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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典賣其妻”的證言證物

  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作者汪毅夫)明代末年,以“三言”(《警世通言》《喻世明言》《醒世恒言》)名聞天下、名傳至今的馮夢龍在福建壽寧知縣任上撰《壽寧待志》,書中有關於“典賣其妻”陋俗的重要證言,略謂:“或有急需,典賣其妻,不以爲諱。或賃於他人生子,歲僅一金,三周而滿,滿則迎歸。典夫乞寬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歸,遂書賣券者”。馮夢龍於此記録了“典賣其妻”的多種方式,典妻、賣妻和租妻,以及續典、續租和改典爲賣、改租爲賣。這幾種方式都以妻子爲廉價商品。典妻是免費的,本夫在約定到期須交還典金,而典期内妻子相當於扺押品和典金利息供典夫使唤(包括爲其生子);租妻“三周而滿”即租期三年,是爲受孕、懷孕、生産、哺育設計的,而“歲僅一金”即一兩金花銀,不足於購米一石;與典妻、租妻的免費、低租金相應,賣妻當然也是廉價的。

  福建壽寧縣擋案館庋藏的“賣妻券”(檔案編號023)是“典賣其妻”的證物(圖一)。從該“賣妻券”可知,民國二十七年即1938年,本夫黄阿贊將妻子龔招琴賣與陳世榮,只得禮金法幣10元。在該“賣妻券”裏,在見(見證人)、媒人(中介人)和代筆(書券人)均畫圈而不署名,他們將名字“陳四”、“發叔”和“辛女”簽寫在券之邊角。據福建省文史館館員陳正統老人報告,“典賣其妻”和經理其事的行爲都被認爲是骯臟的事,一般要在猪圈裏爲之,所用筆、墨也要棄之。“陳四”等人的署名方式,乃出於避諱甚至避穢的考量。由此看來,馮夢龍所記“不以爲諱”應該僅是一時一地的情况。

  我也是老人,自幼及長,常接受“憶苦思甜”教育,常聽得“萬惡的舊社會”一語。我想,今之海峽兩岸青少年,亦應略知“舊社會”之“萬惡”也。

  (2018年7月28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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