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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閩、台兩地的“幹部交流”

  中評社香港8月4日電(作者汪毅夫)本文要談的是清代閩省“内地”與閩省“台地”官員互調的情形。

  據《清實録》,康熙二十七年(1688)九月二十四日,“命台灣文武官缺,準該撫於閩省見(現)任官内揀選調補”;雍正七年(1729)二月四日,“吏部議復:台灣各缺,向例三年期滿,稱職者加昇銜再留三年,方準昇用。該員家屬,恪於成例,不得帶往,難免係念。今奉旨,調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撫於内地揀選賢員到台協辦,半年後即令舊員回至内地補用。海疆既得諳練之員,而各官又免瞻顧之憂,應永着爲例。至協辦人員,既從内地調往,則内地員缺,需員署理,應於每年七八月間,由臣部請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縣等員揀選人員命往,以備調補委署之用”。至於“台灣文職員缺”中的“教職員缺”,清廷明確規定:“台灣府學訓導及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訓導缺出,先從漳、泉七學調缺内揀調,不敷,再於通省教職内揀調”。

  1994年,我曾以閩江流域與台灣地區爲例,從一個側面研究清代福建内地與台地官員互調的狀况,並在《文化:閩江流域與台灣地區》(收拙着《中國文化與閩台社會》,海峽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一文裏報告官員互調的事例近百件。如,“台灣縣歷任知縣中從閩江流域調往的有顧中素(康熙三十四年由閩縣知縣調任)、盧承德(康熙三十六年由沙縣知縣調任)、陳濱(康熙四十一年由古田知縣調任)”等;又如,“台灣淡水撫民同知莊年於干隆七年昇任建寧知府、諸羅知縣葉克堉於干隆二十九年調任南平知縣”等。

  (2018年8月3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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