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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老人做公親

  中評社北京9月27日電(作者汪毅夫)在閩南方言裏,做公親是充當仲裁、調解人的意思;老人則是從鄉土社會成員中、由鄉土社會成員“衆所推服”選出的所謂鄉老。當鄉土社會成員之間發生屬於民事案件的争執或糾紛,往往請這位(或這幾位)衆所推服的鄉老來擺平。

  在我看來,老人做公親,一句閩南俗語道盡了自古以來中國鄉約制度的精義。鄉約是鄉土社會成員自願受約、自約和互約的自治組織,它同鄉規民約有關、但不等同於鄉規民約。近年出土的泉州《重建溪亭約所碑記》(見圖)説古代就有“約所”,就有鄉約的辦公室,説是承夏、商、周“三代教民之遺意”而來的。明代方誌《閩書》説起鄉老辦公的情形:“凡在坊在鄉,每裏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爲小民平户婚、田土、鬥毆、賭盗一切小事”,並説“此正役也”。鄉老不是官、不脱鄉土社會成員的身份,但他是“官差”。明代閩人蔡獻臣《裏老總保》也説“國朝民差有正有雜”,鄉老是“正差”。清代台灣的鄉老或稱“總理”,是“官給戳記”的。如福建巡撫王凱泰《台灣雜咏》詩並注曰:“宰官頒戳各鄉承,鄉約居然總理稱。執版道旁迎與送,頭衔笑看兩門紅(鄉約名總理,地方官給戳記,門口懸大燈,亦總理銜)”。清代鹿港同知陳盛韶《問俗録》則記,台灣鄉約的主事者有董事和總理之分,“經理各莊謂童事,統理數莊曰總理”。台灣鹿港天後宫後殿文物館立有同治十三年(1874)的木碑,碑文落款爲“總理、新科進士蔡德芳”和“董事、監生蔡森然”。看來,蔡德芳進士當過當地“統理數莊”的鄉約總理。清代澎湖通判胡建偉《澎湖紀略》則説起鄉老的辦事效率:“凡有大小事件,悉聽鄉老處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

  老人做公親,擺平諸事依據的是鄉規民約、是約定俗成的民間習慣。鄉規民約龢民間習慣在約定的範圍内有法律一般的穩定性和約束力,因此不能説鄉土社會是“無法”的社會。

  古早朝廷任命官員,至縣級(包括副縣級)乃止。縣以下的鄉土社會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鄉約制度設計的鄉約組織來自治的。

  現在談一個問題。西方漢學家有關中國鄉土社會的研究,往往忽視鄉約制度在維護鄉土社會秩序方面的作用。受西方漢學家的影響,也有中國學者的著述偏面描述宗族制度的作用,却完全忽視鄉約制度的存在。實際上,鄉約制度並不等同於宗族制度,鄉約的主事者不一定是族長、族長也不一定是鄉約的主事者。須知,鄉約組織往往是跨宗族的,例如道光《平和縣誌》記全縣分爲24約,其中山格約包括了含山格鄉在内的26個鄉、社或村,涉及舊縣黄、涂田張、高磜楊、烏石吴、隆慶蔡、林邊林等多個宗族。從另一個角度説,閩、台地區的村落有一村一姓和一村多姓兩種,一村一姓也有大宗、小宗的存在。由此,即使是以村爲單元的鄉約也往往具有跨宗族的性質。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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