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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目的與思考

  香港選舉制度改革此次選舉制度改革實際上是香港習慣稱的政制改革(簡稱政改),即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問題。本文一般在談及中央政府此次改革時用選舉制度一詞,在談及之前的改革時仍沿用政改這一習慣表達。的目的與思考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以下簡稱“3·11决定”);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附件一、附件二修訂方案。這是香港回歸後對香港選舉制度所做的重大修改,對香港政治生態影響深遠,長遠看,還將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發展及國家統一産生影響。
  
  一、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方式、内容與目的
  
  香港的選舉制度改革,或曰政制發展、政制改革問題主要指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問題,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問題,最終目標是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規定的,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
  
  (一)“决定+修法”模式的改革
  
  今年3月啓動的政改是香港回歸後第四次政改,與以往三次政改皆由特區政府發起不同,此次采取了類似2020年香港國安法制定的模式。
  
  2020年香港國安法采取了全國人大决定+立法方式,由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進行立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當地生效。此舉基本不需要香港當地進行修法,因爲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今年對香港選舉制度的修改,同樣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王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説明,2021年3月5日。但選舉制度的修改與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同,後者基本不涉及本地修法,前者因涉及面廣泛,必須在國家層面修改後,進一步修訂本地的法律。
  
  由於此次改革與香港的换届選舉時間接近,所以本地修法層面需要“開快車”。特區政府以綜合條例草案形式,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爲)條例》五條主體法例和相關的附屬法例,以及其他條例包括《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和《旅遊業條例》一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倒序排産的方式,“一定要在未來12個月内完成本地立法工作及進行三場選舉”林鄭月娥:擬用綜合條例草案 處理本地立法,大公網,2021年3月15日,參見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21/0315/562929.html。上網日期,2021年4月7日。。按照特區政府的安排,將在今年9月19日進行選舉委員會選舉、12月19日進行立法會選舉、明年3月27日進行行政長官選舉。
  
  (二)改革内容與特點
  
  此次選舉制度修改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設立選舉委員會(見表一)。以原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爲基礎,擴大人員、調整結構、賦權賦能。二是調整立法會選舉(見表二)。議席擴大至90席,並優化部分功能界别組成。三是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對於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資格確認的决定,不得提起訴訟。這是因爲審查意見書的出具部門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體的審查部門爲警務處國安處,而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復核。
  
  表一
  
  2016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人數1200人1500人
  
  職能選舉産生行政長官選舉産生行政長官
  
  選舉産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新職能)
  
  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新職能)
  
  界别38個40個
  
  第一界别: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
  
  第二界别:專業界300人
  
  第三界别: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300人
  
  資格未作明確規定(但特别行政區第一届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每届任期五年五年
  
  表二
  
  第六届立法會第七届立法會
  
  選舉時間2016年9月2021年12月
  
  議席數7090
  
  議席選舉委員會40
  
  功能團體35功能團體20
  
  分區直選35分區直選20
  
  修改後的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均衡參與。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要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爲此,商界的利益一直受到關注,此次立法會功能選舉所設二十八個界别,專門增加了商界(第三);選舉委員會多個界别分組的調整,都是希望代表不同階層利益的聲音得以體現,如第三界别由以往的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調整爲基層、勞工和宗教等届,讓香港基層的聲音進入到選舉委員會,第四届别增加内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等。二是與時俱進。如選舉委員會第二界别中的資訊科技界改組爲科技創新界,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所設的二十八個界别,資訊科技界同樣改爲科技創新界,呼應香港國際創科中心的努力方向,讓體現鮮明時代特色的科創企業有機會進入到香港的管治體系。三是國家元素。選舉委員會第五届别分組,增加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讓更多對國家事務有積極參與的香港人參與香港事務的管理,從更開闊的國家、國際角度來維護香港利益,發展香港。
  
  (三)改革目的
  
  按照王晨3月5日的説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制度,一是爲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二是要從制度機制上全面貫徹、體現和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確保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力量手中,三是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3·11决定”也指出,完善選舉制度,是爲了維護香港特别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爲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决定》,把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爲我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指出“一國兩制”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决定特别提到要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别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如果説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一項具體舉措,那此次選舉制度的修改則是在選舉領域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一大具體舉措。選舉制度的修改是希望回到基本法制定的初心,確保香港的行政主導,確保愛國者爲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選舉的均衡參與、遵循符合香港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原則實現普選。
  
  二、選舉制度改革與香港政治生態變化
  
  選舉制度的設計必然會影響一個社會的政治生態。只是政治生態的形成和演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還受到除選舉制度外諸多因素的影響。過去的三十年間,香港圍繞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的政制改革一波三折,整體政治生態尚未發生質的變化。
  
  (一)香港的政制改革
  
  1.第一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
  
  爲確保香港順利過渡,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同時,也對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作出决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决定》,規定由特别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組第一届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400名委員分别來自四個界别,界别分組爲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届,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個界别人數比例均爲25%。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該决定同樣規定第一届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産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産生議員30人。“原最後一届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别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一届立法會議員。”第一届立法會議員任期爲兩年。
  
  推選委員會後來演變爲基本法中的選舉委員會。香港最後一届立法局議員没有按設想的通過“直通車”安排過渡至回歸後,成爲第一届立法會議員。由於香港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三違反”政改方案1992年,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上任後,首份《施政報告》即單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届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和新增九個近乎普選的功能組别(即“新九組”)。此舉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違反基本法、違反中英兩國外長交换的幾封信件。中方對此非常不滿,宣佈放棄“直通車”(即原來英中雙方協議,最後一届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爲特區第一届立法會議員),另立議會。,中方“另起爐竈”,組建臨時立法會,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1998年5月24日第一届立法會經選舉産生,60名議員分别由地區直接選舉産生20名、功能團體選舉産生3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10名,1998年7月1日開始運作,任期兩年。
  
  2.回歸後的三次政制改革
  
  回歸後,中央政府通過一次釋法、三次决定,從宏觀上對香港的政改方向及原則進行把控和指導。香港自1997年至2020年,二十三年的時間先後經歷了三次政改。其中2005年和2015年的兩次政改失敗,2010年的政改成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辦法有了較大調整。
  
  香港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而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等如需修改,需按一定程序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備案,即通常所稱的政改“三步曲”。因此,香港關於2007年、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的問題在2004年就提上議程。
  
  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此次釋法確立了政改“五步曲”,即在原有的“三步曲”基礎上,增加兩步,第一步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是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原則確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産生辦法有關問題的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會選舉均不實行普選産生的辦法,但可以在符合香港實際情况及循序漸進原則下進行適當修改。
  
  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啓動政改,但泛民主派不滿政府未提出普選時間表,立法會最終否决方案,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原地踏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决定》,給出了香港普選的時間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何意實行由普選産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普選産生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辦法。
  
  2010年,曾蔭權在第二任特首任期,再次推動政改,以“起錨”爲主題,官員多次落區推銷政改方案,泛民主派起初拒絶政府原方案,但民主黨與中聯辦官員“破冰”會面,所提改良方案,將5席本身由區議員互選産生的功能組别議席,改爲由全民直選的“超級區議會”議席,獲中央同意及特區政府采納,最終“一人兩票”的方案於立法會通過,同時增加特首選委人數至1200人,確立區議員成爲選委,成爲至今唯一一次,成功走過“五步曲”的政制改革。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和予以備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産生辦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2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四個界别組成,任期五年,2012年第五届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各選舉産生35名。
  
  2014年左右,時任行政長官樑振英推動政改,期望於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决定》,回應社會要求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確立普選行政長官的基本原則與框架,如須組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産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等。
  
  反對派不認可人大常委會的“8·31决定”,繼續采取街頭示威的方式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加壓力,鼓動市民參與前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等人發起的“佔領中環”行動,最終導致香港出現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街頭佔領行動。長達79天的“佔領中環”不僅破壞法治秩序,而且造成社會撕裂。2015年6月,特區政府按照“8·31决定”的框架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以8比28的票數被否决。這意味着2017年的特首選委沿用1200名選委的方式選出,香港錯失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
  
  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雙普選”是示威者提出的“五大訴求”之一。
  
  從以上簡單梳理可以看出,香港的“雙普選”問題已成社會重要政治議題,每隔幾年就會引發討論,而討論必然充滿争議,社會各方爲此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在按照基本法的要求達至最終普選之前,這似乎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二)此次選舉制度改革對香港政治生態的影響
  
  2021年3月,全國人大决定對香港的選舉制度進行完善,這是香港回歸後的第四次政改,是由中央主導、自上而下的一次政改。之前的“五步曲”不復存在,且此次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後,原附件一、附件二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
  
  選舉制度的改革,表面看是選舉方式、選區劃分、選民界定等的變化,實際上是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再分配,以期更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社會現實,並對社會未來發展方向作出指引。
  
  1.“六四比”不復存在
  
  香港回歸以來,在立法會選舉中出現“六四比”現象,指的是在分區直選中,泛民主派與建制派的得票大體是6:4,根據香港的民意調查,市民對泛民主派政黨和建制派政黨的認同度,大體也維持6:4,即約六成支持泛民主派,四成支持建制派。這一現象經過媒體的渲染變成關注香港問題的人熟知的“六四比例”,並被視爲“六四魔咒”,建制派多年來一直想打破這種現象。2012年的第五届立法會選舉,建制派得票率追至四成五,泛民主派議員的得票率落至五成五,不過2016年第六届立法會選舉,由於激進本土勢力的冒起,非建制派的得票率和建制派得票率重回“六四比”。
  
  此次選舉制度改革後,直選議席由原來的35席變爲20席,直選地區由原來的五區變爲十區,以雙議席單票制選出,即每區選兩名議員,得票最多的兩個人當選。新選制下,建制派與泛民主派的得票如何還需再觀察。不過,以往被視爲“民情指數”的這個“六四比”現象恐難再現。
  
  需要認識到的是,選票反映的是選民投票時的意願,受到選舉層級(是立法會還是區議會)、選舉方式、選舉議題和氛圍、候選人個體等諸多因素影響,會出現“鐘擺效應”“棄保效應”等各種不確定性,所以除了“鐵票”外,其餘的中間票會有各種不同的組合。而只要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就會存在不確定性。所以,世界上只存在公平或不公平的選舉制度,而不存在萬無一失的選舉制度。
  
  新的選舉制度生效後,包括參選個人或政黨、選民、選舉管理機構等都會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第一次按照新的選舉制度進行的選舉不一定能真實反映各方實力。經過一兩次换届之後,參選政黨和個人等逐漸瞭解了這一選制的特點,會調整策略,而選民經過一兩届的觀察,也會更清楚自己需要怎樣的民意代表,在這樣的情况下,新的選舉制度對參選人和政黨以及社會的真實影響會逐漸顯現。
  
  2.反對派泛民主派與反對派所指並非一致。習慣上,反對派用於指立法會内不同於建制派的群體,被視爲泛民主派在立法會的代言人。泛民主派的所指則更爲廣泛。本文視具體行文使用。的三種選擇
  
  反對派在新的選舉制度下的選擇,是香港有了國安法之後的選擇。相關分析不能脱離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這一大背景。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僅對“港獨”組織和“港獨”分子産生震懾效果,而且對傳統反對派也産生警示作用。前者有的宣佈解散組織,有的離開香港;後者有的宣佈不再參與香港的政治活動,有的公開與“港獨”進行切割,還有的身負案子,但以各種方式離開香港。在新的選舉制度下,留在香港的泛民主派會不會繼續派人參加選舉,尤其是參加今年12月舉行的第七届立法會選舉?目前看,泛民主派至少有三種選擇。第一種是放棄選舉。放棄意味着全面退出議會平台。退出後或轉向街頭抗争或不再參與香港的社會政治活動。對於個體而言,會有人作出這樣的選擇。但對於一個政黨或政團而言,全面退出議會平台,或意味着政黨(團)的解散,之前在基層的經營和積累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全部歸零。我們知道,一個政黨之所以參加選舉,除了理念趨勢,還有經濟、政治、社會利益的支撑,如一個議員可以合法利用政府的資金宣傳該黨,還可以光明正大地接受市民捐助等。因此,如果放棄選舉,政黨發展必然受到影響。這是新的選舉制度下,反對派政黨面臨的“生死議題”。
  
  第二種是消極參與選舉。即不承認現有選舉制度的公平,但仍然參與,只是這種參與是消極的,目的是向公衆展示、宣揚、灌輸選舉的不公,通過故意投白票或鼓動他人投白票來進行“抗争”,全力降低選舉結果的認受性。如果選舉中有大量廢票出現,或投票率過低,甚至出現廢票多於有效票的極端情况,選舉結果自然會被認爲代表性不足。當然,消極參與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可能觸犯選舉法例,有的可能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
  
  第三種選擇是做理性的合資格參選者。按照基本法規定,做一個合資格的參選者並不難。客觀講,傳統泛民政黨也基本做到。然而,近年香港社會出現極端聲音,温和泛民從政空間受到激進勢力的擠壓,爲選票計立場也逐漸趨於激進,可以説逐漸偏離參政議政的初心。在香港新的選舉制度下,已完成代際更替的傳統泛民政黨需要回歸初心,在新的政治環境中找到自身定位。
  
  上述三種選擇,從反對派的角度看,無論哪一種都利弊兼有。站在香港政治長遠發展角度看,反對派能以第三種方式參與新的選舉制度下的“一國兩制”實踐,不僅是因爲反對派背後的泛民支持者同樣是香港的持份者,這部分人的利益需要有人代表,而且是重回“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本意,即愛國者爲主體的港人治港。香港的政治發展需要多方參與,中央不搞“清一色”,也樂見出現符合香港實際情况的政治運轉,令“一國兩制”穩健前行。
  
  3.建制派的機遇與挑戰
  
  香港回歸二十多年,建制派培育了不少愛國愛港人才,也始終面臨來自社會的檢驗與質疑,尤其是對一些建制派人士參政議政能力的質疑。如果説,以前有反對派一些議員“爲反對而反對”現象作對比,建制派議員只要反對反對派的這些做法,就可以贏得道德高地。隨着反對派在新的選舉制度下可能無法在立法會保持“關鍵少數”議席,加之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修訂,一些反對派再無“表演式議政”舞台,在這樣的情况下,建制派議員的問政水平就水落石出,成爲選民關注重點。
  
  近期,建制派政黨如民建聯、工聯會等因應新形勢作出改變,如民建聯提出變革香港的建議,要由以往的參政議政走向參與管治,工聯會提出“新時代,新工運”的工作綱領,要争取更多參政機會。可以説,建制派政黨視此次選舉制度的改革爲政黨發展和培養人才的機遇。然而,能否抓住這個機遇,提昇自身參政議政能力,擔當起特區政府與社會民意之間的橋樑,切實服務市民、有建設性地促進特區政府的施政效能,對建制派將是一個考驗。
  
  建制派面臨的另一個考驗來自内部。與反對派的光譜雖然有激進和温和之分,但理念上大致接近不同,建制派内的政黨如工聯會和自由黨,在政治理念上差别極大,甚至在一些議題上觀點會截然相反。這樣的情况是香港的社會現實,也是建制派的難題。建制派内部如何實踐“政治是妥協的藝術”需要智慧、更需要從香港整體發展利益出發的無私,在公正與效率之間找到平衡,促進香港經濟發展的同時,建立更公正的社會。
  
  4.香港社會的整體轉向
  
  一個社會政治生態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政治生態的改變同樣需要較長的時間。此次針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有些會産生立竿見影的影響,有些則潤物無聲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達至改良社會土壤的目的。
  
  香港有着150多年的殖民歷史,深刻影響其政治社會生態的形成,在“借來的土地,借來的時間”裏,市民大都存在移民心態,相當一部分人還有着較强的“恐共”“拒共”心理。回歸後,基本法規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港人在捍衛自己的生活方式方面逐漸形成一個巨大的“繭房”,即認爲原有的一切都是好的,有時甚至無視周圍世界的變化,拒絶因時而异的調整。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回歸後的香港長遠發展造成困擾。
  
  在新的選舉制度下,政治資源分配規則發生變化,是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别,包括建制派和泛民主派的政團深入思考香港民主發展和自身參政議政意義的契機。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選舉制度的改革,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的階段。法律制度確定之後,社會生態的變化仍需要時間,這需要特區政府持續做好大量配套工作,落實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尤其要逐步解决好困擾香港多年的經濟、民生領域的深層次問題,才能最終實現社會的整體轉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令“一國兩制”實踐得更好。
  
  三、思考與評估
  
  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不僅是香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而且是“一國兩制”實踐中的重要事件。長遠看,中央治理香港的思路,不可避免會影響到台灣問題的解决。
  
  (一)中央政府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的角色凸顯
  
  去年的香港國安法和今年的選舉制度修改都采用了全國人大决定+常委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這種中央政府直接操刀來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方式,意味着中央在强調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同時,開始注重權力的落地。也就是説,在屬於中央政府管轄範圍的事項上,中央會由上而下進行頂層設計,特區政府負責具體落實。這是一個“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一個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範權力”的過程。
  
  自2020年以來,中央政府不斷通過全國人大作出决定的方式來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規範“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决定制定的香港國安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日生效。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六届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决定》,明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六届立法會將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會任期開始位置。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絶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别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爲,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3月30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全票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决程序》,公佈後特區政府即緊鑼密鼓開始着手修訂本地法例。
  
  香港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針對香港問題尤其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4·26”决定、“12·29决定”“8·31决定”等,但由全國人大直接作出决定的僅爲去年“5·28”决定和今年的“3·11”决定。而上一次全國人大就香港問題作出决定是1990年4月4日關於設立香港特别行政區和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等。這也足見中央對香港問題的重視。
  
  中央政府直接出手的好處是可以强有力地、快速整合力量,直面主要問題。全國人大作爲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最高立法權,有權决定特别行政區的制度。2020年2月,中央改組港澳系統領導體制,以前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變爲中央港澳領導小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作爲中央港澳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統籌各方力量,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香港中聯辦和澳門中聯辦主任兼任港澳辦副主任。通過理順體制機制、改變過去“九龍治水”局面,促使各方發揮合力作用,確保“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中央既然設計了“一國兩制”,並把其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那就要在實踐中履行好法律規定的職責,既把實行社會主義内地建設好,也要把實行資本主義的香港建設好。
  
  可以預計,在今後的“一國兩制”實踐中,“一國”的角色和作用將進一步强化,從國家層面加大對不同制度區域發展的謀劃,加强對港澳“一國兩制”實踐的指導。中央的政策方針要在港澳落地,具體的執行者就是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的第四十八條列出了行政長官行使的十三項職權,其中第八項爲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這實際上是中央政府的一種知情權與監督權,在需要時可以就某個或某些事項對特區政府提出要求,如2019年2月,中央政府曾要求特區政府就取締“香港民族黨”提交報告。
  
  中央政府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的角色凸顯,並不表明中央要逾越法律規定地“大包大攬”。中央政府的角色仍是嚴格限制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範圍之内,這對於今後的“一國兩制”實踐極其重要,也是中央反復强調的,會堅持和維護“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摇。
  
  (二)香港、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出現較大差异
  
  1997年香港回歸,“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開始實踐;1999年,澳門回歸,同樣開啓“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實踐。兩個特别行政區一先一後成立,有相似歷史經歷,經常會被拿來對比。但實際上,兩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從回歸前的社會狀况、回歸談判歷程、基本法的内容、回歸後各自的“一國兩制”實踐等都可以看出。
  
  近些年,隨着香港和澳門形勢的發展,兩地在維護國家安全、發展民主政治等方面出現越來越大的差异,可以説各自走了一條有自己特色的道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在2003年遇挫後長時間難以在當地啓動,以致面對激進分離勢力的冒起,特區政府並無及時應對。澳門却在2009年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2018年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後,澳門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法案中增加了防“獨”條款。2016年澳門特區制定首份《五年發展規劃》,將“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前提下,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爲規劃編制的最高原則。
  
  在發展民主政治方面,圍遶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辦法,兩地都在不斷擴大民主成分。由於澳門基本法没有如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最終達至普選,雖然有反對派團體曾於2009年提出實現雙普選的要求,但没有法律依據,也没有引起大的討論,故澳門的選舉制度改革一直沿着擴大參與的方向穩步前進。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並於2012年2月29日作出《關於澳門特别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有關問題的决定》。依據該解釋和决定,澳門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辦法進行了修訂。2013年澳門第五届立法會選舉由原來的29席增加至33席,其中直選14席,間選12席,委任7席,直選和間選各增加兩席;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原有的300人增加至400人。
  
  香港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由全國人大以决定的方式授權常委會制定了直接在香港落地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修訂了香港的選舉制度。對澳門而言,如有需要,選舉制度可繼續進行修改完善,不必像香港一樣由全國人大作出修改决定。“一國兩制”在兩地的實踐出現較大差异,未來也將繼續按照各自步伐、以符合各自實際情况的方式推進。港澳發展出不同的“一國兩制”模式,意味着將來台灣回歸後,實施的“一國兩制”也會有所不同。
  
  (三)“一國兩制”與統一台灣
  
  何時統一台灣屬於政治决斷,但以何種方式統一、統一後實行的制度可以進行學術探討。由於台灣問題比香港、澳門問題更復雜,牽扯的國際博弈更廣泛,所以中央政府四十多年來一直采取的是促統、反獨的策略,致力於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來解决台灣問題。
  
  然而,“一國兩制”在台灣的認同度比較低。近年民進黨利用香港發生的政治社會事件,宣揚“今日香港,明日台灣”,在島内加大對“一國兩制”的抗拒情緒;國民黨負責人也多次公開表示不會接受“一國兩制”。2021年3月2日,江啓臣在接受路透社訪問時稱“一國兩制”在台灣没有市場;針對香港此次修改選舉制度,3月12日,馬英九接受訪問時稱“一國兩制”構想正式宣告死亡。台灣陸委會發言人稱,“凸顯中共極度畏懼民主,缺乏制度自信”。然而,想深一層,中央政府在香港的舉措是缺乏制度自信,還是擁有制度自信的表現?香港形勢逐漸平穩之後,台灣統一問題是否也將提上議程?台灣一直否認、抹黑“一國兩制”,拒絶認真思考並向民衆講解這一方針背後中國共産黨的善意。“一國兩制”藴含的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兩種制度的分立,是政治上的妥協共存,如果有一天兩岸不再以親情、國共兩黨不再以兄弟情相待,只剩下冷冰冰的領土統一,那統一後實施的制度恐怕再無台灣討價還價的餘地。
  
  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對台灣仍有借鑒意義,只不過借鑒的主體是中央政府:一是中央政府可以從對香港的治理中積累管理台灣的經驗,雖然港台兩地從人口到面積,從社會文化到經濟狀况再到政治思維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同是實施“一國兩制”,治理香港、澳門的成功經驗將爲治理台灣增添很大的底氣;二是香港回歸二十多年,圍遶香港問題與大國進行的博弈,同樣可以爲中央政府處理台灣問題提供有益的借鑒,中國共産黨已經明白,圍遶香港的博弈只是小試身手,關乎民族復興的更大挑戰還在後面。
  
  《中國評論》2021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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