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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兩岸共同維護釣魚台列嶼主權及推動海洋戰略合作

  【背景說明】釣魚台列嶼為我中華民族固有的領土,日本在戰後卻沒有歸還給兩岸,並強行宣稱擁有其主權。2012年9月日本政府更將釣魚台國有化,引發了兩岸的不滿。做為中華民族一分子,我與兩岸統合學會的朋友自然認為應該貢獻自己的知識,為保衛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盡一分心力。
  
  2012年9月《中國評論》刊登了我撰寫的<兩岸共同維護釣魚台列嶼>一文,將台北方面對於釣魚台列嶼的國際法主張作了一個完整的陳述,半年以後,再以<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的制高點>為題,撰文刊登於《中國評論》2013年4月號。
  
  為了凝聚台灣內部的共識,兩岸統合學會與中國評論通訊社於2013年3月13日邀請台灣重要學者專家,在台北舉辦<兩岸保釣論述與作為的省思>論壇,評析兩岸保釣論述的盲點、弱點和困境,探討兩岸保釣的前景與可能的合作方式。座談內容後來刊登在《中國評論》2013年6月號。
  
  為進一步聚合兩岸學者對於保釣的共同論述,2013年5月18日,兩岸統合學會與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兩岸法政問題研究中心共同主辦,大陸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協辦《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兩岸重要的國際法、國際政治及兩岸關係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與會者的發言,中評網均有詳盡的報導。
  
  由於日本將釣魚台列嶼與琉球掛勾,兩岸統合學會認為有必要就琉球問題的歸屬進行釐清,因而在2013年7月26日中、美、英同盟國共同發布《波茨坦公告》的68週年的當天,在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第一會議室舉行《波茨坦公告紀念研討會-琉球地位與東海和平圓桌論壇》,這是台灣近40年來第一次就琉球地位進行公開探討。
  
  本文即是以2013年4月的《中國評論》所刊登的<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的制高點>一文為基礎,再增加國際政治的觀點而成,並以學術論文格式撰寫。本文認為釣魚台列嶼爭議的本質是一個國際政治問題,如果沒有1895年的清廷戰敗,如果沒有1949年以後的兩岸分治,一切問題都不會發生。因此,要確保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或是整個中華民族的海域權利,也必須從兩岸政治合作開始。本文主張,在策略上,第一步是打破日本將釣魚台列嶼與台灣無關、與琉球掛鉤的主張,認為該列嶼屬於二戰後的政治安排,提出“二戰後的政治安排沒有被充分履行”的論述,將《波茨坦公告》做為論述的關鍵點。第二步是建立“中國與日本的戰後最終解決條約尚未簽署”的論述,要求一個真正的戰後和平條約,而領土與賠款問題將在這個最終解決的和平條約中處理。同樣的,也須交由聯合國或在相關多個當事方共同決定後,才能確定琉球的定位。
  
  2013年5月期間,中國評論通訊社郭偉峰認為,兩岸學者菁英應該就兩岸海洋戰略合作進行商討,兩岸統合學會也認為,兩岸尋求海洋戰略合作已是當務之急,應該全力推動。為此中國評論通訊社與兩岸統合學會在2013年7日至8日在青島舉行《兩岸海洋戰略圓桌會議》。有關會議共識結論,請參考本文的“後記”。
  
  兩岸應該如何共同維護釣魚台列嶼(Diaoyutai Islets)的主權與權利?首先必須了解,釣魚台列嶼爭議的本質是一個國際政治問題,如果沒有1895年的清廷戰敗,如果沒有1949年以後的兩岸分治,一切問題可能均都不會發生。因此,要確保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或是整個中華民族的海域權利,也必須從兩岸政治合作開始。
  
  1895年以前的爭議點:日本是否“先占”?
  
  日本認為在1895年以前,釣魚台列嶼是無人島。1972年3月8日以及2012年10月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
  
  日本這項認知是錯誤的。事實上,從中國的史冊看,釣魚台列嶼最早為中國人所發現並命名,我國在明朝就已經將釣魚台各島嶼劃入福建海防範圍。自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來看,釣魚台列嶼在歷史上從未成為琉球的一部分。在日本官方文書方面,也找不出在1895年以前任何琉球管轄權及於釣魚台列嶼的證據。
  
  “先占”必須以該地為“無主地”為前提。“無人島”並非即是“無主地”。15至16世紀時代,國際法上採“發現即領有”的原則,但是18世紀以後,國際法學者普遍認為,對“無主地”的“先占”必須有具備領有的企圖、無主地的確認、佔領的宣告、佔領的行動、實效管轄等條件才能成立。
  
  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到1895年正式竊占,始終是秘密進行,從未公開宣示。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的行動是“秘而不宣”伺機竊占的策略,它對釣魚台的占有自始至終沒有作佔領宣告、未經天皇發布敕令召告全世界,外界因而無從知悉,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占”法理,整個佔領過程是明知“並非無主之地”卻秘密不法竊占,因而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日本將釣魚台與琉球掛勾的合法性?
  
  日方在1972年3月8日以及2012年10月,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認為,自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後,“在歷史上尖閣諸島構成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列入為美國施政之地,並且根據於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歸還沖繩協定》),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日本方面的立場為,明確否認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與台灣無關,從而不受戰後條約的影響。日本在殖民台灣期間,也同時將釣魚台劃歸給了沖繩。日本的立場很清楚,釣魚台與《馬關條約》無關,因此也就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書》、1952年的《中日和約》等國際文件無關,而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屬於琉球的範圍,而取得釣魚台的主權。
  
  日本以將釣魚台與琉球掛勾的說辭來為其擁有釣魚台的主權取得正當性。1945年4月美國攻占琉球,由於日本在佔領台灣期間已將釣魚台列嶼劃歸琉球管轄,美軍也一併佔領釣魚台列嶼。其後美國表示日本對琉球群島仍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美國在琉球群島只行使行政權。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約,美國準備將琉球的行政權交給日本,日本政府認為,美國對琉球的行政權範圍既然包括釣魚台列嶼在內,一旦美國將行政權交給日本,日本就恢復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
  
  在美日簽約前,台北在1971年3月15日正式由駐美大使照會美國稱,除了表達無論從釣魚台列嶼的歷史、地理及使用關係而言,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均無關,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美國結束行政權時,理應交還給中華民國政府。在該照會第四點中,台北明確地說明其立場,原文如下:
  
  “日本政府在1894年之前從未將釣魚台列嶼劃入沖繩縣屬,該列嶼之併入日本領土係中日甲午戰爭台澎割讓日本後之結果。自二次大戰結束以來,美國政府依照金山和約第三條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島嶼行使軍事佔領;而釣魚台列嶼亦經包括於美國佔領區域之內,基於區域安全之考慮,中華民國政府以往對美國在該區行使軍事佔領並未表示異議。但此不得被解釋為係默認釣魚台列嶼為琉球群島之一部分。且依照國際法之一般原則,對一地區之臨時性軍事佔領並不影響該區域主權之最後決定。
  
  基於上述各理由並根據歷史、地理、使用及法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台列嶼與台灣有極端密切之關係。應被視為台灣之附屬島嶼。台灣全島、澎湖群島以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已於第二次大戰後交還中國,但釣魚台列嶼則未在其內。鑒於美國政府將於1972年終止對琉球群島行使佔領之事實,茲要求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尊重中華民國對釣魚台列嶼之主權,並於此項佔領終止時,將該列嶼交還中華民國政府”。
  
  1971年5月26日美國正式照會台北稱,美國對釣魚台列嶼行政權的轉移行為不會影響到中華民國政府的主權。該照會原文為:
  
  “美國目前對該列嶼之行政管理係基於對日和約第三條之規定:美國相信將原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利交還日本一事,毫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予美國以前所持原有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取者,而減少中華民國之權利”。
  
  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強烈抗議,1971年11月2日,美國參議院於通過將琉球“返還”給日本的協定時,亦曾聲明:
  
  “〔琉球〕條約第一條的附錄中,雙方明訂地理上的座標,限定本條約所包括的領土。這些座標顯示尖閣群島為所管理領土的一部分……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日本,對這些島嶼提出了領土主張。〔美國〕國務院所持的立場是,關於此方面,(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權利的惟一來源。在和約下,美國僅取得行政權,而非主權。因此,美國將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行動,並不構成基本的主權(美國並無此種主權)之移交,亦不可能影響到任一爭論者的基本的領土主張”。
  
  由此聲明可知,美國並沒有將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交給日本。
  
  為了強化立場,台北方面在1971年12月2日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管轄。
  
  我們來看看北京方面的立場。首先,北京並不同意《舊金山和約》的效力。其次,1971至1972年間,北京方面多次聲明主張釣魚台列嶼為中國的領土,認為日本與美國在處理釣魚台列嶼歸屬的轉移行為本身就是非法。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
  
  “近年來,日本佐藤政府不顧歷史事實和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一再聲稱對中國領土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並勾結美帝國主義,進行侵吞上述島嶼的種種活動。不久前,美、日兩國國會先後通過了‘歸還’沖繩協定。在這個協定中,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把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嚴正聲明,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它們和台灣一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聲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同時,表示“一定要收復釣魚島等台灣的附屬島嶼”。
  
  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到北京與中共談判建交時,雙方並未公開提釣魚台列嶼問題。中共後來表示,當時中共與日本協議此問題看待“以後再說”,即“擱置爭議”。1978年8月12日中共與日本簽訂友好和平條約時,並沒有處理釣魚台問題,而向日本表示,此事要留待下一代去解決。不過,2013年,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近日在接受美國《外交》雜誌專訪就釣魚台議題指出,日本從未同意“擱置釣魚台議題”的説法。安倍表示日方在過去同意擱置,完全是中國大陸的“謊言”。
  
  這段時間的爭議,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第一、台北與北京均以釣魚台列嶼與琉球無關為理由,堅持釣魚台列嶼的主權與行政權均不應隨著美國將對琉球的行政權轉移給日本而轉移。第二、美國亦同意,釣魚台列嶼權利轉移只有行政權而非主權。
  
  由於1978年底,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華府不再與台北有關於釣魚台列嶼的對話與文件,但是就2010年起美國政府的公開發言來看,美國政府認為1971年與日本簽署的《返還沖繩協定》,將釣魚台行政權轉交給日本,並不意味著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有任何傾向。
  
  但是美國亦表示,雖然美國在釣魚台主權問題上持中立態度,但《美日安保條約》的適用對象,確實包括釣魚台。因為《美日安保條約》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日本擁有行政權的地區”。美國此舉自然是為了戰略的考量而迴避問題的解決,在東亞戰略考量上,美日雙方都對彼此有需要,致使出現美國將不是自己主權的地方轉移給他人使用,而且雙方私相授受地共同維護其來源不法的使用權。
  
  簡單來說,日本將釣魚台列嶼與台灣歸屬關係脫鉤,而與琉球掛鉤。因此,未來兩岸在處理釣魚台列嶼爭議時,除了要駁斥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先占說”,還必須處理一個重要問題,即戰敗的日本擁有琉球的正當性問題,以從根本上瓦解日本的立論根基。
  
  美國單方面決定琉球的法律地位
  
  日本主張擁有琉球,並因而也擁有釣魚台主權的理由在於兩份文件。一是《舊金山和約》第3條有關“信託統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另一是美國與日本簽署的《返還沖繩協定》。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問華盛頓,就歸還琉球與擴大日美安保合作達成協議,1971年6月17日,美日達成《關于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協定》,簡稱《返還沖繩協定》,將琉球的施政權“返還”日本。1972年5月15日,琉球群島正式轉移日本。
  
  日本在釣魚台列嶼上主張的立論在於:釣魚台列嶼與台灣無關而與日本獲得琉球的行政權有關,也就是說,日本是從美國的手上獲得釣魚列嶼的主權與治權,獲得琉球的治權,由於美國(單方)同意日本對琉球原有“剩餘主權”,加上美國轉移的治權後,琉球即完全屬於日本。在討論琉球如何在戰後被美國單獨地私相授受交給日本前,必須先了解戰後盟國是如何處理琉球與日本的關係。
  
  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對於中國來說,不僅是做為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台列嶼應該還給中華民國,琉球也是日本以武力所攫取的土地,自然應該將其從琉球的土地上將日本驅逐。
  
  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八條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這一公告文字有兩個可以討論的法律意涵,第一、琉球群島是否算是其它小島,於即琉球群島是否自戰後已經將其自日本剝離?如果已經驅逐日本政府,將其與日本的領土剝離,中、英、美三國也不應再將其視為日本的小島。第二、中國作為當事國,當然對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四個本島以外的其它“小島”是否也可以屬於日本有發言權,換言之,只要做為當事國的中華民國,也就是當時的中國,不同意日本的主權可以包括釣魚台列嶼及琉球,日本的領土主權即不能包括上述地區。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有的學者認為《波茨坦公告》只是“公告”,不見得有國際法的效力。我們暫不討論這個問題,不過從日本在降伏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又提及將遵守《開羅宣言》,因此,就法理來說,《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均為日本所同意,因此日本也必須遵守其內容的相關約束。
  
  (一)美國的作法
  
  我們來看看戰後佔領盟軍是如何認定日本與琉球的關係。琉球群島包含大小島嶼150多個,其中最大的島嶼沖繩有1200餘萬平方公里,人口一百多萬,是除日本的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外的第五大島嶼。所以,首先從字面意義上看,琉球作為一個全長1000多公里的群島,難以被視作“小島”。其次,在美國佔領日本與琉球期間,對於日本與琉球的方式截然不同,採取“分離式處理”的方式,對日本的政策都“不包含琉球”。
  
  1946年1月29日,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部發佈《關於若干外部地區在政治上行政上和日本分離的備忘錄》(Memorandum for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 on Governmental and Administrative Separation of Certain Outlying Areas from Japan,29 January 1946,SCAPIN 677),該備忘錄中對日本領土範圍的定義是:日本由四個本島(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和約1000個較小的鄰接島嶼所組成,包括對馬島及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島嶼。至此,日本領土與琉球的界線以北緯30度為界得到清楚劃分,即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群島為日本,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則不再屬於日本(或者說已經從日本分離),此時,北緯30度被視作日本的“一條實際邊界線(a real boundary)”。
  
  該備忘錄也對日本領土進行了明確定義後指令:“即日起日本帝國政府對日本以外的區域或此區域內的任何政府官員、職員或個人,停止實施一切政府的、行政的權力或權力意圖”,琉球被視作日本以外區域(area outside of Japan)。“分離性處理”意味著,與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間接管理下的日本不同,琉球被留在了美軍的“直接統治”之下。
  
  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戰略防區之託管決定》,又稱為《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後稱《託管協定》,其協定決定由美國託管。
  
  琉球並不包含在“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的觀點在1948年3月25日美國務院的PPS/28號檔案(Report by the Director of the Policy lanning Staff(Kennan):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U.S.Policy Toward Japan)中進一步得到認可,該文件在分析中提到:“琉球群島在今天的地位是完全不確定的。技術上作為日本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在《波茨坦公告》中沒有確定,該公告將日本的領土限制在四個主島以及‘我們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這個附帶的‘我們’,在這裡明顯指該檔的簽字方美國、中國和英國。不管這一條款的最後解釋是什麼,我們有理由認為,沖繩以及琉球島鏈的中部和南部不是屬於這些‘小島’的範疇,對於最高司令部所提之南部30度邊界線的接受,構成了一種默示的國際認可,即該線以南的琉球已經不再被視作日本的一部分”。
  
  由於美國只是佔領琉球,而且沒有將琉球納入主權的意願,另戰勝同盟國也從來沒有表達獲得琉球主權的意願。因此,琉球在戰時佔領期間的地位是,既不屬於日本,也不屬於美國,而是在國際共管下的一種地位未定的領土。
  
  美國後來在劃分琉球群島的範圍時,將北緯30度改為29度,認為29度以北屬於北部的琉球,為日本鹿兒島縣的領土範圍,而南部的琉球才是真正應該脫離日本的琉球。關於戰後琉球地理界限之劃分。
  
  1952年2月10日美國將吐噶喇群島(Tokara Islands,位於北緯29度以北,屬北部琉球)轉交給日本。1953年12月25日美國又將奄美群島(Amami Islands,位為北緯29度以南至27度之間,為南部琉球的一部分)又轉移給日本,並稱之為“送給日本的耶誕禮物”。
  
  在舊金山和會中,由於各國對琉球應否交付託管、支持獨立或返還日本等各項意見均未能合議,以致會議頻頻陷入膠著狀態。因此,美國代表杜勒斯(J.F.Dulles)最終提出“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同時使此等島嶼可能引進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主張。
  
  當時正是冷戰熱期,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絕簽署,忿而離席,幾經波折,琉球問題終納入《舊金山和約》第3條(信託統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美國亦自此結束了對日本的佔領統治,使日本恢復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但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而與日本另行簽訂之《美日安保條約》則同時生效,使得美國仍得據此駐軍日本本土,並保留駐日美軍基地之權利。至於琉球,則係與日本分離而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
  
  綜合整理,美國對於日本領土範圍應該南到哪裡一直在變。
  
  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部在1946年1月29日的SCAPIN 677《備忘錄》中是以北緯30度為界。美國卻自行地在1952年2月10日卻將在北緯29度以北的吐噶喇群島島嶼“返還”給了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中又認為日本的“剩餘主權”可以包括在北緯29度以南,即南琉球群島,美國在此區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權”。1953年12月25日,美國先是將此區域中的奄美群島行政權交還日本,1968年(昭和43年)6月26日,美軍把小笠原諸島的行政權交與日本1972年5月15日美國又依據《返還琉球協議》,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琉球群島,包括釣魚台列嶼的行政權一併交給日本。
  
  美國的立場一直在改變,甚而一直討好日本的原因,自然是冷戰因素所致,美國以領土換得日本對其扈從為代價。美國這種單方面的行為,自然不能得到同為戰爭同盟國,且是當事國,中華民國政府的同意。
  
  (二)台北的立場
  
  雖然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成為琉球群島的託管當局,但是依《聯合國憲章》第76條規定,託管之目的,在領導託管地趨向自治或獨立。故依《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文件,美國無權片面決定琉球與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歸屬。1953年8月美國表示,決定將琉球北部之奄美群島交還日本。美國私相授受將奄美群島交予日本的消息傳到台北後,台北方面深表疑慮,擔心美國下一步會將琉球交予日本。在美國將奄美群島交予日本的前一個月,美國駐華大使藍欽請見外交部長葉公超,葉公超對美國以“奄美群島者並非琉球群島之一部分”,而欲將之交予日本提出異議稱:“奄美群島雖曾劃入鹿兒島縣治,但在歷史及地理上,實為琉球之一部分。故中國政府雖對之無領土之要求,但對之亦具有同樣之關切”。
  
  同一天外交部遞交給美國駐華大使館備忘錄則更清晰地闡述了台北的立場。
  
  “中國政府對於美國所作金山和約並未使琉球脫離日本主權之解釋,不能同意。……自1372年至1879年間,中國在琉球享有宗主權,此項權利僅因日本將琉球侵併始告中斷。……
  
  中國政府對琉球並無領土要求,亦無重建其宗主權之任何意圖;惟願見琉球居民獲得選擇其自身前途之機會。……中國政府對琉球問題的基本立場,堅持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有發言之權利與責任”。
  
  此一備忘錄意謂台北方面對美國認為日本保有琉球的“剩餘主權”一事,表示異議與不能苟同。美國根本置之不理台北方面的抗議,美日兩國仍於12月24日簽署返還協定,日本就此取得奄美群島。不過,台北方面這項照會清楚地表達了立場,即不同意美國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中琉球未脫離日本主權之解釋,認為依照《開羅宣言》,日本必須放棄其以武力攫取的領土,琉球已經與日本無關。換言之,中方不承認日本擁有對琉球的主權,但對琉球也無領土要求,但對於如何處理琉球未來的地位,做為戰勝國的中國,依照戰爭期間與戰後的國際法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華民國政府擁有權利與責任。
  
  美國對琉球的態度也隨著國際情勢的變化而改變。1960年代末期,美國陷入越戰泥沼,希望日本能夠做出貢獻,因而有了以移交琉球換取強化美日安保條約的主張。1969年11月中旬,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問華盛頓,與美國總統尼克森就“返還”琉球與擴大安保問題達成協議,美、日雙方並於11月21日發表聯合公報稱:“強烈希望越南戰爭在琉球歸還日本之前結束。…總理大臣表明,日本正尋求為維護中南半島地區之安全,所能扮演之角色”。
  
  針對上述美、日私相授受的行為,中華民國外交部隨即於11月22日發表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未經應循之程序遽予決定,引為遺憾”。
  
  中華民國外交部於1971年6月11日發出的反對“琉球歸還”的新聞稿中,重申立場:“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主要同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同盟國予以決定。……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
  
  雖然表示了不滿,但是在當年10月即將來臨的聯合國席位保衛戰前,台北方面不能做出太大的動作,不過,中華民國政府畢竟在琉球地位歸屬問題上沒有讓步,從新聞稿中可知,中華民國政府並不承認美國單方面於1972年“琉球歸還”的合法性,此一見解一直持續至今而沒有改變。
  
  (三)北京的立場
  
  中共在琉球問題上的態度則是與中華民國政府完全相反,認為美軍佔領琉球的目的是要軍事圍堵中國大陸。1950年12月4日,周恩來以外長身份針對對日媾和條約問題發表聲明,此為中共首次正式言及琉球:“有關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無論是《開羅宣言》還是《波茨坦公告》並未作出托管的決定,當然也未指明“美國是管家”。美國的野心無可置疑是想借聯合國的名義長期佔領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企圖建設侵略的遠東軍事基地”。
  
  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以外長名義發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在該聲明中,中共認為琉球群島均未在戰後的國際協議中被規定脫離日本,因此,美國無權佔領與行使託管權。該聲明稱:“草案一方面保證美國政府除保有對於前由國際聯盟委任日本統治的太平洋島嶼的托管權力外,並獲得對于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硫黃列島、西之島、沖之鳥島及南鳥島等的托管權力,實際上就是保持繼續佔領這些島嶼的權力,而這些島嶼在過去任何國際協定中均未曾被規定脫離日本的”。
  
  儘管戰後初期幾個琉球本土政黨都紛紛要求“獨立”,但是1950年代,琉球左派勢力掀起“復歸祖國(日本)”的社會運動,一直延續到1960年代末,長達二十年。中共站在階級觀的意識形態立場,全力支持沖繩左派要求回歸日本的主張。進入1960年代後,“復歸運動”走向高潮。此時,中國大陸使用“日本的沖繩”的次數也明顯增加。1964年1月27日,毛澤東自己也在“支持日本人民反美愛國正義鬥爭的談話”中,在談及日本興起的群眾運動時,列舉了“日本的領土沖繩的復歸運動”。1972年,美國將琉球交予日本,雖然中共與琉球左派立場一致,反對美國繼續在琉球駐軍,但是對於日本擁有琉球並沒有表示異議。
  
  以上中共當時領導人或相關重要人士的談話固然可以解釋為中共贊同琉球歸屬日本,但是其理由在於反對美國有權單獨處理琉球地位。就國際法而言,由於北京並不接受《舊金山和約》,因此可以解釋中共的政要只是表達出對琉球應屬於誰的政治看法,但是並沒有承認琉球轉移給日本所仰賴的《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因而,在法律上,琉球地位歸屬的程序並沒有被合法地執行這一點,兩岸的政府立場是一致的。
  
  琉球地位問題沒有解決
  
  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明確可以了解,日本以武力所攫取的土地將被剝離,而其領土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處所稱的“吾人所決定”的“吾人”是指參與《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三個參與國,這三個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日本的領土可以包括哪些“其他小島”,而必須戰勝國家共同同意才算數。中華民國政府迄今從未同意日本的領土包括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因此,依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據有釣魚台列嶼及琉球迄今,是違反《波茨坦公告》的。另外,由於日本是將釣魚台與琉球連結在一起,因為如果日本沒有擁有琉球的法理主權,自然也就沒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
  
  在琉球問題上,由於美日雙方各有所圖的結果,不僅公然違反《波茨坦公告》之規定,又由於美國未經同盟國共同決定,片面返還琉球的無權處分行為,剝奪了琉球人民的自決權。從國際法來說,由於戰勝的四強並沒有均同意“其他小島”是否歸屬日本,因此,二戰後的政治安排中,琉球問題的解決也沒有被合法履行,琉球的法理地位迄今仍然沒有解決,“琉球地位未定論”應是目前琉球地位的寫照。
  
  中國與日本的戰後最終和平條約尚未簽署
  
  釣魚台與琉球問題顯示,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土政治安排並沒有放充分的履行。戰時的盟友之一,也是戰勝國的美國,並無權利單獨決定琉球與釣魚台列嶼的歸屬。
  
  對於美國來說,美國政府亦將《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列為條約或國際協定,編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至於《日本降伏文書》,美國視為條約,將其收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美國更是如此,美國不可以違反《波茲坦公告》中,“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的規定。
  
  日本迄今仍主張擁有釣魚台的主權。等於是戰敗國取得了戰勝國的領土,也等於是二戰勝利的成果被戰敗國攫取。這是完全不符合正義的。
  
  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台北與北京政府均沒有參加,而是分別在1952年及1972年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聯合聲明。從政治上來看,兩岸分別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關係正常化,是否就等於戰後中國與日本的最終政治安排已經結束?和平條約的法律程序是否已經完成?我的看法是並不盡然。
  
  一般而言,戰爭後的和平條約簽署到兩個問題,一是賠款、二是領土。第一個問題,即使一方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或兩岸政府均同意日本不要賠款,是否就表示日本不要賠款的法律程序已經走完?第二個問題,兩岸在與日本簽署的條約中均無提及釣魚台列嶼領土的歸屬問題,是否即表示這個問題兩岸均沒有異議?
  
  日本以戰敗國的身份取得戰勝國的領土,反映出二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在法理上,還需要一個可以包括如何處理領土與賠償問題在內的中日和平條約。
  
  在討論這個問題以前,我想舉另一個同樣是戰後分裂國家,德國的例子,看看歐洲國家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取得了波蘭的東邊地區,波蘭因而分到了德國原有的東部地區。新的疆界在《波茲坦公告》中由列強得到確認。由於德國分裂為東西德,戰前的德意志帝國與波蘭的邊界變成了東德與波蘭的邊界,奧德–奈斯(Oder-Neisse)線成為東德與波蘭的邊界。這表示,戰後的德國失去了奧德-奈斯河以東的大片土地。新疆界的確定是戰後德國與波蘭必須處理,讓其合法化的方式就是透過當事國的雙邊條約。
  
  由於1945年以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兩個國家,由於隨即而來的冷戰,東西歐間也無法簽署一個戰後的歐洲和平條約,但是新疆界必須要處理,否則波蘭在新領土的治理將缺乏正當性。受到冷戰的限制,波蘭只能選擇先與東德處理新疆界的問題。
  
  戰後東德屬於華沙集團一員,因此在領土問題上自然必須符合蘇聯的利益。1950年7月6日東德與波蘭簽署有關《劃定德波邊界協定》,確定了東德與波蘭的新疆界(即以奧德–奈斯河為界)。由於這個條約是以東德政府名義簽署,只能代表是東德同意的條約,而不能說是所有德國人均同意的條約,西德政府並不接受東德可以代表德國,因此不接受。這個情形有點像北京並不同意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所簽署的《中日和約》完全一樣。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上台以後,積極改善與東歐國家的關係。波蘭抓到這個機會,要求西德也與波蘭簽一個條約來確定波蘭與東德的疆界。1970年12月7日西德與波蘭簽署的《華沙條約》第一條,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來說,東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問題應該解決了吧。
  
  不過,當時西德政府很明確的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簽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才算數。波蘭與二戰的四強(美、蘇、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為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這個《二加四條約》等於就是由德國所參與的《和平條約》。條約中稱:“統一後的德國將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及整個柏林,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外之疆界將自本條約生效日起成為德國最後疆界”。德國東邊疆界歸屬問題自此才由國際條約予以解決。
  
  領土與賠款問題是和平條約必然要處理的問題。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雖然東西德都曾經宣稱自己代表整個德國(類似於兩岸說自己才是代表中國),其實在有關整個德意志民族利益上的領土問題,東西德政府雙方只能代表自己的政府,而沒有權力代表整個德國去處理疆界的領土問題。
  
  從這個例子中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從1949年兩岸分治起,兩岸政府均僅能代表自己所管轄的人民,也是僅能代表所管轄的人民及地區,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就像東德與西德分別與波蘭簽署條約的道理一樣)。要徹底解決中日之間的戰後政治安排,必須由統一後的中國,或兩岸一起與日本共同討論或簽署和平條約。
  
  兩岸應與日本簽署最終解決條約
  
  很多日本研究專家均指出,日本是個信仰武士道的民族,崇拜強者、順從強者、輕視弱者、壓制弱者。日本迄今為止,並不認為他敗於中國,而是屈服於美國的兩顆原子彈,因此,他們臣服美國、追隨美國。日本利用兩岸的分治,在《舊金山和約》與對台北的《中日和約》中,不對台灣歸屬中華民國一事表態,以配合美國在1950年代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主張。
  
  史料也顯示,日本利用台灣在1950年代風雨飄搖的國際處境,根本拒絕與台北談戰後賠款的問題。連台北願意放棄賠款幾個字,日本也不希望它出現在《中日和約》中。最後以“所應提供的服務”為代表。《中日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明是這樣寫的:“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可悲!也是一次戰敗國對戰勝國的羞辱。
  
  當時的北京政府又是如何處理賠款問題呢?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佈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中國人民的吉田蔣中正和約(台北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中正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然而在1972年9月12日的《中日聯合聲明》的第五條,雙方均同意“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我們不願意,也不忍心去指責兩岸的哪一個政府,這是中國人自己內戰所必然付出的代價,中國人在中日戰爭死傷千萬、財產損失無數,但是兩岸均無法參加戰後的《舊金山和約》,為了得到日本的支持,在兩岸的政府各有其考慮的因素下,放棄了對日賠償的要求。還好,從法理上,從德國的經驗上看,這個讓中國人不舒服的故事還不應劃上句點。
  
  在德國新疆界的法理程序看,我們做一類比,即使台北政府同意《舊金山和約》,但是由於北京政府不接受《舊金山和約》,或者即使兩岸均已同意該和約,一個戰後真正的對日和約還沒有產生。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一後,或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最終和平條約才算完成法理程序,即“(1+1)+1”(“(北京+台北)+東京”)的參與。
  
  所以用(1+1)來表示,是表示兩岸在主權主張上是重疊的,所以用括號()來呈現,()內的1+1表示兩岸的治權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兩岸共同組成的共同體代表團,代表行使整個中國的主權以與日本進行磋商。
  
  那麼琉球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顧及現狀的前提下,琉球問題應交由聯合國處理,或可以“(1+1)+3+1+1”的多邊會議處理。(1+1)理由同前,代表兩岸。3分別為美、英、蘇這三個二戰中與日本有關的主要戰勝國,因為《公告》中說了,其他小島是否屬於日本,要“吾人決定”。另外兩個1分別為當事者日本與琉球。
  
  日本人應該會堅決反對這樣的方案,但是如果純從法理來看,這樣的六方參與,才是真正合理的解決方式,讓所有相關者均參與。兩岸對於琉球均無領土野心,我們可以預期結果應該是交由琉球人民公投。這樣的結果也可以讓琉球人自己選擇什麼樣的政府,一個屬於日本的政府,還是一個可以完全自治的政府?
  
  在我來看,這樣的主張無論是否可以成案,都凸顯了目前琉球政治地位安排的不合法性,這樣的主張應該會對日本與美國產生壓力。
  
  只有兩岸合作才能徹底解決爭議
  
  研讀過中國近代史與現代史的朋友應該大概都會有同樣的感覺,即中日之間的爭執並沒有真正的結束。歐洲國家能夠在二戰後迅速地走向和平與統合,德國向歷史的懺悔是其中絕對的重要因素。或許釣魚台列嶼的爭議正好可以幫助我們重新去補充戰後由於兩岸鬥爭而沒有好好建構的歷史,也可以幫助日本民眾重新省思一下他們政府的作為是多麼的不合理,也可以讓正在往右派激進的日本政府有所警惕。
  
  我們回顧歷史,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族固有領土。日本為圖擴張,在1895年以前以該島嶼為無主地為名進行竊占,不具國際法效力。1895年中國清廷戰敗,依《馬關條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在內,被迫一起割讓予日本。1945年日本戰敗,依照具有國際法拘束力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書》及1952年的《中日和約》,釣魚台列嶼應與台灣本島一併歸還中國。
  
  1945年《波茨坦公告》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做為當事國的兩岸政府迄今並未同意日本的領土可以包括釣魚台列嶼。兩岸政府也均未同意美國可以單方面地處置琉球的法律地位。
  
  1949年起兩岸分治,致使兩岸均未參與《舊金山和約》,兩岸人民權益未受到充分尊重。1972年美國在將琉球群島轉移給日本時,亦將在釣魚台列嶼的行政權轉移日本,日本以釣魚台列嶼隨琉球而轉移歸屬日本主權的說法,是錯誤的認識。美國片面移轉琉球群島與釣魚台列嶼的行為亦不符合《波茨坦公告》的戰後領土安排。就法律程序來說,琉球的法律地位迄今仍然未定,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為我中華民族所擁有,目前卻為日本所竊占,全是由於冷戰期間兩岸對峙所致。目前兩岸已進入和平發展期,實有必要就共同保釣事尋求共識。我們建議未來兩岸應建立保釣的共同論述,共同撰寫“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族領土”之多種語文說帖、建立共同劃界標準、交換保釣歷史資料、加強兩岸海洋事務研究。
  
  政治問題最終還是需要政治的思路與智慧來解決。未來要根本解決釣魚台的爭議並在海洋事務上進行全面性的合作,首先應就彼此的政治定位作出政治安排。“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是兩岸和平發展期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如果兩岸能在兩岸政治定位上達成共識,兩岸可以共同組成的共同體代表團代表整個中國主權與日本簽署最終和平條約,並在海域事務上成立“兩岸海域共同體”,共同研究、開發、維護、治理兩岸在東海與南海的相關事務。
  
  後記:兩岸海洋戰略合作的青島共識
  
  為推動兩岸海洋合作,中國評論通訊社與兩岸統合學會在2013年7日至8日在青島舉行《兩岸海洋戰略圓桌會議》,會議達成以下共識:
  
  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必須重視海洋,沒有兩岸在海洋上的戰略合作,未來的復興之路必然充滿荊棘,兩岸和平發展趨勢亦將受到影響。
  
  兩岸不應將冷戰時期美日等依其國家利益所主導形成的東亞海域秩序安排視為理所當然,而應從歷史、法理為依據,堅定地維護中華民族在釣魚台列嶼及南中國海應有的合法權益。
  
  兩岸共享整個中華民族的海域權益,有責任用知識為基礎、以實力做後盾,共同合作維護整個中國海域的主權與主權權利、在國際海洋區域進行合作,維護兩岸的共同利益。
  
  兩岸目前所面臨的海洋挑戰日益險峻,應積極推動海洋戰略對話與合作,就兩岸海洋戰略的思維、目標、內涵、文化、作為、路徑等進行探索,以有效追求兩岸共同海洋利益。
  
  兩岸海域的主權為中華民族的祖權,由兩岸所共有及共享,雙方在制訂海洋戰略時亦應顧及彼此的利益與福祉,相互提供優勢,協助維護雙方在相關海域上的治權,以共同治理的態度面對兩岸未來的合作。
  
  會議建議,兩岸可將東海與南中國海油田合作開發做為兩岸海洋戰略合作的突破口,共同推動研商成立兩岸海洋合作架構。
  
  會議建議,兩岸可訂定海洋日,以彰顯重視海洋之決心,亦建議以鄭和下西洋之起程日,即七月十一日為中華海洋日。
  
  會議建議與鼓勵,兩岸海商漁船在海域懸掛中華旗以凝聚兩岸為共同體的一家人認同共識,會議亦建議兩岸政府主動視中華旗船隻為當然保護標的,以維護兩岸人民之民族利益。
  
  會議認為,兩岸應建立海洋戰略的持續性的制度性溝通與合作管道,中國評論新聞社與兩岸統合學會願意承擔此一民間責任,邀請兩岸海洋戰略學者專家輪流在兩岸舉行圓桌會議,整合現有的合作管道,提供智慧,共同為中華民族的海洋利益做出貢獻。
  
  本次會議建議以青島做為兩岸海洋圓桌論壇的長期基地,並決定下次會議將在台灣墾丁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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