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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侵權責任法》實施中涉及醫療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2009年12月26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核心内容在於保障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等一系列公民人身、財産權利,其中許多内容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頒佈實施,標誌着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這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侵權專門法的誕生,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國家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醫療衛生行業和醫務人員尤其重視這部新法,因爲該法的有關規定和醫院工作密切相關。

  二、《侵權責任法》對醫療行業的重大影響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與過去處理醫療責任的相關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很大的不同,如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僅這一條就有幾個問題需明確,一是診療活動的範圍,二是過錯由誰來認定,有些是很明顯的過錯就好辦,但有些醫療過程較復雜的就難辦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只有醫療事故才賠償,且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意見供法院(或行政部門)處理時作參考,但《條例》作爲一部行政法規,相對《侵權責任法》是下位法,因此,可能在新法實施以後,《條例》會修改甚至廢止。過錯如何認定,新法中没提及。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况,並取得書面同意……”,這與過去提出的要求,患者或家屬簽“知情同意書”要求不一樣,是要求“説明”。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目前,醫療方面的行政法規相當大一部份已不適應實際需求,至於診療規範就更加缺乏或滯後。

  以上只是列舉了幾個條文,就足以看出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醫療行業的很大的影響,難怪醫療機構和廣大醫務人員都很重視這部新法。

  三、爲全面貫徹、正確實施這部法律,提出如下建議

  (一)《侵權責任法》將於7月1日實施,建議有關部門及時開展有關學習和宣傳,邀請相關法律界人士解讀法律條文,正確理解和領會精神,以免造成混亂,確保更好地貫徹落實該法。

  (二)建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要求,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全面修改,並對當前使用的醫療文書等進行及時變更。

  (三)《侵權責任法》多處提到“診療規範”,醫療部門確實有很多各種各樣規章制度,包括管理規定和診療常規等,目前各地、各專業又根據衛生部要求在研究、制定醫療路徑,但却没有一套完整的、權威的診療規範,當務之急是立即組織制定合理的診療規範,否則新法實施後會造成十分被動的局面。

  (四)按照《侵權責任法》,只要醫療機構有法律中規定的過錯,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遺憾的是,對侵害行爲和侵害結果的因果關係,該法並未就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邊界作出規定,哪些糾紛應該做醫療事故鑒定,範圍多大;哪些不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而由法院直接確認。當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結論相悖時,哪一個法律優先,這些都未規定。爲了該部法律在實踐中得到認真貫徹和實施,還需要做許多相應的配套工作,建議盡快出臺廣東省的實施細則。

  (五)建議在法院成立醫療法庭,由有醫學和法律背景的法官和律師辦案,並建立包括社會知名人士及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根據案件涉及的專科,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陪審團,協助完成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2010年6月28日

  (王智瓊: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廣東省醫師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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