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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試論新時期監獄的職能——以科學發展觀認識罪犯和改造罪犯

  從理論層面説,監獄的基本職能是懲罰罪犯和改造罪犯。而懲罰罪犯職能,按照馬列主義國家學説,監獄是“專政的工具”,是“暴力機器”,所以懲罰罪犯,就是對罪犯實行暴力專政,只準罪犯老老實實被專政,不許亂動亂説。我國自1949至1976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内,監獄基本上是實踐懲罰罪犯職能爲主,而輔之以改造罪犯的職能。那麽,在今天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歷史時期中,監獄是否還是以實施懲罰罪犯職能爲主呢?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試就此問題作一探索。

  一、科學認識罪犯

  科學認識罪犯,首先要弄清楚在刑法規範中關於犯罪的界定,過去我國對犯罪首位界定,是根據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抗統治關係的鬥争”和“蔑視社會秩序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就是犯罪”的論斷,借鑒(也可以説照搬)前蘇聯的刑事法制和實踐來界定的,所以,在立法和刑事職能的司法部門並没有嚴格的法律理論,而是從黨的最高領導人的講話中去尋求刑事政策及法律的理論依據,所以直至1976年,我們對罪犯的認識,都是以“反抗統治關係”和“階級鬥争爲綱”來界定。在實踐中,凡是關押在監獄裏接受改造的罪犯及其行爲,屬於“敵我矛盾”關係;凡是違反道德或違反民事類的輕微違法的犯罪,屬於“人民内部矛盾”關係。而在實踐中,往往把不容易分清楚的罪犯和犯罪行爲列入“敵我矛盾”關係。又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往往把屬於“人民内部矛盾”關係的罪犯行爲列入“敵我矛盾”關係中。以“寧左勿右”的實踐來表現執法人員的無産階級堅定立場。嚴格地説,這樣的認識罪犯是不够科學的。

  現在我們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而這個初級階段,按照温家寶總理2月份發表的署名文章的觀點,大約還要100年或者更長時間。在這一新歷史時期,我國社會已消滅了地主階級和資産階級,社會是由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階層所搆成。這就是要求我們必須以新的法律理念認識罪犯和犯罪行爲,從而轉變現有監獄職能關注的重點,更好地爲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以促進我國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因此,科學認識罪犯,就要揚棄“反抗統治關係”和“以階級鬥争爲綱”的理論,重新界定罪犯和犯罪行爲。在當前我國社會中,只有極少數國内犯罪包括臺灣和外國間諜犯罪是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爲宗旨,這種犯罪行爲是屬於“敵我矛盾”關係;其餘絶大部分罪犯和犯罪行爲,都是違背道德行爲和違反民事法律關係的罪犯和犯罪行爲,屬於“人民内部矛盾”關係。既然如此,我國監獄的基本職能就得從以懲罰職能爲主轉變爲以改造罪犯爲主。並以改造罪犯職能爲主來設置監獄。就是説,監獄不僅要設置有監獄固有象徵懲罰意味的物質標誌,如高墻、電網、堅固門窗、警戒設施、監控設施、崗樓崗哨等,更要有一系列爲改造罪犯提供服務的物質設施和手段,如爲教育罪犯而設置的教學樓、教室、閲覽室、教學設備等;和爲了通過勞動改造罪犯而設置的工廠、車間、農場、習藝場所、職業技能培訓場所,等等。這也是毛澤東早就説過的“我們的監獄不是過去的監獄,我們的監獄就是學校,也是工廠,或者是農場”的體現。

  二、科學改造罪犯

  所謂科學改造罪犯,就是監獄作爲改造罪犯的物質載體,應該采用矯正學、教育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多種學科的手段改造罪犯。因爲如前所述我國現階段的罪犯絶大多數是屬於人民内部矛盾,這些罪犯之所以犯罪,其原因之一,是受其犯罪思想、意識以及錯誤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所支配;之二,是没有文化知識,不明事理,缺乏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缺乏自我克制能力,容易衝動和感情用事。據此,我們監獄行刑的主要目的,重點不是懲罰(專政),而是通過一系列的教育改造活動,以轉變罪犯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培養他們的勞動技能,使罪犯在刑滿釋放以後能够順利地回饋社會,成爲守法勞動公民。因此,1994年12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就是“以教育改造爲中心”爲指導思想,在第五章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别教育相結合,獄内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况,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况,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産和罪犯釋放後的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的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閲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體育活動和文化娱樂活動”。

  據此,司法部一直强調並始終堅持“以教育改造爲中心”的監獄工作模式,在2001年全國司法廳局長和監獄局長會議上明確指出:“監獄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教育人、改造人這一根本任務來進行。要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向教育改造傾斜,將主要精力放在‘改造好’上,使改造質量有一個新的突破”。原司法部長張福森也一再强調:“我國監獄的各項工作都必須和服務於教育改造這個中心任務。在我國目前的監獄體制下,必須正確處理好教育改造和勞動生産教育的關係,監獄改造始終是監獄工作的中心,勞動生産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

  2002年司法部在南京召開的“罪犯改造質量標準”研討會上,又提出了衡量監獄教育改造罪犯的六條標準,即“認真悔改、遵紀守法、服從管教、認真學習、積極勞動、心理健康”。

  上述我們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監獄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改造質量標準,在中國監獄罪犯改造史上是空前的,特别是“心理健康”標準的提出,説明我國監獄從過去偏重於罪犯的思想、道德和世界觀的標準,到開始注意罪犯服刑的心理健康,是50多年來監獄行刑實踐换來的收穫,也是適應新歷史時期改造罪犯的需要。從過去强調罪犯的階級立場、世界觀改造、道德準繩、行爲規範、勞動技能等發展到注重罪犯的心理健康,邁出了社會心理科學認識罪犯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一步。就是説,監獄在執行改造罪犯職能時,不僅要注重罪犯的行爲表現,而且也要關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因此,關於教育改造罪犯的規定和罪犯質量六條標準中“心理健康”標準的提出,無論是在監獄的行刑理論(理念)上,還是在行刑實踐中,均是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的,而且影響是深遠的。相信我國監獄將會在實踐科學改造罪犯職能中創造出輝煌的業績,爲提高監獄文化水平作出巨大貢獻。

  (原載《2008文化與監獄論壇文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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