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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發展慈善組織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中英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的比較研究

  對慈善和慈善組織,我國和外國的解讀和定義不盡相同。我國《現代漢語詞典》對“慈善”一詞析義爲:“對人關懷,富有同情心”;《辭源》、《辭海》、《現代漢語辭典》没有“慈善組織”和“慈善家”的詞條,《中國大百科全書》有相關的“慈善事業”的詞條,釋義是:“從同情、憐憫或宗教信仰出發對貧弱者以金錢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實際援助的社會事業……帶有濃重的宗教和迷信,其目的是爲了做好事求善報;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業看作是一種施捨……它只是對少數人的一種暫時的、消極的救濟……它的社會效果存有争議。”而《大美百科全書》“慈善事業”條目的釋義是:“最悠久的社會傳統之一,它借由金錢的捐助和其他服務,來提昇人類的福祉。”《大不列顛百科全書》“慈善基金會”條目的釋義是:“一種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由捐贈人提供財産並由它自己的職員進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務於對社會有益的目的。”英國學者把“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定義爲:爲了廣泛的公共利益而設立,非營利、非政府、從事各種慈善性公益活動的組織。英國的慈善組織範圍比較寬,包括了工廠主或企業家出於博愛目的而成立的慈善組織,市民們基於社區互助與自我服務的目的而設立的慈善組織,以及許多知識分子、政治家、工會活動家和社會活動家等成立的旨在影響公共政策的各種公益性的遊説組織。本文所談的慈善組織,主要是指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活動的非政府組織。

  黨的十六届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决定》,把加强民間組織的發展和管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作爲我們黨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一項重要内容。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要支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衆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人際環境。如何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爲建設和諧社會服務,並實現政府管理的改革與創新,這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慈善組織作爲非政府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發展慈善事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獨特和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中國和英國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的比較,來探討我國和我省培育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的對策措施。

  一、中英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的比較

  (一)從發展歷史來看

  英國慈善組織發展早、發展快。英國慈善組織發展有着悠久歷史,早在12-13世紀,英國就出現了約500多家民間志願性的公益慈善組織。18世紀以後,伴隨英國工業化的進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營利組織。現在,公益慈善部門已成爲英國社會中與政府公共部門、私人企業部門相平行、相獨立和相輔相成的民間公益部門,對英國社會事業的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慈善組織雖也出現早,但發展慢。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樂善好施、濟貧幫困,“慈心爲人,善舉濟世”的優良傳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的思想成爲千百年來中國人慈善博愛的思想先導。我國在宋代就已出現慈善組織,近代以來,各地慈善機構紛紛設立,許多紳商善士相繼投入濟貧賑灾的慈善活動。在民國時期慈善家群體大批涌現,僅上海一地,1930年前後慈善團體就多達119個。

  新中國成立後,原有的非政府組織基本停止活動,至20世紀70年代末,鮮有慈善組織成立及活動。改革開放後,我國放寬了對非政府組織的限制,同時,隨着各種社會利益群體的産生、社會階層的分化和社會矛盾及問題的出現,催生了各種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重新出現及開展活動。1981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100次會議批準成立我國第一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兒基會”的成立雖然帶有政府部門的痕迹,但它成爲公益基金會誕生和發展的積極因子。此後,“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等一大批公益基金會相繼成立,使中國公益事業發展邁上了新的水平。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成立,掀開了我國慈善組織發展新的一頁,各地相繼成立了“慈善總會”。2005年11月,中華慈善大會的召開及《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的出臺,表明我國已把慈善事業擺到了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於起步階段。

  (二)從法規及管理來看

  英國對民間公益組織從登記註册到監督管理都有一套嚴格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相對獨立、職能完備、體系健全的行政管理體系。早在1601年,英國就頒佈了《慈善法》和《濟貧法》,鼓勵發展從事慈善救濟等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後來,《慈善法》得到不斷的補充與完善。1993年,英國制定了新的《慈善法》,不僅劃定了公益慈善組織的範疇,强調了這類組織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龢民間性等原則,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勵和支持民間慈善事業的法定框架,給出了進行各種形式社會募捐以籌措公益資源的法律依據,它對於英國民間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英國有關慈善事業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關於慈善組織的登記

  英國是采取追懲制的國家,成立慈善組織不必事先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就可以開展活動,但如果在活動中違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英國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只有在註册後,纔可以享受到諸如免税等方面的優惠,並得到公衆的認可;年收入在1000英鎊以上的慈善組織須向英國慈善委員會進行登記註册並接受慈善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英國註册慈善組織的一般條件是:

  第一,要註册的慈善組織,須與其他慈善組織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復。

  第二,慈善組織須有自己的管理章程,明確組織的目標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以是理事會的文件、組織憲章或相應的法規。

  第三,依照《托管人管理法》組成托管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應包括來自政府公共部門、所在社區、私人企業部門的代表。理事會成員可直接受雇於慈善組織,但不能有其他商業目的。慈善組織必須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導向進行運作與管理。

  2.關於對慈善組織的監管

  英國慈善委員會(The Charity Commission)負責對英格蘭和威爾士成立的慈善組織的管理和註册。其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從註册就已開始。慈善組織申請註册需要接受慈善委員會的評估,評估分3個方面:一是慈善組織成立的目的要以法律規定的慈善爲目的,包括消除貧困,推廣被認爲是有益的宗教信仰、發展教育和其他被認爲是對社會有益的目的,如社區團體、娱樂和體育等。二是被提名的托管人應無犯罪記録。根據英國法律,任何涉嫌不誠實或侮辱弱勢群體的人都不能成爲慈善組織的托管人。此外,慈善組織的工作計劃必須合理。如果委員會認爲一個組織擬采用的運營方式是不現實的,會向該組織提出質詢。如果委員會認爲現在已經有了類似的組織,没有必要再成立一個新組織,也會拒絶批準。

  在實行監管的方法上,英國慈善法要求所有的慈善公益組織在運作上要高度透明和公開,由慈善委員會監督慈善組織運作上的透明與公開程度,並隨時接受任何公民的舉報。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内,向慈善委員會提出瞭解任何慈善組織的登記事項及其活動狀况的請求。慈善委員會定期對大型慈善組織進行風險評估、資産評估和財務評估,並與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密切配合進行相關調查和聯合執法。對於違規操作或出現腐敗行爲的民間組織,慈善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托管人理事會,並限期組建新的托管人理事會。

  3.關於對慈善捐款的税收優惠

  英國爲鼓勵和推動社會捐贈,對公益捐贈實行减免税優惠。在公司捐贈方面,英國公司法規定,只要在公司賬目中申明提供公益捐贈,捐贈的部分就會免去公司所得税(約占30%)。在個人捐贈方面,英國法律規定,個人向慈善組織的捐贈可獲得免税待遇。此外,英國還有遺産税,税率高達98%,而且,遺産税法規定,捐贈社會的部分,可以在一定幅度内扺遺産税。

  4.關於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係

  1998年,英國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代表共同簽署了一份《英國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關係的協議》,爲二者的關係確立了基本原則和行爲依據。協議確立了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各自相對應的5項責任,其中政府的責任主要包括:承認和支持志願及社會部門的獨立性;以參與、明確、透明的原則提供資助,並需要就融資方式、簽署合同、承包等方面徵詢志願及社會部門的意見;對可能影響志願及社會部門的政策制定需要徵詢它們的意見;促進互惠的工作關係;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一起建立評估系統,每年對協議的實施情况進行評估。相應地,志願及社會部門的責任包括:保持高度的治理與責任;遵守法律和相應規範;在參與政策制定過程中與服務對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協商;促進互惠的工作關係;同政府一起對協議的實施情况進行評估。

  與英國相比,我國有關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法制建設比較薄弱。1950年,爲了管理已有的非政府組織,國家頒佈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文化大革命”期間,民間組織立法工作一度中斷。直到20世紀80年代後期,我國的民間組織立法工作才有了實質性進展。1988年頒佈了《基金會管理辦法》,1989年頒佈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頒佈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新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9年頒佈了《公益事業捐贈法》。此外,民政部還制定了社會團體管理規章,各省也制定了民間組織管理法規。這些法律文件涉及慈善事業捐贈、税收、所得税與社團管理等方面。但是,我國還没有促進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的專門法,已有的規定側重於登記程序,在税收、財務管理、員工社會保障等方面未有突破。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約了慈善組織的發展,也使得已成立的一些慈善組織帶有比較濃厚的官方或行政機關的色彩。

  (三)從規模和作用影響來看

  英國慈善組織規模和影響大。英國只有5800萬人,少於廣東省常住人口。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截至2003年3月3日就有慈善組織187316個,2002—2003年度所有註册的慈善團體的總年收入超過300億英鎊,固定資産超過700億英鎊,專職人員的總就業規模達50萬人,占全英就業人口總量的約3%。大量民間慈善組織的存在及作用的發揮,促進了英國的公共福利和社會和諧。英國的一些慈善組織不僅在國内起作用,還把慈善做到國外,如“樂施會”(OxFam)等組織就已在許多國家開展慈善活動。

  我國慈善組織無論在規模還是作用影響上都還比較小。一是慈善組織數量少,截至2005年11月底,在我國民政部門登記註册的各類民間組織289萬多個,基金會1016個,其中,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華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總(協)會有731家,從事救死扶傷等人道主義救助的紅十字會有7萬多家。此外,還有一部分志願者協會或義工協會組織、福利性的民辦非企業組織及基金會組織。雖然數量上比英國多,但對於13億多人口的大國來説,還是比較少。二是慈善組織的資金少。中華慈善總會的分析指出,截至2004年底,中國慈善機構獲得捐助總額約50億元人民幣,僅相當於我國2004年GDP的005%,而英國同類數字爲088%,美國爲217%。三是影響和作用小。由於體制和資金的原因,我國慈善組織的覆蓋面還比較有限,除了全國性及省級慈善組織和“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等全國性的項目外,許多慈善組織及項目的影響和作用都還比較小。

  (四)從慈善資金來源來看

  英國慈善組織的經費來源渠道多,其中主要來自中央或地方政府資助、社會募捐兩個渠道。英國政府每年提供給慈善組織的資助總額約33億英鎊,相當於慈善組織每年營業總額的大約三分之一。此外,英國慈善組織每年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獲得各種公益捐款約33億英鎊。這兩項共占英國慈善組織每年營業總額的約三分之二。在英國註册的超過18萬個慈善團體中,年度經費超過1000萬英鎊的慈善團體有200家,另有2500家年度經費在100萬至1000萬英鎊之間,著名的慈善組織“樂施會”現有基金達25億英鎊。

  1996年以來全國民政系統收到的捐贈款物達到了284億元,其中捐款超過180億元,接收棉衣被超過12億件,在解决灾民生活困難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盡管如此,社會募捐還顯得比較有限,大多數慈善組織都籌款困難,許多地方的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在很大程度上仍舊依賴海外捐贈,如中華慈善總會接受的捐贈物資,就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來自内地。政府對慈善事業相對投入不足,財政支持力度不大。

  從以上幾方面的簡單比較,不難看出,我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雖然在改革開放後,特别是近幾年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英國相比,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社會公衆的慈善意識、慈善規模、慈善組織、捐贈機制、法律制度,還是善款善物管理使用和監督等方面,都存在很多欠缺之處。因此,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必須大力培育慈善組織,大力發展慈善事業。

  二、廣東慈善事業、慈善組織的發展

  廣東瀕臨南海,靠近東南亞,近代以來成爲中西文化交匯之地,得風氣之先,最先接受國外先進思想的影響,這促進了廣東慈善事業的發展。近代以來,廣東就成立了不少慈善機構,開展慈善活動。20世紀80年代後,由於得改革開放的先機,以及有毗鄰港澳、華僑衆多的優勢,廣東的慈善事業發展在全國起步較早,各地政府較早意識到慈善事業的重要性,有意識的組織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如廣州等市政府發起的“教育基金百萬行”、中山等市政府舉辦的“慈善萬人行”活動(每年一届,到2005年已舉辦18届)等,都在社會上有廣泛影響。佛山市順德區政府2005年12月舉行“慈善萬人行”活動,就籌得善款15億元。慈善組織不斷發展,各地級以上市基本成立了慈善總會。2004年7月16日成立的廣東省慈善總會,成立一年多來就募集善款28億元人民幣,投入近22億元用於開展助醫、助學、扶老、恤孤、助殘、救難等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其他慈善團體也做了許多實事,如以“援助貧困家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爲宗旨,成立於2004年5月的廣東公益恤孤助學促進會,成立一年半以來,就籌得善款150萬元,資助了河源、清遠等貧困地區262名中小學生完成義務教育,成爲廣東省唯一獲得“中華慈善奬”的民間慈善組織。廣東省佛教協會2004年12月28日在廣州德政路辦起全國首家慈善中醫診所,廣州光孝寺爲此捐贈500萬元,支持慈善中醫院的運作,專門爲持有“城鎮居民最低保证金領取证”和“低收入困難家庭证”的貧困病患者提供免費診治,開業10個月就爲6600多人次看病,讓900多人受惠。廣東省知名民營企業——香江集團總裁翟美卿、劉志强夫婦,從1992年開始累計爲慈善事業捐資捐物3億元,2005年又捐出5000萬元成立中國第一個非公募慈善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

  我省是全國主要僑鄉,華僑華人衆多。華僑華人深受住在國慈善文化的影響,積極參與當地的慈善事業,並在居住國成立了許多慈善組織,爲居住國人民和華僑華人做了許多善事,爲當地民衆所稱贊。僑胞不僅在當地樂善好施,而且非常關心、參與和支持我國、我省的慈善事業。改革開放後,海外僑胞愛國愛鄉熱情空前高漲,積極支持家鄉建設,大大促進了僑鄉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其中最顯著的貢獻之一就是積極參與、支持我省的慈善事業:

  一是捐資興辦社會公益福利項目。據不完全統計,改革開放以來,海外僑胞、港澳同胞捐贈在廣東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款物達到360萬元人民幣,其中,大部分資金用在興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等公益福利項目上。據到1998年爲止的統計,共捐辦大中小學校17763間、醫院(衛生院)2104間(所)、敬老院(托兒所、幼兒院等)1966間,在南粤大地上樹立了座座愛的豐碑。

  二是捐資助學、紓難解困。據不完全統計,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款在我省設立的各類公益事業基金(會)3000個,大多用於奬學助學、扶困解難。2005年1—11月,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爲我省公益事業捐贈金額達74855萬元,其中,用於助學的金額達14775萬元,資助我省貧困學生11788人。如泰中友好協會副會長、泰國潮州會館副主席、汕頭市榮譽市民陳漢士先生熱心潮汕地區教育事業,從1999年起,每年對潮汕三市家庭經濟困難而無力承擔大學費用的大學生給予3千至5千元的經濟援助,至2005年8月,已發放6908萬元,先後有貧困大學生1836人次得到資助,其中已有284人完成大學本科學業。

  三是積極爲各種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捐款。海外僑胞、港澳同胞捐款已成爲我省各種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廣東省慈善總會成立一年多來接受各界捐贈的款物28億元人民幣,其中,有許多是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僑資企業的捐贈。開平市委、市政府2005年5月向社會和海内外鄉親發起慈善捐款倡儀,得到熱烈響應,僅一個多月,全市就收到旅外鄉親的捐款折合人民幣近千萬元,占總捐款數的一半。2001年,中山市僑務局開展“手拉手自願助學計劃”活動,截至2005年9月,得到來自香港、澳門、美國、馬來西亞、哥斯達黎加、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近百個社團和個人的響應,捐贈助學金額2515萬元,資助貧困的大中小學生近2000人次。

  四是海外華人及港澳慈善機構積極參與我省慈善事業。全球華人首富李嘉誠先生的“李嘉誠基金會”除捐巨資興建汕頭大學外,還在我國、我省興辦了不少慈善項目,該基金會2004年捐資1000萬元支持汕頭大學、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汕頭國際眼科中心策劃的“關心是潮流”農村扶貧醫療計劃,該計劃將使潮汕地區3—5年内成爲“無白内障失明地區”。澳大利亞華人慈善機構“光明之行”1997年成立以來,已經6次組織由澳洲醫學界翹楚和志願工作者組成的志願醫療隊,前來我國内地和廣東爲邊遠地區貧困眼疾患者義診,2005年又與廣東省僑辦簽署合作協議,從2006年起將分多批組織澳洲醫學界專家來我省爲貧困眼疾患者義診。香港一些慈善機構等也都爲我省慈善事業做了不少工作。

  此外,省内涉僑組織也爲發展我省慈善事業,發揮了聯繫、發動、服務海外僑胞的作用。包括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海外聯誼會、海外交流協會、潮人海外聯誼會、客屬海外聯誼會、僑商會、“海歸”組織等涉僑組織,積極加强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和僑資企業的聯繫,引導海外僑胞、歸僑僑眷和僑資企業積極參與、支持我省的慈善事業。廣東潮人海外聯誼會成立以來,爲支持家鄉教育事業,籌集資金1700多萬元,興建了惠來潮青學校、潮陽井都神山學校等;2004年還設立“扶貧助學金”,資助汕頭、潮州、揭陽三市和豐順縣考入廣州地區高校的品學兼優的特困學生,兩年已資助220名。深圳國際僑商會在鼓勵會員發展自己事業的同時,引導他們回報社會,扶貧幫困,捐贈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據不完全統計,該商會會員爲深圳及内地的公益事業捐資超過10億元人民幣。

  從總體看,近20年來我省的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有了較大的發展,但與我省經濟大省的地位還不相適應:一是政府對慈善事業仍缺乏宏觀規劃;二是慈善活動仍主要由政府主導,慈善組織比較少,一些組織官辦色彩還較濃,且未形成與發達國家和地區接軌的慈善機制;三是社會仍未形成濃厚的慈善氛圍,慈善捐款和社會志願工作者還比較少。這裏,既有國家慈善法規不完善的制約,也有我省自身工作的原因。

  三、對培育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的對策思考

  (一)提高全社會對培育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我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對於組織調動社會資源,調節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提高公民素質,增强社會責任;營造團結友愛、和諧相處人際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從公共管理的角度,我認爲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有兩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1.培育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是政府轉變職能的必然要求

  從“全能政府”變爲“有限政府”已成爲當前各國政府改革的共同選擇。政府轉變職能,就要“政社分開”,將原本應由社會承擔的職責還給社會。美國慈善研究所所長波羅喬夫認爲,非營利機構在推動社會發展方面所作的貢獻功不可没,有助於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他説:“美國政府機構龐大、行動遲緩,對很多問題多有疏漏,這時,非營利機構,尤其是慈善組織在解决社會問題方面則起了重要作用。美國的社會醫療、婦女權利、環境保護等運動,都是首先由非營利機構發起的。”我國要實行政府體制改革,實現建立“有限政府”的目標,就必須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尤其要培育發展慈善組織,通過這些組織去實現政府想做而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情,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2.培育發展慈善組織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社會不公平的問題,出現了許多新的弱勢群體以及由此産生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的擴大和貧困人口問題、流動人口及流動人口中的婦女和兒童問題、失業人口的增多和城市貧困階層的形成、性傳播疾病與艾滋病問題、吸毒問題、拐賣婦女與兒童問題、老年人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和諧和不穩定。而完全通過市場和政府來解决這些問題顯然是不可能和不現實的。在“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情况下,社會需要有組織的創新,來彌補政府與市場的不足。而國際經驗表明,作爲非政府組織的慈善組織在滿足弱勢群體的社會需求,解决一些長期性的社會問題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例如,創新性和靈活性優勢,與基層聯繫密切和瞭解基層實際情况的優勢,成本低和效率高的優勢等等。這些優勢使慈善組織在滿足弱勢群體的需求和解决社會問題方面具有政府和市場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慈善已被公認是社會的第三次分配,有助於彌補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缺陷與不足,拉小財富差距,促進社會平等。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積極培育發展各類慈善組織,使其吸納社會各界人士,匯聚民間資金,在社會各領域裏開展廣泛的慈善公益活動,可以程度不同地解决社會問題,緩解社會矛盾,增强社會凝聚力,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及社會的和諧。

  (二)完善有關法規,促進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

  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後,最根本的是缺少具體、系統的法律規範和保障。爲此,應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當務之急是要加緊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使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該法的制定要重點解决好幾個問題:

  一是降低成立慈善組織的門檻,明確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可考慮取消現行法規中要求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

  二是采取税收優惠政策鼓勵捐贈。當前,我國對慈善捐贈在税收上優惠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規定,“納税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税所得額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是説,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税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税。2003年9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慈善總會等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前全額扣除。這項政策雖較之於前述規定優惠,但並未惠及向其他慈善組織捐款者。應對向社會捐出善款數額超過應繳税額10%的企業,給予减免10%的税款;不足10%的,則可在應繳税額裏扣除已捐善款。

  三是對慈善組織的評估和監管作出具體規定,增强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大力營造人人向善的社會氛圍

  在英國,慈善已經成爲一種高度普及的大衆文化,富豪踴躍捐贈,民衆積極參與。民衆已成爲慈善活動的主體和基礎力量,在有閑時到慈善組織去作義工、自願者已是人們的共識。目前,英國慈善組織擁有2600萬名志願者,平均每一個16歲以上的成年人每個月都會從事某種形式的志願服務。在我國,由於慈善事業剛起步,以及人民生活在總體上剛進入小康,因此,民衆參與慈善活動的還不多。發展慈善事業,必須努力營造“人人向善”的社會氛圍。爲了唤起人們的慈善意識,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可考慮在全國設立“慈善節”,或在全省設“慈善日”,通過對慈善的宣傳,對慈善先進的表彰,以及組織開展捐贈、義演、義賣、義賽、義拍、義診和志願者活動等,激發民衆的社會責任感,引導他們參與和支持慈善事業。

  (四)加强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增强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國的慈善組織普遍透明度不高,對資金分配習慣於“暗箱”操作,加上存在一些慈善組織行爲不規範,以慈善爲名,進行詐騙和掠取錢財,或貪污、挪用慈善捐款等,影響了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也影響了民衆尤其是富人的捐贈熱情。因此,在培育慈善組織的同時,要切實加强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和指導慈善組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業務、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决策科學化和運作規範化。各慈善組織應每年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産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同時,每年度向社會公佈事業發展情况和財務狀况,增加善款使用的透明度,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度。對挪用、侵佔或貪污捐贈款物的,應依法查處。

  (五)努力構建政府與慈善組織的互動合作關係

  在傳統的“統治”觀念中,政府是公共事務管理、公益事業、社會福利的唯一提供者,而現代“治理”理念認爲,公共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非營利組織也是重要的治理主體。一個良性的治理結構,需要不同治理主體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體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補互促的“伙伴關係”。政府要與慈善組織形成“伙伴關係”,須把握好四個方面:一是支持慈善組織依法和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二是在監管過程中,幫助慈善組織完善各種規章制度;三是在社會事業和慈善事業的决策過程中,注意聽取慈善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對慈善組織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包括實行政府委托和政府采購等。

  (六)加强與海外慈善機構的交流合作

  近代以來,已陸續有海外慈善機構和人士參與我國的慈善事業。改革開放後,許多國際慈善組織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進入我國,對我國的社會慈善事業做出了貢獻。如國際獅子會20世紀90年代陸續在我國開展涉及賑灾、扶貧、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教育和殘疾人康復等諸多領域的服務,已投入資金2000萬美元及相當數量的物質援助,成爲我國社會事業方面引入資金的最大渠道。國際慈善機構進入我國,盡管各有動機和目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們對我國慈善救助等社會事業做了許多事情。對國外慈善組織,我們應克服過度敏感症,不要把它們都看作洪水猛獸而拒之門外,而要趨利避害,加强引導和管理,發揮其積極作用。

  (七)充分發揮毗鄰港澳、華僑華人衆多的地緣人緣優勢

  華僑華人衆多、歸僑僑眷衆多、僑資企業衆多和涉僑組織衆多,是我省的獨有優勢和寶貴資源,要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這些資源的作用,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爲此,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對僑捐項目的保護。隨着市場經濟的實行和改革的深化,海外僑胞改革開放以來捐贈興辦的公益和慈善項目,存在被佔用、改變用途、合併和變賣等問題,一些華僑捐資設立的基金甚至被挪用、侵佔。爲此,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僑捐項目和基金(會)的保護。目前,對全省僑捐基金(會)的具體情况尚不清楚,要加强調研,瞭解情况,制定相應的政策,使這些基金(會)地位合法化、管理規範化、使用透明化和效益最大化。

  二是籌備成立公募性的華僑慈善基金會。我省有2000多萬歸僑僑眷,其中有不少人屬於弱勢群體,在就業、醫療和讀書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難,部分人甚至處於貧困的狀態。而海外華僑華人也有不少貧困者,他們回國(來華)治病和讀書碰到許多困難,需要給予幫助。成立公募性的廣東省華僑慈善基金會,發揮僑務部門與海外、港澳聯繫多的優勢,面向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和僑資企業募集資金,取之於僑,用之於僑,必定得到海内外僑界的熱烈響應和廣泛支持。而成立該基金會,也爲海外鄉親發揮慈善愛心提供新的渠道,並爲僑務部門爲僑服務、爲發展慈善事業服務提供新的平臺和空間。

  三是加强與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慈善組織的交流合作。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地區慈善組織衆多,歷史悠久,部分有相當實力,並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應加强與他們的聯繫,如邀請主要慈善組織來粤舉辦慈善研討會,交流經驗,探討合作,建立互信、互動、合作關係。

  四是表彰海外僑胞的慈善義舉,弘揚僑胞的慈善博愛精神。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大力支持我省慈善事業,有許多感人肺腑的事迹,有的更是驚天地、泣鬼神,如已故日本華僑吴桂顯先生的傾盡家産回中山辦“孫文學院”等,是華僑愛國愛鄉和慈善博愛傳統精神在新時期的發揚光大,是我們發展慈善事業的寶貴精神財富。各級政府應通過多種形勢,對海外僑胞、港澳同胞的慈善義舉予以褒揚。

  

  參考文獻

  [1]《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55724/55731/3881447.html

  [2]丁元竹主編:《非政府公共部門與公共服務》(中國非政府公共服務狀况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3]鄧國勝:《中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新環境》,《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065

  [4]賈西津:《國外非營利組織與公益事業》,國務院法制辦主編《事業單位改革與探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5

  [5]王名:《英國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啓示》,中國行政管理,2004

  [6]廣東省僑辦:《赤子情懷》,嶺南美術出版社,1999年版。

  [7] George Levvy: NGOs  (爲中山大學——牛津大學廣東省高級公務員公共行政管理專題研究班(第七期)作的講座)

  

  (注:本文寫於2006年1月,是筆者參加廣東省委組織部、中山大學——牛津大學舉辦“廣東省高級公務員公共管理知識專題研究班”的論文,部分内容在廣東華僑華人研究會會刊《華僑與華人》2006年第1期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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