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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幾點初步構想與建議

   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敏銳洞察國內外形勢和台海局勢變化,深刻總結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及實踐,就對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念和重大主張,形成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

  當前面對兩岸統一的方法論尚為欠缺,其中涉及動態與靜態層面的方法論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進兩岸統一的進程,及其推進統一過程中該應用的手段;後者指的是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建設,如何提出對台行使全面管治權,又兼顧台灣同胞感受,釋放自治空間的政策設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灣統一前後政治及法律層面相關問題,應及早作出全盤思考及規劃。

  當前,儘管台海局勢異常嚴峻複雜,台獨勢力用盡一切手段,企圖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但是,大陸方面已牢牢掌握了台海局勢的主動權和主導權,大陸方面有堅定的決心,堅強的意志和越來越強大的能力,對台海局勢進行形塑和掌控。針對台獨勢力的倒行逆施,海峽兩岸反獨促統力量將越來越壯大,將對各種各樣台獨圖謀進行堅決鬥爭。統一已在路上,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統一步伐正在加快,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實現這一偉大目標的日子正在向我們走來。

  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新時代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祖國統一的戰略設置方案

  2019年1月2 日,習近平在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四十周年紀念會發表對台重要講話時,首次提出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表達願意同台灣各黨派、團體及各界人士就兩岸政治問題進行溝通。講話發表後,引起台灣各界高度重視,不少台灣有識之士相繼與大陸方面進行了溝通,提供了多方面意見和建議。 

   台灣法律界過往曾有過討論,有人援引國際習慣法,認為北京設定兩岸統一的最遲時間點在2045年至2049年之間。前者是台灣光復100周年,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殖民當局竊取的台灣後,再治理台灣地區100年;後者則是中國內戰導致兩岸以海峽為界,隔海分別實施不同政治制度與治理權的100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光復台灣100年或兩岸分治100年後,仍無法解決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台灣有權形成“獨立”事實,國際社會也有權承認其“主權”,而海峽兩岸將逐漸形成兩個“主權國家”並存局面。針對台灣這方面學術觀點,大陸方面應以國際法加以說明或澄清,此外,台灣社會對大陸方面統一時間表何時提出尤為關注,在時機成熟時,中央政府可對統一時程作一些正式說明及闡述,有利台灣同胞儘早有時間作好凖備,也有利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展開進一步討論,尋求社會各界共識。

  當前面對兩岸統一的方法論尚為欠缺,其中涉及動態與靜態層面的方法論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進兩岸統一的進程,及其推進統一過程中該應用的手段;後者指的是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建設,如何提出對台行使全面管治權,又兼顧台灣同胞感受,釋放自治空間的政策設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灣統一前後政治及法律層面相關問題,應及早作出全盤思考及規劃。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國際層面建構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主權不容分割。奧本海國際法明定,一個國家祇能有一個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然在國際法上沒有“主權身份”,台灣的國際地位必須從屬國家主體。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祇能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進行探索,尋求台灣與祖國統一前因應方案及統一後治理方案。

  統一後,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一樣,是單純關稅經濟體。從香港、澳門主權回歸經驗來看,台灣作為“獨立”的經濟體、關稅領域、司法管轄區域,是具有高度自治權的政治實體。香港、澳門在中央依據憲法與法律授權下活躍於國際經濟舞台,參與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台灣實施一國兩制前提下,明確台灣“主權”歸屬中國,似可仿照香港、澳門模式,以中國台灣名義參與相關國際活動。兩岸統一前,台灣當局所已取得政府間國際組織席次,必須重新從主權國家角度審查,在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儘可能保留。

  (二)統一後台灣當局在海外權利義務應由北京中央政府分門別類、逐項及個別予以認定,決定是否認可及承受。 

  台灣於海外資產應予以接收,可仿照尼加拉瓜恢復邦交時建立的模式,將台灣當局在各國家或地區所有的資產轉移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海外債務,則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處理,尤其涉及台當局謀求“獨立”的行動所產生債務,例如出於“以武謀獨”而進行的軍火債務,應不予承認。

  (三)對於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仍維持正式官方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統一後不必然要與其維持正式官方關係,對其在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互動傷害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行為,在與北京完成建交談判前,不必然保持正式官方關係。

  (四)台灣當局簽署國際官方文書,以其在台實施的國際法,統一後外交部重新審查其有效性。

  (五)外國政府在台資產與權利義務,儘可能依法予以保障。但針對阻撓兩岸統一行徑的外國勢力,因其干涉中國內政,破壞中國主權完整,妨礙中國國家統一進程,其責任應予以追究,其資產依法加以處置。

  (六)外籍人士在台權利義務儘可能予以保障。但外籍人士在統一前依據台灣法令為台灣居民時,建議其應自願重新申請及被批准情形下,才可認定為台灣居民。在兩岸統一前後的過程中,須考量台灣地區存在大量具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台灣居民,若以外國籍人士看待,將使其逃避阻撓兩岸統一法律責任追究。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實施具體政治架構

  首先,牢牢掌握中央對台全面管治權,需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與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係屬中央與地方關係。

  台灣與祖國的統一涉及中國國家主權完整,屬重要憲法情況的變化,中央應考量修憲或重新制定憲法。在中國政治發展歷程中,一國兩制的國策雖為處理台灣問題出發,卻在實踐上先行適用於香港、澳門回歸,現行憲法雖預設特別行政區空間予以台灣地區,但考量台灣經濟體量、人口、國際地位、兩岸統一的歷史意義都比香港、澳門更形重大,有重新檢討憲法內容是否能完整規範台灣地區的必要。在此檢討過程以及可能的修憲與重新制定憲法,借鑑香港、澳門基本法研擬歷程及經驗,應儘可能遴選台灣地區代表性人物、意見領袖與法政專才,加入中國憲法變動的討論。

   其次,在統一前及統一後,均可在中央層級開放主張統一的愛國台灣同胞參與政治協商,擔任一定政治職務,統一之前即可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吸收台灣重要人士參與,協商統一大計及統一後台灣治理方案。台灣同胞同樣作為中國公民,因台灣問題懸而未決,島內居民長期無法參與祖國大陸政治生活,面對台灣地區長期與祖國大陸政治隔絕的悲情心理,以及台灣同胞期盼“出頭天”的政治參與熱情,中央機構或各省市機構可開放台灣同胞擔任相應政務職務,參與國家治理。中國共產黨應開放台灣同胞自願申請加入組織,台灣同胞作為中國人,有權加入中國的執政黨,有利提升台胞對祖國向心力和忠誠度,並在統一後成為台灣治理的基礎政治力量,有利台灣統一後長治久安。在兩岸統一前後一定時期的特殊狀況下應思考如何教育、訓練及提拔台灣同胞擔任治台幹部,應儘早在台進行政權建設,儘可能培養更多更精幹的愛國愛台的治台團隊。各民主黨派參政黨也應開放台灣同胞入黨,尤其台盟應轉型為以島內台灣同胞為主的參政黨派。在公職、黨職的加入與紀律方面,研擬特殊條例規定,因應統一前後台灣發生的政治變動。

  第三,台灣同胞得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香港、澳門免除兵役負擔,台灣地區戰略地位特殊,吸收台灣同胞加入解放軍,有利台灣統一後的防衛。開放相關條件,歡迎台灣同胞自願參與解放軍,與大陸居民一樣,台胞有資格一同報名參與徵兵測驗,落實同等待遇。

  第四,統一前制定台灣基本法,統一後治理台灣有法可依,治理台灣必須要依照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參考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制定經驗教訓,台灣基本法條宜有台灣特色,條文宜細宜清晰,法律宜執行。比照香港、澳門實施經驗,在台灣基本法草擬過程中,吸收台灣同胞加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儘可能納入台灣各界意見,起草委員會成員由中央遴選及台灣社會各界協商產生。

  第五,台灣人民權利應儘可能保障。在財產部分,關係台灣同胞重要民生議題,建議在統一前儘早確立,尤其是新台幣與土地所有制度。台灣人民因歷史原因,在日本殖民與國民黨統治期遭遇多次經濟壓榨,故對統一懷有經濟上的疑慮,在於其特別珍視辛苦所得的新台幣票面價值,尤為擔心是否因兩岸統一而失去。其與人民幣或統一後台灣新發行貨幣之間匯率計算,塑能儘早確定並對台宣傳,不僅在統一前能瓦解台灣社會抵觸統一心理,在統一後更能穩定台灣民心。土地所有制度的規劃與對台宣傳亦然,建議仍實施土地私有制,確保台灣同胞身家安穩。當前台灣地區社會保險岌岌可危,多項社會保險皆因人口變化、經濟衰退與台灣當局運用失當,有破產危機,建議中央正視該議題,統一後,給予農民、勞工等群體的社會保險儘可能維持退休基本狀態,軍方、公務員、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則不必照價支持。尤其重要者,中央得強調新台幣匯率轉換、土地私有權以及社會保險皆屬於統一方案的國家優惠政策,對台獨分子不適用之,以此宣傳瓦解“拒統”勢力對抗心態,在統一後實施顯現國家法律權威,嚴肅懲戒數典忘祖、分裂國家與背叛祖國的台獨分子。 

  在民主及個人權利部分,在不抵觸國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維持現狀。台灣地區實施1946年南京“中華民國憲法”,雖經七次“修憲”仍保留大量人權保障清單條款,通過民選議員質問官員、媒體輿論監督、言論自由批判與法院審判等方式保障,統一後台灣地區人權範圍除抵觸國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灣同胞個人權利不變,對於台灣同胞長期習慣的政治生活不至產生重大影響。至於台獨活動或其他違反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統一後的清算鬥爭當中可以進行廣泛政治宣傳、確立典型案例,在廣泛的政治教育後台灣同胞將有明確認識自由權利的邊界。

  第六,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職權,以中央駐台機構體現。中央在台灣可成立中央派出機構,名稱可考慮設置中央政府駐台辦,並有實質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門主權回歸治理經驗,因應兩岸統一後台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隱患與國際政治局勢變化,設置台灣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中央派官員出任,重點防範台獨,清除台獨勢力,以策台灣長治久安。外交方面,設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特別重要的是,統一後台軍必須解散,台軍中擁護國家統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軍。解放軍在台設駐軍司令部,陸海空軍及火箭軍均必須在台駐軍,保衛台灣安全及祖國安全,形成東南沿海戰略安全屏障。外交及軍事機關為中央專屬職權,並可依法授權台灣地方行使部分職權,或提供協助。兩岸統一後,台灣地區在一定時期需要進行對台獨的法律責任追究,歷史批判與去台獨化工程,重建中國史觀,建立中國認同。

  第七,台灣選舉可參考香港修改過的新選舉制度,形成有台灣特色的選舉制度。統一前即成立台灣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對台灣必要選舉進行準備。政府體制架構以中央全面管治權為基礎,台灣特别行政區行政首長由協商及選舉產生,中央政府認命,政府高級管治團隊由台行政首長挑選提名,由中央政府審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輝以民主化為名,實質推動台獨,至今形成強烈劣質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權政治與選舉不良風氣,政客追逐選票傾向民粹主義,形成偏激及極端的政治生態。故不建議統一後台灣地區由台灣民眾普選行政首長,但行政首長其管治團隊雖由台灣人產生,但相關人士必須由中央政府挑選審查及任免,相關程序必須經過中央嚴格審批,並且在選前進行資格審查,當選後也應由監察機構監察。

  第八,議會採取兩議院:一個根據各鄉鎮市區各1名議員產生,代表各基層行政區民意;另一院根據各縣市居民人數比例產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兩院制議會在各國政治經驗中較為溫和,避免產生極端政治傾向,複雜的議會運作也使本地立法較為謹慎,同時平衡區域發展。

  第九,中央對台灣地區考選銓敘機構與監察機構保留人事權,這些重要機構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以顯中央實質權力,掌控台灣治理人才實質考評及奬懲權。根據香港、澳門管治經驗,考選銓敘涉及公務員及議員的資格銓定審查、薪資發放與退休撫恤管理、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公務員考試,由專門機關掌握考核審查權,並考量台灣地區面對統一前後的政治社會必然有一定時期存在混亂,對於國家政策與祖國忠誠也需教育,故公職人員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可以調整相關政策並監督落實。監察機關在台灣地區長期流於表面,但在審計制度上發展相對完備,統一後設置監察機構可仿照香港、澳門廉政公署,對於官署與私人機構腐敗問題賦予調查權,考量統一後台灣地緣戰略地位,必然有人仍與外部敵對勢力存在聯繫,在資金與政治關係中若可能存在出賣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忠誠的行為,以及一國兩制下滋生的腐敗問題,故中央對台灣地區監察機構也保留人事主導權,並能夠起到主導聯繫跨域反腐敗功能。

  第十,終審權和審判權歸屬台灣地區,但中央保留檢察部門人事權,檢察部門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司法審判配合一國兩制實施,劃歸台灣地區負責案件審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門模式保留解釋憲法及法律權力,可以通過基本法律規範的解釋,避免台灣地區法院錯誤解讀中央法律及台灣地區基本法律規範意旨。檢察部門得與監察機構合併,形成刑事案件起訴、人權保障、反腐敗與法律監督的專責機構,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在統一後可以順暢進行對“台獨”活動的法律責任追究,同時在維護國家安全、反腐敗領域上體現中央管治權。

  (作者:李風 楊明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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