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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有事法制”看日本的修憲



  被稱作“戰爭的世紀”的二十世紀剛剛過去,二十一世紀又以“戰爭的世紀”開始了。
  
  擁有和平憲法的日本,根據二○○二年制定的《支援美軍或參戰的特别措施法》(一般稱“反恐特别措施法”)可以對美國戰爭採取支援行動,從而向實質上擁有集體自衛權踏出了一大步。而日前日本政府又在國會裡以使“有事法制”通過為目標,並要將修憲提上現實的議事日程上來。
  
  戰後“有事法制論”的提出與發展
  
  一、六七十年代的產生與發展
  
  一九六五年在日本國會上,戰後的日本決策者首次將“有事法制論”擺到桌面。這是一九六三年二月由防衛廳進行的關於朝鮮半島發生突發事件時的絕密研究,即“三矢研究計劃”。由於遭到在野黨的強烈反對,被指責為“是想借此建立國家總動員體制,是要推行戰爭準備”,因此,“有事法制”未出籠便胎死腹中了。從一九七七年福田内閣開始,防衛廳以“不準備將其作為在不久的將來提交國會討論的法案”,“不採取徵兵制和不發動戒嚴令”等為前提,開始進行公開研究“有事法制”。其後,日本將“有事法制”作為涉外問題,於一九七八年為了相當於在事實上修改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締結了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另外,在下一屆的太平内閣期間,又將此作為國内問題,根據遭受二次石油危機衝擊的經歷而開始提倡“綜合安全保障論”。
  
  二、八十年代的發展
  
  進入八十年代,在六七十年代發展的基礎上,“有事法制論”開始走向具體化。八十年代,鈴木內閣設置了綜合安全保障關係閣僚會議。所謂“綜合安全保障論”,是國家為了在動蕩的世界局勢下渡過“危機”,不僅在軍事層面,還要在政治、經濟、敎育、文化等各個領域運用綜合政策,來確保國家的安全。
  
  三、九十年代的發展
  
  進入九十年代,臨時行政改革促進審議會(第三次行政改革審議)繼續召開。從一九九○年開始的第三次行政改革審議,於一九九一年作出了第一次對上級的回答。其中題為“對緊急事態的處理”的提案,就以“關於對緊急事態的處理……由於有對此次海灣危機處理不盡人意的批評,所以有必要再重新審視處理緊急事態體制的應有狀態”為開頭。還有題為“整備緊急事態的應對法制”部分,認為“當發生重大而緊急的事態時,若是認為僅由政府採取的措施不能完滿處理的話,根據閣僚會議決定,有關行政機關的長官等人……可以要求民間企業進行支援等等。應當討論制定發生緊急事態時辦理諸多手續的法律程式。”
  
  在進行了第三次行政革新審議回答的基礎上,於一九九二年制定的“PKO法”中第二十六條,載入了對PKO活動的“要求國家以外行為體的支援”的規定。據此,在被認為較少遭國民反對的PKO活動中,可以要求地方自治體和民間援助的法律體制正式出台了。
  
  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與一九八六年設置安全保障會議相應的由内閣官房設置的内閣安全保障室,於一九九八年改組為内閣安全保障危機管理室。並且,根據同年的中央省廳等基本法和一九九九年通過的與此相關的法案,規定了抗擊災害、維護治安、進行防衛等確保國家安全的任務也交給了内閣,警察廳和防衛廳則成為局長有獨立權限的中央官廳直屬局。
  
  此外,根據一九九九年制定的“週邊事態措施法”的第九條,政府可以要求地方自治體和除國家以外的行為體進行援助。這意味著,當美國單方決定開始戰爭時,可以向日本國内從事補給、運送、修理和配給、醫療、通訊、航空以及口岸業務的地方公務員和民間企業職員尋求援助。針對軍事活動的國民動員體制,從“PKO法”開始進一步擴展為向發生“週邊事態”情況下的美軍提供援助。
  
  四、近年向強制化的發展
  
  雖説如此,不論是“PKO法”還是“週邊事態措施法”,不過是援助規定。所以,地方自治體或民間身份的人理所當然可能拒絶援助。所以,不能僅憑此就構築“有事”時就順利進行戰爭的國家體制。
  
  但是,根據此次的“有事法制”規定,不僅是“當我國遭到攻擊的事態”的時候,而且從“沒有遭到武力攻擊的階段”開始就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據此,確立了根據美國單方面認定的“週邊事態”(包括台灣問題和朝鮮問題等),不僅是自衛隊,還有日本全體國民都必須向美國的戰爭提供援助的體制。經過長期強化内閣職能和建立國民總動員體制,提供戰時援助的體系終於公開建立了。
  
  憲法與有事法制
  
  但是當“有事法制”產生時,就產生了其與憲法關係的問題。日本新憲法是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三日公佈,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實施的。一九四五年(昭和二十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向英、美、蘇、中等國投降,開始了戰後和非軍國主義化。基於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作為民主化政策的一個步驟,佔領軍當局拒絶了日本政府提交明治憲法改正案。佔領軍當局制定了新憲法草案,代替了日本政府的原草案,提示給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基於此草案制定的修正案再交由日本議會審議。議會在進行若干修正之後,通過了該修正案。新的日本憲法包括前文與十一章一零三條,揭示了主權在民、戰爭主權、尊重人權的原則,與明治憲法有本質的不同。
  
  日本現行憲法最大的特徵是標榜“和平主義”。憲法規定,永遠放棄行使武力的權力和永不擁有軍隊。此外,在憲法前文,還正式宣告“日本國民決心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中的代表而行動,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帶給我們全國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生的戰禍,茲宣佈主權屬於國民,並制定本憲法”和“日本國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類相互關係的崇高理想,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決心保持我們的安全與生存。我們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從地球上永遠消滅專制與隸屬、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佔有光榮的地位”。
  
  令人遺憾的是,看了“有事法制”的歷史,就知道“有事法制”、“非常事態法”徹底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和憲法的各個規定。從絶對的和平主義立場出發,沒有假設“非常事態”的日本憲法與有“有事法制”絶不相容。所以,從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來看,達憲的法律應當是無效的。
  
  但是日本基於新的國家戰略,不得不試圖讓“有事法制”佔有優先地位。為了消解這個矛盾,日本決策層的目標是最終全面修改憲法。
  
  日本修憲論的昨天和今天
  
  一、修憲論的内容。九十年代以來日本不斷提出的“修憲論”的中心課題,還是修改憲法第九條。在聯合國的要求下出動日本自衛隊(一九九二年小林節提案)、協助國際機構(一九九四年讀賣新聞報社提案)  、參加承認集體自衛權的集體安全保障體制(二○○○年自由黨提案)等形形色色,但在正面承認保持軍隊這點上是共通的。自衛隊在“海灣戰爭”後派遣了掃雷艇,在“阿富汗戰爭”中提供了後方支援。若解釋的話,恐怕就是承認自衛隊是軍隊,也行使了集體自衛權吧。
  
  至於其他條款,有各種各樣的提案,如天皇元首化、新的權利規定(個人隱私權、知情權、環境權等)、國民的義務規定(與權利相比更強調義務)。為公共福利而產生的權利限制(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論)、參議院改革(一院制、間接選舉推薦制等)、引進首相公選制(首相權限強化論、總統性質的首相論)、設置憲法裁判所、地方自治體的改革  (道州制、聯邦制等)、宣佈緊急事態的規定(限制基本人權、強化首相權限)等等。這些提案,是從尋找與修改憲法第九條相關的藉口出發,作為一個環節,真正目的是全面修改憲法。
  
  二、“修憲論”的發展。作為針對修改憲法的具體舉措,二○○○年在日本參眾兩院設置了憲法調查會,這為“修憲論”支持者打了一針興奮劑。幾乎是同一年發表的“阿米蒂奇報告”支持修改“PKO 法”,並推進了集體自衛權的擁有及與“有事法制”相關的事宜。而“PKO法”掃清了為秘密保持軍備而於二○○一年修改自衛隊法和參加PKF的道路。進而,近年來預想的“推進憲法調查議員聯盟”的“憲法修改國民投票案”也為具體的修憲起了促進作用。
  
  但是,不得不確認的是,“修憲論”立場是錯誤的。長期以來,以自民黨五十年代提出的“修憲論”最有代表性,即天皇元首化、修改憲法第九條、重視國家甚於尊重個人、維護傳統的價值觀等有復古色彩的“修憲論”。此外,還有其他少數主張修憲的人。九十年代以來“修憲論”的主流,是自民黨的改革派、自由黨(基本上都是) 、民主黨的主流派等新自由主義的“修憲論”。這些觀點不一定局限於天皇制(小澤一郎在這一點上則不同),其内容是因憲法第九條而要達到“普通國家化”、因新自由主義而產生的企業競爭激烈化和國人自主的國家體制再構建(司法糾紛的事後補助、捨棄弱者、強化治安等)。此後,九十年代的“修憲論”將成為主流。
  
  在以上内容中,今後“修憲論”的具體的發展是:(一)解釋改憲(根據解釋來承認集體自衛權,參加國際軍事活動);(二)立法修憲(完善有事法制,制定《安全保障基本法》);(三)修改憲法A;(四)修改憲法B;(五)修改憲法C(為創造新的國家而全面修改)。日本政府將會根據輿論的變化而由簡單的目標一向最終目標五努力。
  
  日本意在實現政治大國的目標
   
  
  綜上所述,此次的“有事法制論”不是突然浮出水面的,而是受政治形勢的不斷變化影響,由日本決策者逐步研究,並已部分地得到實施的。
  
  “有事法制”即將確立,下一步就該是修憲。實現政治大國的戰略目標,是日本二十世紀沒有實現的夢想。作為經濟大國的日本,在新世紀若是想實現此夢想的話,還不得不走相當長的路。但在世界人民尤其是亞洲各國人民的眼中,日本距離政治大國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這麽説是因為日本缺少政治責任感,這一點在日本沒有徹底清算過去侵略的歷史、沒有深刻反省、允許美化侵略戰爭的言行在日本泛濫等事件中表現出來。日本應該增進與各國的理解與信任,過去遭受日本侵略的亞洲大多數國家對日本的信賴,則是要靠日本對過去歷史深刻的認識與反省及在各個領域的有誠意的援助來樹立的。
  
  回顧歷史,日本的多數鄰國唯恐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日本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和平主義國家”,現在卻把修改憲法當作理所當然的事。應當警惕,這可能成為日本再度軍備復活、產生威脅的標誌。
  
  (原載《中國評論》二○○三年八月號,作者係中國評論月刊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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