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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一個中國·存同化異”——對於建構兩岸共識基礎的建議

  眾所周知,當前兩岸關係陷入僵局、兩會談判無法恢復,關鍵是卡在“一個中國”的問題上。大陸堅持台灣當局必須承認和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為兩岸對話、談判的前提和基礎,而台灣當局則要求無前提、無條件地開始談判,實際是讓大陸放棄“一個中國”原則為談判的前提條件。這一矛盾又延伸為對“九二年共識”的認知問題,大陸認為確實有過九二年共識,共識的内容就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而台灣方面的説法則有兩種:國民黨、親民黨、新黨乃至支持民進黨的李遠哲先生都認為的確有九二年共識不錯,不過共識的内容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而台灣新執政當局目前則認為“所謂九二年共識就是沒有共識”。
  
  筆者在這裡不想再去爭辯上述三種説法的真偽,當年的文件擺在那裡,願意了解真相的人只要看一下就不難得出自己的結論。我想探討的問題是以下五個:
  
  (一)兩岸對話談判到底是否需要以某種共識為基礎?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談判是和平解決爭端的通用方式,既然是和平的而非武力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完全强加給對方,而只能期待對方同意己方的某些要求同時己方也滿足對方的某些要求,即相互作出妥協。爭端的解決意味著找到了某種雙方都認可的安排,既然是雙方認可,就表明存在共識。在談判開始前,各自都認為有妥協的必要才會有走向談判桌的意願,這就是最基礎的共識。此後,就哪些問題進行談判、根據什麼原則來設計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方案……也都是需要雙方同意的事情。拒絶妥協就沒有必要談判了,而任何妥協都只能建立在某種共識的基礎上。所以,古今中外的任何成功的談判,實際上都是尋求妥協的過程,同時也都是積累共識的過程。
  
  (二)既然任何談判都要以某種共識做基礎,如果我們同意兩岸的爭端最好還是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事實上就已經有了一個共識即雙方都認為和平方式至少應當是處理兩岸關係的首選方式。接下來的問題是,“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否應確定為兩岸談判的基礎共識?
  
  早在1992年3月,唐樹備先生就曾代表海協會指出:“由於現在兩岸還沒有統一,所以首先應明確我們商談或要解決的是一個國家内的事情。……我們只是要確立一個事實,這就是一個中國,至於一個中國的含義,我們並沒有準備也不打算和‘海基會’討論。兩岸沒有統一,但我們是一個國家,這個原則我們是堅定不移的。至於用什麼形式來表述這一個原則,我們願意討論”。(《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年4月1日)
  
  這番話其實已經解釋了大陸為什麼非要堅持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兩岸對話談判的前提。(1)這是談判者的地位決定的。兩岸談判是中國人之間的談判,不是兩國談判。(2)這是談判的議題決定的。兩岸談判要商談或要解決的是一個國家内的事情,是中國的内政問題。(3)這是中國主權的完整性決定的。兩岸目前雖未統一,但主權沒有分割。迄今為止,台灣當局雖在政治上已不再提“一個中國”,但事實上其法理仍在“一個中國”的框架内。(4)這是統一目標的唯一性決定的,即兩岸談判固然可先不談統一問題,但最終的目標應當是邁向統一。中國不可能去“統一”外國的領土,如果台灣是一個在中國之外的主權國家,那統一目標的唯一性將盪然無存。
  
  假設出現同上述四點相違背的另外一種情況:參加談判的另一方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不承認要談的是中國内部的事情,不認為統一是唯一的選擇而希望再加入“台獨”之類的選項,試問中國政府還可能對這樣的談判感興趣嗎?鄧小平先生早就説過,主權問題是不可以談判的。美國不會同什麼人討論“紐約是否應當獨立”,日本也不會同什麼人討論“北海道是否為日本領土”,同理,中國也不可能同任何人討論“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北京為什麼要堅持把“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岸談判的前提而非議題的原因。
  
  必須指出,在以往四十多年間,“一個中國”的原則始終是兩岸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至1992年台灣制定《國統綱領》時依然如此。1992年台灣“國統會”曾就“一個中國”問題指出:“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含義有所不同。……台灣固為中國的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這段話中就包含了當時兩岸最重要的共識,這一共識是兩岸關係能夠良性發展的基礎,也是兩岸任何形式的談判能取得實質性成果的根本保障。
  
  時至今日,儘管台灣當局發明了不少意在否定“一個中國”原則的説法,但它在法理上仍停留在“一個中國”的框架内,則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因此,把“一個中國”原則確定為兩岸共識,不過是讓台灣當局遵照其法理辦事,絶非强人所難。
  
  (三)從以上討論中,我們已知將“一個中國”原則列為兩岸共識,對大陸而言是滿足最起碼的要求,對台灣而言亦非强人所難。接下來的問題是,在“一個中國”之後,是否還需要再寫點别的東西作為雙方的共識呢?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在台灣其實不乏贊成“一個中國”原則的人,但他們大多希望再加上“各自表述”四個字,這是為什麼?這些人真正的顧慮在哪裡?
  
  一些台灣朋友解釋説:在目前的國際格局下,如果只講“一個中國”,國際上普遍認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一個中國”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等於承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還有什麼可談的?兩岸政權整合的事情,應放到談判中慢慢解決,不應在談判前先讓對方“矮化”為己方的一部分。所以台灣要求在“一個中國”後面再加上“各自表述”四個字,以顯示台灣所説的“一個中國”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絶非過分的要求。
  
  對於台灣方面的這層顧慮,其實北京是充分理解的。“江八點”建議“兩岸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這裡講的“一個中國”,顯然不包含要求台灣馬上接受“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涵,否則雙方就不必要談結束敵對狀態的問題,而是直接談統一方案的具體落實問題了。“江八點”還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北京有些接近決策層的人士曾解釋説包括國號、國旗之類的問題也可以談,這也足以説明在現階段,北京要求台灣承認的“一個中國”原則不包含接受“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涵。
  
  然而目前的現實是國際上對這個問題不可能了解如此細緻,如果單純講“一個中國”,國際上自然認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台灣方面仍然覺得只講“一中”吃虧。近幾年來兩岸圍繞92年共識到底是否包含“各自表述”爭論不休,其實這個問題本身不重要,如何兼顧到台灣方面這種“怕吃虧”的心態才重要。
  
  筆者個人認為,如果我們把台灣回到“一個中國”的立場算做某種妥協的話,那北京也可以讓一步,可考慮在“一個中國”後面再加上四個字,以體現當前台灣對“一中”内涵另有界定的立場,並避免今後再發生類似兩岸共識中是否包含“各自表述”的爭論。
  
  (四)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要加四個字,就接受“各自表述”可不可以?
  
  以往“海協會”和大陸涉台機構曾多次表示不同意把“各自表述”列入雙方共識,我想主要顧慮兩點:1.擔心誤導人們認知,似乎北京已默認台灣當局對“一個中國”内涵的理解。而實際上即使是蔣氏父子當年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北京也有不能同意的地方,兩岸在這方面的分歧是需要在談判過程中慢慢尋求解決之道,不能在談判開始之前就讓人誤解似乎已默認台灣方面對“一中”内涵的解説。2.如果接受了“各自表述”,一旦台灣把明顯悖逆“一個中國”原則的主張在“各自表述”的旗號下抛出來,北京也不便反對,否則就是“不讓台灣有自己的聲音”。事實證明北京的顧慮絶非杞人之憂,李登輝不是已經明言台北的“各自表述”就是“特殊兩國論”嗎?陳水扁不是也已經把“一個中國”表述為“未來兩岸共同來處理的一個問題”嗎?如果北京同意這樣的表述,等於未談判先樹起了降旗。不同意“各自表述”並不等於“不讓台灣有自己的聲音”。問題的焦點在於雙方所表述出來的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同時又必須有所交集,這才能形成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遊戲規則。
  
  (五)既然台灣朋友希望加幾個字來表示台灣另有自己的説法,這其中的確包含應予理解的成份,而北京對“各自表述”的疑慮又確有道理,那麼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能否找一個兼顧雙方疑慮的、替代“各自表述”的新提法呢?
  
  兩年前,在北京召開的一次有兩岸學者參加的研討會上,筆者曾提出以“存同化異”取代“各自表述”的建議,也曾獲得一些台灣朋友的肯定。但基於各種考慮,當時在會上説説也就算了,論文沒有公開發表,這個建議也沒有再提。時至今日,面對台海兩岸的新形勢,為了使“一個中國”原則能真正成為拉近兩岸的紐帶而非横亘在兩岸之間的障礙,筆者感到還是有必要再次提出當年的建議,即以“一個中國·存同化異”這八個字作為規範兩岸關係的遊戲規則,把這八個字確定為兩岸共識。具體説明如下:
  
  1.人們習用的成語是“求同存異”,而今筆者把“求同”改為“存同”,是因為“求同”意味著現在還沒有“同”,只是要追求“同”。而“存同”則表示原本就有“同”,雙方不僅要共同追求統一即“求同”,而且當務之急是“存同”即共同維護兩岸都曾堅持過的“一個中國”的原則。
  
  至於具體要“存同”的内容有哪些?錢其琛副總理在今年8月會見台灣朋友的重要講話中已表述得很明確:在兩岸關係領域,在祖國完全統一之前,“一個中國”的原則主要是三點内涵:(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2)台灣與大陸都屬於一個中國,(3)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請注意,上述三點並不包含要求台灣馬上承認“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以往四十多年間,兩岸曾經在尖鋭對立的局面下不約而同地維護了這三個要點。至今為止,包括美國在内的世界上絶大多數國家,也都以這三個要點作為它們處理對華關係的基本準則。因此,所謂“存同”,其實只是要維護兩岸間原有的共識,而非要求台灣當局接受什麼新觀點,更談不上“中共把其單方面解釋强加於人”。
  
  2.用“存異”或“化異”的提法,是要通過“異”字表達出雙方在“一個中國”問題上有歧見。但“存異”的“存”字容易讓人以為雙方可以永遠各説各話,那統一豈非遥遥無期?所以筆者把“存異”改為“化異”,“化”字表示雙方要把分歧點逐步“化”掉的願望,可暗示出最終邁向統一的指向。
  
  必須强調指出的是,這裡所謂“化異”是相伴“一個中國”的範疇而來,是指在最根本的原則分歧即涉及國家認同和中央政府整合的問題上,兩岸必須“化異”,這種“化異”的最後結果,就是産生一個兩岸都服從的“一國(一個中央政府)”;至於兩岸的經濟制度、社會制度……等等則仍按照“兩制”的構想“存異”。所以“化異”絶非指兩岸要變得全無差異,否則就是“一國一制”而非“一國兩制”了。
  
  3.台灣當局曾宣稱“一個中國是將來時,是指兩岸共同追求的過程”。這種認識不正確。兩岸關係是中國的内部事務,這是一個現存的事實;“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當前國際社會普遍尊重、遵守的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即使在今日台灣地區的法理上及行政區劃上也是如此……凡此種種,都雄辯地表明“一個中國”首先是“現在時”。而“存同”兩字即可表明“一個中國”首先是“現在時”的意思。
  
  但我們也不能否認統一後的“一個中國”同當前的“一個中國”必定會有很多不同,換言之台灣方面關於“一個中國是將來時,是指兩岸共同追求的過程”的説法也有其正確的因素。“化異”兩個字即表示兩岸也承認有“將來時”意義上的“一個中國”,“化異”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也是兩岸携手追求“將來時”意義上的“一個中國”的過程。談判本身就是“化異”的主要形式。
  
  總之,在“一個中國”後面再加上“存同化異”四個字,既能達到“各自表述”所隱含的“讓台灣有自己的聲音”的效果,又能防止“各自表述”演化至完全沒有交集的程度,筆者認為用這八個字或許能拉近雙方立場,故不揣冒昧再次建議,謹供識者參考。
  
  2000年11月10日於北京

  (原載香港《中國評論》,2001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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