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6日電(作者汪毅夫)台灣已故學者張炎憲教授的學術生涯和學術著作,被人以“治史起造台灣國”一語概括之。事實上,“治史起造台灣國”好比在浮冰上起厝(閩南語,起造房屋也),是“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陳水扁語)的事,枉費才學和心思。我在《唐山公和唐山媽》一文裏説:政治偏見導致學術傾斜,“歷練老成的歷史學家”張炎憲教授,斷言“台灣漢人”没有“唐山媽”,犯了“過度推論”的幼稚病。今天延續“唐山媽”和“過度推論”的話題。
《清實録》干隆四年(1739)九月五日(10.7)記:“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查台灣一郡,向爲閩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開墾貿易,並無携帶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經廣東督臣鄂彌達條奏,部議準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團聚,並經臣將應搬眷口分别題明,準部議行。定例以來,將及八載,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從而滋弊,或捏稱妻媳姓氏,或多報子女詭名,或通同姦棍,領出執照,賄頂渡台,弊且百出。臣以爲應請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曉,如有業良民未搬家眷過台者,務於限内搬取,逾限不準給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請行,該部知道。”據此可知,在官方的規定裏,雍正十年(1732)始有允許台灣的閩、粤移民搬眷的“定例”,此前“並無携帶眷口之例”。那麽,這可以佐证張炎憲教授關於“台灣漢人有‘唐山公’,没有‘唐山媽’,亦即女性祖先都是台灣本地女子,並不是唐山來的”之論調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雍正十年(1732)前“並無携帶眷口之例”的歷史記載、或者説歷史證言,只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台灣的閩、粤移民“携帶眷口”有違官方規定(據《清實録》,雍正五年有諭:“着仍照舊例行”。“舊例,閩、粤人民往台耕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携帶,只許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却不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没有違規而“携帶眷口”的情形發生。我們不可推論過度。須知,在官方對民間某種特定行爲作出禁、限的硬性規定以後,該特定行爲往往仍會違規發生。近讀《晋江、台灣同名村》(九州出版社2022年3月版),見其書報告:據晋江《西霞蔡姓族譜》,蔡氏十世祖若美於清康熙年間“携眷渡海入台”;又報告:據《温陵晋邑石龜許厝許氏大宗譜》,許氏有“携帶妻眷遷台”者,“這種情况在清干隆朝就已存在,是在清政府解除往台人員不許携帶妻眷的禁令之前偷渡的”。類似例证在閩、台族譜裏尚可枚舉。至於清雍正十年(1732)解除禁令、允許搬眷以後的情况,更直接打臉“没有唐山媽”的推之過度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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