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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銀貴錢賤”的故事

  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作者汪毅夫)清沿明制。清之貨幣制度,也是銀兩與制錢並行,又規定銀兩同制錢的比價是:每銀1兩相當於制錢1000文。然而,清代有過三個銀兩同制錢的比價發生“銀貴錢賤”波動的時期:1765—1854年間、1856—1874年間、1905—1911年間(據王宏斌:《晚清貨幣比價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2月版)。“銀貴錢賤”會加重“小民”的賦税負擔:“小民糶賣糧米,買銀交官,多形賠累”,官府收銀又“浮增折價,每銀一兩,竟有加至制錢四千七八百文者”(轉引自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銀貴錢賤”直接引發了農民的抗糧鬥争,據彭澤益《鴉片戰後十年間銀貴錢賤波動下的中國經濟與階級關係》(載《歷史研究》1961年第6期),僅鴉片戰争發生後十年間就有四大抗糧案件,其中包括“福建台灣府嘉義縣的郭崇高”案。據《清實録》,1844年“有台灣縣知縣閻炘,於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並有包攬官事之許東燦即許朝錦阻撓納糧”,“誆收民錢,代爲完糧,賤買壞谷上倉,經該縣查拿”。知縣閻炘“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用意顯然在於“浮增折價”;“捐納同知”(即花錢買官,取得“同知”名份)許東燦則顯然是一個既“包攬官事”、也“包攬”農民“完糧”的“攬户”。官員和“攬户”勾結,“包攬”銀、錢比價,“包攬”農民“納糧”,從而加重了農民賦税負擔,致“台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衆竪旗謀逆,並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伙起事,所糾匪黨,約共二千多人”,引發了大規模的抗糧案件。 

  台灣進士汪春源擔任江西安義知縣期間(1907—1911),恰值清代第三個“銀貴錢賤”時期(1905—1911)。1910年3月26日,汪春源在江西安義知縣任上寫給其妹夫吴鳳年(住地在台灣彰化縣十三甲)的家信中説:“兄現任南康府之安義縣,於兹三載。只因時事變遷,江西日下銀貴錢賤,賠累之深,日增一日。點金乏術,徒唤奈何。”汪春源《汪進士自述》則記:“周歷各鄉,盤查積谷實儲,推陳出新,破除情面,鄉紳有侵蝕者,勒令繳足”。江西南康知府朱錦,當年以“大計卓异”推薦“南康府之安義縣”知縣汪春源。原禀提及:“征收丁漕,該令因銀貴錢賤,雖有虧賠,而督催未敢稍懈,故近年該縣征收之數,均在八成以上”。看來,作爲清末知縣,汪春源應對“銀貴錢賤”而來的“征不敷解”,不是向“小民”即一般納税人“浮增折價”,而是對“鄉紳有侵蝕者”即有逃税漏税情形的“鄉紳”,“勒令繳足”其應繳的税款。 

  附帶言之,“大計”是清代對地方官員的考核,每3年凡1舉,層層考核屬員,考核優等稱“大計卓异”。“大計卓异”有名額比例,道府州縣官員15定1。“卓异”官員的標準,除了“無加派、無濫刑、無盗案、無錢糧拖欠,没有虧空倉庫糧米”,還有一條:“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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