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胎兒性別鑒定不入罪 摒棄泛刑化思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26 10:43:47  


  中評社香港6月26日電/新華社報道,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擬在現行刑法中增加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導致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後果,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在草案審議過程中,由於對這一規定意見分歧較大,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新草案中,這一條已被刪除。《南方都市報》今天就此發表題為“胎兒性別鑒定不入罪 摒棄泛刑化思路”的社論,作出評論。

  社論表示,理解當初提出此項規定的提案者的初衷:目前中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嚴重,而通過胎兒性別鑒定來選擇生男生女,則是導致問題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採取各種手段來打擊為此目的而進行的胎兒性別鑒定,就提上了議事日程。不過試圖用《刑法》立法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則必須要慎重,一是這種不管什麼事務都推給《刑法》來解決的社會工作思路和立法思路事實上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二是這種做法未必有效,甚至產生反效果。

  把其他法律都無法完成的任務統統推給刑法去管的立法思路,一直以來在中國立法進程中都有所體現,如,在“2004中國禁毒論壇”上,有專家呼籲,應將吸毒定為犯罪,原因是中國吸毒人員複吸率高達90%以上,明確吸毒是一種犯罪可以更方便地打擊這種行為;去年,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議案,建議把“拖欠工資罪”也歸入《刑法》;再加上這次把非法鑒定胎兒性別也納入《刑法》,仿佛《刑法》是萬金油,抹到哪里都管用。

  這種對《刑法》的過分信任和過度依賴很容易導致立法工作會違反到一些基本的立法原則:如謙抑原則和罪刑均衡原則。謙抑原則是指,刑法不能什麼都管,而且在立法時要把握一個原則,就是能不動用刑法就不動用刑法——“《刑法》不再被視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統治工具,而是被看作只是在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取的最後手段”。從這一點看來,擬議中的試圖用《刑法》來解決的許多問題其實並不具備非常大的社會危害性和非刑法不能解決的特性。而在罪刑均衡原則的應用上,如果對醫生、醫療機構等做了性別鑒定的主體進行刑法重罰的話,那麼對於那些選擇直接終止妊娠的准父母又如何處罰?這樣大的一個群體是否有處罰的現實性?如果不能執行這種處罰的話,那麼對於鑒定者的處罰其公平性又何在?其行為與其所遭遇的懲罰是否匹配?

  而且,社論表示,從更深的層面來說,法律的權威和效果絕不可以,也不可能僅僅體現在《刑法》上。事實上,早已出臺的《計劃生育法》第36條就有明確規定:對於非法的胎兒性別鑒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上執行的情況如何呢——迄今為止很少有醫療機構和個人因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而遭受處罰。

  基於這樣的事實,社論最後指出,有理由質疑,當同樣作為嚴肅國家法律的《計劃生育法》本身並不能得到嚴格執行的時候,即使是被寄予厚望的《刑法》出面,其本身的執行狀況又會樂觀到哪里去?如果一項立法由於無法很好地執行,那麼不但當初立法的初衷得不到實現,而且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會遭到極大破壞,這是在立法思路上“泛刑法化”,所必然要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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