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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一個“禫”字有考究

  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作者汪毅夫)本文配圖是一封信,收信人林朝棟(蔭堂)和寫信人汪春源(杏泉)都是台灣歷史上的名人。

  信末未署日期,但從信裏“鄉晚生禫汪春源”一語之“禫”字可推斷,此信寫於1893年,至今125年。

  汪春源《汪進士自述》裏説“春源少孤”即少年喪父;“辛卯,丁内艱”即1891年遭喪母之痛;“庚寅、甲午、乙未應春官”即1890、1894、1895年赴京參加會試,其間1892年的壬辰科會試,汪春源尚居喪守考,不得與赴。按照宗法制度的規定,子爲父母喪應守孝三年。一年爲期(又稱小祥)、二年爲又期(又稱大祥),到第25個月即頭尾三年就是“守孝三年”期滿。實際上,此後還有一個“中月而禫”的規定:第25個月後,“中月”即間隔1個月,在第27個月始行“禫祭”、褪去喪服。從1891年遭喪母之痛,到1893年應該已滿27個月之規定。當然,還應考慮一種可能,若其母喪於1891年十二月,則到1893年十二月尚不足期。我另有佐证排除這個可能。1892年十二月初九日,汪春源在給其妹夫彰化吴鳳年的信裏説:“愚入都應試,擬定明春正月杪,不過逐隊觀光而已,並無他望”。此可证其時汪春源已恢復正常的社交活動。舉行禫祭後,喪家生活恢復平静的常態。汪春源寫信給林朝棟也可用紅紙了。

  吾閩先賢樑章巨是清代干、道間人。他在《歸田瑣記》裏説,有個在廣西某州當州判的舊屬居喪守喪期滿要回任上去也。樑章巨問他“禫服亦已滿乎?”該州判“茫然不知所應。蓋實不知期服之亦有禫也”。樑章巨還談及,不僅25個月之喪“爲三年”,15個月之喪“古亦爲三年”。這個説起來又得有一番考究,兹不贅言,不讓人嫌我老漢説話羅嗦也。

  (2018年8月25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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