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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文化的核心價值論兩岸融合發展與統合發展

  一、融合發展的提出與推動

  自中共十八大後,習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對台工作思想重要論述:“兩岸命運共同體”、“兩岸一家親”、“心靈契合”、“共圓中國夢”等。近兩年,他又針對兩岸關係的實際情况,提出了推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新論述。

   2014年11月2日,習近平主席在福建考察平潭綜合實驗區時提出:“兩岸同胞同祖同根,血脈相連,文化相通,没有任何理由不携手發展、融合發展。”這是習近平最初公開使用融合發展概念。2016年3月5日,針對兩岸關係新形勢,習近平參加十二届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公開提出大陸將“持續推進兩岸各領域的交流合作,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增進同胞親情和福祉,拉近同胞心靈距離,增强對命運共同體的認知。” 在這個論述中,他將“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作爲增進兩岸民衆情感與福祉的路徑,通過這個路徑,兩岸同胞就能拉近心靈距離,達成增强對兩岸命運共同體的認知。同年11月,他會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時提出六點意見,其中第三點專論“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政策思維,是在反思過去大陸對台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所作的調整。2008年馬英九上台後,兩岸關係進入了和平發展時期,一般認爲,和平發展是達成和平統一的自然過程,但事實情况並非如此。十年來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認同在台灣内部不僅没有擴大,反而出現了兩岸越交流,一個中國原則越不被台灣民衆所認同的奇异現象。爲此,習近平在反思並總結2008年以來對台工作經驗教訓後,提出了兩岸融合發展的新思路,以融合發展作爲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之間的補充階段,只有兩岸先融合最終才能走向統一。

   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在以往單純的經濟融合基礎上,擴展到社會各領域的融合,使兩岸的經濟與社會有機地融合起來。大陸國台辦就釋出衆多有利於台灣民衆的政策,概略可分居住、就業、就學、金融、保險、旅遊六大類,如允許台人享用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讓在大陸居住、就業和就學的台灣居民可參加社會保險,未就學、未就業台胞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將一並研究;在陸工作台灣研究人員可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銀行業將改進台胞小額信用卡服務;在陸台生可申請更多奬學金;大陸職缺就業網將在台灣落地,讓台灣青年赴陸就業將更順暢。 

   習近平更在十九大報告講述中提到:“兩岸同胞是命運與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濃於水的一家人……我們將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現互利互惠,逐步爲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的福祉。我們將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心靈契合。”張志軍在解讀十九大報告涉台部分説:“報告强調‘兩岸同胞是命運與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濃於水的一家人’。我們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生活方式,願意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我們將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現互利互惠,逐步爲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社。我們將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心靈契合。這是對同胞之愛、手足之情最生動表達,體現了我們對台灣同胞因特殊歷史遭遇和不同社會環境而形成的特有心態的理解和包容,以及在追求國家統一進程中對拉近兩岸同胞心理距離、促進心靈契合、增進共同的國家、民族、文化認同的高度重視。當然,台灣同胞也要更多瞭解和理解大陸同胞的感受和心態,尊重大陸同胞的選擇和追求。報告提出的一系列促進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的重大政策舉措,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重要思想……。”

   歸納習近平提出的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論述,體現的是以大陸爲主,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兩岸融合發展與和平統一的主導責任。以發展促進和平統一,這是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核心動力。大陸的發展進步既是影響兩岸關係發展方向的關鍵因素,也是實現統一的可靠保障。以發展促進統一的觀念爲指導思路,以融合性思維爲思想基礎,在融合中逐步推動兩岸統一。

  二、從融合發展到統合發展

   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也是一個求同化异的包容理解、磨合的過程。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拓展,體現了新形勢下的政策創新,明確了兩岸在發展中融合、在融合中實現統一的道路與方向,成爲大陸現階段對台工作的政策指導。“融合”體現了統一的方式與手段,而“發展”則表明融合是漸進的、實事求是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縮小與拉近兩岸同胞的生活形態與心理距離,以致在融合中促進統一。 

   在今年《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習近平更表示要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繼續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爲台灣同胞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讓大家有更多獲得感。積極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兩岸要應通盡通,提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標準共通,可以率先實現金門、馬祖同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 

   如上述,大陸對台政策主軸與論述由和平發展調整爲融合發展,以經濟社會融合爲實現兩岸利益融合的重要途徑。經濟融合旨在促進兩岸資源要素的整合、互補,加强産業合作、對接及融合,形成並提高兩岸經濟之間的結構性依賴。如今兩岸經濟合作已進入新經濟融合的新階段,兩岸可以在傳統産業的轉型昇級、高科技産業、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新經濟、共享經濟、海洋經濟等方面展開廣泛的交流合作,嘗試在資源、産業、市場、人才等各層面推動多元融合。

   由於全球化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市場的開放和人力資源的流動,兩岸經濟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過程;也自然會帶來兩岸在就業等方面的社會融合。在以往單純的“經濟融合”基礎上,擴展到社會各領域的融合,使兩岸的經濟與社會有機地融合起來。這種融合,彌補了過去單純談經貿交流合作的利益交换模式,明確了兩岸和平發展以統一爲目標的指向。社會融合就是消除兩岸社會隔離與相互排斥,化解政治敵意、政策歧視,促成兩岸同胞之間相互接納、相互欣賞。冀望兩岸同胞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共同點不斷增多,在共同發展、共建家園的過程中累積互信,增進共同利益,構建共同認同,真正形成兩岸命運共同體。

   然而,融合發展政策主要是推動兩岸經濟社會的融合,而非政治法律的融合。衆所皆知,兩岸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意識形態的分歧下還存在對立,所以兩岸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雖然可以相互借鑒,却不可能僅以經濟社會融合的方式就解决雙方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换言之,經濟社會融合併不必然讓兩岸走向政治統一。從歐盟發展的經驗可知,經濟、社會的功能性合作與融合併無法帶來對政治的溢出效果(spillover effect),而兩岸的和平統一終究需要一個政治協商和政治决定的過程纔可能達成。而且,兩岸融合發展到一定程度後肯定會進入瓶頸期,因爲經濟社會融合所衍生的問題,仍必須經由政治層面處理,否則無法獲得解决,融合發展也就很難再往前推進,甚至有可能會有反彈或逆流(如英國脱歐、美國“退群”等逆全球化潮流)。所以,單單依靠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並不能保证兩岸走向政治統一。

   而且,就現實政治層面來看,台灣的政治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民主化、多元化、本土化和主體意識高漲。選舉時代,一切以民意爲主,使得通過兩岸執政黨談判,實行和平統一的模式,已經難以實施;而如何争取民意,成爲和平統一的最大問題。無須諱言,目前台灣社會在對待兩岸統一問題上,最大的公約數就是“維持現狀”。根據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在今年所做的調查數據顯示,主張維持現狀的民衆占87.1%,不贊成“一國兩制”的占88.7%。由此可見,目前台灣絶大多數民意並不願接受統一,自然也拒絶大陸主張的“一國兩制”統一政策。由於台灣社會對兩岸統一的意願不高,因此,和平統一首先面臨的是提昇統一意願的問題。既然兩岸統一在政治現實上不是短期内可以被台灣民衆接受的,那必然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探討兩制台灣方案時,自應把握提昇統一意願和階段性進展兩個基本原則。

   除了循序漸進,發揮融合發展的階段性效果之外,更要與時俱進,突破融合發展的有限性功能,尋求更新和平統一的論述與機制,使台灣社會接受統一的意願能不斷提高,以致兩岸和平統一的最終完成。筆者以爲,目前兩岸已由和平發展階段走入融合發展階段,未來若再從融合發展階段走向兩岸統合階段,那麽待更深度、更全面的兩岸統合發展成熟之後,和平統一自然就水到渠成。换言之,兩岸要順利完成和平統一,在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之後,尚必需經過一個統合發展的階段,以推動兩岸政治、法律、經濟、社會體制的統合與治理,逐步完善兩岸一體化整合機制,方能達到國家最後的完全統一。

  三、探索“兩岸統合模式”

   就統合(integration)或一體化的路徑而言,因兩岸關係的特殊情况和歷史遺留,所以在考慮兩岸統合發展的方式與進程時,必須符合兩岸的實際狀况,無法模仿或移植現有的歐洲統合模式或一體化經驗。歐洲統合是在歐洲各主權國家間,在同構型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體制之下進行的一體化過程,這與兩岸關係的性質與兩岸統合的背景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因此,必須先構建合乎兩岸現實情况的“兩岸統合模式”。本文循此思路,對於“兩岸統合模式”進行初步探索,提出以下三個主要的統合安排與基本原則:

  1、政治統合安排:兩岸統合是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統合,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統合。

   兩岸統合的核心問題是政治統合,政治問題是兩岸統合過程中不可逥避的問題,也是構建“特殊的兩岸統合模式”的關鍵問題。因此,在兩岸達成政治終局解决方案,完成國家完全統一之前,有必要在統合發展階段找出一個暫時過渡方案(modus vivendi)來處理兩岸的高階政治問題。如何定位兩岸政治關係一直是兩岸諸多政治難題中的最重中之重的問題,它關係到兩岸關係的性質,關係到兩岸的法理架構。如果這一難題無法解决,則政治僵局就難以突破,兩岸之間要建立和平穩定的政治架構也無從談起。然而兩岸政治定位的關鍵問題正是主權問題,所有兩岸之争無不以主權之争爲核心。這既是兩岸關係60多年來争議的關鍵問題,也是我們處理兩岸關係必須把握的主軸。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後,一個中國境内出現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權分庭抗禮的局面,這一局面延續至今。就客觀事實而言,自1949 年至今,兩岸的政治關係已演變爲兩個並立的平等的政治實體(中國北京與中國台北)。也就是説,中國的主權没有分裂,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兩岸各自治理,北京政府行使在大陸地區的治權,台北政府行使在台灣地區的治權,60多年來一直處於分治狀態。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况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從政治的角度來看,所謂“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結果的描述,“安排”可以理解爲兩岸通過政治協商,處理兩岸一直存在的政治對立所達成的共識。在法理上,目前兩岸處於“主權同一共有,治權平等並立”的分治狀態。在現實上,兩岸之間存在着一個中國主權、兩個政治實體、兩個政府的獨特情况。所以,目前兩岸的政治關係應是,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的兩個政治實體的特殊關係,這樣的安排與定位,實屬合情合理。探索“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構建“兩岸統合模式”需要有創新的思維,需要突破歷史成規,需要大格局的規劃。兩岸的統合具有獨特性,不能用歐洲統合的概念來思考和理解,其中根本的差别在於,歐洲統合是在各主權國家之間進行治權的統合,而兩岸統合僅是在一個中國主權之下,兩個政治實體之間進行治權的統合,絶不是國與國之間的統合。 

   因此,兩岸在完全統一之前可界定爲一個中國、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來定位政治關係,依此定位作出配套完整的“政治統合安排”,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兩岸統合模式”,推動和實踐“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從而能以和平方式達成最終的完全統一。

  2、經濟社會統合安排:兩岸統合是兩種經濟社會體制的統合。

   兩岸在分治的60多年的歷史過程中分别發展出各自的經濟社會體制,大陸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人民民主專政的體制,台灣則采取了西方的資本主義結合民主自由的體制。體制的不同形成了兩岸政權的相互對峙與政治對立,也是造成兩岸人民在政治認同和生活方式差异方面的根本因素。

   雖然兩岸在體制與認同上存有明顯的差异,不過隨着大陸與台灣都不斷地推進發展與現代化,加上雙方自2008年後開啓的大交流、大合作的潮流,也因此創造了一些有利於化解彼此差异、增進理解的條件。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爲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週年發表了《携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講話中指出:“兩岸復歸統一,不是領土和主權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 習近平也曾在不同場合重申和强調這個論述。而所謂兩岸統合發展就是要結束兩岸在不同發展道路上的對立與差异,是復歸統一的最佳途徑。習近平在會見馬英九時也表示:“六十多年來,兩岸走上不同發展道路,實行不同社會制度。道路和制度的效果如何,要由歷史去檢驗,讓人民來評判。兩岸雙方應該相互尊重彼此對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的選擇,避免讓這類分歧干擾兩岸交流合作,傷害同胞感情。”换言之,兩岸之間應超越意識形態的差异與干擾,以求同存异的態度對彼此經濟社會體制保持相對肯定的立場。

   按“一國兩制”的基本構想,統一之後雖然兩種制度會同時存在,但雙方都可接受並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差异。習近平也在十九大報告中表示尊重台灣的社會制度:“我們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願意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據此,應讓兩岸的經濟、社會制度之間形成良性競争、相互影響,在兩岸經過密切交流合作的和平發展階段,而進入深度經濟社會融合的融合發展階段之後,更進一步地走向統合發展階段,消弭兩岸的體制差异,彼此作出適當的調整而相合趨同,共同構建最終完全統一的、創新的、民主的 “一國兩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在這樣的認知和立場之下,推動和實踐“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即是對“一國兩制”與時俱進的發展和完善。

  3、法律憲制統合安排:兩岸統合是兩套法律憲制之間的統合。

   由於歷史遺留的因素,目前兩岸各自有以憲法爲根本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陸頒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現今依然在台灣地區延續。這部憲法雖經李登輝、陳水扁多次修憲,却都未曾撼動其中有關“一中”的條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現在實行的則是1982年制定的所謂“八二憲法”,兩者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皆同屬“一中框架憲法”。

   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將近70年來,兩岸各自的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對方地區。由此可見,兩岸各自在其憲法主張的主權與領土基本是重叠同一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則分别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同一共有、憲政治權平等並立)。盡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説,兩岸各自主張的主權和治權係來自於各自的“一中憲法”,這與港澳擁有的管治權情形顯然不相同。由於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陸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港澳特别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治權。要言之,目前兩岸存在兩部“一中憲法”,各有自己的憲政運作和管轄區域,也在其各自管轄區域内擁有有效的治權。

   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就特别突顯憲法地位的至高性、憲法實踐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强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顯見,習近平要完善以憲法爲核心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司法體制進行改革的决心和意志,健全依憲、依法完成兩岸和平統一進程的法律基礎。

   基於上述兩岸各自“一中憲法”的特殊偶合狀態,在進入統合階段時期,必須共同對各自的憲法秩序與法律制度進行彼此相適應的調整、連結與整合,而逐漸構建出能够包容和統合兩岸各自法律體系的共同法制框架,並以此作爲未來完全統一時制定兩岸新的、共同的憲法體系的基礎。换言之,“兩岸統合”之兩制方案其中的一個重要層面,就是在各自“一中憲法”的法理基礎上,逐步進行兩岸憲法和法律制度的一體化。


  李毓峰,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係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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