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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主體和依據



  一、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主體

  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主體是指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機構和從事調查與評價的人員。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强,技術復雜,其調查與評價結果是否真實、準確,直接影響到國家、集體、個人等林權所有者和使用林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規定,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應依據設計單位資質,嚴密組織、認真調查、深入分析、精心編制。對超越資質或粗制濫編的,經核實後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凡是承擔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证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該資質認证依據原林業部(國家林業局,下同)關於頒發《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林資字[1989]327號)規定。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申報程序: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先提交申報材料,經申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按審批權限報送林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技術考核和資格審查。

  審查單位根據分級標準,確定申請單位等級和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具體範圍。

  林業部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林業科研、大專院校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林業部考核審查,批準後發給證書。

  市(地)縣、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審查,經審查後,屬於甲級單位者,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定級意見,報林業部批準發給證書。屬乙、丙、丁級單位者,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證書,報林業部備案。

  非林業部門所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所在地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查批準發证,報林業部備案。經審查後,屬於甲級單位者,其審批發证同上款規定辦理。

  林業調查設計證書根據申請單位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等情况,分甲、乙、丙、丁四級。

  I甲級單位:

  是林業行業的骨幹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一、單位資歷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下列大型或重點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1. 經營面積20萬公頃以上的森林資源調查,其成果經主管部門評定爲優秀;

  2. 經營面積5萬公頃以上的用材林基地;

  3. 國家重點防護林工程;

  4. 示範性國營林場;

  5.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

  (二)獨立完成省級及省以上林業宏觀戰略研究和林業發展規劃。

  (三)全國及流域、山系或區域性以及全省林業綜合性規劃或專業規劃設計。

  (四)獨立承擔或以本單位爲主舉辦過全國性或大區域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新技術培訓工作。

  二、技術力量

  (一)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備齊全,技術、管理人員配套,能同時承擔兩項以上大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人數應占全部技術人員的3%~5%以上。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全部技術人員的40%。

  (三)各主要專業均配備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承擔過大型或重點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項目技術骨幹。

  (四)具有從事新技術開發、引進、試驗、研究和推廣的能力。

  (五)具有承擔有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規範、規程等的主編能力。

  三、技術水平:

  在本行業中具有相應的技術專長和特點;技術水平較高,經驗豐富,並在某項技術上處於國内領先,能够完成具有國内先進水平的成果,能承擔專項技術培訓和指導同行業開展某些專項技術業務工作。曾獲得過國家、部級或省級林業科學技術奬、技術進步奬或林業調查設計優秀成果奬。

  四、技術設備

  擁有先進的、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與承擔大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具有小型或微型電子計算設備及其輔助設備、圖像處理設備、航測成圖設備和土壤分析等設備。

  五、管理水平:

  有綜合管理能力及完善的計劃、質量、技術管理制度和機構,有較高的管理水平。

  Ⅱ乙級單位:

  是林業行業主要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一、單位資歷: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下列中型林業調查設計任務;

  1. 經營面積15萬公頃以上森林資源調查,其成果經主管部門評定爲優秀;

  2. 經營面積1~2萬公頃以上的用材林基地;

  3. 省級防護林建設工程;

  4. 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

  (二)獨立承擔過或以本單位爲主完成省及區域林業宏觀戰略研究和林業發展規劃。

  (三)獨立承擔過省級並指導基層完成林業區劃和林業綜合性規劃設計、專業規劃設計。

  (四)獨立承擔或以本單位爲主舉辦過全省或地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培訓工作。

  二、技術力量:

  (一)技術力量較强,各專業基本齊全,技術、管理人員配套,能同時承擔兩項以上中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人數達2%~3%。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全部技術人員的25%。

  (三)各主要專業均配備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十五年以上並承擔過中型以上調查規劃設計項目的技術骨幹。

  (四)有從事新技術開發試驗和推廣能力。

  (五)具有承擔有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規範等的主編或參編能力。

  三、技術水平:

  具有一定的技術特長,能够完成具有省内先進和國内比較先進水平的成果,能承擔省内技術培訓工作和技術指導工作。曾獲得過部級、省級林業科學技術奬、技術進步奬或林業調查設計優秀成果奬。

  四、技術裝備:

  具有基本配套的、並與承擔中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具有微型電子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

  五、管理水平

  有比較健全的計劃、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和機構,有一定的綜合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Ⅲ丙級單位:

  一、單位資歷:

  (一)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小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1. 經營面積10萬公頃以下的森林調查;

  2. 經營面積1萬公頃以下的用材基地;

  3. 地區或縣、局、場營林造林工程:

  (二)獨立承擔縣級林業區劃和林業發展規劃。

  (三)指導基層生産單位實施規劃設計任務。

  二、技術力量

  (一)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各主要專業基本齊全,技術、管理人員配備合理,能同時承擔兩項以上小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二)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人員,其中具有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全部技術人員的5%~10%。

  (三)在主要專業配備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並承擔過小型以上調查規劃設計項目的技術骨幹。

  (四)有推廣應用新技術的能力,並指導生産單位實施。

  三、技術水平

  有一定的技術特長,能够做出具有省内同類項目比較先進水平的成果,有些項目曾獲得省、地區科學技術奬。

  四、技術裝備:

  具有與承擔小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五、管理水平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及計劃、質量、技術管理制度和機構。

  Ⅳ丁級單位:

  一、單位資歷:

  獨立承擔過兩項以上下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一)本單位(企業)内的森林資源調查。

  (二)本單位(企業)生産作業調查設計。

  (三)本單位(企業)林業經營規劃。

  二、技術力量:

  有工程師以上技術骨幹1~3人,主要專業配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

  三、技術水平:

  有一定的技術水平,能指導生産單位實施調查設計成果。

  四、技術裝備:

  具有承擔林業調查設計必要的技術裝備。

  五、管理水平

  有主要的計劃、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二、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評價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爲了使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滿足人民群衆對生態環境需求,確保國家、集體、個人林地林木擁有者和使用林地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頒佈了一系列法規,主要有(以福建省爲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 福建省森林條例

  4. 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

  5. 沿海特殊保護林帶管理規定

  6.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7.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8.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國家林業局關於請對〈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執行中的問題予以解釋的函》的復函

  9. 國家林業局關於土地收購儲備中林地審核問題的復函

  10. 福建省林業廳關於城鄉電網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

  11. 福建省林業廳關於漳平市發展花卉産業合理開發利用林地有關問題。

  12.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3.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4.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寫規範》的通知

  (二)使用林地可行性調查與評價的資料依據

  (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及批文。

  (2)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準文件(含征地紅綫圖或規劃地藍綫圖)

  (3)林地權屬證明。主要是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書、林權证清册、山林權分佈圖及有關協議書。

  (4)項目區森林資源調查及檔案材料。主要有小班調查簿(也稱小班一覽表)、各類森林資源統計表、林業基本圖、小班檔案卡片等。

  (5)森林經營的會計資料(包含造林、護林、主伐、間伐、銷售等成本會計材料)。

  (6)有關測樹經營的數表(包括立木材積表、原木材積表、地位指數表、主要樹種的生長過程表或收穫表等)。

  (7)有關森林經營的管理資料(主要爲項目區近年來的各個生産經營管理環節的生産定額材料,木材生産的數量、規格等)。

  (8)項目區的有關木材和林産品價格及税金費征收標準材料(主要有各樹種、各材種木材和林産品價格表,税務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税費標準、征收比例、各種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經費的收取標準等)。

  (9)森林資源資産中常用的有關參數,如投資收益等。

  (10)森林植被恢復費計算標準及項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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