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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東海大陸架劃界中一些問題的看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海域相鄰、相向國家間將加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的劃分。本文僅就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一些問題提出我的看法。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劃分大陸架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是否共大陸架、地形地貌、沉積物來源、岸線長度比、島嶼分佈及法律地位、海域水深、海流、沿海人口及經濟、腹地面積和人口等,而歷史更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中日兩國間劃分東海大陸架時,以下問題是無法迴避的。
  
  中日兩國間是否共大陸架
  
  劃界雙方是否共大陸架,是必須首先搞清楚的問題。中方認為中日兩國已被沖繩海槽隔開,不共大陸架。在東海地區,中國大陸的大陸架終止於沖繩海槽,海槽以東是沖繩島架;日方認為,中日兩國共大陸架,中國大陸的大陸架終止於琉球海溝,琉球群島是大陸架外緣的島鏈①。
  
  形成中日兩國認識上分歧的原因是使用了不同的大陸架定議。
  
  “大陸架”一詞有地學和法學的兩種解釋,地學的大陸架概念是純學術性的,《詞海》上的解釋是:“圍繞陸地的平淺海底。其範圍,陸側起自低潮線,外緣止於海底坡度急劇增大處②”。由於世界各地環境不同,大陸架形狀各異,大陸架寬的地方超過五百海浬,窄的地方僅幾海浬。由於學術有各種不同流派,具體某地的大陸架劃法往往存在不同觀點,這是正常的,東海地區的大陸架劃法就存在兩種不同觀點。法學的大陸架概念是政治性的,定義在一九五八年的大陸架公約③和一九八三年聯合國海洋公約裡規定的④。可以説法學的規定是帶強制性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大陸架的定義如下:
  
  一、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浬,則擴展到二百海浬的距離。
  
  二、沿海國的大陸架不應擴展到第四至第六款所規定的界限以外。
  
  三、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四、(a)為本公約的目的,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浬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
  
  (1)按照第七款,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岩厚度至少為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
  
  (2)按照第七款,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六十海浬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
  
  (b)在沒有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
  
  五、組成按照第四款(a)項(1)和(2)目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浬,或不應超過連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點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百海浬。
  
  六、雖然第五款的規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浬。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大陸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七、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浬,應連接以經緯度坐標標出的各定點劃出長度各不超過六十海浬的若干直線,劃定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八、從測算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浬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情報應由沿海國提交根據附件二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限應有確定性和約束力。
  
  九、沿海國應將永久標明其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海圖和有關情報,包括大地基點,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這些情報妥為公佈。
  
  十、本條的規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劃定的問題。
  
  從這可以看出法學的大陸架定義。
  
  1.保留了部分地學大陸架概念的提法;
  
  2.強調了自然延伸;
  
  3.規定了距離限制;
  
  4.深度二千五百公尺是一個衡量尺度。
  
  這説明法學大陸架概念源於地學的大陸架概念,但兩者又是截然不同的兩個範疇,因而實際應用時絶不能混用。大陸架劃界是法律行為,祇能使用法學的大陸架定義。日本方面把地學大陸架概念用於劃界是不確當的。
  
  對沖繩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
  
  日方認為沖繩海槽僅是大陸架上的一個皺折,劃界時可以忽略不計;中方認為沖繩海槽是中日之間的天然分界線。分歧在於對沖繩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
  
  沖繩海槽位於東海東部,海槽東西窄,南北長,南深北淺,寬約六十至一百五十海浬,長約六百海浬,最深處超過二千五百公尺⑤,形如長盆,故也有人稱之為舟狀海盆。沖繩海槽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
  
  從海槽兩側地質年代看,中國大陸及沖繩海槽以西的大陸架區,地質年代比琉球群島要早,中國大陸及其大陸架在古大陸時就已形成,而琉球島弧是板塊衝撞及火山活動才形成的。從地殻厚度看,大陸地殻厚度超過三十公里,進入沖繩海槽地區,厚度很快減到十九公里左右,琉球群島地區地殻厚度又增加,海槽區地殻的屬性質,西方有的學者認為屬介於大陸地殻和大洋地殻間的過渡形地殻,正在逐漸拉張擴大⑥。
  
  地球歷經滄桑,冰河期海退時,大陸架地區成為陸地,冰河期過後,海水又淹沒了這些地區。一萬五千年前玉木冰期,海平面下降,東海退縮成狹長一條水域,位置就在今沖繩海槽,那時的海岸線在今一百四十公尺等深線附近,海底的貝殻堤成了古海岸線的歷史見證⑦。但是無論海平面怎樣變化,沖繩海槽始終隔開了兩國,是中日之間的天然分界線。
  
  從沉積物來源看,沖繩海槽是沉積物的天然分界線。中國大陸的江河,從大陸攜帶大量泥沙、有機物,沉積在沖繩海槽以西大陸架上,黄海地區則以黄河古河道為界,古河道以東沉積物主要來自朝鮮半島,古河道以西沉積物主要來自中國大陸。而日本列島及琉球群島流進東海的泥沙量很少,祇沉積在日本列島週圍及沖繩海槽以東⑧。
  
  海水後退則江河延伸,玉木冰期時黄河的入海口在北緯三十二度三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七度三十分附近,長江入海口在北緯二十度三十分——三十度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六度三十分——一百二十度四十五分附近,中國大陸的其他江河也都向東延伸二百至三百海浬。黄河、長江、甌江、閩江等江河都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它們潛藏在水下的古河道,當然應該屬於中國⑨。
  
  有些人拋開自然延伸原則,而以距離為標準看待越過沖繩海槽至中日間中間線的區域,認為離日本近就該劃給日本。這種看法同樣是混淆了通常概念和法律概念。國際法院對北海大陸架的判決中曾指出這種認識的錯誤。
  
  以所有這些術語中差不多運用最頻繁的一詞“鄰接”為例,很明顯,人們不難想像,大陸架上距離特定海岸約一百海浬,或更近一些的一個點,能夠在正常的鄰接意義上,被完全認為鄰接該海岸或任何海岸,即使該點距離某一海岸較之其他海岸更為接近。實際上,在大陸架開始逐漸消失在大洋深處地方,這一點就更為正確了。同樣,一個位於潮間帶而接近兩個國家海岸的匯合處的點往往被適當地認為毗連兩個海岸,儘管它可能距離一國海岸比另一國海岸更為接近。事實上,當地的地理構造有時可能使得該點同實際上距其並非最近的海岸具有更為緊密的自然聯繫。
  
  可見,鄰接和鄰近概念之間的同一性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完全的。因而,鄰接一個以上國家的海岸線的大陸架的各個部分到底附屬於哪一國家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的,而並沒有在鄰近的唯一基礎上確定下來。即使鄰近能夠成為所適用的標準之一,並且是正常情況下重要的一種,但它決不可能是唯一的標準,也不可能是所有情況下最適當的一種。因此,應該看到,在大陸架學説自始就被經常適用的鄰接概念僅僅是在一般的意義上含有鄰近的意思,並不含有任何基本的或固有的規則,即禁止任何國家,在距離他國海岸更為接近的區域上,行使大陸架權利的規則。
  
  比鄰近概念更為基本的應該是所有當事國經常信賴的這一原則:陸地領土或領域,或沿海國陸地主權經由處於該國完全主權之下的領海海床面向公海或公海之下的自然延伸或繼續的原則。可以通過各種方法來闡述這一原則,但其基本思想,即被佔有的某種東西的延伸的思想是相同的。法院認為,這種延伸的思想是決定性的。海底區域是不能由於——或者僅僅由於——它們位於一沿海國附近而實際上歸屬於該國的。它們當然鄰近該國,但這還不足以賦予其權利,按照本案中雙方承認的一項業已確定的法律原則,單純鄰近本身是不能賦予陸地領土所有權的。國際法之所以在法律上賦予沿海國以大陸架所有權,是由於這樣一種事實,即有關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被視為沿海國已經享有統治權的領土的一部分。就是説,這些區域雖然被海水所覆蓋,但它們是該領土的延長或繼續,即其在水下的延伸。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一定的海底區域不構成一個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或説最自然——的延伸,那麼,即使該區域距離其比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更為接近,也不能被認為屬於該國——或者至少在該區域應被視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國家提出競爭性要求時是如此,縱然該區域距離其沒有那麼近⑩。
  
  沖繩海槽以西地區,雖然在距離上離中國大陸遠於日本,但地理構造上卻和中國大陸聯為一體,因而是中國大陸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深度二千五百公尺作為衡量的一個尺度,這也是大陸地殻向大洋地殻過渡的一個法律尺度。沖繩海槽有超過二千五百公尺的水深點,存在大陸地殻向大洋地殻過渡的地殻,毫無疑義沖繩海槽是中日大陸架的天然分界線。
  
  沖繩海槽區的範圍如何界定,我認為,玉木冰期時,海退最多,那時的岸線在今水深一百四十公尺附近,一九五八年大陸架公約規定大陸架深度二百公尺,沖繩海槽外緣定在這兩者之間較合適。考慮到陸坡區等因素可以一百六十公尺等深線作海槽外緣。
  
  世界上影響海域劃界的海槽很多,有些已通過條約劃定了兩國大陸架邊界,可分析兩個案例看海槽的法律地位。
  
  1.澳大利亞和印度尼西亞之間有帝汶海槽,海槽西接印度洋,最大水深約一千七百公尺,澳大利亞一側大陸架寬廣,印度尼西亞一側大陸架狹窄,兩國條約劃定的大陸架界線就在帝汶海槽内。由於東帝汶地區過去未劃定,目前雙方商定無劃區共同開發,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共同開發的中心區仍定在帝汶海槽内。這一地區的地形和東海地區地形類似,沖繩海槽水深超過帝汶海槽,且存在黑潮等特殊因素。
  
  2.英國和挪威在北海地區劃分大陸架。北海地區全部是淺海大陸架區,但靠近挪威海岸有一挪威海槽,該海槽是冰蝕地貌,水深二百至六百五十公尺,海槽寬八十至一百公里,當時英國對中間線以東海域資源情況不明,認為石油儲藏前景不好,又急於開發北海油田,因而作出重大讓步,同意按中間線劃界,以便盡快達成協議。事後,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判決書(解決丹麥、荷蘭、西德三國間大陸架劃界糾紛)中提到英挪大陸架劃界案時説:
  
  “所有這些概念的流動性恰好為挪威海槽(上述第4段)的情況所説明,法院並無意斷言該特徵的地位,但它指出,被八十至一百公里的挪威海槽分隔開來的北海大陸架區域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被説成是毗連該國海岸的,也不能認為是其自然延伸。不過,如第四段所述,它們被有關劃界的當事國認為屬於挪威,一直到圖所示的中間線為止,這些中間線確實是在等距離基礎上劃出的,但它們僅是首先通過無視海槽的存在才被完全劃定出來。”
  
  這一段話意思很明確,挪威海槽以西是英國自然延伸的範圍,不是挪威自然延伸的範圍,既然當事雙方都同意完全不考慮挪威海槽的存在,而按中間線劃分大陸架,第三者當然無權干涉。水深僅二百至六百五十公尺的挪威海槽就能起到分隔挪威和英國大陸架的作用,水深超過二千五百公尺的沖繩海槽更應起到分隔中日兩國大陸架的作用。
  
  按自然延伸原則還是用中間線方法
  
  劃分東海大陸架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劃分大陸架必須符合公平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三條規定: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在東海劃分大陸架問題上,中方主張按自然延伸原則劃分,日方主張用中間線方法劃分。
  
    一九四五年,美國把地學的大陸架概念引伸到法律領域,主張大陸架應由沿海所在國進行管理,其理論基礎是自然延伸,這一理論逐漸被國際承認,一九五八年大陸架公約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裡確立了大陸架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建立在自然延伸理論基礎上的,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一款就講到:“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因而當一個國家建立大陸架制度本身,已表明接受自然延伸原則。中間線方法則不同,它是為簡化劃界方法才被人們提出來的,國際實踐中並未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祇有在使用中間線同樣能達到公平的結果的特定條件下,才被採用。實際應用時,還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正。如果將中間線方法用於劃分東海大陸架,肯定會造成極不公平的結果,因而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中間線方法根本不能考慮。
  
  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
  
  釣魚島、黄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礁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早在隋朝(公元五八一年——公元六一七年)史籍裡已有記載,發現的年代可能更早,明朝(公元一三六八年——公元一六四四年)時已劃入海防範圍,屬福建管轄,台灣府誌記載釣魚島是台灣的一個港口,可泊大船十餘艘,使琉球録記載赤尾嶼以東的沖繩海槽是“中外之界”,使臣要在“中外之界”上舉行祭海儀式。這些歷史記載證明,甲午戰爭以前,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
  
  釣魚島海域是台灣的專用傳統漁場,由於沖繩海槽地區黑潮海流非常強,流速三至四節。帆船時代要越過沖繩海槽,海流會把船向北推,從中國大陸去琉球,必須以南部越過沖繩海槽,從琉球來中國,航線就向北偏。為了保证航海順利,還要利用季節風,船隻保持順風順流才行。這些條件對當時的漁船來説是無法做到的,因此琉球漁船歷史上從不到釣魚島附近海域捕漁,日本侵佔台灣期間,琉球漁民到釣魚島附近海域捕漁,也要以台灣為基地,向台灣警備廳申請許可證。可見黑潮海流起到了分隔中日兩國大陸架、漁場的作用,釣魚島附近海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
  
  一九四五年,日本無條件投降,對日和約規定日本必須把侵佔中國的台灣澎湖群島等地歸還中國,這當然包括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黄尾嶼、赤尾嶼等島嶼。一九七一年,美國把琉球交給日本時,竟把釣魚島等島嶼的管轄權也交給日本,製造了中日之間領土糾紛,對此,中國政府提出了抗議。日本有些人藉口國際法的“時效”認為日本已長期佔有釣魚島,故已取得主權。其實這是在為侵略辯護。
  
  時效來原於私法,以後被引伸到公法,在關鍵的條件上作了修改。奧本海認為時效是取得領土的一種方式,其定義是:“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内對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奧本海還説:“……國際法則不論在國家是否善意佔有的情形下都承認時效。”也就是説,不管土地是搶來的,還是偷來的,祇要有實際控制,時間長了就合法了。這完全是強盜邏輯。帝國主義強佔别國土地,鎮壓、屠殺人民,販賣奴隸,被壓迫人民面對侵略者根本就沒有發言權。在時效概念下,所有罪行都被一筆抹煞,強盜行徑也成了合法行為,可見時效概念是為侵略者、為強權服務的。奧本海不得不承認,時效概念從一開始就被一些人完全拒絶。
  
  從國際實踐看,時效概念也行不通,帝國主義侵佔的殖民地,人民從未停止鬥爭,最終把帝國主義趕走,建立了自己的國家。鴉片戰爭英國強行搶去的香港,雖然已一百多年,還是被迫交還其主人——中國;以色列強佔了巴勒斯坦的土地,國際上普遍支持以土地換和平,以色列必須把侵佔的土地交還巴勒斯坦,中東才能和平。國際上這種事例不勝枚舉,領土爭端祇有在尊重歷史、尊重對方的民族感情,通過協商,互諒互讓,才能消除矛盾;反之,用時效概念,不分是非,用強權壓對方,就不可能有和平。總之,時效不利於世界和平,也不符合世界的大趨勢。
  
  在釣魚島問題上,按奥本海的時效概念,時效也根本不能成立。
  
  甲午戰爭前,釣魚島、黄尾嶼、赤尾嶼等島礁是中國領土,這一點不容爭議,台灣誌有明確記載。
  
  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中國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台灣、澎湖被日本奪走,釣魚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被日本強佔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波斯坦公告、舊金山和約都規定了日本應把搶奪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釣魚島等島嶼當然包括在内。日本在這一段時間裡也沒有時效。
  
  美國把沖繩交還日本前,釣魚島被美軍佔作靶場,日本根本不能實施管轄。
  
  美國把沖繩交還日本時,把釣魚島的管轄權一起交給了日本,引發了中日爭端。但幾十年來,中國政府的態度是一貫明確的,釣魚島必須歸還中國。按奧本海的定義,釣魚島根本不是“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所以日本也不能引用“時效概念”。
  
  琉球群島在中日之間劃分大陸架的地位
  
  琉球群島一八七八年以前是中山王國,和中國關係非常密切,中山國新王繼位,都要奏請中國皇帝冊封。明清兩朝,派使臣去琉球舉行冊封儀式共二十三次,每次都有詳細記載。公元一八七八年,日本吞併了中山國,中日之間開始了琉球問題談判,當時美國卸任總統格蘭特從中斡旋。日本主張把琉球一分為二,以宮古水道為界,以北歸日本,南部宮古、八重山兩群島歸還中國。原因是宮古、八重山原來不是琉球本土,明朝初年,“始内附中山”,早先這兩個群島地位和台灣相同,民族也和台灣同。當時清政府主張保留琉球(中山國)宗社,提出三分琉球,沖繩本島獨立,仍為中山國,以北歸日本,宮古、八重山名義上歸中國,談判後把這兩個群島再還給中山國。這一段歷史(清季外交史料)有詳細記載,日本外交文書裡也有,這説明,琉球不是日本固有領土。一九四五年日本無條件投降後,由美國實施托管。基於這些歷史原因,琉球群島劃界效力當然不同於本土,而宮古、八重山兩群島又不是中山國的固有領土,劃界效力就應低於沖繩。如果給予琉球半效力,宮古、八重山祇有十二海浬領海,應該説是合理的。
  
  國際上海域劃界的實踐中,岸線長度比都較重視。一九七四年法國和西班牙在比斯開灣的劃界,一九六九年國際法院對丹麥、荷蘭、西德北海大陸架學的判決,一九九二年法國和加拿大在密克隆——聖皮埃爾劃界案中的處理,都清楚表明岸線長的應多分海域,小島則要少分海域。而中國是大陸,日本一側是小島,岸線長度比相差懸殊,沿海人口及以海為生的人口,也相差懸殊,東海地區中國有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台灣省等,人口達一億七千萬,日本主要人口集中在本土四島,琉球僅一百餘萬人。海域劃界必須考慮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中國分得的海域面積超過日本是合理的。
  
  總之中日之間東海大陸架的劃分,要考慮各方面因素綜合分析。具體劃分時,東海可以分成三個區域,北部為北緯30度以北地區,中部從北緯30度到宮古水道,南部為宮古水道以南。北部地區,日本是本土,沖繩海槽水已變淺,海槽西側有黃河、長江古入海口,男女群島週圍劃十二海浬領海,兩國界線可劃至沖繩海槽西側二百米等深線,絶不能越過沖繩海槽以西的一百六十米等深線;中部琉球小島和中國大陸界線應在沖繩海槽中間線;南部應參照冰島等劃法,宮古、八重山劃十二海浬領海,台灣劃二百海浬後餘下的大陸架屬琉球。
  
  註釋:
  
  ①中日雙方曾就東海地區的大陸架劃分交換過看法。
  
  ②見《詞海》第六百二十九頁,大陸架詞絛。
  
  ③見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日內瓦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大陸架公約》第二條。
  
  ④見一九八二年四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大陸架的定義。
  
  ⑤由於沖繩海槽外緣如何界定無定論,故長寬數均是概數,最大水深根據日本調查資料為二千九百四十米。
  
  ⑥美國學者埃默里、日本學者加賀美英雄、奈須紀幸、新野弘等對沖繩海槽的地質構造特徵都發表過不少文章。
  
  ⑦國家海洋局根據海洋調查資料繪出東海地區海底地貌圖,日本海上保安廳也繪製大陸棚海底地形圖。
  
  ⑧日本學者新野弘、美國學者埃默里認為“深海槽把琉球群島與大陸分開,因此,琉球群島很少有沉積物帶到(東海)大陸架上去。”
  
  ⑨同註7
  
  ⑩引自國際法院北海大陸架案判決書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
  
  (原載《中國評論》一九九八年七月號,作者係北京海洋問題專家、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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