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文】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爲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爲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者以爲隸,無者以爲用。
【原經文】
甲本:卅輻同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也。埏埴爲器,當其無,有埴器之用也。鑿户牖,當其無,有室之用也。故有之以爲利,無之以爲用。
乙本:卅輻同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也。埏埴而爲器,當其無,有埴器之用也。鑿户牖,當其無,有室之用也。故有之以爲利,無之以爲用。
王弼: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爲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爲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爲利,無之以爲用。
書局: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爲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爲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爲利,無之以爲用。
【辨 析】
四種版本經文用字略有差别,但意思無根本差别。
“三十輻共一轂”。這是世傳本的經文,甲本、乙本經文作“卅輻同一轂”。其中“卅”字,表示數字“三十”。又世傳本用“共”字,甲本、乙本經文用“同”字。“共”字意思是“共同享有或承受”;而“同”字意思是“聚集、會合”。這裏應該是三十根輻條共同支撑着車轂,故用“共”字是恰當的。
“故有者以爲隸,無者以爲用。”其中兩個“者”字原作“之”字,因爲“之”字的詞義或語法作用不清晰,改爲“者”字,“有者”是指實物,“無者”是指虚空。又“隸”字原作“利”字。從老子所舉三個例子來看,實物若無留存虚空,則爲無特定功用之物;而虚空必依附於實物,虚空依實物所留存的邊界而定,所以實物是虚空的寄附體(隸)。虚空只有以實物爲依附,才成爲有特定功用的虚空;實物必須做成有特定邊界的虚空,才成爲有特定功用的實物。從這三個例子,推而廣之看看宏觀世界的物種,都有虚、實相依相成的特徵,只是虚、實之形體、邊界各异。可以説,這也是老子説的“萬物負陰(實)而葆陽(虚)”的證據。“無者(陽)”借“有者(陰)”寄身(隸,依附)以潜其功,“有者(陰)”爲“無者(陽)”所隸而顯其用。這裏,如仍作“有之以爲利,無之以爲用”,則“有”、“無”二字是動詞,就不能表達“有”和“無”相依相成的關係。正是這樣辨析,才把“之”字改爲“者”字,把“利”字改爲“隸”字。這樣會不會失去“利”呢?不會,“利”則因“功用”之發揮,不召而自來,只有失去“功用”才無“利”。
本章勘字:者(之)隸(利)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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