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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使用林地對環境和林業發展影響因素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産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1986年3月國家環保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級計劃、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應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工作計劃。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土地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於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没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证’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

  上述規定説明,如果項目可行性研究中没有環保設計和評價或者做得不符合要求,那項目就不能得到審批和興建。所以,擬建項目的環保設計是項目可行性研究中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使用林地對環境和林業發展影響因素分析,是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後,針對擬使用林地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狀况、環境和林業質量産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分析。是在使用林地過程中,調查研究項目區環境和林業生産條件,識别和分析建設項目擬使用林地影響環境和林業發展的因素,研究提出治理和保護環境的措施,比選優化環境保護和林業發展方案。

  一、環境和林業發展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

  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爲利、依靠群衆、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基本方針。堅持“防治結合,以防爲主”、“管治結合,以管促治”和“誰污染,誰治理”等基本原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應注意保護項目區域及項目區的森林資源、生物多樣性、生態效能、景觀風貌、林業發展等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二、影響環境和林業發展因素分析

  影響環境和林業發展因素分析,主要是找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和生産運營過程中對周圍環境和森林的危害程度,以及導致環境質量惡化的主要因素。破壞環境和森林資源、生物多樣性、生態效能、景觀風貌、林業發展因素分析主要分析項目建設施工和生産過程中的某些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破壞因素,預測其破壞程度。主要是:

  (1)建設和生産活動對地形、地貌和已有設施的破壞。在做這項分析時,首先叙述項目的性質、規模、産品方案工藝過程、産生污染源的位置、數量、污染物對地形、地理和已有設施産生哪些影響。例如:腐蝕性的“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等會對它們進行腐蝕,破壞了原貌及結構,嚴重時會使設施報廢,無法使用。

  (2)建設和生産活動對森林草原植被破壞引起的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

  (3)建設和生産活動對社會環境、文物古迹、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的破壞。

  三、保護措施

  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應根據建設項目擬使用林地的具體情况,在環境對林業發展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森林法、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選用相應的防治措施,研究提出治理方案。

  1. 治理措施方案

  應根據項目的污染源和排放污染物的性質,采用不同的治理措施,對項目“三廢”治理的方法,一般采用化學處理法、生化處理法、物理處理法、物理化學法、焚燃處理法、堆存處理或綜合利用變害爲利等措施。

  2. 治理方案比選

  在對環境治理方案進行評價時,先從建設項目擬使用林地的實際情况出發,收集項目所在地有關地形、水系、風速、風向、農業生産和城市規劃等基礎資料,根據項目設計污染物的實際排放和破壞情况,分析項目對空氣、水流、土壤和動植物等自然環境的影響作出估計,瞭解可能産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程度。然後對消除和减輕這些影響,使其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保護要求,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分析。環境治理主要是以避免污染和减少破壞,尋求環境與社會效益爲目的。因此,衡量建設項目需要投入的環保投資所能收到的環保效果,除計算用於控制污染和减少破壞所需投資和費用外,同時還需核算可能收到的環境與經濟實效,通過對環境治理的各局部方案和總體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作出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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