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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德國統一經驗的反思

  【背景說明】戰後分裂的東西德在1990年10月3日完成統一,這也是二戰後用和平方式完成統一的國家。為了紀念這個日子,本文是為回顧德國統一20週年所撰,希望能夠讀者認識德國問題的本質,以及外界在討論德國問題上可能的一些誤解。
  
  台灣內部在討論兩岸關係時經常舉德國問題為例,並認為兩德定位是“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或“一族兩國”(one nation,two states)。特別是2010-2011年間,兩岸統合學會在與《聯合報》就“一中同表”或“一中各表”,哪一個才是兩岸和平發展的合理基石時,《聯合報》曾舉德國“屋頂理論”為“一中各表”或“第三概念”,以為其主張“一中各表”的主要理論依據。
  
  我曾在德國留學與工作,親眼目睹德國的統一,感觸良多。我曾撰寫《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這也是華人社會迄今唯一一本國際法與憲法層面來討論那個原本屬於政治層面的德國問題。我所認知德國問題中的“屋頂理論”、《基礎條約》與《聯合報》認識的有本質上的不同。
  
  德國問題涉及兩德的定位、走向、協議等等與兩岸均同樣面臨的問題。如何正確地認識德國問題,了解西德與東德在處理德國內部關係或兩德關係時基本立場的異同,有助於兩岸關係的思考。
  
  從本文中可以看到東德從主張“一個德國”轉移到“兩個德國”,再變質到“兩族兩國”的過程,也可以看到西德如何堅持“一個德國”,但容許“一德各表”、“一德兩國”的立場與危機。從東西德《基礎條約》的功過,可以做為未來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時的借鏡。綜觀德國問題的經驗,可以得出“一中同表”才是正道。德國統一經驗的反思。
  
  他山之石:對“一德各表”深入探討
  
  2010年10月3日,是德國統一20週年的日子。在德國統一20年後的今天,我們可以認真思考一個問題,即德國統一經驗可以為兩岸帶來什麼樣的經驗與啟發。
  
  德國問題有非常多的層面可以探討,本文希望從可以為兩岸借鏡相關的地方著手。特別是兩岸目前所熟悉、也無法釐清的“一個中國”與“一中各表”。這個在德國問題上或許可以稱之為“一個德國”、“一德各表”的主張,在德國問題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東西德又是如何看待這兩個概念,它們在德國統一過程中扮演了什麼樣的功能,或者可能產生什麼樣的阻礙?它們有無可能應用在兩岸關係?我們應該如何取長捨短,以為兩岸所用。
  
  西德在推動統一過程中,有哪些是不變的核心信念?東德又是如何因應西德的政策?在德國問題中也出現過“漢賊不兩立”的政策,也有東德為了在法理上與西德做澈底切割,提出從“一族一國論”到“一族兩國論”,再到“兩族兩國論”的各種論述,並在法理上落實。兩岸可以從這些論述中得到哪些啟示?
  
  在進入本文以前,先確定三個名詞的定義,一個是戰後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本文簡稱西德;一個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本文簡稱東德;第三個,也就是以1937年疆界為基準的德意志帝國,在本文中簡稱德國,也指未來再統一的德國。這個定義並非作者為寫作而方便的創見,而是出現在東西德官方法律或文件的說法,正確名稱為“整個德國”(Gesamtdeutschland)。
  
  東西德制憲均不忘統一:“一族一國”的共同立場
  
  1945年二戰結束,德國戰敗,領土被四強佔領,1949年東西德分別制憲,在西德稱之為基本法,在東德通過的是憲法。成立後的東西德均符合國家組成客觀條件,東西方集團分別給予國家承認。東西德在制憲時均是堅持“一族一國”的立場,追求統一是絕對目標。
  
  西德所以用基本法為名稱,其目的彰顯其僅是過渡性。將首都選在小鎮波昂,也是希望凸顯未來的首都應該在柏林。兩者均為表達西德堅持追求德國統一的決心。
  
  為追求德國的統一,西德基本法做了幾個關鍵性的規定。首先,在序言中稱“在……各邦之德意志人民自覺其對上帝及人類所負之責任,決心維護其民族與國家之統一”,把統一拉高到與上帝及人類的層次,以表明其追求統一的決心。其次,以“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於此並為其他未能參加之德意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的宣示,表明此一根本大法同樣適用於東德與其他地區的德國人,表明西德政府為正朔。最後,以“務望我全體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決完成德國之統一與自由”的表述,宣示統一的方式是經由全體德意志民族的自決民主程序。
  
  西德所以會強調用民主的程序追求統一的原因:(1)從意識形態上來說,西德視民主為基本價值,必須做為統一的工具;(2)從政治上來說,西德憲法學者日後對於“自決”的解釋,認為只有“民族自決”,而非“人民自決”,即應該是整個德意志民族共同行使自決,用以阻絕東德可以主張的“人民自決”。
  
  在德國以何種方式進行統一方面,基本法第23條確定的方法為“加入法”。該條稱:“本基本法暫時適用……,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換言之,西德將當時東德各邦仍視為西德的一部分,只要它們願意加入西德,隨時可以適用。
  
  在當時,這樣的規定被視為是對東德的輕衊,1950-80年代間,幾乎很少人會認為這條規定有什麼意義,沒有想到,1990年德國的統一,卻是用東德各邦加入西德的方式,完成德國的統一。
  
  為了表示西德就是德國,延續了德國原有的國際法人格,特別在第1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基本法所稱之德意志人,係指具有德意志國籍,或以具有德意志人民血統之難民或被迫驅逐者,或其配偶、後裔之資格准許進入以1937年12月31日為疆界之德意志帝國領土之人。”
  
  為何以1937年12月31日為基準,因為依據國際法,德意志帝國在該日以後所得到的領土,包括奧地利、屬於捷克的蘇台區、米美爾(Memel)地區均屬無效。這個條文的意義在於,符合這個規定的德國人,只要到了西德,均可以立刻要求給予西德的身份證。所以,東德的人民只要願意拿西德身份證,馬上可以取得。透過這個條文,西德的制憲者很清楚地宣示,西德不是一個新生的國家,因此它不需要創造自己的國籍。這是一個約束西德政府的條文,即不得拒絕“德國人”拿西德身份證。用這個方式來宣示:西德就是德國。看來,目前兩岸都主張自己是中國,可是卻似乎缺少了西德制憲者般的豪情大氣。
  
  西德的制憲者透過以上幾個法律條文,規範了統一的使命、方式,並以自己為德國承續者自居。西德的邏輯很清楚,它不僅代表德國,它就是德國。
  
  東德在制憲時,也是以德國的承續者自居,在序言中,也表示是為“德意志人民制定本憲法”。第1條即稱“德國是一個不能被分割的共和國”、“共和國決定所有德意志人民生存與發展之事務”、“僅有一個德意志國籍”,第25條“所有礦產……及所有具經濟價值之自然資源……有關整個德意志人民之利益者,均受共和國監督”。
  
  東德的制憲者表達了東德就是德國的決心,但是,這個立場很快就動搖了。
  
  東德第一次大轉向:走向兩國論
  
  為了擔心西德走向北約集團,1952年,蘇聯史達林向西德總理艾德諾提出了德國可以統一,但是必須是中立的統一照會。艾德諾並沒有接受,他對於蘇聯沒有信心,他認為中立後的德國必然會成為蘇聯的戰利品,德國的中立不會為歐洲帶來和平。在艾德諾的信念中,安全第一、和平第二、統一則是最後一個順位。
  
  1955年5月9日,西德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隨後,5月14日,東德和蘇聯及東歐國家八國締結了《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構成了軍事政治同盟華沙條約組織。歐洲分裂成兩大對立的軍事集團。當對峙成為結構時,東德也在蘇聯的引導下,開始改變其德國政策。
  
  在加入華沙公約以前,東德已經感受到壓力。1953年3月東德難民潮事件及6月17日的工人暴動事件,使得東德更感覺到其政權的風雨飄搖。東德開始想與西德及德國劃清界線。1953年9月17日社統黨總書記烏布里希特在該黨第16次中央委員會議上首先提出在德國有兩個國家的主張,同年11月25日烏布里希特在東德人民議會中再次強調“目前在德國有兩個國家”。東德開始推動“兩國論”了。
  
  西德加入北約,蘇聯以“中立統一”誘引西德的政策失敗,政策轉向支持“兩國論”。在1955年日內瓦會議前,蘇聯已開始在其各項官方發言中,將“兩個國家”的看法納入。有時稱“兩個德國”、“德國兩個部分”,也有時稱“東西德”。在日內瓦會議時,蘇聯更明確地表示在德國的土地上已有“兩個國家”。赫魯雪夫於會後訪問東柏林時並發表演說稱,爾後任何有關解決德國的方案,都必須以兩個德意志國家存在為前提。這個時候的“兩國論”依然以“同屬德意志民族”為基準,可以說是“一族兩國”的主張。
  
  西德的堅持:一個德國與民族自決
  
  西德的回應當然是堅守“一族一國”、“一個德國”(整個德國)政策,凡是與東德建交的國家,西德以“霍爾斯坦原則”以對,即視之為不友好的國家,立刻毫不保留地與其斷交。不過,這個原則有個例外,就是蘇聯。西德的解釋是,“德蘇外交關係的建立,應被視為促使德國克服分裂與走向統一道路的一種途徑”。這是西德在國際環境現實下,要想德國統一與解決戰後在東歐的難民問題,不得不做的妥協。
  
  日內瓦會議以後,艾德諾發現,西方國家已經不把德國問題解決做為歐洲和平的先決條件,德國統一問題已經從國際政治的舞台上退卻,西德必須要靠自己了。
  
  1959年艾德諾提出了“柯洛布克(Globke)方案”,這個方案屬於臨時性,也是過渡性的方案,內容包括五年為緩衝期,針對緩衝期訂定過渡性規則,並“在六個月之內相互建立官方關係”,“五年後在東西德舉行全民投票,如果東西德均多數贊成統一,則德國將自投票日起統一;如果東西德均未達多數,則東西德自投票日起,分離為兩個主權國家”。
  
  蘇聯並不願意接受西德這個方案,仍然堅持德國問題透過“和平條約”解決。美國也沒有很認真地看待西德的提議,這個方案自然未能成真。
  
  1961年8月31日,西德所擔憂的事情終於成為事實。東西柏林多處邊界上已由圍牆取代了鐵絲網。德國的分裂看來會持續一段很長的時間。1962年6月,艾德諾在私下與蘇聯史密諾夫會面時提出了“城堡和平計劃”(Der Burgfriedensplan,意譯為“短暫和平計劃”),即希望與蘇聯簽訂一個十年為期的“城堡和平計劃”,十年後再付諸表決。先決條件是,在這十年內給予蘇聯佔領區(即東德與東柏林)內人民較多的自由。
  
  冷戰時期的蘇聯,對於艾德諾這項建議是完全沒有興趣的。對於蘇聯來說,艾德諾從來就沒有放棄用民族自決的方式完成統一,但是蘇聯要的是德國的永久分裂,自然對艾德諾的所有統一方案都沒有興趣。
  
  東德的策略:推出中立邦聯的主張
  
  東德在1955年推出“兩國論”政策以後,由於西德採取“漢賊不兩立”的“霍爾斯坦原則”反制,在國際上能夠擴展的國際空間有限。東德了解,必須從西德下手,才可以讓東德的國際法國家人格得到承認。
  
  1956年12月30日,烏布里希特首度呼籲以“邦聯”做為東西德統一的過渡方案。東德的方案是,西德需首先退出北約,然後東西德共同成立一個“全德諮商會”(Gesamtdeutsche Rat),以做為邦聯的功能機構。不止這一次,東德最後一次提出共組邦聯的建議是在1966年12月31日,這次所提出成立邦聯的十個步驟包括:東西德建立正常關係、放棄使用武力、承認邊界、裁軍、放棄核武、兩德與歐洲其他國家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中立、簽署條約尊重西柏林的特殊地位等等。
  
  或許可以從東德的呼籲中,看到兩岸似乎也有類似的情形。在台灣,有人倡議成立“和平區”、呼籲北京“撤飛彈”、兩岸成立“邦聯”等等,這似乎是處於政治與軍事劣勢下的必然反應,北京迄今還沒有接受,正如同當時西德也沒有接受一樣,理由雖不盡相同,但是邏輯沒有多大差別,均認為在核心問題沒有解決前,這些主張都是不盡務實。
  
  在西德看來,東德所提的中立邦聯方案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在中立主張方面,它違反了西德藉由北約維護安全的首要目標。在法理方面,兩德如果成立邦聯,代表西德必須以承認東德為一個主權國家為代價,這是違反西德的制憲精神,此與1950、1960年代西德的政策不合,是無法同意的。在有關統一路徑方面,西德堅守其基本法的規定,咸信須先由全德意志人民舉行自由選舉,然後由選出的議員共組國民大會以制訂一全德的憲法,而不是透過東西德的邦聯途徑。
  
  西德統一政策的調整:東西德是“一德兩國”內的特殊關係
  
  1969年10月西德大選,以統一為首要目標的社民黨布朗德上台,開啟了德國問題的另一種思維。布朗德的東進與德國政策理念在於,他認為德國能否統一的必要條件有二:一是善意的國際環境;二是兩德的充分交流。前者尤指改善與蘇聯的關係,後者指為避免兩德人民因長久疏離而漸失對統一的認同。布朗德並盼藉由西方與東德的接近,使東德民心向西方轉向,此即所謂由“接近促成改變”(Annherung zur nderung)的理念。
  
  在歷史上,德意志是個長久處於分治的民族,以近代史的國家意義來說,德國在1871年才首次統一,到1945年德國被佔領,德意志統一的時間只有七十四年,缺少統一的歷史記憶。布朗德認為如果兩德人民再因意識形態而分隔,未來統一之路必然更為困難。另一方面布朗德的社會主義傾向,也讓他覺得有必要快速與蘇聯、東歐、東德儘速改善關係。“接近促成改變”政策就是在這些多種因素下形成。
  
  1969年10月28日,布朗德甫任總理七日,即首次發表政府聲明稱:“德國問題必須在‘歐洲和平秩序’達成時才能算是解決;且在此問題上,無人能使我們信服,德意志人民沒有與其他人民相同之自決權”;“我們(德意志人民)……必須防止德意志民族進一步的疏離,並尋求經由正常的相互共存以達到相互合作”;“聯邦政府提議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在無歧視的政府層次上重新研商,以達成條約上的共同合作。聯邦政府不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作國際法上的承認,即使在德國存在著兩個國家,但他們彼此而言,並不是外國,他們間的相互關係僅是一種特殊形式(eine besondere Art)”。這是一篇改變東西德關係的歷史性聲明。西德從“一個德國”政策走到“一德兩國”政策。
  
  西德願意做政策上的調整,東德讚許布朗德“兩個德意志國家”的主張,但是東德的態度仍然堅硬,目標仍是追求一個與西德在國際法上相互平等的地位,因此僅對與西德相互作國際法關係的承認,即只對雙方發展“外國關係”感到興趣。
  
  1970年3月29日東西德雙方展開戰後兩國政府第一次會談,5月21日繼續會談,在核心問題,即東西德兩個是否是國際法上的國家關係上沒有交集。西德最後建議“暫時停止討論”。布朗德深知,東西德關係必然在西德與蘇聯關係改善後方能推展,其德國政策的架構亦必須在顧及蘇聯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成功。自此,西德將目標轉向蘇聯。
  
  1970年8月12日西德與蘇聯簽署《莫斯科條約》,其中規定雙方均放棄使用武力、尊重現有歐洲國家的領土完整、不提領土要求、歐洲國家現有疆界不得破壞,其中特列舉包括波蘭的西界以及東西德的疆界。
  
  這份條約等於是戰後西德(代表德國)與蘇聯簽的和平條約,其中有關戰後歐洲領土疆界的確立,對於蘇聯而言,是再滿意不過了。這表示蘇聯幾乎全贏了。在蘇聯看來,波蘭疆界確定表示蘇聯從波蘭東邊拿到了合法的領土,波蘭從西邊也拿到了合法的土地,東西德的疆界也已經確定,一個戰後還沒有簽的“和平條約”,其應有內容都已經完成,有無“和平條約”已經不重要了。
  
  蘇聯既然已經得到想要的所有東西,自然希望東西德能夠早日簽署條約,而不再支持東德的堅持,反而向東德施壓。1971年5月3日烏布里希特辭職,改由何內克繼任。自此,兩德的協商快速進行。
  
  1972年12月21日東西德簽署《基礎條約》。東西德在此條約中互有得失,東德得到了西德的國家承認,但未獲得西德的國際法承認,西德所主張有關東德不是外國、兩國間的關係屬特殊關係、雙方應以追求統一為目標等立場均未出現在條約中。西德所得為,東德應允在經濟、交通、文化、體育等各範疇內與西德展開合作。
  
  如果不經意地來看《基礎條約》,可以得出這根本就是一個分離的條約。首先在“序言”部分,明確地指出“意識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體歐洲國家現存疆界之領土完整及主權,是和平之基礎條件”,這表示西德必須尊重東德的領土與主權。在第2條再次規定,雙方“遵循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目標與原則,尤其是所有國家主權平等、尊重獨立、自主及領土完整、自決權、保障人權及不歧視”。為何有了這些清楚的共識,西德自己或外界還會認為《基礎條約》是一個“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的條約呢?
  
  關鍵出在“序言”第三句“認識到兩個德意志國家……,基於歷史之事實……在基本問題上,包括民族問題,有不同之見解”,以及最後一條,即第9條“同意本條約不觸及雙方已簽訂或與其有關之雙邊或多邊之國際條約與協議”。這個所謂“基本問題”就是統獨問題。而如果沒有第9條,西德所主張的“承認東德為國家,但非外國”就失去基礎了。
  
  “東德為國家,但非外國”能夠存在的理由在於西德認為由於1937年疆界的德國還沒有滅亡,因此東西德兩個國家迄今仍是德國的一部分。因此,如果1937年疆界的德國已經滅亡,那麼在彼此已經同意尊重對方的主權與領土完整情形下,東西德的關係自然就是外國關係。在西德看來,《基礎條約》是個“一德兩國”的條約,在東德認知上,這是個“一族兩國”的條約。
  
  “德國”仍然存在:“一德兩國”與“一族兩國”的差異
  
  那麼,1937年疆界的德國到底有沒有滅亡呢?東德在1949年制憲時說沒有,且主張東德就是德國,但是從1951年6月與10月的兩項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開始表示“德意志帝國已經由所謂的征服,在1945年5月8日滅亡”,並確定東德為一個新生國家,與德意志帝國沒有關係,也不是它的繼承者或部分繼承者。由於德國已經滅亡,因此,東德視《基礎條約》就是兩個新生國家間的條約。
  
  西德則認為德意志帝國並沒有滅亡,理由為:
  
  第一,就領土方面而言,由於戰爭末期及戰後四強的書面聲明及有關議定書,皆未對德國作永久佔領的表示,亦無將德國,或分割過的德國一部分納入自己國家版圖的意願。四強甚而在1945年的〈柏林宣言〉中強調,四國在承擔執行德國國家權力時,“並不構成對德國的併吞”。故可知,德國的領土僅是被暫時的佔領,既未被併吞亦未被征服。
  
  第二,德國的國家權力並沒有因為被所謂的征服而消失,德國的統治權力只是被佔領國的權力所“覆蓋”及“超越”,德國的中級及地方行政事實上仍然繼續存在。雖然德國在事實上已不具有效運作的機構,但這只是表示德國政府的行為能力已經喪失,並不表示德國失去其原本具備的法律能力。
  
  第三,由於“征服”的結果是戰敗國人民改變其國籍,但德國國民卻未被迫喪失其國籍。
  
  第四,就各國的後續行為來看,《波茨坦議定書》中已明文規定四強對德國疆界的處置措施。若德國已經滅亡,繼承國沒有必須接受該議定書的拘束,該處置措施自無簽訂之必要。故可推論,四強訂定有關的賠償條款時,基本上是以承認德國仍然繼續存在為前提。
  
  第五,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107條訂有所謂之“敵國條款”,及第53條第2款將敵國界定為“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的敵國而言”。假若東西德是兩個新生國家,則上述兩條文對東西德而言,是不具任何意義。但事實上,四強一直是將東西德視為該二條文的適用對象。
  
  基於上述理由,西德認為,德國的領土與人民並沒有消滅,國家權力也沒有完全被佔領國家取代,國際社會各國家的行為亦直接或間接地承認德國仍然存在,故就國際法的層面而言,德國應屬尚未滅亡。因而,對西德而言,“一德”絕非指德意志民族,而是以前的德意志帝國,當時是指由繼承其法統的西德,以及未來再統一的德國。
  
  因此,對於西德來說,《基礎條約》第9條“同意本條約不觸及雙方已簽訂或與其有關之雙邊或多邊之國際條約與協議”指的就是《波茨坦議定書》與《聯合國憲章》等重要文件。西德不僅以法理來說明德國沒有滅亡,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在歷次的判決中,亦均持德國仍然續存的看法。1973年7月31日在有關《基礎條約》的判決中更明確地述明法院認為德國繼續存在的理由,該次判決稱:“德意志帝國在1945年後仍然繼續存在,它既不因投降,亦不因佔領國在德國行使外國權力而滅亡,此可從基本法序言、第16條、第23條、第116條及第146條而得知。聯邦憲法法院並已於數次判決中確定德意志帝國仍然存在。雖然它做為一個整體國家而言,缺少組織,特別是缺少憲政機關,而使得它無行為能力,但它仍如以往般地擁有法律能力”(BVerfGE 36,1 ff/16)。
  
  在實際的政策上,西德也以德國沒有滅亡,對東德的承認只是國家承認而非外國承認的法理立場施政。因此,成立與東德關係事務的單位名稱是“德國內部事務部”,派遣東德代表的權力不屬外交部,在東德的代表稱之為常設代表,而非大使,稱東西德的關係是“內部關係”,並宣稱《基礎條約》只是一個臨時條約。
  
  雖然西德這麼解釋、這麼做,但是東德卻不這樣認為,東德派在西德的代表就叫大使,由外交部處理東西德關係,視兩德關係為“外交關係”,並宣稱《基礎條約》當然是一個永久性的條約。東德要的是“一族兩國”。
  
  以“一德各表”為基礎的《基礎條約》通過後,東西德在1973年9月18日,經由聯合國大會的鼓掌通過,成為第134與135個會員國。從此以後,兩個國家在聯合國與國際間的互動與其他國家間的關係沒有不同。
  
  東德第二次大轉向:推動兩族論
  
  在加入聯合國後,東德並不滿足亦不安心。由於西德一直強調德國問題最終要透過“民族自決”解決,而非“人民自決”,東德決定更改自己的憲法,把“一族兩國”論,變成“兩族兩國”論。
  
  1960年時,即使東德主張兩國論,但是仍堅持自己與西德一樣,同屬德意志民族,12月烏布里希特在社統黨中央委員會中表示,持兩個德意志民族主張,是一項“錯誤的看法”。東西德人民“雖然暫時分離,但統一民族的重建,是一歷史上必然之事”。1966年2月28日東德雖然申請加入聯合國,主張兩個德意志國家,但在聲明中仍主張東西德為同一民族。1967年2月20日,東德人民議會通過《國籍法》,主張東德人民雖有自己的“東德國籍”,但即使如此,仍認為東西德皆屬於同一民族。
  
  從1970年開始,東德開始改變其民族立場,12月7日烏布里希特在社統黨二十五週年紀念籌備會的演講中,以意識形態的差異做為兩德民族不同的理由,該談話稱:“由封建主義至資本主義過程中所形成,並自1871年至1945年在一個統一國家內所存在的資產階級德意志民族已經不存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為一個社會主義德意志民族國家,社會主義民族已在其(指東德)建立的過程中形成,這是不容否定的事實。”烏布里希特的繼任者何內克,亦繼續持上述觀點。何內克在1971年6月東德社統黨第八次代表大會中再稱:在東德已形成一新形態的民族,即“社會主義民族”,然而在西德仍是“資產階級民族”。
  
  隨後,東德將其對民族的見解納入其1974年10月7日修改的憲法中。該憲法序言刪除1964年憲法中所使用的“德意志民族”等字,而只保留東德“人民”。第1條東德自稱“為一個工農民之社會主義國家”以取代1964年憲法之“德意志民族社會主義國家”。
  
  東德認為,經由“兩族論”的確定,可以迴避西德憲法“民族自決”的規範,只是他們沒有想到,理論建構的速度還是比不上未來人心的思變。
  
  “一德各表”的《基礎條約》的功過:不能確定
  
  德國統一已經二十年了,在二十二年前,幾乎還沒人預測德國會統一。布朗德到底是德國統一的推手,或是有可能成為德國永久分裂的“罪人”,在當時沒人能夠說得準。事後來看,《基礎條約》對於要統一的西德而言是個險棋,從好的方面來說,布朗德政府在《基礎條約》中,突破了東西德二十餘年的隔離,使得雙方人民有開始交流與合作的機會,此有助於東德人民了解西方的社會,累積的社會力量,終於衝破圍牆,推動了德國的統一。看來他的“接近促成改變”政策發揮了功效。
  
  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看,由於《基礎條約》的簽署,東德獲得西德的國家承認,使其國際地位日益鞏固,此似又與西德的統一目標有所背離。從歷年的民意調查顯示,自布朗德執政推動其“一德兩國”政策後,多數的西德人民覺得德國的分裂似已成定局。《基礎條約》簽署後的1973年,認為德國會統一的人民只有9%,認為德國不會統一的則高達了81%,到了1987年,只有3%認為德國會統一,認為不會統一的刖高達97%。
  
  本文篇幅有限,不再談1990年整個東歐驟變時,西德內部的因應遠遠趕不上環境的變遷,東西德是在東西馬克兌換的誘因、對民主與經濟追求的狂熱下完成了統一(這個討論可能再需要一篇文章)。現在我們做一個假設,例如當時的東德政府能夠暫時穩住局面,或者做一些局部的妥協,讓東德政府能夠延續,那麼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什麼?如果東德與其他中東歐國家一起在2004年加入了歐盟,德國統一還有機會嗎?當然歷史不會假設,但是如果把德國統一做為兩岸經驗時,就必須認真推演這個問題。在德國統一二十年,也是兩岸關係正在快速發展的時期,我們有必要從德國問題找尋若干啟發。
  
  德國經驗的啟發:“一中同表”才是正道
  
  第一,從艾德諾開始,所有的西德總理都以改善東德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為目標。事後來看,不能說西德的努力沒有效果,但是是否有改變東德人民對於統一的期望,由於沒有民意調查可以證明,不能妄下斷語。我們可以這麼說,西德與東德在進行一場“時間對誰有利的博奕”,西德認為時間站在他那裡,透過經濟、文化交流,東德遲早會發生改變,為統一創造機會;但是東德卻認為,時間在他那邊,透過新的國族認同教育,與在國際間以主權國家的出現,東西德的分裂將更為確定。東西德雖然最後是統一了,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這就表示以“一德各表”為基礎的《基礎條約》就一定有它的功能,因為它也可能提供了東德建構自己國族認同的機會,反而可能阻礙了德國的統一。因此,未來兩岸簽署和平協定時,不可以讓“是否有利統一”成為博奕的標的,而應確定是往“確保兩岸不分裂”的方向走。
  
  第二,“一德各表”中“各表”部分,是指對“是否要統一”的“各表”,是對“德國”是否已經滅亡的“各表”。西德對此做了讓步,沒有在條約中堅持。轉而用責成行政部門在政策中“不可放棄再統一命令”的方式來表達其堅持德國統一的立場,以及用自己的憲法規範與政策行為來證明德國還沒有滅亡。東德對此則是清楚說“不”。這樣的“各表”,北京可能接受嗎?由於“一德各表”並沒有對“一個德國”做出共同的解釋,在簽署《基礎條約》以後,東德取得國際承認,“一族兩國”成為事實,隨後東德透過制憲快速走向“兩族兩國”論。在兩岸問題上,北京可能很難冒這個險。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如果未來的大方向不確定,甚而會有反向的可能的內容,都會使兩岸和平協定無法達成。
  
  第三,西德所以會接受“一德各表”,因為西德看清楚當時的國際局勢,四強已經不再把解決德國問題視為歐洲和平與安全的先決條件,而且四強均對促使德國統一已經沒有興趣。西德必須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因而採取“接近促使改變”的思維,願意一賭,並希望澈底改善與蘇聯和東歐的關係。西德所以會願意讓步承認東德是一個國家,因為這是蘇聯要的底線,西德如果不做這個讓步,當時的蘇聯不會同意與西德和解。兩岸分治是內戰造成,國際強權很難像蘇聯一樣,合法地介入,因此,北京似乎也不容易在偏離大原則的情形下做讓步。另外,台北能夠獲得的國際支持有限,美國會像蘇聯支持東德一樣,支持台北嗎?我看也很難。
  
  第四,西德所以可以守住自己的底線,關鍵在於它對於德國沒有滅亡的解釋,靠著對於國際協議的解釋(《基礎條約》第9條),才使得“整個德國”取得了法理基礎,它因而才可以在容許東德對“一個德國”各自表述,而不會傷害自己的憲法對於追求統一的規定。兩岸是內戰形成,屬於整個中國的內部事務,所以,如果兩岸不能夠對“統一”或“不分裂”達成一致認知,兩岸的相互承認,就有可能造成永久分裂的可能。這是德國問題與兩岸問題最不同的地方。
  
  第五,雖然《基礎條約》與德國統一兩者之間不必然有正相關的關係,但是我們必須肯定歷屆西德政府推動與東德交流的用心,特別是“接近促使改變”的做法,為1990年德國能夠快速統一累積了必要的能量。因此,兩岸的交流應該持續,應該擴大。凡走過必定留下痕跡,交流一定會產生功能,但是,我們也不要期望只有經濟交流就可以改變現狀,政治問題還是需要政治解決,德國問題清楚地顯示,經濟、文化最多只是個助力罷了。
  
  第六,相互平等是《基礎條約》的重要精神。雖然東西德在《基礎條約》中對於“一德”是“各表”,但是對於雙方是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則是“同表”。沒這個“同表”,東德根本不可能簽署。對於兩岸來說,我們可以將“同表”的部分擴大到對“一中”的見解,但是兩岸關係部分,也應是相互平等的“同表”。
  
  第七,人民的意願很重要。雖然西德人民對於是否能夠再統一的看法愈來愈悲觀,但是對於統一的期望卻沒有降低多少,從1948年到1987年的歷次民意調查顯示,對統一有期望者均占八成以上。這個比率應該可以歸納為西德政府長期對其人民政治教育社會化的結果,這也是為何西德人可以很快地,幾乎以不惜代價的方式接受德國統一的原因。我們沒看到東德的民調數字,東德也不會做這種民調,但是從學理上,我們可以推論,如果統一的意願都喪失時,未來要統一自然變得更困難。
  
  “一中三憲、兩岸統合”吸收了德國問題的經驗,但是提出一套完全不同於德國模式的論述。在未來兩岸和平基礎協定的簽署中,“兩岸同屬整個中國”、“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尊重對方為憲政秩序主體”,都應該屬於“一中同表”的部分,也是兩岸政治定位的核心。至於希望“兩岸在雙方同意的領域成立共同體”,則是為兩岸未來經濟、文化、社會等交流提供一個兩岸均可以參與、有助於累積重疊認同、強化兩岸走向統一意願的架構。這一方面則是從歐洲統合經驗找到借鏡,也是東西德沒有採行的途徑。
  
  在德國統一20週年的今天,回顧過程的同時,也盼藉他山之石,為兩岸找尋經驗與智慧,“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是德國經驗的修正補充,提供兩岸有識之士參考。

  (本文原刊載於《中國評論》,2010年10月號,總第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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