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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至清前期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

  在研究澳門歷史問題上,過去有一種傳統的而又被誤認爲是正確的觀點:澳門的歷史是葡萄牙人統治四百年的歷史。如:“葡萄牙人統治澳門已有四百多年的歷史”〔1〕,“從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統治澳門已有434年的歷史”〔2〕等。我們認爲,這種觀點是不完全符合澳門歷史實際的,因而是不科學的。

  歷史的事實是,自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進入和賃居澳門算起,到清朝光緒十三年(1887)的334年,中國政府一直是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只是到了光緒十四年(1888)四月二十八日,葡萄牙政府强迫清政府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换文生效之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才遭到破壞,“由葡國永駐管理澳門”〔3〕。但澳門主權仍屬中國,因爲條約同時“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4〕。所以,科學地説,葡萄牙人統治(或説管理)澳門至今應是104年。我們只要將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具體情况加以闡述,就可以説明,葡萄牙人統治澳門104年的説法才是正確的。從而説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第二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聲明的正確性。

  一、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機構

  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並於萬曆元年(1573)賃居澳門之後,爲了“渴望得到中國的財富和物産”,一方面同中國内地進行貿易;另一方面,開闢了澳門——長崎、澳門——果亞——裏斯本、澳門——馬尼拉——墨西哥三條國際貿易航綫,開展東西方國際貿易。不逾年,“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於是乎,葡萄牙人“扶老携幼,舉國而來”,在澳門擴建房屋,“增繕周垣,加以銃臺,隱然敵國”〔5〕。他們還私運米糧、火藥和販賣人口,騷擾閩粤海疆;同時將商船泊於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以偷漏船税貨税;在澳門海面派駐小艇以護其“利濟之船”,不受中國官員盤詰;甚至唆使黑奴到提調衙門無理取鬧,等等。葡萄牙殖民者這些超越尋常貿易的舉動,必然引起中國人民的不滿和朝野仕宦的憂慮,紛紛向皇帝上書禀奏,認爲葡萄矛人賃居澳門,實是國家安全的一大威脅和隱患。於是,向皇帝提出對付葡萄牙人的種種方針,請求皇帝“早爲萬全之慮”,予以裁奪和實施。

  廣東御史龐尚鵬、刑科給事中郭尚賓提出:令葡萄牙人到離澳門約30多公裏外的浪白澳去貿易,説:“令夷人盡携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泊浪白澳外岸,得貿易如初”〔6〕。廣東總兵俞大猷和番禺舉人盧廷龍提出:用武力驅逐葡萄牙人出澳門,説:“請盡逐香山澳夷,仍歸濠鏡故地”〔7〕,並“與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8〕。廣東巡撫張鳴岡、進士霍與瑕提出:准許葡萄牙人賃居澳門貿易,“建城設官而縣治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9〕。

  萬曆四十二年(1614),明朝中央政府批準張鳴岡、霍與瑕提出的方針,允許葡萄牙人繼續賃居澳門,建設城池,設置官吏,對之加强管理。從此,澳門成爲一個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行使主權和直接管理,葡萄牙人賃居貿易的特殊地區,直至清朝光緒十三年(1887),長達334年之久。

  爲了貫徹“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明清政府在澳門設置行使主權的管理機構。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以後,澳門在行政上仍由香山縣主管。但因澳門屬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廣東海道副使管轄,設守澳官對澳門進行具體管理。中外史料均有詳細的記載,如美國歷史學家馬士在其著《The InternationaI Relations of Chine se Empire》一書中説:“在管轄權問題上,……中國曾派一位官員駐守澳門,承皇帝之旨管理該城”。按中國史料所記,守澳官是統稱,實際上按其職責分爲提調、備倭和巡緝三職。提調代表海道副使在澳門查驗外商船舶進出口業務,代爲向海道副使申報手續和征收進出口關税等事務;備倭是掌管對海盗、倭寇、姦僞鞠捕之事務;巡緝則掌管流動性的巡查緝私任務。可見守澳官的職責是以管理治安防衛爲主,兼管行政、海關税務。至於大的行政和司法事務,則由香山縣知縣直接管理。守澳官的級别,語焉不詳。大概初時是由下級武官擔任,後來略有昇格。例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的守澳官王綽,就是中了武舉後被派至澳門去當守澳官的〔10〕。

  明朝官員在澳門的臨時辦公處稱爲議事亭,地點約在今天的市政廳處。議事亭是一個簷牙高啄,鳥葷翠瓦,四面通風的亭子,中間擺設桌椅,供辦公時使用。凡明朝官員與葡萄牙人會晤和商議貿易事務等,均在亭内進行。史稱:“凡海上事,官紳集議亭中,名議事亭”〔11〕。清政府還把朝廷有關法令、布告刻在四塊石碑上,竪於亭子入門處,作爲官員辦事時備覽。

  爲了防止葡萄牙人擾亂,明政府於萬曆二年(1574)在蓮花莖處興建關閘門,“設官守之”〔12〕。關閘是一座中國式城樓,城牙如排齒,分兩傍斜下,可達城樓,飛簷翠瓦,樓前懸一額匾,上刻“孚威鎮德”四個大字;城樓中央開一門,門楣上枕一碑,刻有“關閘門”三個大字,現石碑移放在市政廳入門的左墻上,作爲文物供人鑒賞。關閘兩旁各建兵房一所,稱關閘汎營,並建有三間小石屋,供哨兵瞭望之用。萬曆二十四年(1596),兵部批準兩廣總督張鳴岡的建議,“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13〕,天啓元年(1621),“改設參將於前山寨”〔14〕,戍守澳門周圍要隘。按明代武官制度,參將屬三品武官,可見軍事官員比嘉靖時的守澳官昇格了。

  清朝時,鑒於澳門人口不斷增加到4-8.5萬人,政府進一步設置更嚴密、更完整、更高級的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在行政機構方面,雍正八年(1730),清政府批準兩廣總督郝玉麟“以澳門民蕃日衆,而距縣遼遠,爰改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15〕的建議,在前山寨設立縣丞佐堂衙門,管理澳門民夷事務。按清代官制,縣丞是知縣的副職(副縣長),説明清初管理澳門的機構比明代的守澳門衙門昇格了。干隆八年(1743),又批準按察御史潘思榘和兩廣總督策楞之請,“移縣丞駐望厦村”〔16〕,後又移駐佐堂欄尾(今草堆街傍邊的横巷)。從此,縣丞佐堂衙門駐在澳門境内長達106年之久,總計清政府派往澳門行使主權的縣丞有朱念高、顧嵩等57任〔17〕。

  在縣丞之下,對澳門居民則編爲保甲組織,作爲基層機構進行管理。可見,明清政府管理澳門的機構是健全而嚴密的。

  爲了進一步加强對澳門的行政管理,於縣丞移駐澳門的次年,清政府又增設高一級的行政機構管理澳門,“以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18〕,名曰“澳門海防軍民同知”,或稱“廣州府海防同知關防”。按清朝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職,與通判知州同級,官階爲正五品,屬於朝廷批準的省一級政府管理比較重要地區的派出機關,其辦事處稱爲廳。管理澳門的機構由副知縣級昇格到副知府級,説明清政府對澳門管理的重視和加强。澳門縣丞爲其屬官,向同知負責。同知“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宜布朝廷之德志(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姦匪竄匿,唆誘民夷鬥争、盗竊,及販賣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爲查察辦理”〔19〕,足見其權力之大。而且清政府還特别審慎地選擇能幹而又熟悉澳門情况的官員充任同知,例如第一任同知印光任和繼任者張汝霖,都是對澳門瞭如指掌的官員。計從干隆九年至宣統二年(1744-1910),清政府委派管理澳門的同知有印光任、張薰、張汝霖等64任〔20〕。

  由此可知,清政府形成了澳門縣丞、澳門同知、廣州知府、廣東巡撫、兩廣總督在行政、司法等全面對澳門行使主權的管理機構,對澳門進行有效的管理。

  在軍事機構方面,清承明制,順治四年(1647),在前山寨設參將府把守,康熙三年(1664)又派副將(從二品)統領。副將以下增設左右都司僉書和守備,“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其官兵二千名”〔21〕。清政府駐澳門士兵的增加和軍官級别的昇格,説明清政府對澳門的軍事防務的重視,從軍事上嚴格控制葡萄牙人。

  海關機構方面,自嘉靖中葉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門雖然未設置海關機構,但由廣州市舶司委托香山縣具體負責管理,史稱:“香山澳税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騐責於香山縣”〔22〕。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廣州設置粤海關之後,由海關官員成大克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在澳門設置正式的海關機構,稱爲粤海關澳門總口,亦稱行廨,或稱“澳門海關監督行臺”,又簡稱“關部行臺”,地址在今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的地方。行臺下屬大碼頭、關閘、娘媽閣、南灣四個税館,具體管理澳門的對外貿易事務。

  從上面所述的歷史事實,充分説明,葡萄牙人進入和賃居澳門之後的三百多年中,中國政府一直在澳門設置各種嚴密的、健全的管理機構,委派守澳官、縣丞、同知、參將等文武官員管理澳門的行政、軍事、司法、關税等國家事務,對澳門有效地行使主權。其中有不少廉潔剛正的官員,在澳門行使主權的各項事務中,做出過卓越的政績,使澳門的主權牢牢地掌握在中國政府的手中。

  二、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

  明清政府在澳門設置和健全行使主權的機構之後,對澳門行使土地的、軍事的、行政的、司法的、海關的主權。

  1.土地主權的行使

  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從未放棄過澳門土地的主權。自萬曆元年(1573)葡萄牙人賃居澳門之後,葡萄牙人每年要向明清政府繳納地租銀500兩。每年十一月冬至前後,由香山縣派書差前往澳門征收,直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澳門總督亞瑪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抗交地租爲止,共275年,“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縣完納地租,這正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承認”〔23〕。同時,明清政府還嚴格規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買賣土地,未經中國政府批準,亦不能在澳門建造、改建和擴建房屋。萬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同香山縣知縣但啓元親赴澳門視察,制訂管理澳門葡萄牙人的《海道禁約》,勒刻石碑立於議事亭中,令葡萄牙人永爲遵守。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禁擅自興作。凡澳門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準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臺,擅興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燒,仍加重罪。”〔24〕干隆十四年(1749),澳門同知張汝霖同香山縣知縣共同商定管理澳門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中的第七條又重申:“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外造册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毁拆,變價入官。”〔25〕

  有令必行。如果葡萄牙人敢於違章建築房屋,明清政府是必定嚴加懲處的。例如,萬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藉口防禦荷蘭殖民者襲擊澳門,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禦工事,兩廣總督陳邦瞻和廣東巡撫王尊德,即於天啓元年(1621)初,派出布政使司參政“馮從龍等毁其所築青洲城,番亦不敢拒”〔26〕。署海道副使徐如珂也派出中軍孫昌祚等領兵戍澳,配合馮從龍的拆城行動。於是“不兩日糞除殆盡”〔27〕。又如天啓四年(1624),澳門總督馬士加路也(D·Francisco·Mascarenbas)在沙梨頭一帶非法建造一座巨型城堡。城堡四周築以高墻,墻上環架大砲數十門,中間爲空地,還附帶挖了一條與大砲臺相通的夾墻。他還將城臺作爲自己的駐地,並準備在空地上建置宫殿,修造高塔。兩廣總督何士晋聞此,先是傳令澳葡當局自行拆除,但横蠻的馬士加路也狂妄拒絶。於是何士晋與剛昇任嶺西道的蔡善繼商議,采取了“首絶接濟,以扼夷之咽喉;既縶攬頭,以牽夷之心腹;官兵密襲(集?),四面重圍;嚴拿姦黨,招回亡命”等一系列措施,並利用葡萄牙的一般居民與總督馬士加路也的矛盾,加劇其間的内訌,從而把葡萄牙士兵“一鼓成擒”。這樣,馬士加路也只好就範,表示“願自毁其城”〔28〕。次年四月上旬,又由明朝官員督率中國攬頭、夫役和部分葡萄牙人共同拆毁城臺。此後,葡萄牙人偶有興作,都要經過明政府批準才能進行。史稱:“葡萄牙人在這裏並不擁有任何土地。没有中國官吏的允許,他們不能建一堵墻,開一扇窗户和修理他們自己房屋的屋頂”〔29〕。直到崇禎二年(1630),明政府才允準建築澳門城墻。城墻的東北面辟有沙梨頭、三巴、水坑尾等三座城門,作爲陸上入澳門的通道。從此,城墻成爲葡萄牙人賃居澳門的界墻。即界墻以南爲葡萄牙人賃居地區。明代在界内設置提調、備倭、巡緝守澳官管理,並設議事亭爲臨時辦公地方。中國官員可從陸上和水上任意出入行使國家主權。但葡萄牙人却“不許出澳”,即不得越出界墻以北望厦村等地,只能在界墻以南的“賃居地”活動。

  2.軍事主權的行使

  明朝初設守澳官管理澳門就具有軍事管理的内容。守澳官由下級武官擔任。萬曆二年(1574),明政府興建關閘,設官把守,也屬軍事管理性質。不許葡萄牙人越關進入内地,也不許内地居民隨便進出澳門。關閘每月六啓閉,開閘時,讓葡萄牙人到關閘前地與内地商人貿易,方便葡萄牙人購買糧食和日常生活用品,收市時封閉閘門。萬曆四十二年(1614),駐守關閘的軍隊增至1000人,由參將(三品)統領。到了天啓元年(1621),又在前山寨設置參將府,增加水兵鎮守澳門。史稱:“天啓元年,改參將府於前山寨,陸兵七百名,把總二員,哨官四員;水兵一千二百餘名,把總三員,哨官四員,船舶大小五十號,分戍石龜潭、秋風角、草灣口、掛椗角、横洲、深井、九洲洋、老萬山,狐狸洲、金星門,防制漸密,終明之世無他虞”〔30〕。參將府建築氣魄威嚴,儼然一個邊防司令部。府前辟曠場一片,作爲練兵場所,又置號角鼓吹亭兩間,分佈左右。參將府居其中,分前後兩座。左邊爲鐘樓,右邊爲書齋,後面爲膳堂。規模宏偉壯觀,設備齊全,有利於加强對澳門的軍事管理。

  清朝初年,在前山寨仍設“參將領之如故”,官兵500名把守。順治四年(1649),官兵“增至一千名,轄左右營,千總二,把總四。”康熙元年(1662)兵員增至1500名。三年(1664),“改設副將,增置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共官兵二千名”〔31〕。副將官階爲從二品。可見守澳武官的級别昇格了,駐軍人數亦增加了。説明清政府比明代進一步加强對澳門的軍事管理。實現了“濠鏡在香山内地,官軍環海守”的軍事防禦戰略。正因爲如此,從明末至道光二十年(1840)的200多年期間,盡管有荷蘭、西班牙、英國等西方殖民國家數十次來侵奪澳門的軍事行動,但都一一遭到把守澳門的中國陸、水兵擊敗,使澳門的領土主權一直保持完整。這一點,外國的歷史學家也是清楚地看到的,正如美國著名史學家馬士所説:“中國人是不會錯過表示他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的機會。他們在軍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衛本港以反對英國人,並在該市範圍内握有征税權”〔32〕。

  3.行政主權的行使

  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行政主權的行使是采取宏觀控制的辦法,即把賃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動置於中國政府統一的、絶對的管轄下。爲此,明清政府對葡萄牙人發號施令,制訂各種法令、章程和條例,要求葡萄牙人切實嚴格遵守。萬曆三十四年(1606),香山縣知縣蔡善繼制訂《制澳十則》,“以法繩夷”;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勒石發佈《澳夷禁約五事》,嚴禁葡萄牙人在澳門畜養倭奴,禁買人口、禁兵船騙餉、禁接買私貨、禁擅自興作等。清干隆八年(1743),首任澳門海防同知印光任發佈《管理澳夷章程》七條;十三年(1748),同知張汝霖勒石發佈《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縣事張甄陶制訂《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制訂《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條》;道光十一年(1831)兩廣總督盧坤修訂《防範澳夷章程》八條;十九年(1839)欽差大臣林則徐發佈《傳諭澳夷將夷船棧鴉片呈繳》和《傳諭西洋夷目嚴拒英夷》等禁令、章程、條例和規定等,都是從宏觀的大政方針上全面行使行政的、軍事的、司法的和税務的主權的重要環節。

  明清政府在行政上行使主權,重點又放在對澳門葡萄牙人的防範上。所以,在縣丞的直接管轄下,把澳門分爲界墻以北至關閘的華人區,和界墻以南的葡萄牙人賃居地進行具體的管理。對華人區的管理,是“責縣丞編立保甲,細加查察”〔33〕。康熙年間(1662-1722)規定,華人與葡萄牙人貿易只能在“關(閘)前爲市”〔34〕。干隆八年(1743)以後,又規定“在澳夷墻外空地,搭篷市賣,毋許私入澳内(指界墻以南的葡人區)”〔35〕。對於在澳門造船、建屋的内地工匠,縣丞“親查造册,編甲約束,具連環保結備案”,如有不肖姦匠誘導夷人爲非作歹,則要“甲鄰連坐”。可見其目的在於防範葡萄牙人與華人勾結走私貿易,或擾亂秩序。對於界墻以南的葡人區,明清政府采取“以夷制夷”的辦法進行管理,於萬曆十一年(1583)授予澳門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民政長官以“夷目”的職衔,或稱“外國人的總管”,作爲中國政府直接管理葡萄牙人事務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負責〔36〕,遇事要到議事亭向守澳官請示報告;中國官員也在此向“夷目”宣諭指示,史稱:“文武官下澳,率坐議事亭,夷目列坐,進恭畢,有欲言則通事翻譯傳語”〔37〕。如有重大事件發生,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也經常在駐地召見“夷目”訓示。如萬曆十年(1582),兩廣總督陳瑞聽説有一名從西班牙來的耶穌會士桑徹斯來澳門調查中國港口的情况,於是“傳令召集澳門的首領門多薩,及新登岸的薩阿主教,到總督府(肇慶),以爲質問他們兩件事情:第一,爲什麽叫許多的葡萄牙人、日本人及加弗爾人都集合到澳門?第二,怎麽他們膽敢在中國的領土施行本國的法權?〔38〕”“夷目”面對訓斥,只好表示服從中國政府的管治,説:“駐在澳門的葡商,過去及現在,常常是中國皇帝的順民;他們並承認總督殿下是他們的保護者。因此,請求殿下對他們加以扶助和慈愛”〔39〕。可見,中國官府對西方國家損害澳門主權的事是管理嚴格的,葡萄牙人也是恭順地接受中國政府的管治的。

  爲了更好地在澳門行使主權,明清政府的官員還經常到澳門進行視察,瞭解澳門的情况、傳諭朝廷的政令。康熙二十三年(1684),工部尚書杜臻巡視澳門;雍正七年(1723),觀風整俗使焦祈年、干隆十年(1745)分巡廣韶連道薛藴、四十九年(1784)廣州知府張道源、嘉慶十六年(1811)兩廣總督鬆筠、二十三年(1818)兩廣總督阮元、道光十九年(1839)欽差大臣林則徐、兩廣總督鄧廷楨等均到過澳門視察。而且每次視察,葡萄牙人都以下屬及順民的身份恭敬而隆重地接待中國政府的官員,史稱:

  “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旨迎於三巴門外。三巴砲臺燃火砲,蕃兵肅隊,一人嗚鼓,一人飈旗。隊長帕首靴掌狀舞槍前導。及送,亦如之。入謁則左右入坐。如登砲臺,則蕃兵畢陳,吹角演陣,犒以牛酒。其燃砲以三或五發、七發,致敬也”〔40〕。

  至於澳門軍民同知及香山縣地方官員到澳門視事及辦理公務者,更是屢見不鮮。例如,嘉慶十七年(1812)正月十七日,澳門軍民府知府馬彪“諭澳門夷目,……於本月十九日親臨澳門公幹,豫公館伺候”;同年三月十七日,香山縣左堂潘世綸“諭夷目,……於澳門備辦公館一所,聽候本分縣按臨住扎,查察事務”;四月初四日,馬彪又諭夷目,“定於本月初五日臨澳,查詢西洋人高臨淵等三名,是否搭船回國一案,即預備公館”;六月初三日,馬彪又“諭澳門夷目,……於本月初五日親臨公幹,即預備公館伺候”;十月十五日,知府吉某“諭夷目唩哆嚟,本月十六日親臨澳門公幹,即預辦公館伺候”;十九年(1814)十二月初八日,知府樑某“諭澳門夷目,……本月初十日親臨澳門,查閲地方形勢,預備公館,並派撥夷兵在三巴門伺接,大砲臺放砲”〔41〕。當時的蓮峰廟則成爲中國官員巡視澳門辦事及駐驆的處所。史記:“蓮峰廟爲闔澳香火,旁建客廳,以備大憲遥臨駐驆之區”〔42〕。由此可見,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是擁有和行使絶對的行政主權的,正如美國歷史學家馬士所説:“中國官員擁有對葡萄牙人居住澳門的嚴密的控制權”〔43〕

  4.司法主權的行使

  明代政府對澳門行使司法主權與内地相同。《大明律》明文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44〕。例如,萬曆三十六年(1608),在香山知縣蔡善繼條陳《制澳十則》後,守澳官即按中國法律處置觸犯刑律的葡萄牙罪犯。不服,善繼隨即親赴澳門執刑。史稱:

  “蔡善繼,……萬曆三十六年以進士知縣事,……前履任偵知澳夷情形,條議《制澳十則》。……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叫囂,將爲變。善繼單車馳澳,數言解散,縛悖夷至縣堂下笞之。故事夷人無受笞者。善繼素以廉介,爲夷人所懾,臨事控制有法,夷遂俯首帖耳受笞而去也。”〔45〕

  這説明,賃居澳門的葡萄牙人觸犯中國法律,是要受到中國法律制裁的。

  干隆八年(1743),澳門縣丞移駐澳門望厦村及佐堂欄尾之後,“專司稽查民蕃一切詞訟”〔46〕。同年十月十八日,發生葡萄牙人晏些盧用刀捅死華人陳輝千一案。澳門葡萄牙元老院企圖借清政府變通澳門執刑地點之機,拒絶兇手引渡。兩廣總督即令廣東按察使陳高翔處理此案。陳又派廣州知府金元彝到澳門現場處理。金到澳門後,向元老院申明,兇手必須按中國法律絞死扺罪,並確定行刑時間和地點。元老院無可奈何,只好遵命照辦,將兇手交出判刑。兩廣總督策楞爲此事上疏朝廷,刑部議處,除批準絞死兇首晏些盧外,再次明諭:今後判理澳門葡萄牙人犯罪的法律程序爲:

  “嗣後澳夷殺人,罪應絞斬者,該縣於相驗之時,訊明確切,通報督撫詳加復核。如果案情允當,該督撫即行批飭地方官,同該夷目將該犯依法辦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據實奏明。並將招供報部存案。其晏些盧戮傷民人陳輝千身死一案,該督等既稱兇犯應行絞扺之罪。據夷目眼同屍親將晏些盧用繩索斃,蕃人靡不畏而生感等語,毋庸再議”〔47〕

  可見,澳門的司法權是牢牢掌握在中國政府手上的。

  干隆十三年(1748),又發生葡萄牙人亞嗎盧、安哆尼殺死華人李延富、簡亞二一案。澳門葡督喏些庇護罪犯,不肯交出兇手。廣東巡撫丘浚去判處此案,“準諸夷法,永戌地滿(Timon),亦將喏些包庇殺人兇手之罪通報葡萄牙本國政府”。葡國派特使屁利那來澳門調查後,亦將“以檻車追喏些返回”。但干隆皇帝得悉此事後,責備丘浚“辦理殊屬錯誤”。爲此下訓令:

  “李廷富、簡亞二既死無可证,所據僅夷犯一面之詞,觀其始初狡賴情形,必另有致死根由。且夷人來至内地,理宜小心恭順,益知守法,乃連斃内地民人,已屬兇狡,自應一命一扺。若僅照内地律倒,擬以杖流,則夷人鷙戾之情,將來益無异憚,辦理殊屬錯誤。……嗣後如遇民夷重案,務須按律究擬,庶幾夷人畏罪奉法,不致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寧謐”〔48〕。

  按此,澳門同知張汝霖和香山知縣暴煜於干隆十四年(1648)議訂《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其中重申:“嗣澳門除犯命盗罪應斬、絞者,照干隆九年定例”〔49〕外,還明確葡萄牙人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門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别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復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50〕。這些規定雖然在執行上對葡萄牙人有所讓步,但堅持了中國政府對澳門葡萄牙犯人的定罪、復審、監督、執行治罪的主權,保证了中國司法權的完整性。此後直到鴉片戰争時均未作任何改變。例如干隆二十八年(1773),英國人斯瓊特在澳門殺了一名華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無罪釋放,清政府聞此後責成澳葡當局將罪犯交由中國政府審理,並警告澳葡當局:“如不獻之出,必毁澳門一邑”〔51〕。最後仍按中國法律判處斯京特死刑。

  以上歷史事實説明,明清政府是始終對澳門行使司法主權的。雖然到了康熙四十九年(1710)葡萄牙人曾用120兩銀子的代價賄賂香山知縣,使之得以私準“葡犯改在澳門判决”。但這僅是行刑地點的變動,並未改變《大明律》、《大清律》中關於“化外人有犯並依法問斬”的法律根本原則。所以,有些學者認爲此事是葡萄牙人在澳門取得“領事裁判權”或“治外法權”〔52〕,那是錯誤的。事實上,在明清時期,葡萄牙人在澳門並没有取得任何的治外法權。

  5.海關主權的行使

  明清政府是通過守澳官、市舶司和粤海關等機構和官員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的。明政府明確規定: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貿易和居留,必須持有明政府發給的部票(入港許可证)。萬曆四十五年(1617)九月十一日發給葡萄牙商船的部票,文曰:

  把水招笨稚孫 爲柔遠惠商事據佛郎

  哪稱來本處經紀隨禀

  國王命下許準哈板往來仍命工築屋居

  住本職爲此欽依鐵遵外臺行給票付

  哈嗶啴收執爲照湏至票者

  萬曆四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給

  部票中的“把水”,即管理港口的官員,“本處”指澳門,“哈板”,即西洋帆船,“哈嗶啴”,指船長。

  同時規定,到澳門貿易的外國商船必須交納關税。正德時“澳門番舶,外國寶貨山積,皆縣官榷課”〔53〕,嘉靖以後“蕃商和藏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焉”〔54〕。當時叫做抽分制,按20%的税率征收。隆慶五年(1571),因爲“夷人報資姦欺,難於查驗,改定丈量之例,按船之大小以爲税額,西洋船定爲九等,……東洋船定爲四等”〔55〕,“歲踰船税二萬(金)”〔56〕。萬曆三年(1575),制訂征税則例,征收引税、水餉、陸餉、加增餉四種舶税。主要是征收水餉和陸餉。水餉按船之大小征收舶税,辦法是以船的廣狹爲準,如西洋船闊1.6丈以上,每尺征水餉銀五兩,一船共該銀80兩;船闊2.5丈以上者,每尺征水餉銀9.5兩,一船共該銀237.5兩。東洋船因體積較小,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則,抽十分之七。陸餉是向貨主征收貨物進口税,按進口貨物之多寡和價值之高低計算征收。此兩種税,水餉屬從量税,陸餉屬從價税。

  如果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偷税漏税,則嚴懲不殆。萬曆二十四年(1596),廣東海道照會澳門當局,指出“凡番船到澳,俱赴貨城(廣州)公賣輸餉,如有姦徒潜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究治”〔57〕。

  清康熙二十七(1688),設置粤海關澳門關部行臺和娘媽閣,大碼頭、南灣、關閘税館之後,清政府對澳門的海關主權的行使更加完善了。清政府同樣規定,外國商船必須持有粤海關發給的“部票”(進出港許可证),才能進出澳門貿易。康熙二十五年(1686)發給到澳門貿易的英國商船的“部票”,文曰:

   給照事 按得英咭唎弗羅兒取灣泊

   十字門

   本部已經丈量現與唐交易不時趕部納餉

   理會給牌照

   此牌給該船夷商

  嘉慶十五年(1807),澳門同知王衷還作出夷船停泊指定碼頭的規定:“凡有紅單鹽船經由寄椗者,飭定停泊娘媽閣口外,分列兩旁,無許擁進内河”〔58〕。爲了加强對澳門商船的管理,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又對葡萄牙來澳門貿易的商船進行整頓,限定“現有洋船二十五號,編列字號作爲定額”〔59〕。並把這25號商船的名字固定記録在案,以資詢查,不得有變。

  清朝對澳門外國商船征收關税仍按明代丈抽之例,將外國商船分爲西洋船九等和東洋船四等,按等征收船鈔。西洋船一等征船鈔3500兩,二等船征3000兩,三等船征2500兩,以下類推;東洋船一等征收船鈔1400兩,二等船征1100兩,三等船征600兩,四等船征400兩〔60〕。康熙三十七年(1698),西洋船改爲東洋船例,重新規定丈抽税則,减收船鈔三分之一。嘉慶十五年(1810),澳門同知王衷談到澳門征收船鈔時,説葡船如是新船頂部,則照東洋船例輸鈔,另收現銀70兩。以後原船再到澳門,即照本港船例丈量分等輸鈔,一等爲240兩,二等爲180兩,三等爲110兩,四等爲70兩,另加收舊船規銀35兩〔61〕。爲了嚴格執行關税征收,“粤海關部派一工作委員駐在普拉亞·格蘭德(praya Gramda)碼頭地方處的臨時居留區,……並從那裏向在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各貨征收捐税”〔62〕。

  綜上所述,我們清楚地看到,從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光緒十三年(1887)的334年中,中國政府一直是對澳門的土地、軍事、行政、司法和海關等全面行使主權的,管理是得體的、周全的和嚴密的。這不僅上列中國史料記載確鑿,而且外國的史料的記載也是翔實的。如美國史學家馬士曾寫道:

  “[葡人]獲準定居澳門,他們是在中國的管轄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理他們自己國籍民人方面,通常是不受到干預的。在其他方面,如管轄權、領土權、司法權和財政權等,中國是保持着對澳門的絶對權力的。這種情况繼續有三個世紀之久,直到1849年爲止。葡萄牙人遵守向中國貢禮的制度,來保持他們在澳門居住和貿易的地位”〔63〕。

  葡萄牙國王也是承認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縱觀葡萄牙先後八次(明末3次,清朝5次)派遣使臣來中國訪問時,都是以下臣的地位和態度覲見中國明清皇帝的。並一再對中國政府允準葡萄牙人賃居澳門感恩戴德,溢表繼續給予賃居的施恩優眷之情。例如,干隆十八年(1753),葡萄牙國王遣使臣巴哲格(Francisco-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到北京朝見干隆皇帝時説:

  “臣父即世,臣嗣服以來,纘承父志,敬效虔恭。臣聞寓居中國(澳門)西洋人等,仰蒙聖上施恩優眷,積有年所,臣不勝感激歡欣。謹遣一介使臣,以申誠敬。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請聖主萬安,並行慶賀。伏乞聖過自天施降諸,以惠一小邦,至寓居中國(澳門)西洋人等,更乞鴻慈優待”〔64〕。

  由此可見,過去有些西方資産階級史學家捏造什麽葡萄牙人於1557年取得澳門主權的觀點,是不符合澳門歷史實際的。而國内有些學者,不對澳門的歷史進行具體研究和分析,從感情出發籠而統之地斷言葡萄牙人統治澳門四百多年,也是錯誤的,應該予以糾正。歷史的實際情形是,只是到光緒十三年(1887),在英人赫德(Robert Hart)的導演下,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後,中國政府在澳門行使主權才遭到破壞;葡萄牙人才得以“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所以説葡萄牙人賃居澳門400多年,而統治(或説管理)澳門只有104年,這才是正確的結論。

  三、在明清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下葡萄牙人内部的“自治權”

  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賃居澳門界墻以南地區的葡萄牙人是采取“以夷制夷”的辦法,即在中國政府絶對行使主權的前提下,允許葡萄牙人自己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務,以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産秩序。因此,嘉靖四十一年(1562),准許由葡萄牙人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俾利喇(Diogo pereira)管理其事。萬曆九年(1581)以後,隨着葡萄牙人口的不斷增加,又允準他們由民政長官、治安判事、貿易艦隊司令和市民代表等四人組成市政議會,管理葡萄牙人内部的各種事務。

  萬曆十一年(1583),由署理澳門主教卡内羅(Melhiar Corneiro)召集會議,選出判事二人,長老三人,檢事一人,組成元老院進行管理。其辦公地點稱爲議事亭(Leal Senado)。元老院又稱議事會或議事局(Senado da Camara)。萬曆二十三年(1515),正式成立澳門市議事局,或稱市政廳,葡萄牙語稱金巴喇(Camara)。從此,議事局一直是葡萄牙人自治機構的最高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澳門界墻以南葡萄牙人内部的一切行政的、軍事的、經濟的和宗教的各種事務。並於天啓三年(1623)由葡萄牙國王正式任命馬士加路也(D.Francisco Maseatenbas)爲第一任澳門總督(Captain-General),作爲議事局的最高長官。明清政府允許議事局有一定限度的自治管理權力,但必須是以完全從屬於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主權爲前提。遇到重大政事,議事局務必向中國政府請示報告,聽候裁奪,不得自作主張。史稱:澳夷向來遇有禀陳事件,俱由地方官吏代爲轉禀各憲示遵,至華夷交涉事件,向例亦由唩嚟哆據呈地方官準理〔65〕。中國政府管理葡萄牙人的各項政令也通過議事局下達,史稱:澳門有議事亭者,番目四人,受命於其事。凡事經四人議,衆莫敢違。及官司有令,亦必下其議於四人。議當,以報聞〔66〕。這裏的”官司有令”,是指中國官府的政令。從明末到清朝前期,中國政府一直把澳門葡萄牙人自治機構議事局視作下屬官府而下達各種行使主權的公文,史稱:“凡郡邑下諜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禀上之郡縣,字遵漢文”〔67〕。直至鴉片戰争前夕,欽差大臣林則徐許多禁煙的命令公文均是傳諭澳門議事局加以貫徹落實的。例如《傳諭唩嚟哆嚴拒英國兵船》、《會議澳門同知轉諭唩嚟哆將澳門洋煙鴉片呈繳》等。由此可見,明清時期,葡萄牙人在賃居澳門地區的自治權並不具有政治上的獨立性質,而是屬於當時國際慣例的僑民自治性質,對中國政府具有完全的服從性質。例如,嘉慶五年(1800),葡萄牙總督曾有過處理中國居民民事糾紛的請求,但却遭請政府的堅决拒絶。香山知縣許乃來嚴詞斥責澳門總督:

  “爾夷世居内地,食無踐土,齊民無二,遇有犯罪,原可照天朝法律懲治。然猶念究屬外夷,除殺扺償外,凡軍徒杖笞等罪,均聽自行發落。豈爾夷反可管束天朝百姓,擅加責罪耶?有地方官在,未便干預”〔68〕。

  外國史料也充分反映了葡萄牙自治機構從屬於中國政府管轄的性質,説:

  “租住澳門的葡萄牙人可以封給自己以好聽的官衔。他們甚至可以給他的長官封做廣東巡撫同樣的街頭。但他必須明白最主要的事情——如統治權的問題,或其他有變更中國習慣的問題——他們只隸屬於一個駐在澳門的一個小官員(佐堂及軍民府),它隸屬於香山縣,而縣則要向廣州府報告,後者再向省當局轉達巡撫及總督”〔69〕。

  歷史的事實正是如此。自澳門葡萄牙人成立議事局到鴉片戰争前後的三百年中,議事局總督一再向兩廣總督表示願意“恭順守法”管理葡萄牙人的事務。明清政府也承認,在三百年中,葡萄牙人雖然有過破壞中國主權和違犯中國法律的舉動。但總的説來,基本上還是“俯首恭順”於中國政府管理的。他們以臣屬的禮節對待中國的官府和官員,按照中國官府的規定如期繳納地租銀,應召到中國官署接旨及請示。正如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珣奏疏所説:“澳門居住西洋之人,……經二百年,守法納租,亦稱善良”〔70〕。干隆十一年(1746),清政府在《兩院嚴禁愚民私習天主教以安民夷以肅法紀》文中亦指出,澳門的“夷目蕃商亦皆恭慎謹恪,歷年以來,民夷頗覺相安。……近聞在澳蕃人,尚俱遵守法紀”〔71〕。

  只是到了鴉片戰争之後,當葡萄牙人眼看英國人通過簽訂《南京條約》而割得香港,和其他西方列强紛紛在中國奪得權益的時候,便不甘示弱,附之驥尾,利用其賃居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不斷侵奪澳門的領土主權。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Maria Ⅱ)擅自單方面下令,宣佈澳門爲自由港,仿照香港那樣允許外國商船進出澳門自由貿易;並任命狂熱擴張主義分子、海軍上將亞瑪勒(Joao Ferreira Amaral)爲澳門總督。二十六年(1846),亞瑪勒來澳門走馬上任,野心勃勃,竭力推行擴張主義政策,大干侵奪澳門主權的罪惡勾當。二十七年(1847),他强行在界墻以北至關閘的地區開築公路,命名街道,編寫門牌,並在氹仔島建築軍事要港。二十九年(1849)3月5日至13日,他横蠻無理封鎖澳門海關關部行臺的大門,驅趕中國海關的官員,推倒關部行臺大門前的中國旗幟,封存行臺的大量財産,公開侵奪中國在澳門的海關權、土地權。二十九年(1849)5月30日,亞瑪勒又悍然宣佈拒交地租,並對澳門的中國居民征收地租、人頭税和不動産税,下令停泊在澳門港的中國船隻每月繳納税錢一元。同時,亞瑪勒命令黑兵拆毁佐堂衙門,逼走縣丞汪政,使縣丞署被迫遷回前山寨。懦弱的清政府面對亞瑪勒的破壞中國主權的侵略行徑步步退讓,束手無策。但澳門的中國居民却不忍國耻,於二十九年(1849)8月22日,沈志亮、郭金堂、李保、張新、郭洪、周玉、陳發等十多位青年承夜襲擊出遊至關閘的亞瑪勒,當場把他殺死,大快人心。之後,葡萄牙人借此擴大事態,更瘋狂地推行侵略拓界政策。咸豐元年(1851)和同治三年(1864)分别攻佔了氹仔和路環兩島;光緒九年(1883),强佔界墻以北至關閘的望厦、龍田、龍環、塔石、沙梨頭、沙綱、新橋等七條村共1000多户居民。十五年(1889)佔領青洲島。至此,葡萄牙共佔領了相當於今天整個澳門地區的面積。

  葡萄牙人爲了使侵佔澳門合法化,於光緒十三年(1887)在總税務司赫德的斡旋下,迫使清政府同葡萄牙政府在裏斯本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規定“葡國永駐管理澳門及屬澳之地”〔72〕。這個條約雖然在最後换約時留下一個劃界問題未决而成爲一個不完全的條約,但它畢竟是歷史上對澳門主權問題産生關鍵性影響的條約。從此,清政府向一個弱小的葡萄牙讓出了管理澳門的主權,使澳門成爲一個中國的領土由葡萄牙政府管理的特殊地區,使中國政府喪失了對澳門行使主權達104年之久。在這期間,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雖然多次爲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而鬥争,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實現。直至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正式簽字,才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注釋:

  〔1〕元邦建:《澳門史略》第327頁,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

  〔2〕張錫群、吴克明:《中國近代割地史》第259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把澳門列入割地史編著是錯誤的。又《澳門現代詩刊》第7頁也説:葡萄牙人“在澳門軟硬兼施統治了四百年”。

  〔3〕〔4〕〔72〕《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74頁,中華書局,1983年版。

  〔5〕〔6〕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

  〔7〕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三,《香山澳》。

  〔8〕俞大猷:《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横》,《正氣堂集》卷一五。

  〔9〕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三,《險要》。

  〔10〕暴煜:《香山縣誌》卷一,《王綽傳》。

  〔11〕吴歷:《三巴集》。

  〔12〕〔13〕〔14〕〔15〕〔18〕〔19〕〔21〕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

  〔16〕〔27〕祝淮:《香山縣誌》卷四,《海防》。

  〔17〕〔20〕請參閲祝淮:《香山縣誌》卷三,《職官表》;陳澧:《香山縣誌》卷一0,《職官表》;厲式金:《香山縣誌》卷八,《職官表》。

  〔22〕〔37〕〔57〕〔58〕申良翰:《香山縣誌》卷九,《澳夷》。

  〔23〕〔62〕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册第48、30頁,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

  〔24〕〔25〕〔30〕〔31〕〔33〕〔35〕〔46〕〔47〕〔49〕〔50〕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

  〔26〕《明史》卷三二五,《外國六·佛朗機》。

  〔28〕《明熹宗實録》卷五八,天啓四年四月條。

  〔29〕A Margues Pereira, As Alfandegas chinesas  de Macau(貝來拉:《澳門的中國海關》第33頁,1870年)。

  〔32〕〔43〕〔63〕H·B·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 III, P324; Vol I, P28; Vol III, P237.

  〔34〕杜臻:《粤閩巡視記略》卷二。

  〔36〕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u P5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ongkong, 1984.

  〔38〕〔39〕裴化行著、肖濬華譯:《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教志》第203頁,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40〕〔67〕〔68〕〔71〕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

  〔41〕轉引方豪:《方豪六十自定稿》,第774-775頁。

  〔42〕李鵬翥:《澳門古今》第98頁,三聯書店香港分店1986年版。

  〔44〕《大明律》卷一,《名例》。

  〔45〕申良翰:《香山縣誌》卷五,《蔡善繼傳》。

  〔48〕《清高祖聖訓》卷一九五,《嚴法紀》。

  〔51〕《中西通商原始記》,轉引郭廷以:《中國近代史》第一册第531頁,商務印書館1941年版。

  〔52〕周景廉:《中葡外交史》第十五章,第三節,《葡人在澳門之治外法權》;程明:《鴉片戰争以前明清政府對澳門的管理》,載《港澳研究》1987年第3、4期。

  〔53〕霍與瑕:《賀香山凃父母太夫人六十一壽》,《霍勉齋集》卷一一。

  〔54〕龐尚鵬:《題爲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事治安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

  〔55〕〔59〕〔61〕樑廷柟:《粤海關志》卷一0,《税則二》;卷二九,《夷商四》。

  〔56〕彭昭麟:《嶺南草·澳門記事詩序》。

  〔60〕汪敬虞:《十九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經濟的侵略》第22頁,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64〕《清高宗實録》卷四三六,干隆十八年四月已醜。

  〔65〕王昭明:《鴉片戰争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3期。

  〔66〕王世楨:《池北偶談》卷二一,《香山澳》;龔翔麟:《珠江奉使》。

  〔69〕《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卷四。

  〔70〕《宫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三輯第392-393頁,灣臺國立故宫博物院1978年印行。

  (原載《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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