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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垣曾兼任“新會志”總纂

  在北平時任輔仁大學校長的陳垣先生與新會縣修志委員會於1933年2月至1934年8月11日期間有七通來往書信,收入《陳垣來往書信集》中,其中新會縣修志會致陳垣的函一通,陳垣致新會縣修志會(含縣長兼縣修志會常委會主席)的函六通。這在與同一對象有如此之多的來往書信中,陳垣的往函占七分之六, 來函只占七分之一,實屬少見。

  他們之間的這些來往信函涉及多方面,但主要是就新會縣修志事宜進行商討和决斷。

  一、關於修纂會“總纂”的任職

  1933年2月,新會縣修志會給陳垣一份往函, 稱“吾邑誌乘, 自林志、彭志增修後,迄今六十餘年, 其間文獻接踵,有待搜羅者倍於昔日,豈容久付闕如.。”爲此,新會縣經過提議、重倡、機關團體討論, 由各方選員組成修志委員會,由縣長任當然主席。同時另設一修纂委員會,選舉總纂一員,分纂十員,專事編纂。總纂月薪壹佰陸拾元,分纂捌拾元。經過討論、選舉,决定由陳垣擔任總纂一職,並説:“伏念先生薰班馬之古香,摘屈宋之奇艷,就此權衡人物斧藻文章,必能使簡册揚芳, 山川生色。”陳垣收到來函之後,即於1933年3月22日復函新會修志會,願意擔任名譽職務,却婉拒任總纂實職,説“垣離鄉廿年,聲氣隔絶,黄雲紫水曾未忘懷,孤陋寡聞,從何措手。又况此間事務蝟集,不能遽離,雖欲勉隨諸君子之後,實不可得。”接着,他説: “再四思維,唯有函請就地另舉賢能,庶易集事。”他還説: “事關桑梓,垣願任一名譽職以效一得之愚。”後來, 由於新會方面再次盛情相請, “且允許不常川駐會”,便於1933年5月30日復函新會修志會説: “倘將聘書往復寄還,殊非事體,謹暫行留下,以副雅命。”但仍然表示:“惟總篡不必限定一員,似可增聘一人,垣改爲名譽職亦不用增加預算。”在雙方相持之下,陳垣已留下聘書,便成了不用到會辦公而可遠距離指揮的修纂會總篡。約經過1年零6天總篡工作至1933年8月4日,陳垣終於致電新會修志會説: “删日之會,垣不能到。總篡一席,實無暇兼顧,仍懇另舉賢能。”8月11日再次電函稱:“灰電悉,辭意决,請另推主席。”與此同時,他於1933年8月4日也給“收掌”黄霄九一函,申明同一想法,以便及早周全考慮另行選人,免以影響修志工作。

  二、推薦黄霄九任修志會“收掌”職務

  1933年6月4日,陳垣致函給新會修志會,提出“志會似應設收掌一員, 專收掌分發各種文件及接洽纂修會與志委會間之事項,並轉達總纂與分篡、采訪間之意見,其待遇可略如分纂。”還説:“今霄九先生適返家園, 若會中能聘霄九先生,及霄九先生允任此職,則大善矣。”同一天,陳垣又致函新會修志會主席、縣長黄槐庭,説: “此次,垣被舉爲邑志總纂,辭不獲已,深懼不勝,惟盼隨時指示,俾資遵守,至以爲幸。”並稱托黄霄九携帶信函“到會接洽一切”。黄霄九於6月13日扺達新會家,稍事休息,即往晤躍門、仲湖兩位委員,將陳垣致修志會之函交與仲湖;6月17日下午,適值黄縣長公出,遂請見教育局長和督學二員,將陳垣致黄縣長之函面托教育局長代爲轉交。7月1日,黄霄九便接到修志會來函,被聘爲收掌,月送輿馬費50元。

  三、確定修纂新志的總體思路、方針原則、實務操作

  主要體現在陳垣的1933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4日致修志會的三通往函中。具體是:

  1. 重視組織架構設置和聯絡。他提出修志工作要“選能任使” ,盡快確定分纂、采訪員的聘任,“指揮尤須通識”,要“將同人名單並别號、住址、擔任職務等開示”,以便聯繫、請教。

  2. 注重調查采訪。他指示如果官署檔册不足,“須繼以調查”。

  他還提出“調查固貴得人”,並向修志會呈送了調查事項。爲了使調查細緻具體,他説:“譬如自某年起本縣有公路若干裏,汽車若干輛,今已增至若干裏、若干輛。自某年起本縣有電燈用户若干家, 電話用户若干家,今已增加若干家。”對這些都要作細密調查。

  3. 要把新的縣誌編成“活方誌,非死方誌”。做到“任舉一端,皆可證明本縣之進步至何程度”。

  4. 明確志目、結構和具體內容。他提出對於弘治以來諸志,要“薈其精英,删其蕪蔓,正其謬誤,補其闕漏足矣”。要做好義例磋商、門類增損、體裁訂定、稿件勘閲等等。“關於職官、宦迹、人物諸門,前志已載者是否復載抑補續其所未載, 須公定”。“若建置、古迹、藝文、金石諸門,前志已載者,似應仍行采訪以知其是否存在”。纂修年限從宣統三年起,至民國20年止(即1931年)。

  陳垣身居北平,身係要職,家鄉有求,推讓不獲,仍願意兼任總纂一職,并且忠於職守,盡心盡力,超量工作,爲修纂新會縣誌出謀劃策, 巨細無遺,其桑梓之情、負責之心、爲人之道實在令人敬仰和欽佩。陳垣當年在編纂地方誌方面提出的基本理論、思路、方針、原則、做法,對於我們今天的編志工作仍有指導作用和實際價值。

  (本文載於《江門日報》200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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