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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173. 福建台灣省和閩台區

  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作者汪毅夫)台灣建省後的全稱是“福建台灣省”。據《清實録》,光緒十一年(1885)十二月十二日,清廷决定將劉銘傳擔任的“督辦台灣軍務福建巡撫”官職改個名兒,傳旨“將福建巡撫改爲台灣巡撫,劉銘傳所請從緩改設巡撫,着毋庸議”,並謂“台灣雖設行省,必須與福建聯爲一氣,如'甘肅新疆'之制,庶可内外相維”。此後,同新疆省的全稱“甘肅新疆”一樣,台灣省的全稱是“福建台灣”。光緒十二年(1886)正月七日,《清實録》提及台灣及其各屬、提及台灣巡撫多冠以“福建”,如“以神靈昭着,頒福建澎湖城隍廟扁額曰功存捍衛”,“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豁免福建台灣各屬舊欠供栗”。此後,《清實録》及其他清廷文書基本上概沿此例。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清廷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後始棄用其全稱:四月二十六日“命署台灣巡撫布政使唐景崧解職來京,並令台省文武各員内渡‘’。1945年台灣光復。當年12月,福建“省府行政會議”謂:“閩台原屬一家,距離密邇,交通便利,唇齒相依,關係密切”,福建省參議會亦指出:“台灣爲海疆重地,與八閩沿海爲鄰”,“與八閩人民唇齒相依,關係密切,光復以還,不啻福建多一分省”。據我聞見和記憶,當年官方設有“閩台區”機構多種,如“監察院閩台監察區”、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閩台區辦事處”、農林部“閩台區漁業指導處"等。於今視之,“福建台灣省”和“閩台區”確是不錯的頂層設計哦。

  (2018年8月31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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