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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盈出售電訊資產遇上一定程度的困難。 |
中評社香港7月3日電/在中國網通集團的高調反對下,電盈(0008)仍決意要出售旗下的電訊及媒體資產,並盛傳於今日再開董事會研究已收到兩個買家的收購建議。然而,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這宗目前只涉及資產而不涉及股權的交易,須經《電訊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嚴格審核,在法律上未許樂觀。即使能闖過《電訊條例》這關,最後可能還要獲得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的批准,令交易風險增加。
據文匯報報道,法律界人士指出,從表面上看,上市公司電盈要出售電訊及媒體資產,涉及旗下的電訊設施如網絡、機樓等等,牽涉到的條例除《上市公司條例》外,還有《電訊條例》。身兼立法會議員及工聯會法律顧問的鄺志堅指出,據現行法例,港交所或證監會無權限制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換言之電盈若只出售旗下電訊及媒體資產,而不涉及股權轉讓,只要董事會及特別股東大會通過,上市公司條例確實無法阻止,亦無需證監會及港交所等上市公司監管機構的批准。
然而,鄺志堅指出,電盈面對的法律挑戰是《電訊條例》,當麥格理、新橋或其他買家買入電盈的電訊資產並收歸名下的情況下,就可能有難度。電盈出售電訊資產,將涉及所持有的電訊設施如網絡設施、機樓,以及政府發給電盈的各種牌照等,此等正受《電訊條例》規管。據電訊條例第8條列明(見附表),公司不能無牌設置或維持本港電訊設施,否則即屬違法。條例並規定,即使向牌照持有人借用、租用或租賃任何電訊設施,也不會獲豁免。如果交易之後,但牌照仍屬電盈所有,由於牌照不可以借用、租用,換言之,買家花數百億元買來的電盈「電訊及媒體資產」,將可能得物無所用,並且可能會因無牌營運而犯法。
因此,鄺志堅認為,麥格理、新橋資本若只想收購電盈的電訊資產而不要股權的話,則必須先申請及領有牌照方為合法。否則,可能購入資產卻沒有屬於自己公司的牌照,得物無所用,並可能觸犯本港法例,當事人有機會面對罰款及監禁等。《電訊條例》第20條列明,違反《電訊條例》第8條(1)即屬犯罪,罰則有二,(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及(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5年。
當然,買家如果是收購電盈的股權而不是電訊資產的話,新買家就不會有無牌經營的問題,但這樣一來,電盈又違反了當年出讓20%股權予中國網通集團時作出的「若干不出售契諾」,即當電盈有意出售香港電話10%股權以上或now寬頻收費電視25%股權以上,則必須取得中國網通的同意。問題是,出售股權的話,從中國網通集團近日的反應來看,中國網通肯定會否決這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