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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加强文物保護的建議

  江門市區由明代的一個小墟,發展到今天的中等城市,有着特别的人文歷史。留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成爲這座城市的歷史觀照。自八十年代初進行文物普查以來,一批有價值的文物得以保護,一批流散文物得以收藏。這些歷史的遺存,對於人們認識歷史,認識地方發展過程,總結生産、生活經驗,進行唯物主義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以及開展愛國統一戰綫工作起着積極的作用。

  無可置疑,國家文物保護法頒佈以來,市區在依法保護文物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問題,一大批有價值的文物建築成爲城市建設的犧牲品,比較典型的是較著名的“江門六廟”已盪然無存,原“四姓宫”因學校建設而拆掉,山頂古廟(即今遠輝廣場址)亦難免被拆毁。修築於清道光年間的三眼石拱橋——汴溪橋因修築公路被拆毁,原紫茶小學中的“新會農民協會舊址”、九中“水月宫”中的“中共江會支部舊址”、“三丫古廟”及其“新會縣總工會舊址”、北街中心醫院的“仁濟醫院舊址”等一批有價值的文物先後被毁。尤爲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文物是在“文物保護法”頒佈後被拆毁的。除此之外,在城市建設中,隨意破壞、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的現象仍有發生,如在修建江海路中,把屬於陳少白故居組成部份的一口池塘本來只須填小半,却填了大半,後來提出了糾正,至今仍未清理,這嚴重違反了“文物保護法”。如果任由破壞文物的現象繼續下去,歷史的脈胳將被切斷,城市的歷史演變將缺乏佐证,這是歷史撼事。

  城市的興衰更替,兼容並蓄,延續繼承,有其自身的規律。在這個更替過程中,如果不作合理的規劃控制,任其自身作無原則的消長,久而久之,城市的歷史文化便失去其自身的份量感和厚重感。    

  因此,我提出如下建議:

  1. 在廣大幹部和群衆尤其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建築部門以及各有關單位的領導中,加强對“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教育,使大家都知法、懂法、守法、執法,使違法行爲受到孤立和譴責,依法辦事成爲人們的自覺行動。   

  2. 要充分發揮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協調好各成員單位之間以及社會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克服本位主義,提倡顧全大局,同心協力,做好文物管理工作。

  3.我們——市文化局盡快對市區的文物和古舊建築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提出一份文物或有保留價值古舊建築的清單。對屬於保護單位的,要提請市政府乃至省以上文物部門予以公佈,依法保護和管理;對屬於有保留價值,目前還未列入保護單位的,要向有關單位予以通報,加以控制和維護。 

  4. 今後,凡涉及拆除、維修古舊建築(含危樓)的工程,不管歸屬是誰,施工單位是誰,事前必須徵詢市文化部門的意見,不能自作主張,强行施工。 

  5. 對“文物保護法”實施之後所發生的毁壞文物的事件尤其曾經明令禁止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施工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查處。

  6. 對於文物保護單位和值得保留的古舊建築,不管歸屬是誰,都要依照文物保護法,做好保護、維修、管理、使用、開放的工作,使之成爲旅遊的好景點,成爲歷史唯物主義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的基地,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一致性。

  (本文係於1999年3月3日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門市委員會呈交的“政協委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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