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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權當年是否割讓日本



  年前,筆者在撰寫《關於台灣法律地位問題的爭議》論文時,仔細研讀了《馬關條約》以來有關台灣問題的各類文件,發現中文版本《馬關條約》涉及割讓台灣、澎湖列島的條款内容,如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屬於一種管治權的轉讓,而非主權的轉讓。並且,就該條約的中、日、英文版本對照來看,在最關鍵的領土主權問題上,中文版本與日、英文版本顯然有出入。茲將筆者的研究結果報告如下。
  
  《馬關條約》中、日、英版本原文
  
  台灣及其週邊島嶼和澎湖列島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一八九四年,日本急欲佔據朝鮮,與朝鮮的宗主國中國爆發武裝衝突(俗稱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中日雙方在日本馬關簽訂議和條約(即《馬關條約》)。該項條約共十一款,另附有“議訂專條”三款,“另約”三款,“停戰展期專條”三款。出席簽約的中方代表為清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清朝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日本代表為日本内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日本外務大臣陸奧宗光。
  
  一、中文版本《馬關條約》涉及割讓台灣、澎湖列島的條款内容為: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二項: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項: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二、《馬關條約》日文版本内容為:
  
  第二條
  
  清國將下開土地之主權並在該地方上之城壘、兵工廠及公有物件永遠割與日本國。
  
  第二款:台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三款: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三、《馬關條約》英文版本内容為:
  
  第二條
  
  中國將下開領土主權及該地方上之城壘、兵工廠及公有財產永遠割讓與日本。
  
  第二款: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款: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一九度至一二○度之間、及北緯二十二度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中、日、英三種版本之比較
  
  從以上英文版本的用詞及行文來看,顯然是由日文翻譯過來的。比較三種文本,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
  
  1.中文版本是將台灣、澎湖列島的管理權(即國際法意義上的“治權”或“管轄權”)永遠(即無條件之意)讓與日本,並無涉及“主權”的字樣。如按國際法來解讀,中國轉讓給日本的是台灣、澎湖列島的地方管轄權而非領土主權。
  
  2.日文版本明顯有“土地之主權”字樣,按國際法來解讀,中國是將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和地方管轄權一併轉讓予日本。
  
  3.英文版本内容與日本版本相同,其中“full sovereignty”(完全主權)即含有領土主權與地方管轄權之意。
  
  比較以上中文版本與日文、英文版本,不但條款的内容有出入,而且性質上的差異(即“主權”與“治權”)更令人驚訝。按照中文版本,中國在《馬關條約》中並沒有將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割讓給日本。從民族主義的感情出發,中國人必定會堅持條約應以中文版本為準,日本人則必定會堅持條約應以日文版本為準。不過,必須指出的是,當年簽訂《馬關條約》之際,中、日雙方代表在三種文本的條約中都簽了字。而且,訂約的主動權完全操在日方手中。也許日方當時已清楚地認知到條約的中、日文版内容上的差異,故在《馬關條約》的“議訂專條”中作了如下的規定: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如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日本正文、漢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日本正文或漢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也即是説,簽約兩國日後如各持本國文本發生爭執,必須以英文版本為準。而英文版的底本無疑譯自日本文版。這便構成《馬關條約》中國割讓台灣、澎湖列島主權給日本的法理依據。
  
  研究《馬關條約》的中、日、英三種版本的意義在於使我們明瞭,根據中文版本,當年清朝政府並沒有從國際法的意義上將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割讓給日本,日本對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祇是從日文、英文版本中取得。雖然,日文、英文版本上有中方代表同意的簽字,但中文版本上同樣也有日方代表同意的簽字。因此,關於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問題,祇要日方宣佈放棄(如《舊金山對日和約》),那麽,它便毫無爭議地屬於中國。據此,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純屬一個假設問題,完全沒有爭議的意義。
  
  (原載《中國評論》二○○一年七月號,作者係加拿大卑詩大學亞洲學系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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