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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844年台灣嘉義抗糧案件

  清沿明制。清代承襲明代貨幣制度,銀兩與制錢並行。銀兩與制錢比價的波動時或造成“銀貴錢賤”的情形,則會引發社會問題。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描述道:“銀價不斷上漲,民間完納錢糧,‘小民糶賣糧米,買銀交官,多形賠累’,等到官府收錢,又‘浮增折價,每銀一兩竟有加至制錢四千七八百文者’。”農民賦税負擔因“銀貴錢賤”而加重,因而不斷引發抗糧案件。據彭澤益《鴉片戰後十年間銀貴錢賤波動下的中國經濟與階級關係》(載《歷史研究》,1961年第6期),1844年台灣嘉義抗糧案件是鴉片戰後十年間的四大抗糧案件之一。

  據《清實録》1844年記載,該抗糧案件“有台灣縣知縣閻炘,於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並有包攬官事之許東燦即許朝錦阻撓納糧等情”;又據郭崇高禀稱該案起因係許東燦“誆收民錢,代爲完糧,賤買壞谷上倉,經該縣查拿所致”。許東燦係“捐納同知”,有“官員”名份,實際上却是既“包攬官事”、也“包攬”農民“完糧”的“攬户”。官員和“攬户”勾結,“包攬”銀、錢比價,“包攬”農民“納糧”,從中加重了農民賦税負擔,致“台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衆竪旗謀逆,並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伙起事,所糾匪黨,約共二千多人”,引起了大規模的抗糧案件。

  附帶言之,賦税“攬户”是古老的專門職業。官府要求賦税如期如數收繳入庫,農民則不願見官,也不願面對賣糧、買銀、交官的種種麻煩。於是,一方面“包攬官事”、另一方面代民“完糧”的賦税“攬户”,應此社會需求而産生和存在。當官府同“攬户”勾結從中盤剥,增加農民賦税負擔,社會就攤上大事了。1844年台灣嘉義抗糧案件即其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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