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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照耀中國

  中共中央紀委決定,自今年起在全國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中實行財產申報制度。這是中國廉政建設的一大舉措,也標誌著中國對高層官員的監督步入公開化、制度化和量化的新階段。 

  高級官員在任職時申報家庭財產,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俗稱“陽光法案”。這樣做,既能使高官取信於民,又便於民眾對其進行監督;更重要的是,高官財產一旦公佈,民眾及社會和體制內外的監督機構就有了一個數位化的基礎,將來對其進行監督就有了量化的標準。未來一旦發現其財產與收入不符,執法上也就有了根據,對其進行司法及行政處罰時也就有資料可依,不會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 

  設立“陽光法案”的目的,一是在於便於民眾監督,二是令高級官員心生警誡,遏制和防止貪汙賂賄的腐蝕和蔓延。 

  一個好的制度能否達到目的,是否成功,除了條例的設計之外,最重要的在於具體實施及是否能有效運行。因此,對“陽光法案”實施、運行過程中的監督程式便要細緻考虙。

  高級官員的財產也有一個正常的理財問題,其流動資產也可與一般民眾一樣進行投資等增值活動。但礙於與其職務相衝突,因此,高官的理財活動應由體制監管,按國際慣例交由信託機構代為處理。此外,高官離調職後,即應對其財產進行稽核,稽核的結果應該公開,以便全社會監督。這樣才能真正取信於民,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高級官員。 

  (原載2001年2月號《中國評論》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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