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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市場”的挑戰與可操作策略



  蔡宏明

  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相繼訪問大陸後,兩岸建立共同市場、建立穩定兩岸經貿合作機制等議題,成為兩岸各界所關切之課題。

  事實上,就兩岸經貿往來之需要而言,由於目前兩岸仍然缺乏參與全球貿易談判之合作機制,以及“全面性”地處理兩岸經貿衍生問題的共同規則,對於未來兩岸經貿發展與互信關係之建立,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務實地思考兩岸建立共同市場或經貿合作機制對兩岸經貿的意義、挑戰與可操作之策略。

  建立“制度性”經貿協商機制的必要性

  基本上,“連胡會”和“宋胡會”就兩岸經貿問題所達成之共識,可分為下列幾方面:

  一是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的經濟合作,建立密切的經貿合作關係,包括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開放海空直航,加強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與保障,進行農漁業合作,解決台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問題,改善交流秩序等;

  二是建立穩定的經貿合作機制;

  三是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

  上述共識反映出尤其凸顯出海峽兩岸間雖然經貿往來密切,但由於政治爭議,不但導致兩岸迄今無法全面和直接進行海空直航,也缺乏“全面性”地處理兩岸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與保障問題的“制度性”經貿協商機制與共同規則,更無法構建兩岸共同參與全球貿易談判之合作機制。

  就兩岸加入WTO三年來的互動情勢觀察,雖然兩岸貿易額已增加一倍(成長百分之一百點五十二),但也衍生大陸實施鋼品防衛措施和冷軋扁軋鋼品、聚氯乙烯、苯酚、乙醇胺、尼龍絲及尼龍加工絲等七件反傾銷調查案等爭議。然而,由於兩岸在WTO架構下談判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使得兩岸難像一般正常會員國之間的關係一樣,透過WTO談判或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兩岸經貿爭議。

  展望未來,隨著商品貿易範圍擴大,勢必衍生兩岸農工產品之市場開放原則(如敏感性農工產品之開放方式與數量等)、海關作業程式、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等相關問題,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政府採購、競爭政策、環保、防衛措施,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原產地規定等制度的相互適用與調和問題,均有賴雙方進行協商,並安排一定的經貿管理架構。

  此外,台灣未來在開放陸資赴台時,兩岸對於特定領域之市場開放原則(如電信、銀行、保險與證券)與管理原則、商業人士之短期停留、服務業貿易自由化的處理方式,甚至於爭議解決,均亟待有合理的安排。

  對於上述問題,雖然兩岸仍然可繼續依照各自的立法或規則(如大陸的“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台灣的“兩岸貿易管理辦法”)來規範兩岸經貿,但是這種缺乏“制度性”經貿協商與合作機制的現狀,對於兩岸的企業界,甚至於對外商都充滿了非常大的不確定性,更遑論藉由良性合作在多哈回合談判中,共同提出立場相同之主張,以建構有利於兩岸經貿發展的國際環境。

  兩岸領導人對建立經貿合作機制的宣示

  平心而論,針對如何以更廣泛的經貿關係架構,全面性處理兩岸經貿衍生的各項問題,兩岸當局都已經提出類似的宣示。例如,陳水扁呼籲“從兩岸經貿與文化的統合開始著手,逐步建立兩岸之間的信任,進而共同尋求兩岸永久和平、政治統合的新架構。”就是希望藉由“兩岸經貿正常化”開始,逐步邁向“經濟統合”。

  相對地,早在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副總理錢其琛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七週年座談會時公開表示,當前實現兩岸直接三通,可由兩岸民間行業組織商談通航問題,達成協議;中共“願意聽取台灣各界人士關於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密切兩岸經濟關係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在“五一七”聲明中,也提出包括“實現全面、直接、雙向‘三通’,以利兩岸同胞便捷地進行經貿、交流、旅行、觀光等活動”和“建立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安排”等推動兩岸經貿發展的主張,也反映其在兩岸加入WTO、大陸與香港和澳門開始實施CEPA之後,有意藉由“建立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安排”之建立,以更廣泛的經貿關係架構,全面性處理兩岸經貿衍生的各項問題,並確立兩岸在WTO架構下之關係。

  建立兩岸共同市場的政治障礙

  祇是,由於兩岸經濟合作安排之建立,必須建立在全面三通、直航等經貿合作關係的基礎上,因此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大陸商務部透露:“大陸有中期的考慮,希望和台灣有類似CEPA的安排。”甚至於表示“兩岸可以簽署類似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經濟合作機制,不一定是CEPA,或是其他名字,但必須先實行三通,三通是商談兩岸經濟合作新機制的前提和基礎。”

  換言之,雖然“連胡會”和“宋胡會”有關兩岸建立共同市場、建立穩定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之共識,具有指出未來兩岸經貿良性發展方向之意義。但其實現與否之關鍵,仍在於如何克服全面三通與直航之政治障礙。特別是對台灣而言,根據行政院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兩岸直航評估報告”並未確定究竟是“利多弊少”或“利少弊多”,無疑反映出臺灣內部不同立場、職業或利益訴求的人,對於兩岸直航與“國家安全”、“產業空洞化”、甚至於“邊陲化”之疑慮。對此,即使政府強調,將針對強化國家安全網、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建構社會安全網、強化防檢疫制度等面向展開相關準備工作。但如何讓擔心利益受損的人們消弭“不確定”風險之疑慮,恐怕仍將是台灣內部共識的最大阻力。

  CEPA與兩岸經貿合作機制

  至於,CEPA模式對於兩岸經濟合作新機制的建立,則提供了可參考之架構。因為CEPA屬於GATT第二十四條、GATS第五條或授權條款所規定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且WTO區域貿易委員會已於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及十八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審議CEPA協定內容,以確定CEPA依循WTO自由貿易協定體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

  再者,對兩岸三地的互動與合作而言,CEPA是大陸與香港、澳門作為WTO的單獨成員,在WTO架構下所構建之“優惠性經貿關係”。此一“優惠性經貿關係”架構,自然亦是用於大陸與台灣、香港與台灣、澳門與台灣之間。換言之,大陸與台灣、香港與台灣、澳門與台灣也有在WTO架構下協商並簽署CEPA、“自由貿易協定”、“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之空間。

  然而,正如兩岸直航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一樣,兩岸CEPA、“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兩岸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之協商,也將面對同樣之問題。特別是因為中港澳CEPA模式強調“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台灣若想和大陸推動類似CEPA之安排,以爭取大陸市場利益,勢必將如同兩岸直航、金融監管和其他協議之協商一樣,都將面對“一個國家內部事務、直接雙向、互惠互利”原則在台灣內部所衍生的爭議。特別是兩岸CEPA安排之層次,遠超過兩岸民間行業組織可以推動之個別經貿議題,尤其需要有更大的政治互信基礎。對此,如何讓兩岸在“一中”和“台灣主體性”間找到平衡點,進而坐上談判桌,進行有意義的協商?仍將是實現“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最大的難題。

  此外,對兩岸CEPA、“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兩岸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規範內容之協商問題而言,由於中港、中澳CEPA屬大陸對香港和澳門提供“單向優惠”,是為了凸顯大陸中央實質支持港澳經濟的考量,因而讓中港、中澳CEPA得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協商。如今,大陸強調兩岸類似CEPA的前提是“儘早實現兩岸全面、直接三通”,則顯示“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兩岸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之安排,並非“單向優惠”;既然不是“單向優惠”,就涉及實施零關稅與開放服務行業,而衍生之兩岸產業利益問題。特別是兩岸互為競爭的產業很多,兩岸RTA除了涉及台灣對大陸之市場開放與影響外,由大陸對台灣的鋼鐵、PVC(聚氯乙烯)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顯示兩岸類似CEPA對大陸產業之影響將遠較中港澳CEPA顯著。因此兩岸RTA如何協商、應開放甚麼項目,都需要更多的談判時間。

  “兩岸共同市場”的可操作策略

  平心而論,兩岸簽署CEPA、“自由貿易協定”、“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具有下列正面意義:(1)建立兩岸新的經貿合作架構,為兩岸良性互動開啟新方向;(2)減少兩岸貿易障礙,並促進兩岸貨品和勞務之流通;(3)促進兩岸公平競爭的環境;(4)增加兩岸之投資機會;(5)建立適當且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機制;(6)創造有效之爭議解決程式,有效解決兩岸經貿爭議;(7)務實推動兩岸經濟技術合作,以提升全球競爭力。

  正如歐盟經濟逐步深化,帶來經濟版圖擴大與全球影響力提升的借鏡,如果兩岸能擺脫意識形態之爭鋒,相互尊重,並將“經濟整合”作為提升競爭力的共同努力目標,則將會找到可以“務實”推動、逐步實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目標的具體推動策略。

  其中,二○○五年兩岸春節包機直航有關“澳門協商模式”的確立,對於“建立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安排”具有積極的意義。因為“澳門協商模式”提供兩岸以“民間對民間”的方式,由“雙方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可以民間名義參與商談”方式,解決經貿往來問題,可以為兩岸經貿正常化,提供可操作的協商模式;並在該基礎上,“由易而難”、“循序漸進”地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換言之,兩岸可以運用“澳門協商模式”,就有關兩岸往來中之貨幣清算、投資保障、金融監理、避免雙重課稅、貨品進口、智慧財產權保護、司法互助、商務仲裁、漁事糾紛仲裁、人身安全、觀光、偷渡犯遣返、海漂垃圾、漁工協議等議題,進行協商,以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的經濟合作,建立密切的經貿合作關係。

  兩岸共同市場如何起步

  至於,如何推動兩岸建立共同市場或建立穩定兩岸經貿合作機制等議題,筆者主張兩岸當局應指定適當機構,成立“兩岸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共同研究小組”,集合學者專家研究兩岸簽署CEPA、“自由貿易協定”、“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之可行空間,可能涉及的“商品與服務業貿易自由化”、“貿易和投資便捷化”和“兩岸產業與技術合作”等各項經貿合作議題(如附表)之效益、影響評估與可操作之具體規範步驟等,提出具體建議。

  對於該等建議架構,兩岸當局可以就攸關兩岸經貿利益之部分,視實質需要,確立優先推動項目,進而運用“澳門協商模式”,進行協商,逐步以凝聚兩岸合作追求經濟發展的共識,並實踐“共同市場”或是“兩岸經貿合作機制”的目標。

  (原載《中國評論》二○○五年八月號,作者係臺灣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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