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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罪觀

  罪觀是對人的罪即人的屬靈症狀的認識,是正確理解和真正接受因信稱義救恩論的起點。罪觀是要回答這些問題:罪的來源;罪的定義;罪的强度。

  一、罪的來源

  罪不是來自於神的創造,而是人的自由意志經受魔鬼試探失敗的結果。

  創1:31a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

  創3:1耶和華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説:“神豈是真説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3:6於是,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

  雅1:13人被試探,不可説:“我是被神試探”;因爲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1:14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1:15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當人犯罪墮落以後,人的狀態從被造時的甚好,變成“屬乎血氣”或説“屬肉體”的。

  創6:3耶和華説:“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

  羅7:5因爲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聖經所説的“屬乎血氣”或者“屬肉體”是一種以自我爲中心、對神抗拒或者否定的生命光景。人的基本欲望,原本是合理正當的,但是可以成爲被試探的對象。任何自然欲望之不正當滿足都屬於肉體的情慾。

  二、罪的定義

  (一)聖經經文對罪的羅列

  聖經中許多經文對人種種的罪作了列舉。其中詩篇51篇和羅馬書對罪的列舉比較有代表性。

  1.《詩篇》51篇對罪的啓示

  詩51:1(大衛與拔示巴同室以後,先知拿單來見他。他作這詩,交與伶長。)神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按你豐盛的慈悲涂抹我的過犯。51:2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净盡,並潔除我的罪。51:3因爲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51:4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爲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爲清正。51:5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詩篇51篇啓示了兩種類型的罪:

  (1)詩51:4行惡的罪(在你眼前行了這惡);

  (2)詩51:5遺傳的罪(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2.《羅馬書》對罪的啓示

  (1)羅1:18-2:24列舉的罪

  羅1:18-2:24列舉了普世外邦人和猶太人許多的罪行。羅1:28對所列舉的這些罪行作了概括:

  羅1: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羅5:12-14所啓示的罪

  羅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衆人,因爲衆人都犯了罪。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4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這種罪與前面羅1:18-2:24所列舉的不同,是因着亞當遺傳而有的。

  (二)罪的兩種類型:本罪與原罪

  從以上經文對罪的列舉,我們可以看到罪有兩種類型:

  1.本罪

  詩51:4和羅1:18-2:24所啓示的罪是同一種類型的罪。這一類型的罪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都屬於犯罪者本人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過錯所犯下的罪。這種類型的罪被稱爲本罪。

  (1)本罪的定義

  本罪是本人主觀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違背神的道德律的犯罪。

  約3:19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爲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闇,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

  約壹3: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雅4: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2)本罪包括兩大類

  其一,存邪僻的心,即思想意念的犯罪。如故意不認識神、嫉妒、争競、詭詐等等,因爲神借着祂所賜之靈鑒察人的身心肺腑,所以惡毒的意念在神看爲罪。

  箴21:4惡人發達,眼高心傲,這乃是罪(“發達”原文作“燈”)。

  箴24:9愚妄人的思念乃是罪惡,褻慢者爲人所憎惡。

  太5:21“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説:‘不可殺人’,又説:‘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5:22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無緣無故地”)。凡駡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駡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5:23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5:24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5:27“你們聽見有話説:‘不可姦淫。’5:28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太15:18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裏發出來的,這才污穢人。15:19因爲從心裏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盗、妄证、謗瀆,15:20這都是污穢人的。至於不洗手喫飯,那却不污穢人。

  羅14:23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爲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其二,行不合理的事,即行爲的犯罪。如隨從情慾玷污自己的身體、明知故犯違背律法、使神的名被褻瀆等故意犯罪的言行。

  羅1: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爲虚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1: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耻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爲逆性的用處;1: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爲當得的報應。

  啓21:8惟有……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説謊話的,他們的份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

  2.原罪

  詩51:5和羅5:12-14啓示,作爲亞當夏娃後代,人存在着因父母遺傳而與生俱來的罪。人雖然不應對這種罪承擔故意或過失的自由意志責任,但却同樣在其後果即死亡的捆綁之下。

  (1)原罪的定義

  原罪是亞當夏娃後代因父母遺傳而與生俱來的敗壞。

  創8:20挪亞爲耶和華築了一座壇,拿各類潔净的牲畜、飛鳥獻在壇上爲燔祭。8:21耶和華聞那馨香之氣,就心裏説:“我不再因人的緣故咒詛地(人從小時心裏懷着惡念),也不再按着我才行的,滅各種的活物了”。

  羅7: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爲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7:22因爲按着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7: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詩58:3惡人一出母胎,就與神疏遠;一離母腹,便走錯路,説謊話。

  耶13:23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若能,你們這習慣行惡的便能行善了。

  伯15:14人是什麽,竟算爲潔净呢?婦人所生的是什麽,竟算爲義呢?

  賽48:8你未曾聽見,未曾知道,你的耳朵從來未曾開通。我原知道你行事極其詭詐,你自從出胎以來,便稱爲悖逆的。

  傳8:8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將生命留住,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這場争戰,無人能免,邪惡也不能救那好行邪惡的人。

  來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

  (2)原罪也包括兩個方面

  其一,原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人的身體由永生變爲壽數有限的虧損。

  創6:3耶和華説:“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

  其二,原罪的主觀方面,最主要的表現是既不全知、全善、全能,但又具備分别善惡的本能衝動,所以必然導致人本性的自我中心。

  箴16: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爲清潔,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

  箴6:16耶和華所恨惡的有六樣,連他心所憎惡的共有七樣,6:17就是高傲的眼,撒謊的舌,流無辜人血的手,6:18圖謀惡計的心,飛跑行惡的脚,6:19吐謊言的假見证,並弟兄中布散紛争的人。

  羅6: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與看自己合乎中道相對立的自我中心,是對人極大的捆綁,也是人被魔鬼奴役的破口。耶穌基督要將人從這樣的捆綁當中釋放出來。

  自我中心的嚴重性體現在魔鬼對耶穌自始至終的試探之中(參見本書235頁)。

  我們看到,耶穌起初在曠野所受的試探,和最後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試探,是同樣的試探:“你若是神的兒子,可以……”

  因着耶穌基督對父神拯救心意的順服至死,使救贖得以成就。

  腓2:6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爲强奪的,2:7反倒虚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爲人的樣式。2:8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2:9所以神將他昇爲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2:10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2:11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爲主,使榮耀歸與父神。

  對於任何一個信徒,對自我中心的抗争始終是靈命成長要面對的挑戰。

  路12:49“我來,要把火丢在地上,倘若已經着起來,不也是我所願意的嗎”?

  路17:10這樣,你們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説:‘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作的本是我們應分作的。’

  羅7: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爲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7:22因爲按着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7: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7: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脱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弗2:2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爲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2:3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着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爲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樣。

  西3:5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3)原罪因何而來

  1)“代表説”。

  這種觀點認爲,亞當的歸罪後世子孫,乃是因爲亞當作爲盟約之首和人類的代表,所以亞當代表每一個後裔,其犯罪使人都被視爲有罪和敗壞的。正如人不是真義,但被如同耶穌一樣稱義;同樣人類都合一在亞當的身體中,所有的人在亞當裏都要面臨肉體、靈魂永遠的死亡。

  經文“來7:9并且可説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借着亞伯拉罕納了十分之一。7:10因爲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的時候,利未已經在他先祖的身中”,常常被用來支持原罪的代表説。

  但是,“人不是真義而因耶穌被稱爲義”是對的,但認爲“人並不是真有罪,只是因爲亞當而被看爲有罪”則是錯的。因爲人遺傳的原罪是客觀、真實存有的屬靈境况。代表説容易導致對人客觀遺傳原罪的忽略。

  同時,來7:9-10經文提到亞伯拉罕的奉獻,是來説明麥基洗德祭司的等次高於利未家族的祭司,和亞當能否代表後裔犯罪不可相提並論。而且,這節經文也更適用在遺傳説當中。

  更重要的是,結18:20已經啓示,各人要各擔其罪,没有人要承擔别人的罪責。

  結18: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2)“遺傳説”。

  遺傳説認爲,人的肉體和靈魂都遺傳自父母,因此從亞當遺傳了敗壞的肉體和本性。

  羅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衆人,因爲衆人都犯了罪。

  伯14:4誰能使潔净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

  詩51:5: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耶13:23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若能,你們這習慣行惡的便能行善了。

  較之代表説,遺傳説更符合神的義。因着客觀的遺傳,人雖然不應擔當亞當夏娃的罪責,但是却不能脱離客觀遺傳的原罪帶來的死亡的後果。而因着原罪的客觀存在,人不可以靠立功之法自我救贖,哪怕道德完善的聖人,都不可能救拔自己的身體,而必須要有客觀性的代贖。這就完全杜絶了“因行爲稱義”或説“立功之法”得救的可能性。

  遺傳説的原罪理論也讓我們更深理解“童女生子”的意義。

  伯14:4誰能使潔净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

  太19:26耶穌看着他們説:“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賽7:14因此,主自己要給你們一個兆頭,必有童女懷孕生子,給他起名叫以馬内利(就是“神與我們同在”的意思)。

  道成肉身的聖子不是靠男女交合經受精卵繁衍後代而出,乃是靠聖靈的能力,在童女馬利亞腹内孕育(太1:18-25)。“童女生子”不但彰顯神子獨特的身份,更是破除原罪的遺傳、完成代贖的救恩所必須的。

  來4:15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没有(犯)罪。

  經文原文χωρὶςἁμαρτίας所啓示的不是耶穌基督没有犯罪,而是基督没有罪,既没有本罪、也没有原罪,祂是無瑕疵的神的羔羊,可以除去世人的罪(約1:29)。

  (4)原罪的有無:奥古斯丁與伯拉糾的觀點比較

  奥古斯丁的觀點:人在一出生的時候,本性中就有原罪,人依靠自己的自由作選擇總是做些和神的旨意相違背的事情。没有神的恩典,人没有辦法棄惡從善,因爲人已經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所擁有的自由都是被罪玷污的自由。

  伯拉糾的觀點:人有可能過道德的生活,人並不是完全敗壞没有選擇善、惡的自由。亞當和夏娃的罪只是由他們自己本人負責。而每一個人進入這個世界後都有上帝所創造的真正的自由,在人的本性中並没有遺傳亞當的罪。但是亞當給人們留下了一個壞榜樣。伯拉糾還認爲,神並没有預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不得救,因爲神給人的恩典是平等的,人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人人都可以透過自由意志、理性來認識神,在成聖的道路上只有下苦工,才能够討神的喜悦。

  奥古斯丁正確地提出了原罪的觀點,但是他對原罪的影響程度的認識則是有失偏頗的,以至於完全否定人有回應神呼召的可能性;伯拉糾正確地指出人不應該擔當亞當犯罪的罪責,但是完全否定原罪客觀的存在。

  (5)對原罪的忽略,必然會導致“因行爲稱義”的“律法主義”救恩觀

  羅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没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傳統對羅3:20節經文的理解,是强調“人因爲不能够行出律法,所以不能够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其實是錯誤的釋經,反而爲“假如人真的能行出律法就可以因行爲稱義”的錯誤救恩觀留下破口。

  羅3:20其實很清楚地啓示:人不能因行爲稱義不是因爲不能够全行律法,而是因着原罪的存在,人即使行全律法即没有本罪,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

  施洗約翰爲主預備道路的啓示當中,首先是關於原罪的:

  路3:7約翰對那出來要受他洗的衆人説:“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

  約翰指出,衆人都在“毒蛇的種類”指控之下,明確地啓示了人的原罪。法利賽人和律法師不接受原罪的啓示而拒絶受約翰的洗,以至於廢棄了神的旨意。

  路7:30但法利賽人和律法師没有受過約翰的洗,竟爲自己廢棄了神的旨意(29、30兩節或作“衆百姓和税吏聽見了約翰的話,就受了他的洗,便以神爲義;但法利賽人和律法師不受約翰的洗,竟爲自己廢棄了神的旨意”)。

  當人不能完全接受原罪的啓示時,就不能够徹底地認罪悔改。也就不能真正認識神赦罪的恩典和理解因信稱義的道理,而必然陷入自以爲是義人,藐視别人的生命光景中不能自拔。

  路18:9耶穌向那些仗着自己是義人,藐視别人的,設一個比喻,18:10説:“有兩個人上殿裏去禱告:一個是法利賽人,一個是税吏。18:11法利賽人站着,自言自語地禱告説:‘神啊,我感謝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税吏。18:12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

  (三)罪的定義的討論

  根據聖經關於罪的啓示,我們可以對罪的定義作出討論和重整。

  1.存在缺陷的傳統“道德性”之“罪”的概念

  (1)傳統對罪的定義

  古德恩(Waynegrudem)認爲:“罪就是没有在行爲、心態、本性上順從神的道德律。”

  艾利克森(MillardJ.Ericson.)認爲:“罪是或積極或消極的無法遵循神的道德律;這也許是出於行爲、思想,或者内在的性情或狀况。”

  古德恩和艾利克森關於罪的定義是一致的。這種罪的定義圖示如下:

  (2)這種道德性之罪概念的局限

  道德性的罪的概念强調了罪對人影響的主觀方面,但忽略了客觀方面,特别是遺傳的身體缺陷。因此,看似徹底否定了人不犯罪的可能性,實際上却是隱含着“如果能行律法就能得救”的邏輯可能性,所以對“立功之法”留有餘地。這一理解與以下經文相悖:

  創4:6耶和華對該隱説:“你爲什麽發怒呢?你爲什麽變了臉色呢?4:7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悦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却要制伏它。”

  羅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没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創4:6-7啓示,人對於其本罪是有制伏的可能性,也因此必須擔當相應的屬靈責任;羅3:20啓示的,不是人不能够行律法所以不能因此稱義,而是人即使行律法也不能因此稱義。把律法不能使人得救的原因解釋爲人無法全守律法是錯誤的,這與經文的意思背道而馳。

  因此,道德性罪之概念的定義,一方面,與創4:6-7相悖而實際取消了人對本罪應有的克制責任,從而必然會助長“道德無用論”和“宿命論”;另一方面,又與羅馬書3:20相悖而無法杜絶“立功之法”。所以這一罪的定義是不完整的,必然會使人對於救恩觀的理解走上彎路。

  2.“整全性”之“罪”的概念

  創1:31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約壹2:16因爲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

  羅3:23因爲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神的一切創造原本都是甚好的,都彰顯了神的榮耀。罪的實質,是對神榮耀的虧缺、對神原創的偏離。

  有鑒於此,我們對罪給出的定義是:罪,是對神榮耀的虧缺,是在行爲、心意、本性、身體各方面對神原創的偏離狀態。

  人的罪的表現,包括行爲、心意、本性和身體四個方面,其中,行爲和心意不能遵守神的道德律對應的是本罪的部分,本性的自我中心和身體失去永生的虧損對應的是原罪的部分。

  圖示如下:

  整全性的罪的概念包括了罪的客觀方面,即罪對身體造成的虧損或變异和本性中的惡念(創8:21)。亞當和夏娃被造時是甚好、没有原罪的,但是他們犯了本罪。從他們而出的後代,除了聖靈感孕無罪的耶穌,因着遺傳客觀的影響,每個人都必然有原罪。

  3.整全性罪之概念的意義

  (1)整全性罪之概念有助於信徒樹立正確的救恩觀

  路3:4正如先知以賽亞書上所記的話,説:“在曠野有人聲喊着説:‘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3:5一切山窪都要填滿,大小山岡都要削平。彎彎曲曲的地方要改爲正直,高高低低的道路要改爲平坦。3:6凡有血氣的,都要見神的救恩。’”

  一方面,這一罪的概念强調了罪的客觀性。爲什麽因信稱義是唯一的救恩道路?原因在於:因着原罪的客觀存在,凡有血氣的,没有一個可以因行爲在神面前稱義。因着原罪特别是身體虧損的客觀存在,全備的救恩不只是靈魂得救,也包括身體得贖(羅8:23),很明顯,遵守律法的行爲之法不能够使人得救,因此在神面前没有一個義人。因信稱義救恩觀强調的重點,不是人不能够守律法,而是人已經屬乎血氣,即使全守律法,也不能够自救!唯有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客觀性的代罪受刑是唯一的救贖道路。這就徹底杜絶了因行爲稱義的可能性,幫助人對因信稱義救恩觀的理解走一條直路。

  伯14:4誰能使潔净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

  羅3:10就如經上所記:“没有義人,連一個也没有”。

  羅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爲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加2: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爲凡有血氣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另一方面,這一罪的概念又要求,對本罪而言,因着神對人的護理,人有克制本罪即行爲和意念之罪、棄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人需要承擔自己攻克己身,勝過自己本罪的屬靈的責任。

  創4:6耶和華對該隱説:“你爲什麽發怒呢?你爲什麽變了臉色呢?4:7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悦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却要制伏它。”

  申30:11“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

  來3:7聖靈有話説:“你們今日若聽他的話,3:8就不可硬着心,像在曠野惹他發怒、試探他的時候一樣。3:9在那裏,你們的祖宗試我探我,并且觀看我的作爲有四十年之久。3:10所以我厭煩那世代的人,説:‘他們心裏常常迷糊,竟不曉得我的作爲!’3:11我就在怒中起誓説:‘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3:12弟兄們,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惡心,把永生神離棄了。

  林前9:27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别人,自己反被棄絶了。

  林後4:16所以,我們不喪膽。外體雖然毁壞,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

  弗2:10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爲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4:12爲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

  (2)整全性罪的概念也幫助我們理解聖經當中一些關於“義人”的難解經文

  聖經中一方面説没有義人,另一方面又稱一些人爲義人:

  羅3:10就如經上所記:“没有義人,連一個也没有……”。

  創6:9挪亞的後代記在下面。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

  詩37:25我從前年幼,現在年老,却未見過義人被棄,也未見過他的後裔討飯。

  彼後2:7只搭救了那常爲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

  同樣的釋經難題也存在在約伯記當中:

  伯32:1於是這三個人,因約伯自以爲義,就不再回答他。32:2那時有布西人蘭族巴拉迦的兒子以利户向約伯發怒,因約伯自以爲義,不以神爲義。32:3他又向約伯的三個朋友發怒,因爲他們想不出回答的話來,仍以約伯爲有罪。

  約伯自以爲義是錯的,約伯的三個朋友以約伯爲有罪也是錯的,如何理解呢?

  答案是:從本罪的角度,一些遵行神的誡命、行爲純正的人得被稱爲義人:

  伯1:8耶和華問撒但説:“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没有?地上再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

  箴20:7行爲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

  路1:6他們二人(撒迦利亞和伊利莎白)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没有可指摘的。

  然而,從原罪的角度,根本來講的確是没有一個義人。雖然約伯可以説没有三個朋友所指責的行爲的犯罪即本罪,但是因着客觀遺傳原罪的存在,哪怕行義如約伯,也不能自以爲義。

  (3)原罪的存在,也解釋了爲何無道德能力者(嬰孩和智障人士)也要面對死亡

  創6:3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

  詩51:5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四)罪的審判與救贖:永刑與永生

  罪的工價就是死:罪的必然後果首先是人必要面對今生肉體的死亡。

  創2:17只是分别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爲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來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

  羅6:23a因爲罪的工價乃是死。

  罪的終極後果是,人要在肉體死亡之後經歷復活,按照審判進入永刑或永生。

  羅1:18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來10:30因爲我們知道誰説:“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説:“主要審判他的百姓。”10:31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

  太25:46這些人要往永刑裏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裏去。

  啓20:6在頭一次復活有份的有福了、聖潔了,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没有權柄。他們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並要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

  啓20:11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20:12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并且另有一捲展開,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憑着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20:13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20:14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裏,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20:15若有人名字没記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

  另可參見:可9:43-48;帖後1:7-10;彼後3:9-13。

  三、罪的强度

  罪的强度的問題,是指罪對人的影響到底有多大(屬靈的病症到底有多重)。

  罪的强度問題首先是,墮落後的人有没有自己脱離罪責的可能?

  罪的强度問題其次是,如果人不能自救,有没有回應上帝拯救呼召的可能性?

  如同同樣確診人已經得病,但究竟病輕病重的診斷仍然會影響對症的醫療方案一樣,對罪的强度的認識影響了對罪的拯救方法的理解。

  (一)對罪的强度的不同理解

  1.“全然墮落”的觀點

  “全然墮落”的觀點認爲,人墮落以後是根本敗壞,即是人身體與靈魂的所有部分和能力都被完全的污染,這敗壞是全部的、深入的,而非部分的或表面的敗壞。人對屬靈事務的敏感、依照屬靈原則回應與行爲的能力,以及行善的能力都不復存在,所以,未重生的人不可能以贊同的觀點來領會屬靈的事物。

  威斯敏斯特信條6.4:從此原初的敗壞,就産生出所有真實的過犯;因這敗壞,我們對所有的良善就全然不樂意,無能爲力,而且反對它,并且全心傾向所有的罪惡。

  威斯敏斯特信條9.3:人因墮落進入罪惡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的意志力,無從行出任何伴隨救恩而有的屬靈的良善。也是因此之故,身爲屬血氣的人,既與那良善的完全相悖,而且死在罪中,就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行歸正,也不能預備自己歸正。

  “全然墮落”的人論教義,墮落後的人認爲犯罪如同在火灾現場已經被濃煙燻倒昏迷,雖然還没有喪生,但是已經失去了一切回應的能力。即人不但不可以自救,連回應神呼召的可能都失去了。也因此,不能够在得救的過程中有任何出自人自由意志的信心的參與,所以自然會導致神恩獨作的救恩論教義,即先有重生,再有信心,信心必然是在重生之後。而何人會被神重生,全在乎神的預定和揀選,與人自己没有關係。

  “全然墮落”觀點的一個依據是,對創2:17“只是分别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爲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的釋經。認爲創2:17所指的死是人靈性的死亡,因着上帝所賜的靈已經死了,人與上帝處於隔離的狀態,人的自由意志必然是與上帝對立。

  2.“人雖被罪污染,但人的本質因着神的護理没有完全泯滅”的觀點

  這觀點對犯罪墮落後的人的認識,如同人在火場中奔走却無法自己尋找出路,當神的呼召臨到的時候,人若相信、跟隨神的聲音就可以得救逃生。

  (1)在聖經當中,我們看到以下同時存在的經文

  ①神願意萬人得救的心意:

  提前2:4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2:6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

  林後5:14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衆人死,衆人就都死了;15并且他替衆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爲自己活,乃爲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

  提前4:10我們勞苦努力,正是爲此,因我們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他是萬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

  彼後3: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爲他是躭延,其實不是躭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約壹2:2他爲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爲我們的罪,也是爲普天下人的罪。

  ②神對人回應的呼吁:

  申6:4“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申6:5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結33:10“人子啊,你要對以色列家説,你們常説:‘我們的過犯罪惡在我們身上,我們必因此消滅,怎能存活呢?’結33:11你對他們説,主耶和華説: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悦惡人死亡,惟喜悦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33:20你們還説:‘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

  太7:7“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太7:8因爲凡祈求的,就得着;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太7:9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太7:11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况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更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嗎?”

  啓3:20看哪,我站在門外叩門,若有聽見我聲音就開門的,我要進到他那裏去,我與他,他與我,一同坐席。

  ③並非萬人得救的救恩事實:

  太22:14因爲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

  路17:17耶穌説:“潔净了的不是十個人嗎?那九個在哪裏呢?17:18除了這外族人,再没有别人回來歸榮耀與神嗎?”17:19就對那人説:“起來,走吧!你的信救了你了。”

  ④神對人悖逆的責備:

  太23:37“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裏來的人。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鷄把小鷄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

  羅1: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彼後3:5他們故意忘記,從太古憑神的命有了天,並從水而出、借水而成的地。

  (2)上述經文可以同時成立的原因在於:神對人極大的眷顧和護理

  盡管神容許魔鬼引誘人犯罪墮落,但是神限制了魔鬼的作爲,給人賜下最大的護理。

  創6:3耶和華説:“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

  太10:28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裏的,正要怕他。

  魔鬼的作爲不能殺人的靈魂。對人生命之靈的眷顧是神對人最大的護理。

  詩8:4便説,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麽,你竟眷顧他?

  雅4:5你們想經上所説“神愛他所賜住在我們裏面的靈,至於嫉妒的地步”是徒然的嗎?(作者按照原文所譯)

  在全世界都卧在惡者手下(約壹5:19)的黑闇當中,神給人創6:3和太10:28a這最大的護理,也真正彰顯了神的主權和恩典(詩8:4),魔鬼的作爲受到上帝的限制(伯1:12,2:6;太10:28;路12:4),它的污穢不能全然抹煞人所禀賦的上帝的形像和樣式,以至於我們可以有把握人的本質、神的樣式和形像並没有失去。因着神對人這極大的眷顧和護理,盡管誰也不能“使潔净之物出於污穢之中”(伯14:4)即人無法自救(羅8:3),但是因“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内”(伯27:3),亦即耶和華所賜的生命之靈仍然住在人裏面(創6:3),因此,因着耶和華所賜生命之靈依然住在人裏面,犯罪後的人仍然保持神的形像,即使人不認識神,神仍然看人是祂的人(創9:6;約1:10-11,3:16);人的良心與是非觀念依然存在,人仍然有制伏罪的可能和義務,可以也因此應當承擔回應神的感動的責任(詩23:3;箴20:27;羅1:19,2:14-15,9:30-32;林前12:3);犯罪後的人仍有得救的渴望(創4:6-7;申30:11-14;詩51:1-12;賽64:5;耶17:14;太7:11;羅1:19-20,2:14-15,7:21-24)和醒悟的可能:

  路15:17他醒悟過來,就説:‘我父親有多少的雇工,口糧有餘,我倒在這裏餓死嗎?路15:18我要起來,到我父親那裏去,向他説:父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

  神不願一個造物沉淪,乃願萬有都悔改,但並没有强制性地改變每一個人的心意,而是在歷世歷代派遣先知,更派遣他的獨生愛子耶穌基督來呼召、希望人人都悔改,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來揀選生命。神因此忍耐人違背祂心意的悖逆,等候人自由地决定順服神的旨意(創15:6;出25:2;結33:11;約3:16-21,6:29;徒2:36-37;羅3:25-26;林後1:24;彼後3:9)。人是因其自由意志的選擇來承擔審判的後果(太22:33-44,23:37;約1:5,1:12,3:15-18)。

  徒17:30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却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二)關於罪的强度的結論

  我們已經知道,對罪唯一的治療方案即神的救恩之道是“代罪救贖、因信稱義”。這結論反過來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罪的强度。

  1.“代罪救贖”的必要性

  人墮落以後,一方面,靈魂體三者都受到極大的虧損,人已經不能自救,而必須要基督道成肉身“代罪救贖”。這是“代罪救贖”的必要性;

  賽53:5哪知他爲我們的過犯受害,爲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53:6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衆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來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9:28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爲拯救他們。

  羅5:15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衆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衆人嗎?

  林後5:14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衆人死,衆人就都死了。

  林前15:21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復活也是因一人而來。15:22在亞當裏衆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裏衆人也都要復活。

  腓3:21他要按着那能叫萬有歸服自己的大能,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和他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

  2.“因信稱義”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盡管人已經墮落,因着神對祂所賜人的生命之靈極大的恩典和護理,人的本質和自由意志没有因罪的污染全然失去。盡管常拒絶神,但是人的自由意志與上帝的權能並不是必然對立的關係,因着聖子的見证和聖靈的感動,人仍有悔改、回應神的呼召、産生真正的信心的可能性。這即是“因信稱義”的可能性。

  所以,對罪的强度的結論是:一方面,人因原罪的客觀遺傳完全無法自救,必須得着耶穌基督的代贖;另一方面,因着上帝的慈愛護理,人有信心回應聖靈感動的可能性。

  聖經所啓示的人論,讓我們不可高舉人(自以爲無罪),也不叫我們過分地將人貶低到没有神的形像和樣式的地步(以爲人因靈死而完全墮落無法回應神)。

  父的主權不需要通過對兒子作不合父心意的貶低來實現,父的榮耀也不需要透過特意抹黑兒子來彰顯。我們要明確:人的自由意志是上帝創造主權和大能的彰顯,因人的自由意志本是神借着祂給人的生命之靈而賜給人的恩典,這恩典是神在人墮落以後也没有撤回而忍耐護理的。那種認爲人可以産生真實的信心就是貶低神的主權、竊取神的榮耀的主張,看似高舉神的主權,恰恰是貶低了神的創造而高抬了魔鬼的作爲。

  所以,有自由意志的位格造物,因着耶穌基督的見证和聖靈的感動而悔改歸向主,以信心來回應神,並非是竊取神的榮耀,而是神創造大能不可磨滅的證據。人因着聖靈的感動,從罪的捆綁中醒悟過來,學習以基督的心爲心、恰當地使用神所賜的自由意志,是神所賜榮耀的恢復,也必會讓悔改者更加感謝神的恩典並忍耐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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