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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台灣地方文獻裏的訟師問題

  中評社北京9月17日電(作者 汪毅夫)我在中國評論新聞網寫了《“與律師似是而非”的訟師(訟棍)》,師友囑補充談談台灣地方文獻裏的訟師問題。

  清代初年,台厦道陳瑸謂:“台郡健訟”;藍鼎元(1721年隨軍入台)《與吴觀察論台事宜書》記:“台地訟師最多,故民健訟”;康熙《台灣縣誌》也記:“訟師者,黠民也。台多刁訟,其弊多訟師主也。蓋村民何知?惟訟師一力擔承,故訟遂不可止。欲使民相安於無事者,亟除訟師之害,則幾矣”。清代中後期,吴子光《與當事書》謂:“昔人謂訪拿訟師,昉於子産之治鄭。台地此風尤甚。翻百餘年之案以爲冤其復盆,聯數十輩之姓名以爲事出公論。樹空中之樓閣,筆快於刀;起平地之風波,身都是膽”;光緒年間,台澎道兼台南知府唐贊衮《台陽見聞録》則記:“台北詞訟,借屍圖詐者多。往往有刁生劣監,充當保家,意在噬肥。從中唆使,平空架害”。

  簡而言之,訟師(訟棍),專以滋事挑起争訟從中圖利者也。訟師唆訟,撕裂社會導致社會全體或部分成員共同生活、社會進步發生了障礙。訟師唆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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