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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投定錘」還是「水到渠成」?

  五問和處法之四
  
  對一個剛剛走上民主化的國家來說,往往將「公投」視為是人民意志的最終展現,因而也經常錯誤地以為,只有「公投」才能檢視人民的意願、只有「公投」才能解決紛擾的爭議。

  有智慧者如曹董,1996年就主張的《和平統一公投法》或目前的《兩岸和平共處法》也不幸地陷入了這個思維,「統一的條件與時機由大陸提出,是否同意則交由台灣民意表決」的主張,也不知不覺地接納了「公投定錘」這樣的思維,用其做為解決台灣統獨困境的工具。

  在一次訪談中,我提出了「公投」與「認同」關係性的辯證,曹董因而在電視上要求與我辯論。做為一個對政治學長期的研究者,不否認「公投」是解決紛爭的快速工具,但是它「一刀兩面」的侷限性,如果草率使用,也有其殘忍與不人道的地方。

  我上課時常常問同學一個問題,我們全班是否可以到七層大樓上面,來一個「一百萬元與往下跳」的公投,一個集體「要錢還是要命」的公投?幾個兒女是否可以透過公投來集體改變他們原有的姓氏?他們都是很快地回答說「不可以」。從這些清楚的回答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有些問題,包括「生命安全」與「個人認同」是不宜適用於「公投」的。

  如果今天政治人物要在台灣來一個「台獨」公投,或一個可以造成「台獨」的公投,從而可能引發兩岸的戰爭,請問,如果贊同的是多數,等於不同意的少數也必須共同承擔戰爭的生命危險,請問這樣的「公投」有意義嗎?曹董所以反對「台獨公投」的理由應該也在此。同樣的,曹董的「統一公投」如果是以51%對49%通過,又假設人民都理性接受了這個結果,請問一下,我們如何照顧那些49%那些不願意統一的人民?他們的認同與未來生活如何處理?是依據國際習慣,讓他們在半年之內必須做一個不接受就是離開家鄉的選擇?這不是很殘忍與不人道嗎?我們的智慧應該不在於用甚麼樣的快刀斬亂麻方式,一次性地根本解決爭議,而是要找一個能夠解決根本爭議並兼顧情理法的有效路徑。

  曹董或許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家,太習慣用數學的方法來思考問題,而忽略了在政治中有太多牽涉到無法用理性與數學計算的認同問題。對於企業家來說,結果重於過程,化繁為簡是必要的獲利思路;但是對於一個好的政治人物而言,不能為了急於找到答案而犧牲過程。政治的好與壞差別就是在這裡。

  曹董在思考兩岸關係時,還有一個知識上的限制。他說「從邏輯來說,不統就是走向獨,不獨就是走向統,『不統不獨』跟『要統也要獨』一樣,是互相矛盾的」。因此,他批評馬英九總統的「兩岸政策是矛盾含混的」。我們同意曹董對馬英九兩岸政策「含混論」的批評,因為馬英九的確沒有大方向,但是我們不同意,他對於統獨的辯證詮釋,也不同意他將「統一公投」做為攤牌工具的看法。

  在二次世界結束以前,這個世界上的確是以「民族國家」做為唯一的國際關係主體,「國家主權」也具有高度的排它性。在這樣的國際規範下,不是統就是獨,而沒有中間選項。但是在廿世紀的下半葉,歐洲政治菁英發明了另一種政治聯合體,那就是歐洲共同體,經由統合過程,歐盟迄今已經成為一個新型的政治聯合體。

  這個政治聯合體,曹董認為它是統還是獨?他們有共同的歐洲議會、執委會、歐洲法院、貨幣、與數不清的共同政策,成員國間不會再有戰爭,內部緊密程度遠遠超過一些獨立國家,他們可以算是「統」了吧!但是成員國還有各別的國家議會、總統或總理首相、外交國防政策、獨立司法體系,與一般獨立國家無異,應該屬於「獨」了吧!簡單的說,歐洲共同體是一個「合中有分、分中有合」、「互為主體、共有主體」的政治聯合體,它與我們所熟識的「聯邦」或「邦聯」不同。如果用曹董認識的統獨來說,它是一種「統中有獨、獨中有統」的政治體制,它「既不統也不獨、既統也獨」,但絕非「含混」。

  如果曹董支持統一,應該思考的是如何為統一創造條件,在兩岸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參考歐洲統合的經驗,用水到渠成的思維、塔橋建樓的方式,逐漸為統一累積能量。在統合過程中,經由彼此的互動與學習,強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認同。歐洲共同體的經驗是值得兩岸共同學習的,經由共同體機制的建立、共同政策的實踐,兩岸一步一步地共同治理整個中國的事務,最後的統一應是「水到渠成」的漸進而成,而非一次定江山的「公投定錘」。

  做為一個民主的社會,我們不會否定「公投」的必要性,但是我們要更深刻地體認到它的兩面性,謹慎使用。我們不會完全否定「統一公投」在最終結果時的必要性,但是我們更希望那是水到渠成後的必要手續。我們想與曹董分享的是:"ending"固然很重要,"happyending"是更重要的。

  我們讚賞曹董《兩岸和平共處法》的構想與動機,但是智者如曹董,必然也有可能千慮一失。曹董是否願意平心來聽聽我們兩岸統合學會對此一問題的解決方案呢?我們主張以「一中三憲」做為兩岸政治的定位與目標,「兩岸統合」做為兩岸走向的路徑與互動,是否這才是您《兩岸和平共處法》的真正原意與內涵呢!

  原文出處:《新新聞》,第1193期,20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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