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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與“一國兩制”的實踐
一、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歷史背景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並實施“一國兩制”方針。香港回歸近10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一國兩制”方針是香港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的重要保證。
1. 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有利條件
第一,《香港基本法》為“一國兩制”實施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
1990年4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國家關於香港問題的大政方針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為香港落實“一國兩制”和繼續保持繁榮穩定提供了切實的基礎性法律保障。《基本法》主要確立了以下要點:
(1)“一國兩制”的核心原則,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2)“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實施方式。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及防務,防務軍隊不干預行政區地方事務;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港居住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住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香港立法機關由在外國無居住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組成。
(3)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以行政為主導體制,並按“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民主制度,最終達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機關獨立進行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香港資本主義制度與經濟現代化發育成熟,和內地經濟融合度高,為“一國兩制”實施提供了強大的經濟基礎。
(1)香港資本主義制度發育成熟,經濟現代化程度高。香港經濟在戰後短短數十年間迅速崛起,除了它優越的地理條件外,香港自身高度開放的經濟政策、成熟的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制度以及中資公司的發展等因素也為其經濟現代化提供了堅實基礎,更是為香港成功實施“一國兩制”提供了經濟保障。從香港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自由貿易政策來看,香港擁有外貿、航運、製造、地產、建築、金融、旅遊、信息等多個發達的市場,组成了高度自由、開放和國際化的市場體系。這種高度自由開放加速了香港經濟國際化。使其發展成為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輕工業製造中心、航運中心、信息中心和旅遊中心。因此,香港本身的經濟實力和制度優勢已經為順利實施“一國兩制”奠定了堅實基礎。
(2)香港和內地經濟融合度高,這為“一國兩制”實施提供了強大的經濟聯繫與保障。一方面,內地成為了香港最大的貿易夥伴和最重要投資地;另一方面,中國內地經濟實體在港實力日漸雄厚。開始發揮穩定香港經濟大局的作用。由此可見,內地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是香港穩定繁榮的重要支持。內地不僅為香港提供了廣闊市場,更為其帶來產業轉型的條件和動力。因此,兩地緊密的經濟聯繫與融合,為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提供了經濟聯繫與保障。
第三,香港高效公平的行政架構、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環境,為“一國兩制”實施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法制環境。
20世紀70年代以來,港英政府面對香港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困難,為维持其有效管制,逐步建立起運作效率較高和廉政建設較完善的政府架構;出於自身“光榮撤退”的戰略部署,採取措施積極推動公務員本地化,形成了一支具有較高素質和執行能力的本地化公務員隊伍。另外,香港法律經過150年的發展和演變,已形成一個相對穩定、合理、嚴密的法律體系。實踐證明,這套法律對香港的管理行之有效,也為廣大香港人民所熟悉。早在1943年香港就成立了立法局,1969年香港大學就開始創辦法律系,培養了一大批精通法律事務的本地人才和政府官員,使香港的司法體系中,本地司法人才充足,許多資深法官、檢察宫均由本地華人擔任。
第四,香港愛國愛港力量的支持及其與內地文化的融和,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礎。
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人口大約是700萬,其中95%以上是中國人,他們對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情感非常深厚。這種深厚的同源文化根基正是香港成功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動力和保證。同時,香港同胞人心思歸,中華民族強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洗雪耻辱的愛國情感,化成了促進“一國兩制”實施的巨大精神力量。雖然港人由於百多年來的殖民統治的影響,其觀念和意識與內地有差異,但在渴望回歸,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這必將有利於推動“一國兩制”的順利實施和港人治港的貫徹落實。
2.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不利因素
第一,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缺乏前人經驗借鑒,需要邊發展邊摸索進行制度創新。
“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新事物新方式,是中國政府為解決和平统一祖國問题提出的制度設計,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因此,香港在實施“一國兩制”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新問題和困難,需要邊發展、邊摸索、邊總結,在制度上不斷創新,才能夠走出一條適合香港情況的“一國兩制”實踐道路。而香港的這種實踐和示範,將為澳門的回歸甚至於台灣的和平統一積累寶貴經驗。例如,《澳門基本法》的制定與頒佈比香港遲了3年,因此在其制訂過程中就得以充分借鑒了《香港基本法》的成功經驗和教訓,比如在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定義規範上,《澳門基本法》更加清晰地進行了界定,在法律上避免了香港“居港權事件”的發生。
第二,港英政府在香港回歸中國的過渡期中不斷設置障礙,為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進程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特別是1993年末代港督彭定康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在香港政制問題上發難,提出所謂“政改方案”,對香港1997年回歸前的現行政治體制作出了與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根本脫節的兩大改動:一是切斷行政局與立法局之間的聯繫,變行政主導為立法主導;二是針對立法局1995年的選舉,竭力增加直選議員或實現變相直選,打著加快民主進程的幌子,妄圖破壞香港政制正常發展。由於中方的積極主動回擊,港英當局在香港回歸過渡期設置的這些障礙沒有產生重大負面效應,但是他們在香港政制發展和居港權等問題上遗留的破壞和影響,為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進程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第三,部分香港人對於實施“一國兩制”仍然存在疑慮心態。
一方面,香港居民中95%以上是中國人,他們關心1997年香港回歸後的前途,希望香港繼續保持繁榮。但是,由於香港被英殖民者侵佔達一個半世紀,香港人的祖國意識、民族觀念不夠濃厚,這在香港青年中反映尤其強烈。1997年香港青年協會進行了“青少年如何面對主權回歸”民意調查,從調查表可見,部分青年對香港的回歸仍有模糊認識,乃至出現心態上的被動、無奈和無所謂,此種心理狀態對於“一國兩制”的貫徹實施存在不利影響。另一方面,香港的一部分中產階級事業發展依赖於容許及鼓勵個人自由競爭的制度上,因為擔心自身利益受損,所以對於九七之後香港社會能否保持這種自由社會的制度,未來“一國兩制”能否徹底實行存在一定憂慮。上述回歸上的障礙會對“一國兩制”順利實施產生負面影響。
二、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主要經驗
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貫徹實施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好評。但與此同時,香港在實施“一國兩制”中也遇到了許多困難和問題。總結這些經驗和分析存在問題,有利於人們更深入地瞭解“一國兩制”思想精髓,從而真正维持香港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和長治久安。
1.如何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關係
從理論上說,“一國”是“兩制”的前提,要在香港全面貫徹“一國兩制”,必須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其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因此國家主權是地方自治權的前提和基礎。同時,香港地方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不是獨立於國家制度體系之外的,而是一國之內的一個地方制度,因此國家制度又是地方制度的基礎。而“兩制”之間的關係主要是要相互尊重、不干涉內部管理事務。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各部門、內地各地區都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事務,同樣,香港特區也應尊重中央政府各部門、內地各地區依照法律行使權力,兩地之間要加強合作交流,以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矛盾衝突或爭端。但是,由於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沒有前人經驗可借鑒,加上本身一些不利因素的影響,回歸十年,香港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均遇到了不少困難和問題,也因而取得不少寶貴的經驗。
(1)政治領域
圍繞如何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關係,回歸十年来香港政治生活中主要產生了三場政治風波。
第一場政治爭論起源於“居港權”問題。香港回歸前不少港人安排其子女自內地偷渡來港或滯留在港,以期獲特赦定居香港。回歸後他們直接控告政府違反基本法,形成了“無證兒童”訴訟案。1999年1月終審法院裁決在居留權方面基本認同“無證兒童”方意見。這一裁決不僅不符合立法原意,還將使160多萬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涌入香港,给香港帶來極大不利。因此,特區行政長官於5月20日向國務院提交《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6月2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明確釋法: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進入香港須辦理批准手續;港人需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之後所生子女才符合基本法第14條規定。這次圍繞居留權的釋法是一場很好的推廣“一國兩制”、基本法的機會,但卻被攻擊為“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正是在反對勢力支持下,違法者不僅沒有即時返回內地,反而頻繁上街遊行示威,2000年8月竟縱火焚燒入境處,釀成兩人被燒死的慘劇。
第二場爭論則是反對依據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2002年特區政府遵循基本法規定啟動第23條立法制定《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由於這一立法直接涉及“一國”與“兩制”關係,對整個香港社會產生了極大影響。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港府應自行立法维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這是香港應該履行的憲制責任。但是,反對勢力卻利用議事廳和部分傳媒,到處散播特區政府今後要“以言入罪”、中央要“窒息”香港新聞自由的言論,誤導廣大市民,2003年還策划了“七一”大遊行。其後,香港特區政府於2003年7月9日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並宣佈第23條立法必須立,但不提時間表,條件成熟了就立法並由特區政府決定。
第三場爭論是反對勢力掀起的“政制風波”。2003年底2004年初,根據基本法附件,2007、2008年以後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要立法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但是,反對勢力偷換概念,把“如需”變成了“必須”,要求在2007年、2008年修改政制,並“先入為主”地宣佈,政制修改只能有一種模式——“2007普選特首、2008直選全部立法會議員”。這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堅持“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及時引導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第七條和附件—第二條的解釋》,明確了香港2007年行政長官不實行普選,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具體產生辦法可根據循序漸進原則作適當修改。
對三場風波的處理,體現了中央和特區政府進行“一國兩制”政治實踐探索的逐步成熟。2005年曾蔭權當選香港行政長官後於12月主動出擊,提出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議案。雖然沒有在立法會得到通過,但也是對於“一國兩制”運作實踐的積極嘗試。因此,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政治實踐道路是曲折漫長的,還需要中央和特區政府進一步協調合作,積極探索。
(2)經濟領域
香港回歸前,作為亞洲重要的國際經貿地區,與中國內地的經貿往來,長期以來一直是以國際經貿規則為基礎的,雙方都保持各自獨立的經貿政策和關稅政策。香港的回歸,並沒有改變兩地原有的經貿關係性質,除了主權歸屬變化、政權更迭外,兩地經貿關係仍被視同國際經貿關係,遵循一般國際經貿規則,並被嚴格確定在“一國兩制”的雙邊框架下。“一國兩制”作為制度體制,為一個國家內不同地區實行以國際經貿規則為基礎的經貿關係提供了理論及法律依據。在此框架下,香港與中國內地各自擁有獨立的國際經貿地位,以主權國家或一個國家內的特別行政區及單獨關稅區與各國、各地區發展經貿往來。
不僅如此,香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與內地的經濟合作將可能取得更深入和更全面的發展,這是港澳經濟在新世紀的新機遇。1998年3月香港與廣東省建立的粤港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就是這種轉變的開始。當時,廣東省省長盧瑞華就公開指出,粤港合作聯席會議的成立,為兩地合作注入新動力,雙方的合作將出現3個轉變,一是從香港回歸前兩地民間的有限合作向“一國兩制”前提下由政府推動的全方位合作轉變;二是由自發的、分散的和完全由市場決定的合作向以市場導向為主、市場推動和政府協調相結合轉變;三是由香港勞動密集型製造業轉移為基礎的“前店後廠”模式向以科技創新和資源優化配置為核心的分工合作轉變。這就意味著兩地合作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香港策略發展委員會也認為,在“一國”之下,香港將與內地提升多個領域的合作層次,包括金融、貿易、運輸、通訊、能源、創新及科技、旅遊、環境保護等。該委員會認為:“‘一國兩制’這個獨特概念,對香港而言,可謂彌足珍貴。香港應繼續善用‘一國兩制’所帶來的種種有利條件,並確保本港與內地能藉此互惠互利。”
不過,從香港回歸後最初幾年的實踐看,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貿合作並未取得預期的進展,相反,不少人甚至感覺兩地的經濟交往被收緊,合作的推進差強人意。日本國際經濟評論家長谷川慶太郎在分析香港經濟前景時曾指出:“香港主權回歸後,其作為內地經濟與世界市場的窗口作用已大不如前。它與廣東之間的人、物、資金、信息交流,均受到明顯限制,雙方隔離的情況較以前嚴重,經濟發展嚴重受阻。”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未能處理好“一國”和“兩制”的關係。特別是在香港回歸初期,人們的關注點集中在香港是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國際社會也關注中國是否干預香港,政策貫徹的重點是強調“兩制”,港澳與內地的經濟聯繫反倒被收緊了。實際上,影響香港與內地經濟合作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一國兩制”在發揮其積極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價或成本。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香港是獨立的關稅區,它與其經濟腹地——內地特別是廣東珠三角地區之間存在著政治、經濟邊界的阻隔,彼此之間是不同的市場,存在著進入的叩弓檻”。港商在內地投資,雖然降低了生產成本,但不可避免地要提高其交易成本。環顧當今世界,作為國際性商業大都會的城市,包括倫敦、紐約、東京、香港及上海等,也只有香港與其周邊經濟腹地之間存在著關稅邊境的阻隔,這成為與其經濟腹地經濟整合的一個“硬約束”,並由此降低了兩地經濟協調的效率,提高了交易成本。因此,如何正確處理“一國”和“兩制”的關係,如何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正面效應並將其成本減至最小,既是港澳與内地經濟合作發展面臨的機遇,也是它們將遇到的挑戰。
為解決這一制度性問題,2003年6月29日,內地與香港簽署了“关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簡稱CEPA)。CEPA的基本內容是: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和遵循“一國兩制”原則的前提下,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香港與內地簽署的CEPA,其意義實際上等同於歐洲國家在1957年簽署的《羅馬條約》,標誌著港澳與內地經濟一體化的正式啟動。正如有評論所指出:就近期而言,CEPA的確立给港澳經濟“提供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更自由的發展環境”,“但CEPA的意義遠遠不止於此,從更廣闊的歷史跨度上考察,這標誌著中國開始從制度層面上擺脫歷史造成的國內經濟分割局面,走向經濟整合。”
就其性質而言,CEPA相當於國際上通行的自由貿易區。但是,CEPA與自由貿易區也有重要區別。一般自由貿易區協議通常是一次定型,一經簽署就不能随意更改,且往往是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協議;而CEPA則遵循“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则不斷擴充,逐步深化,並且將更能體現在WTO總體框架下港澳與內地之間一個國家內部幾個獨立關稅區之間的特殊關係和客觀現實。在“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下,香港與內地,主要是與廣東的經濟一體化進程無疑將會進一步加快,其最終目標,至少發展至“共同市場”的階段,甚至貨幣聯盟及完全經濟一體化階段,達致區域內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能暢通地雙向自由流動。甚至市場一體化,實現區域內生產要素和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1997年回歸以來,香港經濟持續低迷,失業率高企,社會矛盾曰趨尖銳,其时更爆發政府管治危機,令國際社會矚目,“一國兩制”正面臨重大考驗。CEPA的簽署,對於處在痛苦調整時期的香港經濟,無疑是一劑“強心針”,無論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CEPA给予香港的優惠均優於我國對WTO其他成員的承諾,時間表上也比我國與東盟“10+1”自由貿易區要提前,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經濟發展的巨大支持。正如中國入世首席談判代表、博鱉亞洲論壇秘書長龍永圖所指出:“CEPA對於香港具有重要經濟作用,而政治作用比經濟作用更為重要,CEPA令全世界投資者感到,無論香港發生什麽情況,中央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管。”可以說,CEPA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醞釀形成的,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CEPA的簽署,是“一國兩制”的一種制度創新,在最大限度發揮“一國兩制”正面效益的同時,儘可能將其可能需付出的成本或代價減至最低。為“一國兩制”的實現提供了豐富的經濟內涵。
不同的獨立經濟體之間的經濟融合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種狀態。就過程而言,它旨在消除各獨立經濟體(或獨立關稅區)之間差別待遇的種種措施和制度的建立;就狀態而言,則表現為這些獨立經濟體(或獨立關稅區)之間各種形式的差別待遇消失。但CEPA簽署前,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基本停留在兩地之間存在的比較優勢基礎上的功能性整合上,各自實施的是不同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開放的初期,這種功能性的融合還是行之有效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如果僅停留在功能性融合上,制度差異的障礙就會影響融合的程度。近些年來,香港與內地之間彼此掣肘等現象的時有發生就說明了這一點。所以,CEPA的簽訂將逐漸消除這種制度上的障礙,打開香港與內地產品和要素流動的閘門,通過建立產品和要素的共同市場,促進產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以此為分水嶺,香港將更深地融入內地經濟,粤港澳經濟融合的步伐將加快,“大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將獲得進一步的整合並迅速崛起。當然,CEPA的最終目標,還不在於三地本身。從長遠看,它是要為建立“一國四席”(內地、台灣、香港、澳門)的“中華經濟圈”提供示範,並最終實現一個國家內部四個獨立關稅區(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之間的經濟整合。
2.如何正確貫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在理論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包括幾方面主要內容:首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一國兩制”為前提和基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鄧小平曾多次指出:“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⑥其次,香港的穩定、繁榮與發展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主要目標。愛國者治港是“港人治港”的界線與標準。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最後“港人治港”需要港人的廣泛參與。因此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準備工作中,中央政府提出了“依靠港人、面向港人”的工作方針,1993年7月成立的預委會、1996年1月成立的籌委會都吸收港人參與,採取開放、民主的方式,讓廣大港人參與到推選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等重大事務中來,提高了廣大港人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在實踐中,回歸後香港得到了高度的自治權,真正實現了英國統治殖民地時期所無法企及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殖民地時期港英政府為了其政治影響而鼓吹的民主自由并不是香港人當家作主的民主自由,而回歸後港人才有了真正的高度自治,參與到香港民主的建設和發展中來。
但是,由於香港本身歷史和不利因素的影響,在回歸十年實踐中“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貫徹實施也遇到了不少問題:
第一,反對勢力力圖混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完全自治,在香港政治發展上為“一國兩制”設置障礙。
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原則,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發展中起主導作用並不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這是因為“一國兩制”是以“一國”為前提,雖然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是,這種高度自治權是中央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的,而不是其自身所固有的。同時,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政權,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與其地位相當的權力。其中就包括決定香港政制的未來發展,而且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來政制的發展應當理解為必須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
因此,從1999年的“居港權”問題一直到2004年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方向問題,中央政府均在尊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下,進行了解釋基本法的工作。中央對於基本法的這些解釋,不僅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更是维持香港繁榮和長期穩定發展的需要。由於人大的釋法,在居港權事件中,香港避免了短時間內承受160多萬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龐大壓力,解除了香港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面臨的重大危機和挑戰;而在2004年的政制風波中,由於反對派提出的政改方案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最後是由人大釋法撥正了香港政制發展的航向,明確了香港2007年行政長官不實行普選,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原則,為香港政制的穩健發展提供了及時強大的支持。
但是,香港的極少數反對勢力極力混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完全自治”。對於真正需要中央政府出面解決和幫助的許多實際問題,他們不僅惡毒攻擊大力抹黑,認為是中央政府干預特區政府事務和司法獨立,而且還通過所謂“街頭抗爭”大力阻撓有利於“港人治港”政策的實施。2002年特區政府遵循基本法規定啟動第23條立法制定《國安條例》。香港政府自行立法维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這正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表現。可反對勢力卻大力抹黑特區政府,宣稱政府“以言入罪”並在2003年策划了“七一”大遊行,使特區政府最終撤回了第23條立法草案,“港人治港”受到挫折。
2005年12月,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了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第五號報告書。根據特區政府的這一政改方案,選舉2007年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將由現在的800人增加到1600人;2008年立法會的議席將由本屆的60席增加為70席,分區直接選舉和功能團體選舉各增加5席。在立法會方面,所有10個新增議席,包括5個新增的地區直選議席,及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的5個新增功能界別議席,基本上是300多萬名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⑦即是說,接近6成立法會議席,包括所有地區直選議席及部分功能界別議席,都由這個方式產生。可見,該議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作出的有關解釋和決定。不僅體現循序漸進發展香港民主制度的原則,而且也回應了港人進一步推動政改進程的呼聲。因此,該方案自公佈以來一直得到較高的民意支持,在立法會表決時,也得到了超過半數的議員支持,但是由於反對勢力的大力阻撓和干擾,使方案未能得到立法會全體三分之二議員的通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立法會這一否決政改方案的结果使香港平白失去了向民主躍進的機會;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更表示,立法會否決了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五號報告提出的政改方案,令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原地踏步、停滯不前,反對派議員應對此承擔一切後果。
第二,由於港英長期統治等歷史原因,香港公務員隊伍執政與管治能力較弱,缺乏政治人才,要滿足“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執政要求還需要長期鍛煉;同時,香港市民對於政治的參與程度與熱情不足,政黨發展基礎薄弱,要貫徹實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還需積極提高港人政治參與度,這是循序渐進的過程。
在100多年的港英當局殖民統治中,港英政府政制的三個主要特點,帶來了香港公務員隊伍管治能力較弱和港人政治參與度低的現實問題。
(1)殖民化的政制導致了香港社會的低政治化。港英政制構架由英頒佈的法律規定,港府權力來自英國授予,港督及港府高官均由英本土派來,英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防務、外交等方面握有控制香港的最終權力。在殖民統治下,作為被統治的香港華人根本沒有政治權利可言,因而也談不上什麽真正的政治參與。在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積極鼓勵和推動香港的民主政治發展,在推選第一屆和第二屆特區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選舉中,港人的政治熱情有極大提高,投票率明顯增長。但是,在歷史因素的影響下,港人的政治冷漠、民主實踐與經驗的匱乏等仍然會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貫徹實施帶來負面影響。
(2)具有殖民主義色彩的行政主導抑制了香港民主發展。因為只有賦予總督以巨大權力,才有利於维護殖民主義統治。總督既是英王在港全權代表,又是港英政府首長、駐港英軍總司令,統攬行政大權並握有實質上的立法權。港府一切重要決策都是由“港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行政局協助港督決策,立法局負責審議並通過法案,它只是形式上的立法機關,受到諸多約束。而港督可委任立法局議員:批准或不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法律;解散立法局;可行使緊急立法權等等⑨。行政主導使得港英政府成為一個行政效率高而且強有力的穩固政府,公務員隊伍訓練有素,這是港英政制的優點,但這也抑制了香港的民主發展,使香港公務員和市民的政治功效感很薄弱。政治功效感是指個人自覺擁有的認識政治、表達訴求和推動實際政治變化的能力。而港英政府殖民主義的行政主導使得香港社會政治參與從政體上沒有滋生、發展的環境,從而造成香港公務員管治能力較弱、港人政治參與度低的問題。雖然,回歸後香港實施了具有權力制衡特色的嶄新的行政主導體制,但是香港公務員隊伍缺乏管治經驗和政治民主發展實踐,如何在新的行政主導體制下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仍將需要長期的實踐和鍛煉。
(3)眾多咨詢機構與假民主使華人參政功利性強。港英的咨詢機構包括5大類,其咨詢委員會約有500個。廣泛的咨詢機構常给人留下重視民意的現象,加之英國人把華人領袖網羅進咨詢會,使港英政府的統治呈現出一種“英華共治”的假象。但由於政府高級職位由外籍人士壟斷,華人只是受人支配而已,實際上並無決策權。因此對香港華人來說,在港英政府統治時期,參與政治主要出於功利性考慮。他們會仔細計算政治參與的代價,其目的是現實的、低層次的,重個人眼前利益,輕社會長遠利益。
可見,長期的殖民主義統治嚴重壓抑了香港華人的政治參與,帶來政治冷漠感、功利主義等消極因素,要消除這種殖民主義留下的痕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為此只能穩妥推進民主發展,不能急於求成。企圖一夜之間實現普選制,實現直接民主是違背香港實際的,會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也不利於香港民主政治的發展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貫徹實施。
3.如何正確處理最終達至普選與“均衡參與”關係
回歸10年,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的政制發展在貫徹“均衡參與”的原則下,正循序漸進地邁向最終實現普選的目標。
首先,回歸後香港政制發展中“均衡參與”和“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政治以最終實現普選目標的原則方針得到了貫徹實施。
一方面,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主要有3大階層——工商界、專業人士和中產階级、基層勞工界。因此,特區立法會组成必須多元化,以充分體現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香港特區成立後,在1998年和2000年及2004年先後進行了3屆立法會選舉。第一屆立法會功能界別選出的30名議員,分別來自社會26個界別,其中勞工界有3名,商界、工業界各有2名,其他23個界別各有1名議員。第二、三屆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所選出的30名議員與第一屆立法會情況基本相同。而在分區直選的議員方面,第一、二屆立法會直選議員分別來自民建聯、港進聯、前線、職工盟、民協、民主黨、前線、民權黨、街工等政團和非黨派人士。從立法會議員的組成情況來看,他們來自社會各階層、黨派,能把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和要求反映到立法會,使立法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充分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
另一方面,在港英政府殖民统治下,直到1985年香港才開始有極小部分議員由選舉產生,其他仍由港督直接委任,直接造成了香港各階層對選舉制度陌生和缺乏經驗。根據香港的這種實際情況,香港的特區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也是“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在特區成立頭10年內,第二、三屆立法會選舉中逐屆增加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席位,減少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席位,直到第三屆立法會將取消選舉委員會選舉,而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將各佔一半。香港立法會選舉中直接選舉的成分的逐步增加不僅反映了香港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原則,而且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方針,從而有利於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長遠目標。在這一方針推動下,港人政治參與熱情日益高漲。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無論選民人數和投票率都創造了香港政治的新紀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總投票率更達到55.63%。
可見,貫徹“均衡參與”原則、循序漸進最終實現普選目標。不僅兼顧了香港各階層利益和實際情況,更避免香港社會在回歸實踐中發生劇烈動蕩,维護了香港社會的長期穩定繁榮。
其次,回歸十年實踐中,處理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与“均衡參與”的關係仍然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
香港還存在著抗拒“一國兩制”的反對勢力,不斷为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製造困難。他們不顧香港實際情況,屢次打著普選旗號,妄圖破坏“均衡參與”的基本原則。2003至2004年,香港反對勢力打著爭取普選和民主的旗號,要求在2007、2008年修改政制,提出所謂“雙普選”模式即“2007普选特首、2008直選全部立法會議員”。
針對這種嚴峻挑戰,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会议于2004年4月26日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会產生辦法,明確指出,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已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渐进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工導體制的有效运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同時,決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3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维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维持不变⑩。這次釋法再次明確了“均衡參與”與循序渐進達至普選目標的統一關係,更打破了反對勢力破壞香港政制發展的企圖,為最終實現普選奠定了堅實基礎。
但是,反對勢力的阻撓依然沒有止息。反對派堅持認為连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等都能搞普選,香港條件好得多,因而毋須準備,中央和特区政府只須交出一個普選確實日期,亦即時間表便可。但是實際上,香港實施普選條件尚未成熟,如果急於求成,會大大破壞“均衡參與”原则和香港社會稳定。由於回歸前香港居民並無實際參與香港政治生活的機會和經驗,並沒有真正行使過選舉權,因此回歸後,雖然香港居民享有並實際行使了選舉權,但在時間上卻非常之短,還不具有實行普選所要求的政治成熟度。同時,由於香港立法會實行的是一院制,在一院制下,如果完全實行普選,對選民的要求應當說非常之高。正因此,香港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投票表決要進行分組投票,以充分反映香港社會各界的意志,體現“均衡參與”。如果立法會議員完全由普選產生,則必然會取消現在這種分組投票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立法會中有一派佔據多數甚至绝大多數,則可能會出現以多數欺負少數的現象。
因此,在香港政制發展不成熟時實施普選,無異於剝奪香港各階層“均衡參與”的權利,對於香港社會穩定發展有損無益。正如香港政協委員劉乃強所言,實際上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正是搞普選失敗的例子。以菲律賓為例,在開始普選之前,曾經是全東南亞最富裕的國家之一,實行了普選數十年之後的今天,卻要靠大量菲傭的勞動力輸出來维持國民經濟;國內還不時搞“人民力量”來推翻民選的總統,政治十分不安定。這些反面教訓更證明,普選要真正實現,需要在“均衡參與”的原則下,進行充分的準備,不能草率從事,否则後果不堪設想。
可見,在香港,要在貫徹“均衡參與”的原則下積極推進普選目標的最終實現,是一個較長的過程。這一過程不僅受到香港本身民主成熟度的制約,更受到反對勢力的干擾和阻撓,中央和特區政府需要在實踐中長期積累和摸索,才能真正達到最終實現香港普選的政治目標。
4.如何正確處理“行政主導”和現行政制矛盾
回歸10年,香港在實行新型“行政主導”中也遇到了許多問題。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關係,是政治體制的核心問題。世界各國政治體制可歸為兩類,即行政主導制和立法主導制。所謂行政主導主要是指行政權力較大,決策權最終掌握在行政首長手中的政制模式。在殖民主義時期香港的政制運作機制,就屬於行政主導。這種行政主導的體制雖然帶有殖民主義的色彩,但是卻有其積極作用,有利於保障政府的有效管制。香港是國際金融、商貿、經濟、航空、旅遊中心,國際經濟的變化會迅速在這裡反應,需要及時應對、有效決策。因此客觀上要求政局穩定,有一個高效率的政府來维持有效的商業運作環境,如果過分強調行政與立法的制約,就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抑制決策效率。可見,香港除了需要有包容各方代表、照顧各階層利益、與行政關係協調的立法機關,更需要一個決策及時、效率高、運作平穩、起主導作用的行政體制,行政主導模式是符合香港發展利益的高效運作模式。
香港回歸後,雖然保留了行政主導,但它是根除了殖民主義和具有香港特色的新型行政主導。根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香港實行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其行政主導下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互相制衡和配合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首長,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港)首長。行政長官法律地位高於立法機關。只有他可以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與中央人民政府聯繫;他決定政府政策,提名主要官員,處理對外事務,任免公職人員和任免各级法院法官。行政長官這種崇高的法律地位,突出表現了行政主導原則。
(2)在行政與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地位,行政還參與立法程序。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政府擁有立法創議權;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程,即適用行政優先原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預算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相對否決權。這些規定均表明行政在與立法的關係中處於主動地位。
(3)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一定條件下有解散立法會的權力。但是這種解散權是相對的,也就是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而且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這規定既體現了行政主導,又能保障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
(4)為了使行政長官更好地行使職權,避免其獨斷專行,基本法也規定,立法機關在法定的條件下有要求行政長官辭職的權力。如因兩次拒绝通過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而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仍拒绝簽署的〔10〕。
但是,在回歸10年的實踐中,香港實行的這種新型“行政主導”模式和現行政制間產生了不少矛盾和問題:
第一,回歸後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矛盾,為香港“行政主導”模式實施帶來了困難。在“居港權”案件中,香港特區政府認為一定要根據合法途徑來港,並在父母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後所生子女才能認定。而1999年1月終審法院做出的裁決卻認為:在法理上,認為特區法院可審理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認為真的不符,特區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宣佈無效;有關居留權方面基本認同“無證兒童”方意見,反對政府的認定標準。這種裁決不僅在法理部分完全違反基本法規定,同“一國兩制”背道而馳;而且在居留權認定部分更為香港帶來了長遠負面的影響,嚴重損害了港人實際利益。2月26日終審法院發表澄清判決,修改上述裁決法理部分,承認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11〕雖然如此,但終審法院對居留權的裁決仍是終審,這不僅為行政主導帶來困難,更造成行政與司法間的矛盾。為此,特區行政長官被迫向國務院提交《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最後通過人大釋法,才避免了危機的進一步加深。
第二,香港行政與立法機關基本上分別由不同背景人士出任,行政與立法機關常常只互相制衡,而不能做到充分互相配合,加上現行制度下,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沒有固定的支持力量,削弱了行政主導並使施政效率大大降低。回歸後,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了大量的法案、附屬法例,大部分議員也較好地行使了自己的職責。但是,立法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緊張,部分議員利用手中的特權,百般刁難政府官員,甚至干擾政府施政。造成行政與立法這種緊張關係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香港社會的反對勢力借分區直選重返立法會。回歸前幾年,香港經濟處於逆境,不少民眾生活質量下降,失業問題嚴重,反對勢力趁機抓住政府施政中的失誤大做文章,煽動民眾的不滿情緒,借機拉票當選。進入立法會後,他們常干擾施政,製造事端。按規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一些提案,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才能通過成為法例。而反對勢力的議員就常常利用審議法案的機會破壞行政主導和正常施政。例如,2005年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了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第五號報告書,在貫徹“均衡參與”的原則下,推進實現普選目標。雖然該方案一直得到較高民意支持,但是反對勢力不顧民意干擾阻撓,使方案未能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另外,反對勢力更利用立法會對於行政長官的制衡權力,惡意攻擊行政長官,多次掀起“倒董風波”,嚴重干擾了香港政府的施政和管治。
第三,貫徹“行政主導”模式,需要有經驗的香港政治人才。由於長期殖民統治,香港本地政治人才缺乏管治經驗,而吸纳與培養政治人才又需要較長的過程和時間。因此,香港政府管治能力不足,使“行政主導”模式和現行政制間仍然存在問題。特區政府在2002年7月開始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是提高管治能力的第一步嘗試。但2002至2004年面對近40年來最嚴峻的周期性和結構性經濟困難,加上禽流感、非典型肺炎和第23條立法爭論,令市民對生活積聚不少怨氣,因而對特區政府的管治產生懷疑,加劇了“行政主導”和現行政制間的矛盾。2005年曾蔭權當選為新一任行政長官後,在6月2日公佈了題為“用心·務實·為香港”的《施政綱領》。其中特別表示,今後的施政將以行政主導為基礎,力求貼近民意,符合民情;重新檢視行政架構,提高施政效率和質素。
三、貫徹實施“一國兩制”的幾點思考
從回歸10年“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實施遇到的問題來看,“一國兩制”是符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規律和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方針政策。對於香港回歸後可能遭遇的嚴峻形勢和問題,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中已經有應對的機制設計和方針指引。根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均衡參與,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治”的原則以及行政主導的模式,香港回歸10年來在政治經濟上都平穩度過了多次危機和挑戰。但是,面對香港未來發展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一國兩制”理論方針需要進一步提升,並需要相關政策的設計配合。
第一,要加強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論研究,以及時回應港澳回歸後的實踐需要。
香港回歸10年來實施“一國兩制”的實踐,既取得了寶貴的經驗,也遇到不少實際問題,包括在政治層面,如何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如何理解和貫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問題,如何正確理解和處理《基本法》規定的最終達至普選與貫徹“均衡參與”原則的關係,以及如何處理“行政主導”與現行政制的矛盾等等:在經濟層面,如何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長期维持香港社會經濟的繁榮穩定,如何推動香港與內地經濟的進一步融合等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針對在實踐中提出的種種問題,加強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論研究,使之得到深化和提升,以正確指導香港今後的實踐。
第二,在香港民主政治發展上,應強調發展“一國兩制”中矛盾同一性理論,正確貫徹實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則,建立穩固的治港基礎。
唯物辯證法認為,矛盾有兩種基本屬性——同一性和鬥爭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聯结的性質和趨勢,它表現為矛盾雙方本來是對立、分離的,但又是互為存在前提的:矛盾雙方可以相互滲透和貫通,即矛盾雙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相互轉化,面對香港回歸10年,反對勢力的不斷挑戰和阻撓,要繼續穩健地發展香港民主制度,就必須注意提升和運用“一國兩制”中矛盾同一性的理論。具體來說,就是要利用矛盾同一性的3個主要方面,力爭做到:
(1)利用矛盾雙方互為前提的特點,清醒地認識到香港反對勢力對“一國兩制”的挑戰是長期存在的,他們是愛國愛港勢力的矛盾對象,兩者勢力是此消彼長的。要積極加強“一國兩制”原則中“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理論實踐,強化“愛港者治港”標準,強化和大力培養愛國愛港勢力,提升他們的政治能力和實踐經驗水平,從而削弱反對勢力的長期影響。
(2)要研究如何在香港建立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最大限度地團结香港最廣大的市民,並使反對勢力中有愛國愛港傾向的那一部分得以轉化為積極的愛港力量。這需要中央和香港政府在“一國兩制”的政策配合上進行積極的制度創新,在經濟政策上不被已有的“一國兩制”各項政策所束縛,在政治制度設計上吸收泛民主派中中間偏左的力量參與討論,大力引導其積極轉化。
(3)要研究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民主政治的內涵、特徵及一般進程,要利用矛盾雙方互相滲透貫通的特點,主動出擊,積極向香港市民普及民主發展理念,以弱化反對勢力的支持基礎。通過在實踐中積極推進實現普選目標的政制發展,讓香港人民對於政治民主實際進程擁有切身體會,提高港人政治參與度,揭露反對勢力的政治謊言和騙局,削弱其支持基礎。
(4)要深入研究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最合理的政制模式,逐步解決在實現“政黨政治”條件下香港“行政主導”與現行政制之間的矛盾問題。
第三,在經濟政策上,應在“一國兩制”框架內積極推進和繼續深化CEPA協議,以推動香港與內地,特別是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區域的經濟融合,维持香港社會經濟發展的長期繁榮穩定。
(1)中央政府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推進和深化CEPA的實施。CEPA協議是由1個框架性協議和6個附件組成,涉及內容多,許多項目僅作了原则性約定,有關細節尚未明确,这已成为影響CEPA實施進度的一個障礙。為此,應促請國家有關部門抓緊出台配套的“一攬子”措施。以便地方政府或部門在具體落實和執行中準確把握。特别应注意的是,對於受清理的、還能繼續使用的及新頒佈的有關政策規定,都应一並给予公佈,以讓社會能清晰地了解國家的整體政策。與此同時,中央政府还应积极推动CEPA協議的深化,進一步擴大內地對香港的開放,以推動香港与内地经济的一体化。
(2)出台相应措施,推动内地民營企業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商貿平台。中央政府應利用CEPA实施深化的机會,積極推動內地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到香港發展。內地企業應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商貿平台地位走出去,從而拓展外源性空間;應充分利用香港作为亚太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進行直接或間接融資、包裝上市等,以解決資金短缺的制肘。內地企業及企業家還應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性,走出去、請進來,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並開闊自己的國際視野,提升公司管治水平,提高企業竞争力和企业形象,这將有利於鞏固和提升香港的國際地位。
(3)積極推進贸易投资便利化,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改善投資營商環境。要採取切實措施,积极推进貿易投資便利化。在通關方面,要優化口岸通關條件,減少客貨流障礙及成本,包括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增闢新口岸特別是通關能力較強的陸路口岸,延长各主要口岸的通關時間,以滿足不斷增加的香港與內地貨客流的需要;在规范相关的通關查驗程序的條件下,實現通關查驗“電子化”,以提高通關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貨物及遊客進出境。在跨境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應加快港珠澳大桥、广珠鐵路及廣深港高速鐵路前期工作、加快深港西部通道工作建設及電力通讯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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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C],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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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肖蔚雲,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幾個問題[J],法學雜誌,2005年第2期。
注释:
①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②齊鵬飛,鄧小平與香港“後過渡時期”的中英外交鬥爭[J],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③④李昌道,“一國兩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復旦學報,2004年第6期。
⑤香港策略發展委員會,共瞻遠景、齊創未來——香港長遠發展需要及目標,2000年2月,第22頁。
⑥鄧小平文選: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1頁。
⑦參見《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第五號報告》(新華網,2005年10月20日)。
⑧盧繼元,香港政制轉型與香港華人的政治參與田,南京政治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
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C],2000年4月。
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⑩李昌道,“一國兩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復旦學報,2004年第6期。
(作者馮邦彥、李媛媛,馮邦彥為暨南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