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經濟是在較特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發展起來的,再加上台灣經濟本身是海島經濟等特點,所以在戰後近40年發展過程中呈現出若干明顯的特徵。這些特徵主要表現在經濟發展目標、動力來源、經濟體制、企業結構、所得分配等方面。對這些特徵進行歸納與分析,有助於我們更全面而深入地認識這個時期台灣“經濟奇迹”的内涵。
第一節 實現增長與穩定的雙重目標
戰後不少發展國家及地區,爲了實現經濟高速增長,都采取不斷擴大投資——增加財政支出——大量舉借外債這三個互相關聯的辦法,其結果往往造成政府財政赤字龐大,債務負擔沉重,通貨膨脹加劇,反而危害了整體經濟的順利發展。在另一方面,爲了維持物價穩定,實行緊縮性財政金融政策,又往往得犧牲經濟增長。總之,要同時達到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這雙重目標是較爲困難的。以韓國爲例,在其戰後發展過程中的相當長一個時期裏,爲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不論是貨幣政策還是財政政策都以刺激經濟高增長爲首要目標。結果因片面追求高增長,使總需求與總供給不平衡加劇,經濟長期遭受通貨膨脹的嚴重困擾。1965-1980年,韓國的GDP年均增長率達9.9%,但同期消費物價上漲率高達18.4%,可謂“高增長與高物價相伴”,其金融政策也具有明顯的擴張性特徵,1965-1980年,廣義貨幣供給M2的年均增長率達35.5%。 1980年以後韓國才逐步控制通貨膨脹的惡性發展。
台灣的情况則不同,一方面,經濟發展速度較快,1951年至1985年間,經濟增長率平均達8.8%,不僅遠高於美國、日本、西德等發達國家及地區的增長水平,在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中也名列前茅。另一方面,台灣自1952年以後的大部分時間,並未因經濟的迅速增長而危及物價的穩定。兩次世界石油危機期間,台灣産生輸入性的通貨膨脹,曾使物價大幅上漲,但均較快就平抑了下來。
台灣經濟發展之所以能基本兼顧增長與穩定,主要是由於台灣當局長期施行“穩定中求成長,成長中求穩定”的發展戰略,在兼顧增長與穩定的原則下,又始終把抑制通貨膨脹、穩定物價作爲宏觀經濟管理的首要目標。
20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面對財政赤字龐大、通貨惡性膨脹、經濟秩序混亂不堪的局面,台灣當局在財政上采取開源與節流的措施,整頓税收、開闢税源、出售“公産公物”,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較大幅度裁减行政機構及人員,緊縮財政支出。在金融方面采取幣制改革、黄金儲蓄及優利儲蓄等辦法,較有效地控制了貨幣供給。在努力控制通貨與物價的同時,也重視經濟增長目標。通過“土地改革”刺激農業生産發展,並以農産品及其加工品出口賺取外匯,以進口工業原料及設備。工業方面,選擇紡織、合板及家電等勞動密集型工業,適應島内需要,替代進口。1952年至1960年台灣經濟增長率年平均達7.6%,物價上漲率降至10%以下。
60年代台灣采取一系列財經政策及奬勵措施,全力推動經濟發展,出口大幅增加,平均每年經濟增長超過10%,而物價上漲率僅爲2.9%,達到穩定與增長的雙重目標。
70年代以後,國際經濟動盪不安,金融、糧食及能源危機接踵而至,台灣經濟大受影響,難以繼續兼顧經濟的穩定與增長,台灣當局先是適度犧牲增長目標换取物價穩定,到70年代中期物價穩定時,則采取刺激景氣恢復措施,加速經濟增長。這時期台灣物價上漲率雖平均每年達10.0%,但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仍達8.4%。
80年代初期以後,台灣一方面貿易出超不斷擴大,外匯儲備急劇增加,另一方面投資與消費不足,供求關係日益不平衡,出現所謂“隱藏性通貨膨脹”的壓力。對此,台灣當局采取了降低關税、擴大進口、平衡貿易的措施,並放寬外匯管制,緩解外匯急增的壓力,其“央行”也加緊各種回籠貨幣的操作,控制貨幣供給額。同時,當局大力鼓勵各種投資活動,刺激島内需求,努力扭轉總體經濟供需失衡的狀態。由於加强宏觀調控,加上國際市場物價相對穩定,整個80年代台灣的物價水平均相對平穩。
台灣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此重視通貨與物價的管理,有其特殊歷史背景與政治原因。國民黨政權在大陸時期,爲了應付龐大的軍政支出,不惜大量舉債、濫發通貨,結果陷入以債養債、惡性通貨膨脹的深淵,國民經濟瀕臨崩潰。因此,敗退台灣後,爲避免重蹈歷史覆轍,當局對通貨與物價問題特别敏感與謹慎。此外,海峽兩岸長期對峙的嚴峻形勢,也使台灣當局倍感台灣政治與社會穩定的重要,而政治社會穩定的基礎就是經濟穩定,經濟穩定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貨與物價穩定。
第二節 出口擴張是經濟增長的引擎
台灣經濟是海島型經濟,自然資源貧乏,内部市場狹小,如果不充分發展對外貿易,拓展海外市場,整體經濟便難以發展。從實際情况來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台灣就逐步形成一個以輕紡工業爲主體的加工出口經濟體系,全部經濟活動基本上圍遶着“進口——加工——出口”這一公式進行,一面進口機器設備及原材料,一面出口加工成品,以其勞動附加價值作爲收入來源。70年代台灣重點發展重化工業、80年代强調發展知識、技術密集工業,不斷調整産業結構,主要目的也在於增加出口商品的附加價值,提高加工出口經濟體系的層次。正是在不斷推動出口擴張的基礎上,台灣經濟實現了“起飛”,並在相當長時間裏保持着較高的增長速度。很顯然,以海外市場爲依託而實現經濟增長是這個時期台灣經濟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
對外貿易特别是出口貿易作爲台灣經濟迅速增長的動力,突出表現在,外貿尤其出口在總體經濟中的地位迅速上昇。20世紀60年代以前,台灣進出口額占生産總值的比重(即外貿依存度)基本在30%以下,其後不斷提高,至1968年昇至51.5%,超過生産總值的半數,70年代初便超過90%,80年代後甚至超過100%。其中,出口額占生産總值的比重(即出口依存度)1960年時才11.2%,1966年超過20%,70年代初超過40%,從70年代末期起更高達50%以上。比較而言,台灣的外貿依存度低於作爲世界貿易重要轉口中心的新加坡和香港,但却高於韓國和日本等國家及地區。以1983年爲例,台灣的外貿依存度爲98.9%,韓國則爲67.4%,日本爲23.7%。總體上台灣外貿依存度是偏高的。
隨着對外貿易尤其是出口擴張的迅速發展,出口日益成爲台灣經濟增長的主要來源。1964年-1973年,台灣出口貿易年平均增長率29.7%;1974年-1979年,出口平均增長爲23.9%;1980年-1989年,出口平均增長率降爲14.3%。出口貿易的持續擴大,使得台灣總體經濟的增長越來越依靠外部需求,這種狀况發展至1986年表現得最爲典型。1986年,外部净需求(商品及勞務輸出减商品及勞務輸入)占GNP的比率上昇至21.7%,這一年台灣經濟增長率爲12.6%,其中外部需求對經濟增長貢獻7.4個百分點,對經濟增長貢獻所占比重高達58.73%,而同期内部需求對經濟增長貢獻僅5.2個百分點,對經濟增長貢獻所占比重爲41.27%。(參見表2-1)不過,自1987年起,隨着台灣貿易順差的逐漸縮小,外部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相應减弱。
不斷擴張出口,固然持續推動了台灣經濟的增長,但是這種加工出口經濟體系本身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脆弱性,有關這點將於後文再論。
表2-1 台灣經濟增長來源分析
表格略
第三節 公民營雙重所有制經濟形式
作爲生産關係,經濟體制對社會生産力發展的影響舉足輕重。國民黨政權去台後,迫於形勢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公營民營企業並舉”的經濟體制,從而爲民營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創造一定有利條件,也爲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繁榮奠定了基礎,這是台灣“經濟奇迹”的一大特徵。
一、公營資本壟斷體制的形成及動摇
戰後初期,在龐大的“日産”全面公營化的基礎上,台灣形成了公營資本高度壟斷的經濟體制。1949年前後,部分國民黨官僚資本隨國民黨政權撤台流入台灣,台灣的公營資本更形膨脹。20世紀50年代,在美援的扶植及種種政策的保障下,台灣當局鞏固和發展了這種公營資本集中壟斷的經濟體制。這時期台灣公營資本發展十分迅速,其所經營的企事業規模龐大,資本雄厚,不僅壟斷了台灣金融、公共事業及基礎産業等經濟要害部門,而且在整個經濟結構中居於統治地位。在1951年至1958年各年工業生産中,公營企業所占比重高達50.0%至56.6%,民營企業則都在半數以下。而公營企業的投資額比例更遠遠超過民營企業。以1957年的情况來看,製造業的公民營企業投資額比例爲51:49,若加上礦業與公共事業合計,此項比例則爲70:30。
雖然,在特殊的歷史政治背景下台灣形成并發展了公營資本集中壟斷的經濟體制,但是幾乎同時,這個體制自身的弊端及美國通過援助所施加的壓力等因素已對這個體制形成不小的衝擊。國民黨政權撤台後,恢復和發展台灣經濟是至關重要的任務,可是,控制整個經濟命脈、佔據各個經濟領域的公營企業,却由於官僚主義、貪污浪費及腐敗無能等弊端,經營效率低下,不但無法單獨承擔起重建台灣經濟、保障財政收入的重任,反而成爲當局財政及整個經濟的沉重負擔。此外,當時龐大的公營企業的設備投資及資金運轉,得靠銀行超額發行貨幣來支持,直接加劇了通貨膨脹。1953年台灣主要金融機構對公營企業的貸款達新台幣13.42億元,占其貸款總額的67.1%。因此,除了整頓公營企業並使其企業化外,扶植民營企業,促進民間資本積累,已是一個必然趨勢。與此同時,還有來自外部美國的壓力。美國爲了實行稱霸全球的戰略,1950年開始對台灣進行大量的軍事援助與經濟援助,並極力將台灣納入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軌道。盡管美援主要投入台灣公營企業,以鞏固國民黨政權的統治地位,但爲了打通美國民間資本進入台灣的道路,創造較好的投資環境,美國亦需要台灣培養更多的“自由企業”,鼓勵“自由競争”。這就迫使台灣當局逐步鬆動對民營企業的政策,使民間資本有一定發展擴大的空間。
二、民營企業的發展與雙軌體制的建立
由於上述原因,20世紀50年代初期台灣民營企業較順利地發展起來,公營資本集中壟斷出現了初步的動摇。具有典型意義的事件是,公營的“四大公司”轉變爲民營。在1953年的土地改革中,台灣當局用“水泥”、“造紙”、“工礦”、“農林”這四個公營企業的股票償還從地主征收來的土地的地價。這樣,公營的“四大企業”轉變成了民營企業,同時地主的資財變成了資本主義企業的資本,爲台灣本地私人資本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盡管當時台灣當局主觀上並不一定就想扶植民間資本成長,但至少在客觀上起到這種作用,對此後民營工業的發展影響重大。至50年代末期,民間資本不僅在紡織、水泥、造紙方面迅速發展,而且在食品加工、塑膠、合板、平板玻璃等其他勞力密集型工業上大有展進。1959年民營企業在工業生産所占比重上昇至51.3%,首次超過公營企業。
隨着民間資本的不斷擴大,公營資本集中壟斷的經濟體制日益成爲束縛經濟發展的桎梏。台灣資源有限,市場狹小,而公營資本又長期壟斷着島内資源,使島内難以形成真正自由競争的市場。所以,民間資本生存空間較小,進一步發展擴大受到嚴重限制。有關統計資料表明,50年代末民營製造業的生産設備利用率很低,在2593家製造廠商所生産的120種商品中,有54種是由開工不足50%的廠商生産的。客觀形勢的發展,要求台灣當局變革經濟體制,讓民營企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50年代台灣經濟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美援,而進入60年代後美援明顯减少,且行將停止,台灣經濟的發展面臨着缺乏資金來源的緊迫問題。要想達到“自力而快速發展”的經濟目標,鼓勵民間儲蓄、支持民間投資已成爲必由之路。在此背景下,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台灣當局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諸如,外匯貿易改革、十九點財經改革、加速經濟發展方案以及奬勵投資條例等。這些措施與法令從各方面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積極發揮民間資本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特别是《奬勵投資條例》,以經濟特别立法方式,排除其他法令中不利於投資的規定,爲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與保证。該條例不但用税收减免、解决工業用地等優惠措施鼓勵内外資本投資,還專門强調公營事業配合民營事業發展。凡此種種,無疑是對原有公營資本集中壟斷的經濟體制的極大挑戰。民營企業因此蓬勃發展,在台灣經濟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作爲中下游産業及出口産業的主力軍,承擔起促進經濟發展的主力作用,台灣雙軌的“公民營企業並舉”的經濟體制由此建立起來。
表2-2 公民營企業生産分佈情况
表格略
以公民營企業生産分佈情况看,20世紀60年代以後民營企業所占比重轉而一直遥遥領先,1960年占52.1%,1965年昇爲58.7%,1970年72.3%,1975年81.2%,80年代以後都在80%以上。再看固定資本投資,60年代以後民間資本所占比重超過一半,1961年至1971年平均高達58.4%,1975年降至45.8%,1980年回昇到51.1%,1985年57.0%。至於出口貿易方面,民營企業的地位更爲重要。70年代初時,民營企業的出口已約占台灣出口總額的80%,而在台灣進口廠商中,民營中小企業所占的比重則高達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60-70年代民營集團企業的迅速發展,是民間資本經濟力量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標誌。1968年,營業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已超過100家,1971年達260多家,1973年則超過500家。1985年,台灣百大型集團企業資産總額已達新台幣8473億元;總營收達新台幣7354億元。
當然,台灣當局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建立公民營雙重所有制經濟形式,並不意味着公營資本願意完全放棄原有的壟斷特權,讓民營企業在整個經濟中占居主導地位。事實上,雙軌式體制的建立,僅僅表明台灣當局在維護公營資本既得利益與利用民間資本推動經濟發展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在雙軌式體制中,公營資本仍居領導地位,繼續控制金融、能源、交通、電信及重化工業等獨佔性事業和基幹産業,而且,隨着經濟的發展,公營企業的規模也日形龐大。盡管如此,以歷史的視角來觀察,台灣經濟體制由公營集中壟斷轉换成雙軌式的“公民營企業並舉”,畢竟是一大進步。
台灣經濟體制的轉换,爲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較好的環境,從而造就了20世紀60-70年代台灣經濟發展與繁榮的局面。但其並非是一種完善的體制,從一開始就潜藏着嚴重的弊端。隨着台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80年代以後,雙軌體制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台灣就面臨對經濟體制再次進行重大改革的艱巨任務了。
第四節 中小企業在經濟中占主體地位
在戰後台灣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長期居於主體地位,對經濟的迅速發展與繁榮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縮小所得分配差距等方面貢獻突出。有人甚至因此將台灣經濟稱之爲中小企業主導的經濟。這與也屬亞洲“四小龍”的韓國形成鮮明的對比,後者所走的是通過大財團帶動經濟發展的道路。
台灣的中小企業在經過20世紀50年代的創業、初步發展階段後,於60年代開始迅猛崛起,進而蓬勃發展。盡管隨着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台灣當局關於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幾經改變,如製造業方面,1967年規定爲資産總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常用雇員在100人以内者;1982年規定爲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4000萬元以下,資産總值不超過新台幣1.2億元者等,但是,長期以來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却是没有改變。據台灣“主計處”《閩台地區工商普查報告》的統計資料,1961年,台灣中小企業數占台灣企業總數的99.57%,在中小企業就業的員工占台灣就業總數的64.28%;1971年,中小企業的家數、産值、員工的比例分别爲98.96%、37.09%、52.52%;至1986年,這三項指標則分别爲99.00%、34.46%、57.89%。顯而易見,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促進台灣經濟快速增長的主力軍是龐大的中小企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灣中小企業在台灣出口擴張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據台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數據,1978年中小企業出口值爲80.98億美元,占當年台灣總出口值的63.8%;1980年中小企業出口值上昇爲128.76億美元,所占比重提高爲65.0%;1986年出口值爲264.09億美元,所占比重爲66.4%。很明顯,這個時期的台灣中小企業在台灣外銷市場的表現遠較大型企業出色,這是台灣中小企業的一個顯著特點。
台灣經濟以中小企業爲主體的特徵是如何形成的呢?有關背景原因復雜多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台灣當局長期以“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爲經濟建設的思想。國民黨當局敗退台灣後,仍以孫中山先生的“民生主義”爲經濟建設的指導原則。“民生主義”認爲“私人經營之事業,每易流於壟斷之弊”,因此主張“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在這種經濟思想的指導下,台灣當局對公營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經營範圍作了明確的劃分:公營企業着重經營重化工業、防務工業及公共事業等基幹産業,産品出路以島内市場爲主;民營企業則主要經營輕紡工業、服務業及貿易業等,産品出路以出口導向爲主。這樣劃分雖然爲民營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發展空間,但無疑限制了民營大企業的發展。20世紀70年代台灣曾打算以民營形態成立“中鋼”與“中船”,後因種種原因又先後改制成公營公司。韓國的做法與台灣不同。韓國不僅通過金融、税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和保護政策,大力扶植大型民營企業,而且允許民間經營鋼鐵、造船、煉油等重化基幹産業,並予以積極支持。
不過,台灣當局在所劃分的經營範圍内,對民營企業特别是中小企業還是積極鼓勵和扶植的,這是台灣中小企業發展較快的重要原因。在行政上,1967年公佈《中小企業輔導準則》,逐步建立較完備的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在經濟主管部門内設立專門主管、協調中小企業工作的職能部門—— “中小企業處”。在財政措施上,通過《奬勵投資條例》,對中小企業的投資與出口給予税收减免等優惠待遇,並通過實行高關税政策保護島内幼小企業。在金融措施上,設立中小企業銀行和企業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中小企業所需的外匯、信貸等服務。凡此種種,都爲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營造了較有利的環境。
第二,台灣發展勞力密集型出口工業的産業政策有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50年代,根據内外經濟形勢,台灣采取進口替代發展戰略,大力發展食品、紡織、水泥等勞力密集型輕工業。這類行業所需技術不高,有少量資本便可以進行生産,而且投資回收期較短,很適合於小規模經營,於是大量的中小企業便應運而生。60、70年代,台灣隨經濟形勢變化,改採出口擴張發展策略,但仍是以發展勞力密集型的加工工業爲主。比50年代更有利中小企業發展的條件是,由於實行出口導向政策,使原來無力在島内與受當局保護的公營企業或較大規模企業相競争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廣闊的海外市場,發展空間因而大爲擴張,這有力地刺激了中小企業的蓬勃興起。
第三,中國傳統的創業、守業觀念也是台灣形成龐大中小企業的重要因素。所謂“寧爲鷄頭,勿爲牛後”的觀念在台灣社會十分盛行,社會對於創業行爲普遍持鼓勵態度,因此青年人創業精神旺盛。而同時,受到家族觀念的制約,大部分的中小企業由個人或少數親友集資創辦,而排斥外來的“合作者”,因而在經營上多採各自爲陣方式,不願實行聯合經營,共同發展。這也是台灣中小企業數量大、規模小的一個原因。
盡管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長期發展過程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台灣這種以中小企業爲主的經濟形態已遭受嚴峻挑戰。由於内外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迫使台灣調整經濟發展戰略,將經濟結構由以勞力密集型工業爲主轉爲以資本技術密集型工業爲主,以便建立起新的經濟增長機制。然而,中小企業受其先天弱點的制約,要提高企業資本技術密集程度困難重重,龐大的中小企業隊伍的存在,已成爲台灣經濟進一步昇級轉型的一大難題。
第五節 所得分配相對平均
各國及地區發展經濟的最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提高國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但在資本主義條件下,隨着經濟發展,所得分配往往日趨集中,從而造成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大多數發展經濟學家也普遍認爲,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收入分配從其經濟發展初期開始便一直處於不平等分配的狀態,而且隨着經濟的不斷發展,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差距將不斷趨於擴大。事實上,戰後不少發展中國家及地區,要不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伴隨着貧富懸殊擴大,所謂增長與均衡相互排斥;要不則是增長較慢,貧富差距也擴大。墨西哥、巴西等作爲戰後拉丁美洲地區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及地區,就是在經濟獲得較快發展的同時,所得分配問題却趨於惡化,是增長與均衡無法兼顧的代表。戰後台灣同樣也存在增長與均衡這個矛盾,不過,總體而言,由於台灣當局一定程度上吸取了在大陸失敗的教訓,爲緩和階級矛盾,較重視推行“民生主義”的“均富”思想。於此背景下,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的這個階段,所得分配表現出相對平均化。
通常衡量收入分配平均程度有兩個指標,一是五分位指標,一是基尼係數。所謂五分位指標,是指將收入家庭進行五等分,20%最高所得家庭的收入與20%最低所得家庭收入的比即是五分位指標,五分位指標倍數越小,表明貧富差距越小。1953年,台灣的五分位指標是16.52倍,所得分配情况與多數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差别不大。但1960年這個指標降爲8.72倍,1964年又降到5.33倍,到1972年爲4.99倍,1980年進一步降至4.17倍,所得分配呈現平均化趨勢。(參見表2-3)。而韓國1976年與1980年五分位指標均爲7.95倍。至於墨西哥1977年五分位指標是19.9倍;巴西1972年是33.3倍。
而所謂基尼係數,則是20世紀初由意大利統計學家基尼所提出的一種衡量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標,介於0與1之間,數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大,反之差距越小。當基尼係數等於0時,表明收入分配完全平均。由表2-3可見,台灣的基尼係數在60年代後趨於逐步下降,由50年代初的0.5580逐步下降到1980年的0.277。這與五分位指標趨勢基本相同。比較而言,韓國的基尼係數1976年時爲0.362,1980年時爲0.39,比台灣高出許多。墨西哥1977年基尼係數是0.492,巴西1976年是0.59,又比韓國高。
不過,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着經濟環境的巨大改變,台灣的所得分配狀况已轉趨惡化,90年代後更呈加劇之勢。
西方國家一般通過累進税制及社會福利制度等手段來改善所得分配狀况,台灣當局在這些方面也作過努力,但成效並不如意。事實上這個時期對台灣改善所得分配影響較大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早期的“土地改革”。由於實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將財富重新分配,爲日後分配相對平均打下了一定基礎,而當局優先發展農業的策略,則進一步促進農業部門家庭平均收入與非農業部門家庭平均收入之間差距的縮小。
其二,從20世紀60年代起蓬勃發展的勞力密集型出口工業,使台灣在實現工業化的同時,較充分地解决了社會就業問題,以至社會貧富差距問題不那麽突出。
其三,重視發展教育的政策,有助於收入公平分配。台灣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前,實施小學義務教育,普及小學教育。從1968年9月起對初中也實行義務教育,完成了普及初中教育的任務。這在提高台灣人力素質及勞動生産力的同時,也有助於社會所得分配的改善。有關這一部分内容在本書的中篇還將進一步深入論述。
表2-3 台灣收入分配指標變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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