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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原則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原則,是指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時必須遵循的準則,是調節林地所有單位及調查評價業務有關權益各方的相互關係,規範林地調查評價行爲和調查評價業務的準則。調查評價原則不是一般的告誡,更不是抽象的期望,而是實實在在的衡量標準的準則,必須遵照執行,具有嚴肅性和法制性。

  一、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辦事原則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評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堅持以不佔用徵用或少佔用徵用林地爲原則,對國家禁止供地項目,不得爲其進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評價。

  (二)科學、客觀、公正性原則

  要科學、客觀、公正地進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采用的技術方法要符合有關技術規程和標準,采用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具體明確。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結果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擬佔用徵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現狀。

  (三)可行性原則

  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要全面評價佔用徵用林地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的綜合影響。特别對涉及重點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的保護,對項目區域和項目區的森林資源的影響,以及對環境和林業發展的影響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價。

  (四)專業性原則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應依據設計單位資質,嚴密組織、認真調查、深入分析、精心編制。對超越資質或粗制濫編的,經核實後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規責任。

  二、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操作原則

  (一)林地使用性質變動的原則

  使用林地性質變動包括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全部改變和林地逆轉爲永久性非林地或臨時佔用徵用林地,因此,在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時,要遵循林地使用性質變動的原則,即以被調查評價的林地使用性質變動爲前提,確定被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四項費用。

  (二)林地持續經營原則

  林地的持續經營原則是指調查評價時必須根據擬佔用徵用林地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規模、頻度、環境等情况繼續使用,或者在有所變化的基礎上使用,相應確定調查評價方法、參數和依據。持續經營原則也被認爲是進行調查評價的一個重要假設,從評價的角度上繼續使用假設是指使用林地要异地恢復植被、生態公益林要“占一補一”,臨時佔用林地及時恢復森林植被,確保林地持續經營。

  (三)替代性原則

  替代性原則是指在調查評價操作時,如果同一林地或同類林分在調查評價時可能實現的或實際存在的補償標準有多種,則應選擇最低的一種。

  在實際操作時,按土地補償標準的成數值來替代。

  (四)貢獻原則

  貢獻原則也稱爲重要性原則。即指林地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表現在林地所佔有的地位和貢獻上。林地總是在一定調查評價中發生作用,它的價值是根據在調查評價時它對整體價值下降的影響程度來衡量價值,貢獻原則要求在調查評價一項由多種林地搆成的整體林地價值時,必須綜合考慮該項林地在林地整體搆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决定該項林地的價值。

  (五)演繹原則

  演繹原則是指林地調查評價的過程中,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以按照項目區域過去三年的農田産量的平均指標進行推算决定,林地補償標準的高低,取决於項目區域過去農田的效用或獲利能力。演繹原則要求在進行調查評價時必須調查項目區農田的獲利能力以及擁有的獲利能力的有效期。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評價中,尤其是在對使用林地補償費用估算中,必須按演繹原則估算過去的收益,對其估算的結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維護林地所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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