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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的决定,形式上也該先由政協做出
2009-4-24 14:13:12
免去陳紹基政協主席職務的消息今天終於正式見報了(見《南方日報》一版)。既然登報,行文至少應該嚴謹。有意思的是,做出免去陳政協主席職務和政協委員資格的機構和次序,居然是中共中央、廣東省委、廣東省政協。也就是説,廣東省政協常委會是在中央和省委做出决定之後才應聲投票的。這樣赤裸無遮的免職走場,比陳被罷免本身的新聞更新聞。同城報紙打題有的用“中央免去”(如《信息時報》),有的用“省政協常委會免去”(如《南方日報》),如此自相矛盾,讓讀者難以理解。
如果陳紹基是中共中央委員或者候補委員,那麽免除他的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是該如此。可這次免除陳的明文是政協主席職務、撤銷的是政協委員資格,即解除政協職務的决定由中共中央和中共廣東省委先於全國政協和廣東省政協做出,那就是越俎代庖了。陳現在仍是省委常委、省委委員,中共廣東省委應該免除的是他黨内的職務,而不是政協主席職務。政協主席非中共黨内職務,即使國情使然由黨出面做出非黨的免職决定,也應在行文中加上“提請”二字,即“提請省政協常委會表决免去陳紹基職務”。
當然,如果法律規定,省政協主席由中共中央任免、省政協委員資格由省委决定,那自然無疑可問。問題是法律没有這樣的規定,而現實却這樣做了。那就是連形式上也不顧及全國“兩會”最基本的權力了。由此可見,流傳甚廣的“人大是舉手,政協是鼓掌”的橡皮圖章之説,並非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