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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海能源之爭應尋求國際法解決途徑



  最近一段時間,中日兩國圍繞東海大陸架的能源之爭,因日方派遣海洋資源考察船而不斷升級。中日這一爭端,兼有領土爭端和能源之爭的雙重性質;尤其是後者涉及到兩國未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互動定位問題,因此尤其複雜,其解決之道也就尤其令人關注。
  
  所謂大陸架就是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大陸領土延伸到海底就叫大陸架。東海地區是中國、日本,還有韓國三個國家環繞的一個地區,關於該地區海洋專屬經濟區的劃分,在中日之間歷來存在分歧。中方堅持的原則是大陸架自然延伸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中日專屬經濟區的分界線應該在沖繩海槽附近。而日本則堅持所謂的陸地距離中間線原則,以此來與中國平分東海大陸架資源。中日之間不同的劃分方法,使得雙方專屬經濟區的面積相差了整整三十萬平方公里;而日本通過所謂的中間線原則,則不但可以獲得總共為六十五萬平方公里的海上面積,超過它本土面積的一點七倍,而且由於東海大陸架豐富的海底資源,日本將可據此成為資源大國。
  
  國際先例和中日立場分歧
  
  中日兩國圍繞東海大陸架的立場,在國際上已有先例,那就是六十年代在聯邦德國和丹麥、荷蘭之間圍繞北海大陸架的爭端。當時,聯邦德國堅持“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而丹、荷兩國則堅持所謂的中間線原則。按照丹、荷兩國的劃分方法,那麽聯邦德國祇能分得極其有限的一部分大陸架資源。雙方的爭端最後一直鬧到國際法院。一九六九年二月,國際法院判決聯邦德國勝訴,從此確立了“大陸架自然延伸”的法則。也正因如此,以後凡是國際間遇有類似爭端例子,其援引的法理依據均為六九年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例。
  
  此次風波起源於中方在屬於中方專屬經濟區内,距日方提出的中間線尚有五公里處(並未進入雙方有爭議地帶)開發“春曉”油氣田。從理論上看,日方的干預措施是對中國主權的干預。但客觀地看,日本的所謂中間線原則,一如當年丹、荷等國的做法,乃資源缺乏國家為爭奪海洋資源而經常使用的花招。日本的所謂“吸管效應”説法,亦即中國單方面在屬於中國的領海從事石油開採活動,將吸走屬於日本的海底資源,主要也是基於這一考慮。
  
  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日本方面一直拒絶中方提出的“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的建議,而堅持所謂先劃定界限,再考慮共同開發或各自開發的立場。按照日本方面的立場,由於開發海底資源必然涉及私人公司介入,若主權問題不解決,那麽屆時在合約簽署方面將遇到麻煩;而且共同開發時間越久,雙方共同積累的資產也就越多,屆時劃定主權範圍後的資產糾紛也就越多。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日方一直反對中方在屬於自己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内進行開採活動。
  
  能源之爭的戰略意義
  
  顯然,雙方的這一爭端,已不僅涉及領土爭端,而且更涉及未來兩國的能源儲備。恰恰在這一點上,從中國方面來説,已到了極其緊迫的地步;而日本方面則由於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也在近代歷史上首次面臨與作為強大鄰國的中國的相處問題。有評論認為,能源是日本可以掐住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死穴。但即便撇開這一點,僅就日本作為資源貧乏國家的地位來看,與中國的能源爭奪也勢在必然。
  
  目前全球的三大石油消費國依次為美國、中國和日本。必須承認,能源,尤其是石油,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已經構成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從一九九三年開始,中國從石油出口國變成進口國。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崛起,中國的石油消費急劇上升。統計顯示,目前中國的石油強度(即經濟增長與石油消費之間的關係)已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五十;從上世紀八十到九十年代這二十年間,中國的石油彈性系數從零點六六上升到零點九三。另一方面,中國的已經探明的儲量僅二百四十億桶,這二百四十億桶最樂觀的估計在二十年之内要全部開採乾淨。西方有一些國家認為,甚至中國這二百四十億桶已經探明的石油的儲備可能在十五年就要被全部消耗殆盡。中國已故地質學家李四光四十年前就曾預言,中國石油的未來前景在東海。
  
  與此同時,中國的戰略石油儲備在大國之間處於極其落後、被動的局面。根據西方國家的資料顯示,美國的戰略石油儲備為一百天,歐洲為三十天;日本雖然資源缺乏,但由於自一九七三年開始就重視戰略石油儲備,因此其政府和民間的儲備相加,超過一百七十天;而中國的儲備則祇有二到四天。情況之嚴峻已令中國政府和民間不容有任何的幻想。
  
  正是由於中國傳統油田的開採潛力逐漸枯竭,因此中國石油近年的戰略開始實施“走出去”原則,亦即向中國以外地區謀求石油資源,其中首選是中東和俄羅斯。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國石油的“走出去”戰略,還遇到相當的阻力,“安大線”在日本干預下幾近殀折,以及前年十二月中海油因俄羅斯杜馬的一個決議案,在最後關頭被迫放棄參與俄第八大石油公司股權拍賣,就證明了這一點。
  
  也正因如此,中國在屬於自己的領海内開採石油,以及未來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劃定東海大陸架界限,對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須開始國際法解決的準備工作
  
  如前所述,中日東海大陸架之爭,兼有領土爭端和能源之爭的雙重性質,而後者的戰略性質更加重了前者的壓力;中日雙方就解決途徑的分歧在於:中國建議“擱置主權,共同開發”;而日本則堅持先劃定邊界糾紛,然後再談共同或各自開發。
  
  既然這樣,為了避免未來雙方在這一地區的持續摩擦,中國方面有必要將劃定雙方大陸架邊界,提上議事日程。解決邊界糾紛的辦法,排除戰爭可能,僅就和平手段而言,無非有兩個:一是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一如中國迄今在與一系列鄰國解決陸上領土糾紛的做法;二是訴諸國際法。從目前日本的強硬立場來看,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的可能非常渺茫,訴諸國際法可能成為唯一的途徑。
  
  在這方面,鑒於六九年國際法庭有過判決聯邦德國“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勝訴的先例,因此中國方面應該握有相當充分的法理依據。當然,如果決定跨出這一步,那麽事先還須做許多周密、系統的法律準備工作。
  
  (原載《中國評論》二○○四年八月號,作者係香港時事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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