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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二十六:湛江市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管理辦法(暫行)(2015年5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文件精神,提高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水平,依據省社科聯《關於建設百個優秀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湛江市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經市委宣傳部、市社科聯批準建立的,具有固定場所和設施條件,能够承擔社科知識宣傳普及工作的“湛江市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第三條 基地建設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以普及人文社科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宣傳先進文化和科學思想、傳播科學方法爲宗旨,堅持“三貼近”原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推進我市公民人文社科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基地的建設標準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人文社科普及活動,幫助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質。

  2.有自建能力和實現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條件,保證人文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開展。

  3.具有相應的社科普及組織管理機構、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組織運行能力,能組織一定的社科普及力量開展工作。

  4.具有開展群衆性、社會性、經常性人文社科普及活動的條件與設施,包括相對固定的社科普及活動場地和相關的硬件設施(如宣傳欄、電腦、圖書資料、人文景觀等),能常年或定期向公衆開放。

  5.有較强的人文社科普及活動組織能力和開展社科普及活動的有效載體,能藉助宣傳欄、社科講座、書屋、電子閲覽室以及其他音像資料、文字圖片資料等普及傳播社科知識,有開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動的經常性活動安排。每年至少開展或舉辦4次以上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人文社科宣傳活動。

  6.建立社科普及活動檔案,做好社科普及活動的文字、照片、録像和統計數據等資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社科普及周活動,完成市社科聯安排部署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基地實行市社科聯和所在單位雙重管理辦法,基地依託單位自建爲主、市社科聯進行業務指導並適當資助經費的方式,實行“競争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達標入選”的動態管理模式。在開展年度檢查和三年達標評估的基礎上,使基地建設通過一定的淘汰比例和替補,在動態管理中保持基地的先進性。

  第六條 基地實行主任(領導)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基地的發展規劃、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和社科普及工作計劃並負責落實。

  2.負責聘任基地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準使用經費。

  4.負責指導基地社科普及活動的開展和工作總結。

  第七條 市社科聯依據本辦法,具體負責對各社科基地的日常聯繫、業務指導、檢查評比和受理基地申報等工作。凡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内從事人文社科研究或開展社會科學宣傳普及工作的單位、團體和機構,均可申報。

  第八條 基地如有變更名稱、變動隸屬關係,應及時向市社科聯備案;重組、重劃、撤銷、分立、合併的,基地稱號自行中止。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的下列單位可申報基地:

  1.爲社會組織或公衆提供學習和接受教育的機構。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及歷史文化景區等。

  2.具有一支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並爲社會提供人文社科普及活動的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

  3.面向基層群衆,爲社會組織或公衆提供學習社科知識、開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動的機構。主要包括城鎮社區、農村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等。

  4.其他有條件開展社科知識普及、宣傳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 符合基地申報條件的單位、團體、機構直接向市社科聯提出申請後,由市社科聯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委宣傳部、市社科聯聯合發文通報並頒發牌匾。

  第五章 檢查評比

  第十一條 基地實行年度評先奬勵制度,每年評出先進社科普及基地3—5個,並對先進基地進行表彰和奬勵。對在評先過程中發現有弄虚作假的基地,取消其當年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爲促進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市社科聯對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每三年組織一次達標評估,對年度檢查不通過或評估未達標的基地,責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其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視具體情况對基地給予通報、减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

  1.存在未達建設標準的情况;

  2.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展社科普及工作;

  4.檢查和評估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5.整體條件和社科普及成效未能達到同類基地水平;

  6.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基地的經費來源原則上由申報單位自籌,並根據自身實際情况安排投入;市社科聯可以根據具體情况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市社科聯資助基地建設的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經費的開支標準應按有關財務政策和法規執行,基地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要協助監督資助經費的使用。同時,妥善保管相關開支的賬目和憑证,以備審計部門、上級部門以及市社科聯財務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基地建設的資助經費。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基地應建立工作簡報制度,及時向市社科聯報送基地動態信息。

  第十七條 基地實行半年小結和年終總結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社科聯報送半年工作小結,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社科聯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含來年工作計劃)。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其解釋權與修改權歸市社科聯。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全國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和“廣東省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聯參照本辦法協助省社科聯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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