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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科舉與捐納

  中評社北京8月4日電(作者汪毅夫)台灣文人王鬆《台陽詩話》(1905)記:“今人之所重者,惟科名而已。世俗混稱科名曰功名,甚而捐納、保舉,凡有服官服者,皆以功名中人目之,……吾台改隸,已經十載,國籍雖异,而習氣猶存,寄金捐官者尚不乏其人。故每遇慶賀、祭禮,紅帽、黑靴,漢官之威儀依然如在也”。王鬆此話似乎語有微詞,但我每次引用總是心生感動。試想,清代末年,風雨飄摇,國家多難,財政亦極困難,台灣則淪於日人之手“已經十載”,而台灣同胞“習氣猶存”,熱衷科名、迷戀“漢官之威儀”者“不乏其人”,至其“寄金”,則於國家財政不無小補。這是令吾人心動處也。然則,科舉畢竟有其弊端、捐納畢竟屬於秕政,吾人又當有説焉。 

  科舉同捐納的交集在於,捐納的項目包括賣官鬻爵,也包括出售科名。科名裏有監生、貢生可以捐納。捐納而來的監生稱例監或納監,捐納而來的貢生稱例貢或納貢,以其援例捐納取得監生或貢生資格也。取得監生、貢生資格,用於炫耀,屬於世俗行徑;爲了參加鄉試,則是文人路子。例監(納監)、例貢(納貢)經國子監推薦(取得監照),均可參加順天府鄉試。譬如,清道光二年(1822)七月,張集馨到京捐納取得監生資格,又經國子監考到(即入學考試)和録科(相當於各地生員於鄉試前一年接受的科考,合格者即有參加鄉試的資格),旋參加順天府鄉試並勝出爲舉人。張集馨後來中進士、點翰林,曾兩度入閩,先後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最遲到了清光緒末年,似乎可以在當地捐納取得監照,經當地官府批準,參加當地鄉試了。譬如,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台灣文人連横到厦門捐納取得監生資格,並得參加當年舉辦的福建鄉試。至於科名裏的生員,曾以“生員名目”或“生員名色”做過有名額和止期限制的買賣;而舉人開捐,據文廷式《聞塵偶記》,“甲午開捐,舉人二萬金一名,以百名爲限”,“舉人開捐,至丙申春,應命捐納者僅二人”。甲午爲1894年,丙申爲1896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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