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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一節 概  述



  一、編寫單位資質要求

  根據《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的規定,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提供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爲嚴格依法規範佔用徵用林地的管理,國家林業局制訂了《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寫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提出以下要求:

  1. 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的,應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規範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對按照規定權限由省級以下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面積較小的,可根據實際情况參照本規範要求用地單位提供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報告。

  2. 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含林地現狀調查報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一律不受理和辦理審核或審批佔用徵用林地和臨時佔用林地的事項。

  3. 嚴格執行《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規範編寫佔用徵用林地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質量,防止發生違法使用林地的情况,嚴格控制佔用徵用林地,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4. 編寫單位資質要求。凡是承擔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证的林業調查設計資質。具體同第三章第一節一(三)的要求。

  二、編寫原則

  1.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必須依法編寫,以不佔用徵用或者少佔用徵用林地爲原則,對國家禁止供地項目,不得爲其編寫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2. 要科學、客觀、公正地編寫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采用的技術方法要符合有關技術規程和標準,采用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具體明確。

  3.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擬佔用徵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現狀。

  4.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要全面評價佔用徵用林地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的綜合影響。特别對涉及重點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的保護,對項目區域和項目區的森林資源的影響,以及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的影響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價。

  5.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應依據設計單位資質,嚴密組織、認真調查、深入分析、精心編制。對超越資質和粗制濫編的,經核實後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技術要求

  1. 符合基本建設程序,項目本身的可行性報告及有關批復文件具備。

  2. 森林資源的基礎數據時效性强、精度高,外業勘察、專業調查資料齊全,數據符合精度要求。

  3. 采用的各種相關數據及社會經濟情况等背景資料來源可靠,數據詳實,具有時效性。

  4. 項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學,總體布局合理,項目選址得當,用地規模符合實際需要,采取的保護措施有效。

  5. 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的影響所做的評價全面具體,方法科學,論证充分。

  6. 采用的經濟技術指標、參數、定額符合項目區的實際情况。

  7.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8. 提出的綜合評價和結論性意見,措施及建議具有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9.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資料完整,附件材料及專題論证報告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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