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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還私改僑房問題的看法



  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進行的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被改造的僑房(以下簡稱“私改僑房”)問題,是目前我省僑胞來信來訪要求解决的突出問題之一。對私改僑房應否退還?幾年來有關方面意見不一。有些同志認爲,對僑房改造是“完全正確”的,退還私改僑房是否定“三大改造”和“贖買政策”,因此不同意退還私改僑房。有的部門甚至規定過去尚未明確的私改僑房的産權“屬國家所有”,對解放初期被代管的僑房,以至土改没收的城鎮僑房,仍然采取私改僑房的政策,即先改造才落實政策。對僑房實行改造是否正確?退還私改僑房是否否定“三大改造”和“贖買政策”?對私改僑房問題進行反思,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對於正確評估過去的僑務政策,善始善終完成落實僑房政策的任務,以及研究今後如何進一步保護華僑權益問題,也許不無益處。本着這一目的,本文談些淺見。

  一、私改的理論不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住宅問題的原理和華僑房屋的實際

  對私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産基本情况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58年8月6日《人民日報》刊登的《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問題對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先後開展起來的,私改到1964年基本結束。當時决定進行私房改造,主要是認爲“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一般來説是屬於資本主義性質的剥削,它是整個資本主義剥削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爲了徹底完成經濟戰綫上的社會主義革命,消滅剥削制度,對城市私人出租的房屋必須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現在看來,私改時認爲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屬於剥削的觀點(以下簡稱“剥削説”)是很值得商榷的。

  1.從理論上看,“剥削説”不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住宅問題的原理。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住宅與衣服、食物一樣,是個人的消費品,只不過它的使用期更長罷了。在商品生産的社會裏,住宅是作爲商品來生産的,建築住宅需要投資,並要經常出資加以維修,等等,因此,房租是房屋價格的一部分。房主把住宅租給承租人,是爲了實現商品的價值,承租人付給房主的房租,是住宅的價格,因而房租是不體現任何剥削關係的。對於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作了明確的論述,他指出:“在住宅問題上有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面:承租人和出租人或房主。前者想從後者那裏買得住宅的暫時使用權;他有現金或信用,盡管他還必須按高利貸價格,即以額外房租形式向這個房主買到這種信用。這是一種單純的商品買賣,這不是無産者和資産者之間,工人和資本家之間的交易。”“因此,企圖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關係與工人和資本家之間的關係等同起來,就是完全歪曲這種關係。相反,我們在這裏看到的是兩個公民之間的完全平等的商品交易,而這種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品買賣以及‘土地佔有權’這一商品買賣的經濟規律進行的。”根據恩格斯的論述,房屋的出租與承租,是按照價值規律而進行的商品交易,承租人向房主租用住房,同購買和租用其他物品一樣,是一種等價交换和支付利息的經濟行爲。顯然,私改時把華僑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視作剥削,在理論上是説不通的。

  2.從實際上看,“剥剥説”也不符合華僑出租房屋的實際。

  歷史上,華僑有回國購建房屋的傳統,目的是爲了使僑眷能够安居樂業,自己回國有個安身之所,而不是以此作爲“剥削”的手段。實際上,華僑房屋之所以出租,大多是由於華僑全家居住國外,將房屋交由親友管理,由親友代爲出租,而將所收的租金用於繳納房地産税和修繕房屋,或用作僑眷生活的補助,因而所收的租金一般很低微。據新會縣僑辦對會城鎮89户華僑經租房的調查,在這89户經租房中,由於業主不在國内,房屋由親友出租的有57户,占64%。這89户經租僑房,其中住宅房面積共44365平方米,私改前每月共收房租22404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爲005元;非住宅房(鋪房)面積共480048平方米,每月共收房租5527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爲0115元。以這樣低廉的價格出租房屋,根本無法維持房屋的正常修繕開支,更不可能搆成資本主義性質的剥削。不僅如此,由於當時法制不健全,華僑出租房屋的合法權益常受侵犯,不少承租户不向華僑業主交納房租,造成了不少租貨糾紛,僅1955年,廣州市内5個區法院積存和經收的華僑房屋租賃糾紛案就達871宗,成爲當時一個嚴重的問題。

  二、對僑房實行改造違反了《憲法》精神和政府對僑房的一貫政策

  私改的有關文件説,私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的。其實,對僑房進行改造恰恰是違反了《憲法》的精神。

  我們知道,黨的過渡時期的總路綫是逐步實現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寫進了1954年的《憲法》。黨之所以决定進行“三大改造”,是由於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生産資料私人所有制,束縛了生産力的發展,阻礙了社會主義工業化的進程,與社會主義的建立是不相適應的。而華僑房屋則不同,它不是生産資料,而是生活資料,社會主義消滅私有制,是消滅生産資料的私有制,而不是消滅生活資料的私有;根據《憲法》的規定,要實行改造的是生産資料,而非生活資料。私改時把私房作爲社會主義改造一個組成部分,顯然是把生産資料與生活資料混爲一談,因此,退還私改僑房並不意味着就是否定“三大改造”。

  1954年《憲法》在規定進行“三大改造”的同時,不僅没有提及要對私房進行改造,相反,却在法律上承認和保障了私人擁有住宅的權力,如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正當的權利龢利益(第89條)。30多年來,《憲法》雖幾經修改,但這一精神始終未變。在决定進行私改不久,1956年3月19日的《南方日報》社論就指出:“華僑房屋所有權及其正當的房租收入,是華僑正當權利龢利益的一部分。在這方面侵犯華僑利益,不僅會破壞華僑政策,而且是違反國家憲法的行爲”。對僑房進行改造,由國家經租,實際上是剥奪了華僑對合法房屋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侵犯了華僑的合法權益,這顯然是違反了《憲法》規定的精神的。

  解放後,黨和政府對華僑房屋始終采取慎重的態度和保護的政策。如在土改時,規定没收地主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而對華僑的房屋則明確規定不得没收。在私改時,也規定對解放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一律不予改造。即使在私改前,黨和政府對華僑出租房屋也是允許和保護的。如經政務院1953年核示修正的《中南軍政委員會修正中南區關於城市房産權的幾項原則規定》中規定:“人民政府對人民一切合法取得之房産的所有權與合法經營權(包括修建、買賣、轉讓、使用、出租等權力在内),一律保護,任何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不得强購、强租、强借、强佔”,“城市一切合法之所有房屋出租時,其租約由雙方協議訂立,共同遵守。”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委員會在1955年9月25日下發的《關於住用華僑房屋必須訂約交租的通知》(55省委知字第8號)也明確指出:“國外華僑把他們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所得匯歸國内,修建店鋪、住宅,或由僑眷自住,或以之出租,乃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不容侵犯。”正因爲如此,當1955年廣州市華僑出租房屋糾紛問題較嚴重時,省和廣州市委、人委十分重視,廣州市人委責成市僑務局、房屋局、法院三單位邀請有關部門成立了“處理華僑房屋糾紛工作組”,組織力量,處理華僑房屋租賃糾紛問題。當時該市華僑糾紛案件871宗,已處理767宗,其中判决或調處遷出的共156宗,判决或調處清租的 325宗,維護了僑胞的合法權益。1957年1月26日,省人委轉發了廣州市人委《關於加强對職工進行有關華僑政策的宣傳教育及嚴肅處理職工居民拖欠華僑房租問題的指示》(57辦三景字第86號),要求有關部門“如有發生華僑房屋租賃糾紛的,應迅予查明處理”。同年12月3日,省人委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處理城鎮中華僑房屋糾紛問題的指示》(57粤僑魏字第1441號),要求各市縣根據《憲法》第11條規定的精神,進一步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住户欠租等華僑房屋糾紛問題。由此可見,在私改前,黨和政府對華僑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和經營權始終是保護的;在决定進行私改時,也未明確對僑房是否進行改造,而是要求僑務部門提出意見。直到私改基本結束的1963、1964年,國務院才分别批轉僑委關於對華僑、港澳同胞房屋進行改造的意見。由此可見,對僑房進行改造,不僅違反了《憲法》的精神,也是有悖於黨和政府對僑房的一貫政策的。

  三、對僑房的改造並未實行“贖買政策”

  私改的有關文件稱,私改是采取類似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贖買政策”進行的,但從具休改造政策及執行的情况看,對僑房的改造實際上並未實行“贖買政策”。

  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贖買此策”,其具體做法是,首先對資本家的企業進行清産核資,確定股份,然後根據股份發給一定時期的利息;並對資方人員安排工作,或給予救濟。實行“贖買政策”後,發給資本家的利息與其財産的實際價值差距不很大。私改文件雖然規定對僑房采取類似“贖買政策”的做法,但實際上,我省只發給僑房業主原租金20%至30%作利息,而且定息只發了五年。據私改的資料,1957年廣州市新出租住宅鋼筋泥土樓房每平方米租金爲066元(屬當時最高房租),私改後,如給回原租金的20%作定息,則每平方米月息只有0132元,年息爲1584元,5年僅拿到792元;如給回原租金的30%作定息,則5年也只能拿到11 88元。據此,如被改造的一間僑房面積爲10平方米,改造後業主只能收回80元或120元(以10年計),這與房屋的造價相距甚遠。再以廣州市著名的愛群大厦爲例,愛群大厦原是旅美華僑陳先生的産業,建築面積10995平方米,1955年由廣州市軍管會無償徵用,1956年經廣州市政府批準給回房租,1958年被改造。改造後,給回原租金的10%作定息;連同該華僑在廣州市的其他房屋(面積共12587平方米),每月定租89606元,定租發到1966年8月止,改造後業主所得總共不足I0萬元,與房屋的實際價值相差很遠。因此,一些華僑説對僑房實行改造是“變相没收僑房”,看來不無道理。

  此外,對僑房實行改造的具體政策規定也存在不少問題。如關於改造起點的規定,就没有任何科學根據,全國各省也無統一規定。把僑房劃分爲解放前、解放後購建,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造政策,也很不合理。對僑房劃分爲住宅與非住宅,並對非住宅僑房實行無起點改造、也難以服人。且不説住宅與非住宅的劃分是否科學,僅以對非住宅僑房實行無起點改造而言,國家房産局在私改基本結束時就已對這種做法作了否定,提出:“在還没有進行私房改造的地方,今後(對私有出租的廠房、鋪面房、庫房、貨棧等工商業用房)不要再一律搞無起點改造”。可惜,當時對僑房的改造工作已基本結束,提出這個要求爲時已晚。

  四、對僑房實行改造是“左”的錯誤影響下的産物

  既然1954年的《憲法》明確規定保護私有房屋、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既然私改前黨和政府允許和保護華僑出租房屋,爲什麽却在不久後又對僑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考查當時的社會環境和私改的全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對僑房的改造是在當時“左”的錯誤影響下的産物。 

  趙紫陽同志在黨的十三大的報告中指出: “我國從五十年代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實現,至少需要上百年時間,都屬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在現階段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爲瞭解决現階段的主要矛盾,就必須大力發展商品經濟,提高勞動生産率。”“在所有制和分配上……在初級階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爲主體的前提下發展多種經濟成份。”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没有真正認識自己的國情,没有正確認識我國社會所處的歷史階段,從“三大改造”時,就把社會主義看成爲純之又純的社會,把生産資料公有製作爲我們社會和國家的唯一經濟基礎,以爲社會主義越大越公越純越好。在“左”的錯誤影響下,在1955年以後,更輕率地發動了“大躍進運動”和“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這時期,人們頭腦裏普遍滋長了“共産主義幼稚病”,“共産風”盛行一時。由於對社會主義及我國國情認識的偏差,因此,不僅不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不允許私人佔有少量生産資料,甚至任意反對私人財産的存在和佔有,隨意侵佔私人的生活資料。在這種社會氛圍下,對私房出租問題就很難有公正、客觀的態度。因此,把華僑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視作剥削,進而改造,就不可避免了。如果看一下當時的私改文件,就更不難看出對僑房實行改造與“左”的錯誤的内在聯繫。如1958年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人就説:“全民整風運動的開展以及目前全國出現的大躍進的形勢,給私有出租房的改造創造了極爲有利的條件。”以後的私改文件,更進一步强調了私改問題上的兩個階級、兩條道路的鬥争。這些都清楚地表明瞭“左”的錯誤對僑房改造的影響。

  對僑房買行改造,現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一是侵犯了華僑的正當權益,嚴重挫傷了僑胞的愛國愛鄉熱情,影響了我省華僑衆多優勢的發揮,從而阻礙了我省社會生産力的發展;二是改造後,華僑不能也不敢回國購建房屋,一些華僑有空餘房屋也不敢出租,致使住房日益緊張,不利於歸僑僑眷和居民住房問題的解决。這些已是衆所周知的客觀事實,在此必贅述。趙紫陽同志在黨的十三大的報告中指出:“是否有利於發展生産力,應當成爲我們考慮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和檢驗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從前面所談的情况看,我們無論如何是得不出對僑房實行改造是“完全正確”的結論的。

  五、退還私改僑房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綜上所述,我認爲,對僑房實行改造,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既違反了《憲法》規定的精神,又有悖於黨和政府對僑房的一貫政策,是在“左”的錯誤影響下的産物,我們今天没有任何理由繼續維護它的“嚴肅性、連續性”。退還私改僑房,是實事求是、有法必依的具體體現,也是目前争取僑心的一個重要手段。從江門市區及臺山、開平、新興縣的情况看,退還私改僑房後,在政治上、經濟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反,一些未退還私改僑房的市、縣,華僑的意見越來越大,問題越來越多。當然,私改僑房問題,由於距今時間長,房屋變動大,牽涉面較廣,情况比較復雜,加上國家財政比較困難、城市房源比較緊缺,現在要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内全部退還私改僑房使用權,確實存在不少困難。這也是不應忽視的。對私改僑房何時退、如何退,也還值得研究。但是,無論如何,對這個問題都應本着積極的態度去妥善處理。不然,拖得越久,問題就越復雜,就更難以解决。

  在這裏,順便談談私改僑房的産權歸屬問題。國家某主管部門在去年下發的575號文件中規定:“已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據中發【66】507號文件的規定,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我認爲,作出這樣的規定是不妥當的。因爲,首先,中發[66] 507號文件並無涉及私改僑房的産權歸屬問題。該文件的内容,是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的若干政策,其中規定:“公私合營企業應改爲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很清楚,這裏談的是公私合營企業的問題,而根本没有涉及私改房的産權歸屬。在中發[66] 507號文件下發不久,國家房産局、廣東省工商局曾根據該文件的精神,作出了對私改房“暫停支付房租”的規定,但也都未提及私改房的産權歸屬問題。此後,國家對私改房的産權歸屬一直没有明確。就連前面提到的國家某主管部門在1985年下發的87號文件中也承認:“對於已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的所有權,國家尚未明確”,並認爲這是私改的遺留問題之一。其次,中發〔66〕507號文件是“文革”期間産生的,其中一些規定,正如該文件所説的那樣,是根據“紅衛兵和革命群衆”的“革命性倡議”作出的。現在,中央對“文革”已徹底否定,有關部門仍以“文革”中的文件作爲規定私改房的産權“屬國家所有”的依據,應該説是不嚴肅的。

  解放後,我們曾一再侵犯華僑房屋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少遺留問題和嚴重的後果。歷史給予我們的教訓實在是太多、太深刻了!如果今天不注意反思歷史,不慎重作出明智的决策,而把私改僑房的産權收歸國有,勢必重蹈歷史的復轍,造成的後果也將會更加嚴重。但願這並非危言聳聽!

  

  注釋:

  〔1〕 1958年8月6日《人民日報》。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240、241頁。

  〔3〕 廣州市僑務局1955年11月23日《關於處理本市華僑房屋租賃糾紛問題工作的報告》。

  〔4〕 見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産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64國房字第21號)中國家房産局的“説明”。

  〔5〕 同〔1〕

  

  (注:本文寫於1987年,發表於廣東華僑華人研究會《華僑與華人》198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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