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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清代職官(文官)制度在台灣

  中評社北京3月12日電(作者 汪毅夫)劉繼莊《廣陽雜記》記:清初,“設台灣一府,台灣、鳳山、諸羅三縣,而以台灣厦門巡道統之”。據康熙高本《台灣府志》,首任分巡台厦道周昌、台灣知府蔣毓英、台灣知縣沈朝聘、鳳山知縣楊芳聲、諸羅知縣季麒光,首任台灣府學教授林謙光、台灣縣學教諭傅廷璋、鳳山縣學教諭黄賜英、諸羅縣學教諭陳志友,以及同知、經歷、縣丞、典史、巡檢等各官俱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二十六年(1687)間到任。這是清代初年在台灣設官的大致情形。自此一直到1895年,其間因區劃調整、台灣建省,增加不少官職和職官,却也層級有别、各司其職,井然有序。清代職官(文官)制度使然也。

  朝廷命官。官職設置與職官任用屬於中央事權。清廷制定的職官制度的所有規定,在台灣一一遵辦、不曾稍違。因應某些具體情况,對台灣官制所做的調整,也一一出於清廷的决策。例如,“台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稱職者加昇銜再留三年,方準昇用”。對此,清雍正七年(1729)正月初五日有諭:“朕思台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爲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爲太久。今再四思維,台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爲始,將滿一年之期,着該督、撫於閩省内地官員内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台,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内,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内地補用……如此,則該員在台前後不過兩年”。其後,台灣官員“三年官兩年滿”的任期制基本上沿用至光緒年間;再如,關於台灣道的全稱從“福建分巡台灣厦門兵備道”、“福建分巡台灣厦門道”、“分巡台灣道”到“福建台灣道”,官名多次變動、其職權職能也多次變化,乃出於朝廷决定;又如,關於提督學政一職在台灣,經地方官“奏準”即經由朝廷批準,先後由分巡台厦兵備道(1684—1721)、分巡台厦道(1721—1727)、巡台御史(1721—1751)、分巡台灣兵備道(1752—1874)、福建巡撫(1875—1877)、分巡台灣兵備道(1878—1888)、台灣巡撫(1888.10—1895)兼理。提督學政是各省教育行政長官,其職責之一是主持省内各地童生試(俗稱考秀才)的第三階段考試(院試)。福建内地與台地隔海相望,交通不便,故在台灣采用兼理制(台灣建省後並未設提督學政一職,仍然采用兼理制,由台灣巡撫兼理)。

  中國地分兩岸而成“海峽兩岸”的情形,始於《馬關條約》、始於1895年。吾友楊彦杰教授在《台灣歷史與文化》(海峽文藝出版社1995年版)一書裏指出:“1895年日本人佔領台灣以前,台灣一直處在福建文化的强烈影響之下,兩岸文化是一體的。這種文化一體的關係,主要是由於大陸向台灣不斷移民,同時也由於兩岸長期同屬於一個行政體系,政治制度相同,官方提倡的意識形態一致。”誠哉是言也。談論“制度史視野裏的台灣”,當然要描述“兩岸長期同屬於一個行政體系”、論述“政治制度相同”即一制的問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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