員就透露了其中的奧秘———之所以瞞報,是“因爲全省現正在香港開招商會,怕災害影響形象和招商效果才瞞報了死亡人數”。
一切都漸次明朗起來。只要我們承認人的生命同等可貴,就應該在制度安排上,對安全事故、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中的瞞報行爲,施以程度相當的懲戒,因爲一切瞞報行爲都是對生命的褻瀆,是政府的醜聞。而以此檢討當下立法,作爲特別法的“防汛條例”規定虛報、瞞報洪澇災情的依照《統計法》懲處,而《統計法》對此行爲只規定了行政處分,這似乎不足以警醒瞞報者。因此,再次明確自然災害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加大瞞報懲罰力度,尤爲關鍵。
社論認為,不過,在上述制度改進之外,從長遠計,尚有賴於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惟招商引資和GDP論,真正把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放在施政的首位,切實做到敬畏生命,以人爲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