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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民事立法三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的召開,中國大陸迎來了改革開放的春天,也開啓了民法的復興之路。民事立法與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佟柔先生曾言:「我國的民法之所以長期得不到發展,原因就在於没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没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就没有高度發展的民法」。〔1 〕本文以回顧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和30年的民事立法成就爲基點,探索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和創制,既是爲了紀念,也是爲了展望。

  一、三十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歷程

  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2 〕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民法的發達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狀况和社會生活民主化的程度。〔3 〕在闡述民法發展歷程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十一届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大陸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在此主要以中共中央不同時期的文件爲基礎。

  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期關於實踐是檢驗真理唯一標準的大討論,冲破了個人崇拜和「兩個凡是」的束縛,重新確立瞭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綫。黨的十一届三中全會毅然抛棄「以階級鬥争爲綱」的政治路綫,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了經濟建設上來,對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農村開始,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産承包制,八億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自主權;同時,基本取消對農産品的統購派購,放開大部分農産品價格,從而使農業生産擺脱了長期停滯的困境,農村經濟向着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迅速發展。1981年黨的十一届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决議》中指出:「必須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是中國的基本經濟形式,一定範圍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這一時期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比如,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長會議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恢復和發展個體經濟。報告指出:「可以根據當地市場需要,在征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批準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閒散勞動力從事修理、服務和手工業的個體勞動,但不準雇工。對他們要發給營業執照,會同街道和有關業務部門加强管理,並逐步引導他們走集體化的道路。」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轉發全國勞動就業會議文件,提出「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鼓勵和扶植城鎮個體經濟的發展」,把恢復和發展個體經濟,作爲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和安排城市就業的一個途徑。1981年7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第一個有關個體經濟的行政法規性文件——《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對個體經濟的方針政策作了全面闡述。同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决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决定》再次重申了發展個體經濟的有關政策,並指出個體勞動者可以在所在城鎮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或聯合會。

  爲適應改革從農村向城市發展的新形勢,1984年黨的十二届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商品經濟,突破了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的傳統觀念,從而爲全面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理論指導。决定中强調「加快以城市爲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並指出「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産關係和生産力、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改革經濟體制,「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産關係和上層建築中不適應生産力發展的一系列相互聯繫的環節和方面」,要「把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産力作爲檢驗一切改革得失成敗的最主要標準。」在反思過去把全民所有同國家機構直接經營企業混爲一談、對企業管得太多太死的同時,將增强企業活力作爲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擴大企業自主權,企業有權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管理的前提下,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有權安排自己的産供銷活動,有權擁有和支配自留資金,有權依照規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有權自行决定用工辦法和工資奬勵方式,有權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内確定本企業産品的價格等等,從而使企業真正成爲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産者和經營者,成爲「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對於個體經濟,《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個體經濟是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相聯繫的,不同於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相聯繫的個體經濟,它對於發展社會生産、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是從屬於社會主義經濟的」,「堅持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的共同發展,是我們長期的方針,是社會主義前進的需要」 ;其後,中共中央在1987年1月《關於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對私營企業也應當采取「允許存在,加强管理,興利抑弊,逐步引導的方針。」 1987年召開了黨的十三大,比較系統地論述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明確概括和全面闡發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綫,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應以公有制爲主體」,「私營經濟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必須盡快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保護它們的合法權益,加强對它們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1988年,國務院頒佈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等,初步建立了有關私營企業的法律規定。

  上世紀九十年代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1992年初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時指出,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别。從而從理論上冲破多年來市場經濟的束縛,爲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了理論基礎。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十四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爲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爲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993年的八届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憲法》第十五條修改爲「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次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决定》,把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原則具體化、系統化,也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和實踐大大地推進了一步。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會明確了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任務,爲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出了重大的戰略部署,即到二十世紀末,經過三個階段,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這一時期多種經濟成份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黨十四大、十五大文件中,多次强調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在積極促進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允許和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正確引導、加强監督、依法管理,使它們成爲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國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爲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參與市場競争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進入21世紀後,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决定》中,在肯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基本形成」的同時,指出要「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建立健全現代産權制度」。2007年中共中央十七大報告中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争、相互促進的新格局;並提出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破除體制障礙,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現代産權制度爲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從上述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可以看出,經濟體制改革確定的目標的核心在於如何認識和處理計劃與市場的關係。傳統觀念認爲,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特有的,計劃經濟才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徵。十一届三中全會以來的中央文件向我們展示了在這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上的不斷進步。可以説,摒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對立的觀念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黨的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爲主,市場調節爲輔;十二届三中全會提出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商品經濟;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内在統一的體制;十三届四中全會後,提出了建立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小平同志在1992年年初視察南方時的重要講話從根本上解除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於社會基本制度範疇的思想束縛,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四届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决定》勾畫了新的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對有關社會義市場經濟的重大問題,都做了明確的原則性規定;十六届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决定》進一步强調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主要任務和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到目前爲止,中國已經基本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經濟體制改革與民法的發展關係甚大。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産物,一個社會的商品經濟愈發達,民法的作用就愈突出,民法也就愈發達。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漸進過程相應的,中國大陸的民事立法也從無到有並呈現出不斷修正、完善的特點。

  二、三十年的民事立法歷程及其成就

  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的同時,中國大陸的民主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鄧小平同志曾經深刻總結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明確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會主義,就没有社會主義現代化」,〔4 〕「爲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强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自十一届三中全會起,民事立法工作就成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議事日程。而立法問題又總是以重大的理論問題的研究爲基礎。在當時,是制訂一部民法還是制訂一部經濟法,曾引發了長達7年之久的全國範圍内的大論戰。

  1979年8月7-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邀請在京法律院係的學者召開了著名的「民法與經濟法問題學術座談會」,會上形成所謂「大經濟法觀點」 和「大民法觀點」的對立。「大經濟法觀點」認爲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調整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而民法僅調整個人之間的經濟關係。「大民法觀點」則主張凡是横向的經濟關係包括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社會主義組織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均由民法調整,經濟法僅調整縱向的經濟關係。〔6 〕由此揭開了民法學與經濟法學大論戰的序幕。民法經濟法論争的關鍵問題是,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究竟歸民法調整還是歸經濟法調整,亦即經濟合同法究竟屬於民法還是屬於經濟法。〔7 〕這場論戰的發生實際上也是中國當時政治、經濟狀况的必然。改革開放意味着民法龢民法學的復興,而中國民法龢民法學的復興又是在世界各國均未遇到過的一種特殊環境下進行的——即在强大的經濟法思潮下的民法復興。中國經濟法産生的基礎和背景是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相互融合。這就在客觀上促成了中國强大的經濟法思潮。民法觀念的澹薄和新中國民法制度的支離破碎也是經濟法得以异軍突起的一個重要原因。〔8 〕

  民法學界和經濟法學界的學者悉數卷入論争,不少法理學者、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也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所發表文章數量之巨,所耗費的人力、物力,難以計數。當時,相當多的人只知有經濟法,而不知民法爲何物;相當多的人認爲調整經濟關係的是經濟法,而調整公民人身和財産關係的是民法。〔9 〕曾經有經濟法學派學者聯名向國家最高領導層上書,要求停止民法通則的制定,至少應同時頒佈經濟法大綱,指出單獨制定民法通則勢將阻礙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10 〕民法龢民法學,生死存亡係於此役。佟柔先生和王家福先生等一些民法學者旗幟鮮明地堅持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佟柔教授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指出:「經濟法」本身是一個極易引起誤解的概念,許多人將經濟法理解爲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以至於將凡是包括了經濟内容的法律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經濟法的組成部分,「這種説法實際上是一個經濟法律匯編,這不是科學體系,而是諸法合一。」 〔11 〕這雖然提高了經濟法的地位,但是經濟法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最終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和頒佈,標誌着民法經濟法論争以「大民法觀點」的勝利而告結束。《民法通則》第2條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完全采納「大民法」的主張,即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第3條還確認了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也確認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係,確立和恢復民法的真正「領地」。〔12 〕可以説,這場論争的實質,是對社會主義經濟性質的不同認識。「大經濟法觀點」傾向於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即計劃經濟體制;「大民法觀點」重視社會主義經濟的商品經濟性質。這場争論以及其後學者們關於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的有關研究,對中國的民事立法産生了重大影響,使《民法通則》及一系列單行法得以順利誕生,並爲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定位前提。〔13 〕

  與此論戰同時進行的,還有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爲貫徹十一届三中全會精神,在經過長時間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成立了由有關部門龢民法專家參加的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建國後的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4 〕於1980年8月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内容包括總則、財産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奬勵、損害責任、財産繼承共計六編501條。其後,民法起草小組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先後草擬出了第二稿和第三稿,至1982年5月草擬了第四稿。第四稿的内容包括: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民事主體、財産所有權、合同、智力成果權、財産繼承權、民事責任和其他規定,共八編465條。考慮到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社會生活處在變動之中,一時難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機關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針。到1985年止,先後頒佈了《經濟合同法》〔15 〕、《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等單行法律法規。由於這些單行的法律法規只是調整某一方面的商品經濟關係,并且客觀上也存在一些規定不協調甚至矛盾的情形,故而亟待制訂一部全面地調整民事關係的基礎性法律。爲此,立法機關於1983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着手制訂《民法通則》的工作。

  1986年頒行的《民法通則》雖然參與起草的主要是民法學者,但仍然主要受1962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訂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響。可以説,以《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爲代表的80年代的民事立法,由於處於改革開放的初期,仍然呈現出以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和理論爲繼受對象的特點。 

  上世紀90年代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治禁區逐漸被打破,民法學者開始參考民國時期的民法著作、臺灣的民法著作及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民法和判例學説,促使這一時期的民事立法從繼受蘇聯東歐民法轉向繼受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民法。爲了適應發展現代化市場經濟的要求,實現交易規則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1993年開始起草統一合同法,並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了《合同法》。其中,總則8章、分則15章,共428條。《合同法》的制訂,結束了多年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反映了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完善,也實現了合同法的現代化。〔16 〕《合同法》全面而準確地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正確處理了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關係,兼顧了公平和效率、交易安全與交易便捷的價值,并且在目前尚無民法典及債法通則的情况下,《合同法》中的許多規定不僅使合同法總則是合同制度的總則,而且也是他種債的總則。〔17 〕《合同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許多原則、制度和條文,直接採自德國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國臺灣地區民法,一些重要的制度也參考了《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歐洲合同法原則》和英美契約法,〔18 〕是一部面向21世紀的現代化的合同法。

  爲了實現有形財産歸屬龢利用關係的基本規則的現代化,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基礎,從1998年開始了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在《物權法草案》起草的過程中,曾經發生過兩次重大的理論争論。争論的問題分别是 ——是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産法」〔19 〕以及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20 〕。經歷了這兩次大的討論和諸多分歧的論争之後,物權法條文日漸成熟,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七次審議,最終於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共19章247條。《物權法》立足於中國國情,參考、借鑒了德國民法、法國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我國澳門地區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同時也繼受英美財産法中的有關制度。這部法律的通過和實施,標誌着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除上述《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之外,三十年中,中國還陸續頒佈了《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擔保法》、《保險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已經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爲基本法,由《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保險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商事單行法搆成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爲維護正常的民商事活動秩序,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實踐證明,當時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單行法、條件成熟再制訂民法典的立法方針,是正確和成功的。我們現在面臨的任務是,如何在《民法通則》和各民事單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三、民法典之展望

  自十一届三中全會,中國開始了依法治國的道路。〔21 〕「有無一個獨立的、完備的民法部門,是法是否受到尊重和貫徹執行,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程度的重要標準。」〔22 〕改革開放迎來了民法學研究龢民事立法的春天。國家於1979年啓動了建國後的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於當時尚不具備制訂民法典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加之理論上準備不足,起草專家中或者是解放前接受傳統的民法教育的,對於20世紀後半葉以後民法的發展情况知之甚少,或者是接受蘇聯教育的,受集權式的計劃經濟理論的影響較深〔23 〕等等,最終導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工作的擱淺。但是,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基礎上制訂的《民法通則》,雖然是以「通則」的形式出現,却也標誌着中國民法向法典化、體系化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並爲中國民法的發展奠定了立法基礎。〔24 〕

  1998年第八届全國人大决定恢復民法典起草,並委托九位學者專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民法典和物權法的起草。1998年3月召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議定「三步走」的規劃:第一步,制定統一合同法,實現市場交易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第二步,從1998年起,用4至5年的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産歸屬關係基本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終實現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的目標。即制定合同法、物權法,然後編纂中國民法典。

  2002年1月,九届全國人大李鵬委員長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同月即委托學者起草、當年完成了一部民法典草案,並於12月23日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九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提請審議的草案分爲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九編。其中總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主要是當時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中的内容的反映,另外草擬了物權法、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的相關條文。此舉極大地鼓勵了中國民法學界的激情,學界圍遶着未來中國民法典的編撰方式、體例、内容等,展開了前所未有的熱烈討論。但是,民法典草案在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後的近一年裏没有了下文,2003年的民法典的立法進程實際上處於休眠狀態,〔25 〕直到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明確了民法典在本届任期内分編審議的安排。2004年6月,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變更立法計劃,擱置民法典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恢復物權法草案的修改、審議。這也標誌着我國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暫告一段落。《物權法》頒行之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立法計劃安排,開始了侵權責任法的制訂。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侵權責任法草案,2009年還將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待侵權責任法頒佈之後,將制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龢民法總則,之後再完成民法典的編纂和創制。

  一個國家的民商法的完善和發展,取决於當時社會的經濟基礎狀况、社會的法治環境。此外,國家主要領導人的重視和支持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26 〕中國20世紀的歷史表明,政治家的治國方略和法制思想對於一國法制進程有着何等的影響程度。〔27 〕值得慶幸的是,歷盡滄桑的中華民族,雖然揹負着沉重的包袱,却仍在向前奮進。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經濟建設取得了偉大成就並實現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生産力、綜合國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我們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2020年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可以説,編簒和創制中國民法典非常必要,并且政治、經濟條件也已成熟。問題在於,我們要有一部什麽樣的民法典,我們的理論準備有没有疏漏之處。 

  勿容置疑,我們期待一部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面向未來、能够屹立於世界民法之林的中國民法典。一方面,它應當立足於中國的國情和現實,具有中國特色。這就要求我們改變高居其上的立法姿態,組織人力、財力深入實踐調查研究,正視我國市場經濟的現狀以及社會風俗習慣的作用,廣泛徵求民衆意見,增强民法典的社會基礎。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礎只能是社會生活本身,而不是國家。〔28 〕也許制訂一部反映中國國情、中華文化的民法典,才是中國對於世界文明的應有貢獻。另一方面,它也應當是面向世界的,與國際規則接軌的。相對於其他領域,民法的繼受是普遍存在的,民法已經成爲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成爲共同的遺産,顯示出了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分配時,所具有的一種通性。〔29 〕從外國民法繼受而來的中國民法龢民法學,主要受大陸法係民法特别是德國民法的理論、制度和體系的影響,我們還應當廣泛參考借鑒英美法係在内的發達國家的民法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民法龢民法學不斷發展,與時俱進!雖然,市場經濟規律的内在共性從根本上决定了大量的借鑒、移植外國民法典内容的可行性,但是,民法作用的發揮往往與其創立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及由此决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借鑒、移植的法律是否會「水土不服」,如何實現繼受而來的法律的本土化問題,是中國民法學進步、發展的永恒的主題。

  1978年至2008年,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也是民法學事業飛速發展的30年。30年來,民法學者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民法學的理論研究出現了空前的發展,理論體系逐步完備,創新能力逐步增强,制度研究逐步深化,研究方法逐漸科學,學術質量逐步提高,對立法、司法龢民衆的影響逐步增大。多年保持沉默的民法學正以其博大精深的内容和特有的魅力展現在世人面前,爲人的自我解放,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理論與制度設計。〔30 〕面對民法學領域的如此纍累碩果,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民法學的理論研究仍明顯地存在不足,比如比較法的研究多於本土資源的挖掘,對策性的研究多於基礎性理論研究,純民法學的研究多於交叉學科的探討,等等。〔31 〕特别是,有利於學術創新的學術争鳴和學術批評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提昇法學水準,須有學術批評。自由地表達,平等地討論,嚴肅地批評,誠懇地回應,乃學術發展的正道。我國民法學界,自言自語者多,批評回應者少,看似一派興旺,實則繁而不榮。」〔32 〕此外,學術批評的學術性、非私利性以及與之相關的道德寬容精神,也需發揚光大。我們真的有義務去認真思考如何才能不讓中國大陸民法典之路走得太遠、太長。

  我們渴望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秩序,希望人的尊嚴得到維護,人的價值得到實現,人權得到保障。憲政和法治社會是我們長久以來爲之奮鬥的目標,而在「没有民法龢民法傳統的社會,要實現憲政和法治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33 〕《民法通則》曾經給我們帶來榮耀,民法典更承載着我們的夢想。這不僅僅是法學界幾代人的夢想,也是億萬人民的期盼。我們期待着在不久的將來,這個夢想成爲現實。這是國家之幸,民族之幸,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切實保障。

  註   釋:

  〔1〕周大偉:《佟柔先生與中國民法學》,《南方週末》2007年3月8日。

  〔2〕王澤鑒:《臺灣民法與市場經濟》,《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第63頁。

  〔3〕餘能斌 侯向磊 餘立力:《世紀之交看新中國民商法的發展》,《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第1頁。

  〔4〕《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68頁。

  〔5〕《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6頁。

  〔6〕鈴木賢:《中國民法經濟法論争的展開及其意義》,《北大法學論集》第39卷第4號,第1013-1016頁。 

  〔7〕梁慧星:《中國民法學的歷史回顧與展望》,見北大法律網,或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11/content_7230590.htm。2008年5月2日訪問。

  〔8〕江平:《新中國民法發展與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頁。

  〔9〕江平:《新中國民法發展與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頁。

  〔10〕梁慧星:《佟柔先生與民法經濟法論争》,《佟柔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7頁。

  〔11〕周大偉:《佟柔先生與中國民法學》,《南方週末》2007年3月8日。

  〔12〕江平:《新中國民法發展與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頁。 

  〔13〕楊振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是中國民商法學獲得空前發展的進軍令》,《政法論壇》1998年第5期,第13頁。

  〔14〕新中國建立後,曾經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兩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運動而中斷。

  〔15〕1981年頒佈的《經濟合同法》,是由與「民法起草小組」同時成立的、主要由經濟法學者組成的「經濟合同法起草小組」起草的。内有强調按照國家計劃訂立、履行合同,賦予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力,及行政性經濟合同仲裁等的規定,「指令性計劃」的字眼灼然可見。見謝邦宇 嚴冶:《論健全市場體系下的民法機制》,《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4期,第100頁。

  〔16〕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與不足》,《中外法學》1999年第6期。

  〔17〕崔建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頁。

  〔18〕梁慧星:《中國民法學的歷史回顧與展望》,見北大法律網,或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11/content_7230590.htm。2008年5月2日訪問。

  〔19〕2001年6月、7月、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接連刊載三篇文章,建議不制定物權法而制定財産法,並對中國民法學界進行了尖鋭的批評。詳見梁慧星:《是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産法」?》,見法天下網http://www.fatianxia.com/paper_list.asp?id=13257。2008年4月16日訪問。

  〔20〕2005年,在物權法草案全民徵求意見中,有反對的意見。其中最爲尖鋭的意見,就是物權法草案違憲。因爲草案廢除了《憲法》和《民法通則》中調整財産關係的最核心條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相反《物權法草案》中規定所有權的一體保護,即不論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還是私人所有權,都予以平等保護。楊立新:《中國物權法的出臺背景與規定的物權體系及重點規則》,見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375。2008年4月10日訪問。另見易繼明:《物權法草案「違憲」了嗎?》,《私法》第7輯第1卷。

  〔21〕從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會到1997年黨的十五大,是中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理論準備和初步實踐階段。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使用了「依法治國」作爲治國的基本方略,開始從理論觀念上和制度改革上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見李步雲:《「依法治國」的起點應當是黨的十一届三中全會》,《北京日報》2008年4月14日,第17版。

  〔22〕張文顯:《中國步入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2期,第190頁。

  〔23〕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115頁。

  〔24〕餘能斌 侯向磊 餘立力:《世紀之交看新中國民商法的發展》,《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第10-11頁。

  〔25〕王衛國主編:《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頁。

  〔26〕餘能斌 侯向磊 餘立力:《世紀之交看新中國民商法的發展》,《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第2頁。

  〔27〕郭道暉:《毛澤東鄧小平治國方略與法制思想比較研究》,《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28〕蘇力:《二十世紀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第9頁。

  〔29〕蘇永欽:《民法的積累、選擇與創新》,《比較法研究》2006年第2期,第25-26頁。

  〔30〕楊振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是中國民商法學獲得空前發展的進軍令》,《政法論壇》,1998年第5期,第12頁。

  〔31〕王利明 周友軍:《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中國法學》2008年第1期,第145-146頁。

  〔32〕崔建遠主編:《民法9人行》,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1卷,序,第2頁。清華大學的民法沙龍即踐行針鋒相對的辯論,鼓勵不留情面的批評,贊賞切中肯綮的意見,擯棄人雲亦云的附和。

  〔33〕張文顯:《中國步入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2期,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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