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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十一週年反思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戰結束後,接連發生柏林危機、美蘇兩強陷入冷戰、中共建政與爆發朝鮮戰爭等國際背景下,《雅爾達協議》所構建的戰後遠東政治格局發生丕變的產物。美國為維護其超強地位,遏止共產勢力蔓延,而片面違反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的《聯合國宣言》,該“宣言”禁止盟國單獨對日媾和。美國主導對日媾和事宜,且置《開羅宣言》、《雅爾達協議》與《波茨坦公告》等重要國際協議於不顧,犧牲國際正義,出賣中國利益。因而緬甸、印度等國拒絶出席,而遭日本侵略最久、受害最深、為盟國贏取最後勝利貢獻最大的中國,竟被排除在和約之外。
  
  一九四七年十月遠東委員會確認日本戰爭賠款為五百四十億美元,後來卻由於美國急於扶持日本成為其在遠東箝制蘇聯與中共的盟邦,而變相免除其賠款。誠如當時日相吉田茂所言:“日本在二戰以戰敗國的身份在《舊金山和約》中所得的,比在一戰後以戰勝國身份所得的,還要強過多多”。可謂一語道破天機。
  
  “以德報怨”的真相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掩飾其外交上的無能與無奈,竟然以自慰式的口吻説,這是對日本“以德報怨”,公然欺騙台灣地區的中國人民。眾所週知,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日本向中國索取賠款二億三千萬兩白銀。而二戰結束之後,緬甸、菲律賓、印尼與越南也分别從日本獲得賠償二億、五點五億、二點二三億與三千九百萬美元。
  
  其實,在開羅會議後,對日索賠已提上議程表,當時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就説,儘管中國不主張採取狹隘的報復主義,但就賠償問題“應一本正義與公道之要求,以從事解決”。國民政府當時就成立“行政院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專事調查抗戰中人力與物力的損失:計軍民死傷三千五百萬人,財物直接損失一千億美元,間接損失五千億美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參照蘇聯對德索賠辦法,草擬《戰後對日講和條件綱要》,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過《關於索取賠償與歸還劫物之基本原則及進行辦法》,其中明定以實物賠償為原則,並要求中國所得應佔盟國對日索賠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而一九四五年二月美、英、蘇三國在《雅爾達協議》中決議,戰後德國應賠償二百億美元;其中蘇聯一百億美元,美、英兩國八十億美元,其他國家二十億美元,賠款方式主要以拆遷工業設備為主。而當時追隨德國與盟邦作戰的國家,意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與芬蘭,也分别要賠償二點五五億、三億、零點七億、四億、與三億美元。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即急著要獲取日本的軍事設備。一九四五年十月一日國民政府向美國及盟軍要求“日本海軍設備、航空衛業生產設備,擬由我方接收,作為抵償損失之一部分”。後來就一百三十一艘尚堪使用的日艦中,與美、英、蘇等國抽籤分配,中國分到二十四艘的驅逐艦、護衛艦與運輸艦。在東三省的日本工程設備大部為蘇軍所拆遷,價值逾四十億美元,而國民政府僅得其餘的一小部分而已。當時美國主張應將日本國内的工業設施拆掉四分之三,使其工業水平維持在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三○年的生產力,而國民政府則要求應得拆遷物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然由於各國爭吵不休,到一九四六年底仍無法執行拆遷;而這段時間由於美軍佔領日本,其所接受物資逾二十億美元。然而就在二戰結束之初,即一九四五年十一月,遠東委員會為了剝奪日本進行戰爭的產業能力,並防止日本軍國主義復活,決定加重日本的戰爭賠款。
  
  美國對日政策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一九四六年九月國民政府要求“先期賠償”百分之三十,後經協調,中方得百分之十五,而英、荷、菲各得百分之五。一九四七年九月九日國民黨政要張群在六屆四中全會的外交報告中強調:“決不放棄我們對日本要求應得的賠償”。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遠東委員會確定對日索賠五百四十億美元,而英、美、蘇、法、澳分别要求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三十四、百分之十四、百分之十二與百分之二十八,合計百分之一百一十三。而中國原本要求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祇得退而求其次,降為百分之四十,最後盟國祇同意中國得百分之三十的賠償。然而一九四七年底,隨著國共内戰局勢的逆轉,各民主黨派紛紛倒向共產黨,使美國對國民政府的支持轉向日本。一九四八年一月六日美國陸軍部長即説:“今後對日佔領政策是扶持強而有力的日本政府……以便起到可以防禦今後在遠東方面發生新的共產主義威脅的堡壘作用”。翌年五月十二日美國決定停拆日本的工業設備,且強調要讓日本維持在發動侵華戰爭前的工業水平,即一九三六年的水平。如此一來,國民政府祇得到相當於兩千兩百萬美元的賠償,與最初期望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或一九四七年遠東委員會所許諾的百分之三十相去甚遠,祇是象徵的賠償罷了。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佈成立,徹底改變了《雅爾達協議》所建構的遠東政治格局;美國急欲解除日本戰敗國地位,扶持日本成為其箝制蘇聯與中共的重要盟邦。一九五○年二月《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簽訂,六月爆發朝鮮戰爭,使得美國加速對日媾和的進程。一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DuIIes)將對日媾和七原則遞交給蘇聯駐聯合國代表馬立克(MaIik),十一月二十日馬立克回覆杜勒斯時,提出數項質疑,包括台灣與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問題。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美國將和約草案二十二點送交蘇聯,蘇聯於五月七日針對草案提出下列意見書:(一)和約應由中、蘇、美、英等國與其他對日作戰國家為之;(二)中國對台、澎主權應予確認;(三)反對美國托管琉球與小笠原等群島;(四)明文限制日本武裝力量;(五)第三國不得在日本駐軍或擁有軍事基地。然而這個意見書五月十九日遭美國否決。六月十日蘇聯再照會美國,但美國卻於七月三日公佈聯合草案。在草案中,遠東委員會的成員國——中華民國——被排除在和約之外,且薩哈林島(即庫頁島)南部與千島群島也未為依《雅爾達協議》交給蘇聯。美國隨即於七月十二日公佈和約草案,並於七月二十日發出邀請函,於九月四日到九月八日召開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國際會議。
  
  沒有中國參加的《舊金山和約》
  
  當初,因為美國不承認中共政權,主張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參加舊金山會議,遭到蘇聯的堅決反對。美國為了盡速扶持日本,使其擺脱戰敗國的身份,因而主張中國應在會外單獨與日本締結和約。至於與哪一個中國締約,則由日本方面決定。因此,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蔣介石聲明:“中國被拒絶參加對日和約簽字,乃破壞國際信義之舉,政府絶不容忍”。而八月十五日周恩來也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背棄了國際義務,中國不予承認”,並聲稱該和約為“非法的”、“無效的”。
  
  此外,美國為了扶持日本對抗蘇聯與中共,在賠償問題上極力寬大日本。和約第十四條規定“日本應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的損害及痛苦給盟國以賠償”,卻又説“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即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並同時履行其他義務”;並限制盟國祇能“利用日本人民在製造上、打撈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務”,且必須在“日本可以維持生存的經濟範圍内進行”。換言之,徹底免除了日本的貨幣賠償、設備抵償,祇能要求勞務賠償,事實上是變相免除了日本一切的賠償責任。
  
  由於美國要求中國在會外單獨對日媾和,而日本以一戰敗國身份卻又享有選擇媾和對象的權利。台灣當局為了爭中國的正統地位,而急於與日方締約,因此予日本以可乘之機。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二日,即《舊金山對日和約》簽署後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表示:“台灣當局願意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而日本國會則於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痛快地批准和約。日相吉田茂並説:“日本現在有選擇媾和對手之權,對於如何行使此權,應考慮客觀環境、中國情勢、及其與日本未來之關係,不擬輕予決定”。日本的策略是拖,而台灣則急切萬分。因此,吉田内閣先舉行民調,更不可思議的是支持與台北媾和者,竟與支持與北京媾和者,同為百分之三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四則無可無不可。最後是蔣介石下令駐美大使顧維鈞策動美國對日施壓,十二月十日杜勒斯以特使身份赴日,警告日本:“如果日本政府不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和約,美國國會將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吉田才在十二月二十四日表示不承認中共,願與中華民國締約。
  
  戰敗國的日本竟然毫無悔意
  
  然而日本在賠償問題上卻堅不讓步,認為中華民國可依據《舊金山和約》沒收日本在華資產作為補償,拒絶中華民國提出的勞務補償要求,談判因此多次陷入僵局。不幸的是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美國國會批准《舊金山和約》,並將於四月二十八日正式生效。這不啻給對日交涉中的台灣當局背上插了一把尖刀。因為和約一旦生效,日本就擺脱戰敗國的身份,恢復主權,在談判上將更為主動。
  
  蔣介石政府為爭取和約生效前與日本完成締約,被迫在賠償問題上全面讓步,祇要求在草案中列入下述文字:“日本承認其賠償義務,我方亦承認日本無力作出全部賠償,為此我方宣佈放棄以勞務進行賠償之要求”。孰知日本仍不接受,堅持在和約中取消有關賠償問題的條款。台灣當局祇得默然接受,終於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七個小時完成與日締結合約。在和約正文中根本找不到“賠償”兩字,祇能在和約外的議定書第一條乙項找到如下文字:“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利益”。由此可知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締結和約過程中,是何其的屈辱。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十五條更明定損害賠償是針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而無視於中國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尤其是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來單獨抗日的慘痛犧牲與重大貢獻。此外,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也是源自《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乙項。美國考慮到假使蔣介石政權不穩時,為避免台灣落入親中共政權中,和約可為美軍進駐台灣提供“法律依據”。
  
    《舊金山和約》赤裸裸地展現出美、日等國為渠等自身利益,相互勾結,罔顧國際協約、出賣國際正義的醜惡面貌。此外,《舊金山和約》也是對美國建國精神的褻瀆——對自由與和平的堅持,本來就不應以犧牲國際正義與他國的利益為代價。有些台灣同胞對現代史茫然無知,還沾沾自喜延引“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從事台獨運動的“法律依據”,殊不知所謂的“台灣主體性”祇不過是在美、日強權扶植下的反華道具而已。凡是有血性的中國人當以《舊金山和約》為誡,謹記“弱國無外交”的敎訓,唯有盡快結束國家分裂的悲劇,完成中國全方位的現代化,才能及早掙脱出《舊金山和約》的夢魘。
  
  (原載《中國評論》二○○二年十二月號,作者係台灣中國通雜誌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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