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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台灣史研究的“陳氏定理”

  中評社北京9月15日電(作者汪毅夫)陳孔立教授在其學術名著《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裏論述清代台灣從移民社會到定居社會的轉型,提出“大約在1860年前後,台灣從移民社會過渡到定居社會”的論斷。陳老師的這一論斷應該可以稱爲“陳氏定理”,它在台灣史研究中有多重證據可資證明、又在台灣史研究中可以用於解釋多種問題。

  在取证設論方面,陳老師在書中徵引詳備、論证周延。學生輩如我,想談談個人的理解。

  其一,移民社會的社會結構以地緣組合爲主,定居社會則以血緣組合爲主。清咸豐三年(1853)在台灣發生的“頂(上)、下郊拼”是晋江、南安、惠安三縣移民(合稱頂郊即上郊)與同安縣移民(稱下郊)的械鬥,而清咸豐八年--九年〈1858-1859)在台灣發生的“漳、泉拼”即漳州移民和泉州移民的械鬥,是地緣組合之間的械鬥,是地緣組合之間的械鬥之尾聲,反映的是移民社會之社會結構的特點。1860年以後,台灣的械鬥改爲血緣組合之間即宗族之間的械鬥,反映的則是定居社會之社會結構的特點。其二,移民社會的人口增長是無規律可循的增長,其增長方式表現爲一批又一批男性單身移民的到來。與此相應,人口之男女性别比嚴重失調。在男多於女,“匹夫猝難得婦”的情形下,不會發生溺棄女嬰的社會問題,因而也没有設立育嬰堂的必要,如干隆《台灣府志》所記“嬰孩從無棄者”和“省直各州縣並設普濟、育嬰二堂,台郡以在海外獨闕”。過渡爲定居社會後,人口增長方式轉變爲自然增長,男女性别比失調的狀况好轉,溺棄女嬰的社會問題開始發生,育嬰堂也開始出現。2006年9月,我在寫作《清代救濟女嬰的育嬰堂及其他設施》時已注意到,我所見台灣文獻裏的育嬰堂均設立於清咸豐四年(1854)以後。近日重讀台灣進士施瓊芳《石蘭山館遺一稿》,見其爲在台南設立育嬰堂而寫的《育嬰堂給示呈詞》和《募建育嬰堂啓》的作年也是清咸豐四年(1854)。

  陳孔立教授的學術思想、學術品格令人景仰。陳老師爲我的第一本書《台灣近代文學叢稿》題寫書名(見圖),爲拙着《閩台區域社會研究》等5種撰序。學生感念教澤並恭祝老師身健筆健!

  (2018年教師節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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