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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220. 清代“靖海侯勛業”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作者汪毅夫)我曾從台灣民間文獻看到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的《執照》(圖一)和道光二十年(1840)的《執照》(圖二)各一種。這兩種《執照》均鈐有“世襲靖海侯施”和“靖海侯委辦南北勛業莊務總理京需督墾蔡世澤”兩方印記。在我的記憶裏,清代干隆年間曾有諭令“禁止台灣武員置産”,爲什麽“靖海侯勛業”直至清代嘉道年間尚在“照舊營業”?

  閑來讀書,在《清實録》“干隆九年(1744)三月十日”條下找到了“禁止台灣武員置産”的諭令:“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業,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收利,縱無占奪民産之事,而家丁佃户依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産,召佃開墾,以爲已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争競,遂投獻武員,因而據爲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産,相習以爲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絶,終非寧輯民番之道”。干隆帝令福建巡撫派員前往會同台灣御使等“一一清厘”,並諭“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業,查明並無侵佔番地與民番並無争控之案者,無論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者,均令照舊營業外,若有侵犯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産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蒙混,以啓争端”。看來,清代“靖海侯勛業”屬於可以“照舊營業”的一類。

  尊重歷史,不啓争端是後人尤其是後來之當道者應秉持的態度。

  (2018年10月30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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